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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农村婚姻家庭(1)

结婚

1.结婚登记有什么条件?

案例:东村的大刚和西村的小美恋爱多年,两人准备登记结婚,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登记结婚,而在什么情况下法律又禁止结婚呢?

解析: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只有符合必备条件和不违反禁止条件,登记结婚的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须具有三个必备条件。①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原则是结婚制度的首要原则。“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可理解为:一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勉强同意、第三人意愿;二是男女结合以真挚的爱情为基础,而不应附加任何条件。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法定婚龄是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意味着男女双方只有达到法定婚龄才能登记结为合法夫妻。晚婚是指男子25周岁、女子23周岁以上结婚。晚育是女子24周岁生育第一胎。晚婚晚育的规定不具有强制性效力,仅为国家鼓励性、提倡性的规定。③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度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婚姻制度。我国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度,禁止结婚当事人重婚。若有配偶者未解除原婚姻关系又再婚,即构成重婚,后一婚姻关系无效。

第二,结婚的禁止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有两个。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实践中,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指定传染病主要指麻风病和性病未经治愈的。有关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症、呆痴症患者等。

如果大刚和小美符合上述三个必备条件及不违反禁止条件,二人即可登记结为合法夫妻。

2.表哥能不能和表妹结婚?

案例:男青年小张(24岁)和女青年小陈(22岁)是青梅竹马的表兄妹,二人感情深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时,保证不要子女。婚姻登记机关会给二人办理登记吗?

解析:婚姻登记机关不会给二人办理结婚登记,因为小张和小陈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条件。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至于小张和小陈提出的婚后不要子女,并不能改变《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条件。

禁止血亲结婚,是伦理道德、生物学、遗传学等的要求。我国《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包括:一是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二是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之间,即叔叔(伯伯)与兄(弟)的女儿、姑姑与兄弟的儿子、舅舅与姊妹的女儿、姨妈与姊妹的儿子不得结婚;三是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即堂兄弟姐妹之间和表兄弟姐妹之间不能结婚。小张和小陈之间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表兄弟姐妹,尽管二人符合结婚的必要条件,但因违背结婚的禁止条件,所以不得结婚。

3.艾滋病患者能结婚吗?

案例:艾滋病患者邓某和女朋友杨某相恋多年,打算结婚,但是遭到杨某父母强烈反对。两人于是向律师咨询,他俩究竟能结婚吗?

解析:我国现在对艾滋病患者采取较宽容的态度,在一定条件下允许艾滋病患者结婚。我国法律禁止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人结婚。根据《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原则上,艾滋病作为严重遗传性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但是,随着医学知识的普及,人们已经认识到艾滋病只要予以必要的预防,是可以避免传染的。因此,只要当事人在结婚之前知道对方患有艾滋病的事实并且仍愿意与对方结婚,法律是没有必要予以禁止的。而且这也有利于社会大众对艾滋病有更多的了解,对艾滋病患者也能够有一种更为宽容的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因此,在有充分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是允许艾滋病患者结婚的。

4.婚姻自由就是结婚自由吗?

案例:男青年甲与女青年乙自由恋爱,已经到谈婚论嫁的程度。但由于甲家境优越,其父母坚决反对他与出身贫寒的乙结婚。两人向律师咨询:什么是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就是结婚自由吗?

解析:婚姻自由既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又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的内容,二者缺一不可。

结婚自由是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保障婚姻自由,是为使男女双方能够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基于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

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问题。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诉至法院解决。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使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当事人免除婚姻名存实亡的痛苦。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二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

《婚姻法》还规定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一,禁止包办婚姻。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等无视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结婚、离婚的行为。有个别的父母认为儿女是自己生的,婚姻当然应该由父母作主,因此恣意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其二,禁止买卖婚姻。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一种包办婚姻的行为。近年来,在一些地区买卖婚姻日益增多,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也日益严重。其三,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为: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

5.只办酒席,没结婚登记,是结婚吗?

