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延长退休年龄的观点,主要从以下角度阐发:一是从养老金的支付压力角度出发,有学者认为延迟退休可以缓解养老金支付压力,一方面推迟退休可以通过增加缴费人数和缴费年限来增加养老金收入,并且还可以通过减少养老金的支付年限来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根据相关部门的测算,退休年龄每延长1年,基金可增收40亿元,减支160亿元,减缓基金缺口200亿元。另一方面推迟退休实际上是变相延长了劳动者的劳动年限,因而会增加劳动创造的收入,从而相应增加了退休金的本利积累。二是从劳动力资源供给状况出发,有学者认为我国一直以来是一个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大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从目前效果来看还没有对劳动力资源的供给造成太大影响,但从长远看来,我国在未来几十年内劳动年龄人口的比重不断下降已经是必然趋势,未来人口的年龄结构必然是老年人口比例不断攀升,而劳动年龄人口比例将逐渐下降(高庆波,2009)。三是从人口预期寿命的角度出发,有学者认为,人口预期寿命是退休年龄设定的一个重要参考系数。据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城市人口的平均寿命不断提高,例如上海2010年就达到8213岁。因此有学者认为,在人均寿命延长的情况下,退休年龄如果不作出相应调整,就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提前退休”。我国目前的退休年龄规定已经不适合当前的人均寿命,在人均寿命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会加重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养老负担。四是从男女退休年龄统一的角度出发,有学者认为,从第五次和第六次的人口普查数据来看,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高于男性,女性受教育程度大大提高,与男性受教育程度的差距大大缩小。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女性比男性早退休政策的合理性已日益遭到人们的质疑。女性劳动者在退休后,不能享受在职人员的各种待遇,其各项权益明显缺失(潘锦棠,2003年第1期)。
而反对延长退休年龄的学者,则认为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无法解决养老金压力。这一派认为,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只为在短期内缓解中国社会养老的资金压力,但忽视了根治养老保险基金的设计缺陷。其最核心矛盾是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与收益,是否能够满足老龄退休人口的社会保障(罗元文,2001)。如果没有配套的根本治理措施,仅仅用延缓偿还债务时间这种过渡方法,无法解决根本性问题。最终导致制度缺陷或许在“情况改善”的假象下继续维持数年,然后进一步恶化。另外,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就业情况存在不利影响。目前中国经济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巨大影响,就业问题已经比较严峻,在现阶段将退休年龄延迟,可能会使国内就业问题进一步恶化。提前退休可以腾出劳动岗位,从而增加就业机会(王海燕,2006)。
在此,我们不妨看一下美国和法国的情况。美国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逐年加深和人口出生率的不断下降,现收现付体制必须依靠人数更少的年轻职业者来为日益增多的退休者的养老金支付提供融资。2008年度报告称,到2042年,老年人保险(OASI)信托基金将耗尽。因此美国开始逐步修改法定退休年龄,1924—1937年14年间出生的人口,国家统一执行65岁时退休;1938—1942年5年间出生的人口,则统一执行每年等距延长2个月的递增退休年龄,直至1943年出生的人口退休时达到66岁。1943—1954年12年间出生的人口,统一执行66岁退休;1955—1959年5年间出生的人口,同样每年等距延长2个月;直至1960年出生的人口退休时达到整数67岁。该正式退休年龄主要由个人的出生年份决定,并将随着养老保障及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呈现出稳步提高的趋势。在法国,根据2010年3月底政府公布的数据,目前法国养老金赤字已占GDP的18%。为拯救岌岌可危的退休制度,法国总统萨科齐最终不顾民众反对签署了这一备受争议法案,上调法定退休年龄。法国将利用8年时间逐步上调法定退休年龄,从2011年7月开始每年等距延长4个月。到2018年法定退休年龄将延长至62岁。并且上调领取全额退休金的法定年龄,由目前的65岁再延长至67岁。萨科奇政府之所以必须将这场改革进行到底,不顾得罪选民,实在是因为现行的退休制度已经严重过时,入不敷出,已不能适应历史发展的潮流。因此,从美、法两国采取不同的改革进程所导致的不同结果我们可以得出,延长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切不可急功近利,应未雨绸缪,考虑各方利益,用缓慢渐进式的推行。
2.弹性退休制度的讨论
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逐步延长退休年龄的改革,是比较可行的方式。另外,针对不同的地区、行业、职业、性别,可以对其退休年龄提前或延长与否以及调整范围做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为逐步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提供一条切实可行的过渡性路径,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对于法定退休年龄的调整带来的各种群体利益冲突,这也是就是退休制度“弹性”特征的体现。
区别于我国目前实行的退休年龄统一的退休制度,弹性退休制度是指在劳动者的退休年龄、退休方式和退休收入方面规定较为灵活,具有一定弹性的、可选择的退休制度。考虑到我国及世界范围的人口总体状况、养老保障状况及就业情况,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诸多特殊性及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在适应我国国情的要求下,逐步实现法定退休年龄的延长、社保权利不平等现象的消除和退休制度的改革。而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过程中,第一个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则是其“弹性”特征的公平性如何能够合理地得以体现。
多数西方国家通过建立与提前或延后退休相对应的养老金增减机制,通过较大幅度的养老金扣发以减少提前退休,并通过大幅提高养老金待遇的规定鼓励延后退休。结合我国情况,可考虑在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同时,逐步提高法定退休和延后退休的劳动者的养老金待遇。与此同时,暂时不降低提前退休的劳动者的养老金待遇,使其保持目前的待遇水平及以上,以保障劳动者的现有及可期待利益不遭受损害(樊明,2008)。这有利于激励劳动者选择在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或者进一步延后退休时间。
弹性退休政策是协调各方利益的需要,路径依赖会使强制延长退休年龄遭遇很大阻力。从国际上来看,任何一个国家要强制性地延长法定退休年龄,都会受到居民的强烈反对,因此退休年龄在长时间内只能保持不变。从我国具体情况来看,当前围绕着退休年龄,存在男女退休年龄不一致、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工作性质不一致、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意愿退休年龄不一致、年轻人和延迟退休者利益冲突等问题(张瑜,2009)。一般认为,中低收入职工往往倾向于按时甚至提前退休,而高收入者往往倾向于延迟退休或者隐性就业。此外,在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退休年龄的延长是否会造成就业更困难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一刀切地延长退休年龄和现在退休年龄一刀切一样不合理,而弹性退休政策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更容易被社会所接受。
三、老年友好城市、宜居社区与城市老龄社会政策
创建老年友好型城市是由世界卫生组织开展的一个项目,旨在从城市物质环境、经济社会环境和社会服务环境三大方面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而老年宜居社区是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结合中国特点与老年友好型城市项目理念所推行的一个项目,旨在全面优化老年人的社区生活环境。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专门与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接洽,希望上海开展“老年友好型城市”项目。2009年,全国老龄办部署开展“老年宜居社区”和“老年友好城市”试点工作。上海积极响应,推荐浦东新区、杨浦区参加全国“老年友好城市”试点,黄浦区参加全国“老年宜居社区”试点。与此同时,上海认真研究将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创建规范与要求,全面纳入老龄事业“十二五”规划,这也将成为今后城市老龄社会政策制定的重要指性理念。
“老年友好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遵循着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积极老龄化”(Active Ageing)的指导思想。“积极老龄化”理念为世界卫生组织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所采用的比“健康老龄化”更具概括性的概念,明确除卫生保健之外影响个人及群体老化的其他因素。“积极”一词不仅说明了老年人的身体活动能力,而且关系到老年人在各种社会、经济、文化、精神和公民事务中的参与能力。然而,如何实现积极老龄化,建设老年友好城市和宜居社区,并非是一个可以通过现成理论和政策就能实现的简单问题。世界卫生组织2007年发布的《全球老年友好城市建设指南》提出了八个方面的基本标准,但同时强调这“既不是技术指南,也不是设计规范,每一个城市都可以应用其他合适的技术方法来开展老年友好城市的建设。”
要建立“老年人友好城市和宜居社区”,实现积极老龄化,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首先要知道老年人的需求。老年人需求不纯粹是社会和家庭负担的代名词。这里涉及了老年人需求的性质问题,老年人的价值性需求将对一个健康的、生产性的和成功的老龄化社会做出贡献。这种性质的需求蕴藏着社会进步的动力。解决老龄问题可能有多把金钥匙,其中最重要的一把金钥匙就是要充分关注并满足老年人的发展性需求和价值性需求。这也是中国制订老龄政策特别需要关注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陈社英,2010)。
由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提议和发起的“积极老龄化”作为一个政策框架,其与健康老龄化、成功老龄化、效率老龄化及其他使用过的老龄化理念的关系,具有政策期望与应用的连续性。因此与先前分析的老龄政策的系统性发展仍然是相互关联的,例如,卫生保健和社会参与仍是积极老龄化的基石,经济保障、养老保障、医疗服务和个人护理方面的保障与提供,构成了政策制定的特殊内容,尤其是对高龄和虚弱的老人。在这方面,老年人的需求和权利都是重要的,而突出后者更需强调老龄人口的社会保障,如将老年人看成不仅是服务的受益者而且还是社会的主人,即便他们失去能力而成为依赖者。在这样的背景下,世界卫生组织的政策框架开始全力推动积极老龄化以帮助政府、社会制定那些能够确保老年人权利的老龄社会政策。
当前我国各大城市在老龄工作已经卓有成效地开展起来,从老龄工作理念、老年基本社会保障、老年基础设施建设、为老服务等各个方面形成了一整套富有成效的老龄化应对机制,并在具体实践中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补缺型基本社会政策不同,以整体发展为目标的发展型社会政策更多考虑到了人的需求变化及社会的复杂性,它要求我们重新审视,如何改革社会政策,从而更有效地应对社会变化所带来的挑战(安东尼·哈尔、詹姆斯·梅志里著、罗敏等译,2006)。
因此,面对严重老龄化趋势下,在城市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更需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建立以系统性、多样性、科学性为基础的发展型老龄社会政策。需要指出的是,发展型社会政策是在既有社会政策基础上的探索,从中寻找出与新的经验和分析相融合的契机,得出一种更符合老年人需求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政策,以适应社会变化及其所带来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