案例:甲村的王亮和张红相邻多年,情投意合。因二人要外出打工,在村里摆了婚宴,举行完婚礼就匆匆走了。一年后,他们回到村里,就他俩是否结婚一事与村干部发生争议。王亮和张红认为他们的婚姻是双方家长认可的,又在村里摆了酒席,村里人都认为他们已经是夫妻了。但是村干部认为,法律规定结婚必须进行婚姻登记,没有登记,即使摆了酒席,也不算结婚。到底谁的说法正确呢?

解析:王亮和张红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所以他俩不算结婚,他俩的关系不是夫妻关系。我国《婚姻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结婚登记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证,婚姻即告成立,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护。无论当事人是否举行了婚礼,也无论当事人是否同居,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已经存在了,要解除婚姻关系,就必须履行离婚手续。一旦他们之间出现任何纠纷,都要以夫妻的身份关系来处理问题。

尽管王亮和张红及双方家人都认同他们两人的夫妻关系,而且他们已经举行了婚礼、已经同居、共享财产等,但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的关系就不能作为夫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二人要确立夫妻关系,理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6.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案例:村民甲和乙准备结婚,由于两人都在外打工,于是想一切从简,招呼几个亲朋好友吃一顿就算结婚了。但有人提醒他们必须回乡办理相关手续,才算正式的法定夫妻。两人感到很疑惑,他们不知道需要哪些程序和材料才能办理结婚登记,也不知道去哪里办理结婚登记?

解析:结婚是人生大事,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将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分为内地居民、港澳台及华侨、外国公民三种情况,分别有不同的要求,在此仅介绍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的办理手续。

第一,结婚登记申请须双方亲自到场。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不能采取委托他人代理的方式,也不能用书面意见代替本人亲自到场。对于有一方或双方不能本人亲自到场提出结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一律不得进行婚姻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②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二,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有五种: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②非双方自愿的;③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④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⑤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7.借婚姻索取财物怎么办?

案例:男青年甲向女友乙求婚,由于乙乘机提出要甲给自己10万元才答应结婚导致婚后甲生活困难。半年后,甲、乙离婚,甲可以通过协商或离婚诉讼的方式,要求乙返还其借婚姻索取的财物。

解析:借婚姻索取财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尽管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自愿结婚,但是借婚姻索取财物却会带来很坏的社会影响。借婚姻索取财物,轻则影响夫妻感情,破坏婚姻质量;重则是将平等的婚姻关系金钱化、商品化,严重破坏了婚姻自由原则,可能引发极大的社会危害。所以,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受到《婚姻法》的禁止。《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也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在本案例中,乙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甲、乙二人结婚时间较短,且因乙索要财物的行为造成了甲生活困难,乙应根据情况予以返还。若甲、乙二人就财物返还不能达成协议,甲可诉求法院依法解决。

8.结婚后,婚姻关系可以撤销吗?

案例:晓娟和大林经人介绍相识,在相处中晓娟发现大林品德不好,准备分手。大林却以伤害晓娟父母为要挟,要求结婚。晓娟害怕伤及父母,迫不得已和大林登记结婚。半年后,晓娟无法忍受和大林共同生活,她能办理婚姻撤销手续吗?

解析:晓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她与大林的婚姻关系。

可撤销婚姻是我国《婚姻法》增加的制度。可撤销婚姻是指由于结婚当时违背了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具备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在结婚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受害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由此使该婚姻自始无效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须注意的是,受胁迫一方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1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晓娟和大林结婚未满1年,而且有胁迫结婚事实,晓娟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若晓娟在结婚1年后才不愿与大林共同生活,那么尽管结婚时受到胁迫,也不能撤销婚姻关系,只能申请离婚。

晓娟和大林的婚姻被撤销,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夫妻关系方面,双方从一开始起就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财产方面,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子女方面,双方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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