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1 发展合作经济的原因
5.5.5.1 理论基础
(1)合作经济理论。
西方的合作经济原理最早源于空想社会主义。空想社会主义者尤其是欧文的合作社试验虽然失败了,但在社会上却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欧文合作社的失败警示人们,办合作社要想成功,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必须要适应现行的社会和经济条件,必须关注和改善社员的切身利益。19世纪三四十年代,在欧洲兴办合作社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虽然大多数合作社都失败了,但也出现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合作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就是成功而且最有影响的合作社之一。在国际合作运动史上,一般认为现代的消费或零售合作社起源于1844年英国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
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位于英国第一次产业革命中纺织工业中心曼彻斯特市郊的罗虚代尔小镇上。1843年,当地工人罢工失败,苦不聊生。一些受欧文合作思想影响的人经常讨论,逐渐认识到组织合作社能改善工人的处境。经过周详的筹备,28个发起人凑集了28英镑股金,于1844年8月11日创立了一个消费合作社——公平先锋社,通过了社章,并选举出董事会。10月被核准登记。罗虚代尔先驱者们吸取了欧文合作社失败的教训,从社会现实环境出发,创立了一套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办社和经营原则——后来被称之为“罗虚代尔原则”,主要有:① 自愿集股筹资,只分少量股息而不分红利;② 社员平等,民主管理,不问股金多寡,一人一票选举;③ 入社不受政治、宗教信仰影响;④ 以市场平价做现金交易买卖,保证准斤足尺;⑤ 按购货金额比例分享利润;⑥ 盈余中提取2.5%作为社员教育费用。
这些原则既坚持了合作社的性质和宗旨,又适应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及其运行机制,从而使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开创了一种新型的合作社模式。由于罗虚代尔先驱者的成功,“罗虚代尔”一词已被国际合作社公认为“现代合作社运动的发源地”、“合作社原则”的代名词。只要遵循罗虚代尔所确定的、后来成立于1895年的国际合作社联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简称 ICA)所修订的合作社原则,所有合作组织都可以申请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罗虚代尔”在合作经济史上首屈一指的历史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1921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将“罗虚代尔原则”整理、归并后收入章程。1934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经过广泛的讨论,制定并宣布了四大纲领:自愿入社;民主管理;盈利返还和股息限制。1937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决议,把合作制原则归纳为11条,并命名为“罗虚代尔原则”,它们是:门户开放;民主管理;按交易额分配盈余;股息应受到限制;在政治和宗教上保持中立;现金交易;促进社员教育;只对社员交易;入社自愿;按市场价交易和创立不可分的所有财产。
1966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23届大会将罗虚代尔原则修订为6条,它们是:入社自由;民主管理原则;资本报酬适度;盈余返还社员;合作社教育和合作社之间的合作。
1995年9月,在英国曼彻斯特召开了国际合作社联盟100周年代表大会,这次大会通过的《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对合作社的性质、价值和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合作社是人们为了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需求和愿望,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自愿联合起来的一个自治的组织。合作社的基本价值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合作社社员信奉诚实、公开、有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价值观。
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届大会重新确立并经1997年9月召开的第 32 届代表大会批准的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七条:① 自愿与开放的社员制。任何人只要能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并承担社员义务,均可入社,不受政治、宗教、种族和性别的歧视。② 民主的社员控制。合作社是由社员控制的民主组织,社员主动参与合作社的政策制定和决策。由社员选举出来的管理人员要对社员负责。在自然人自愿联合的基层合作社,社员有一人一票的平等投票权,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要以民主的方式组织。③ 社员经济参与。社员对合作社公平地出资,并民主控制其资本。该资本必须有一部分是合作社的共同财产。社员出资是取得社员资格的条件,但出资只获取有限的报酬。合作社的盈余分配用于建立公积金来发展合作社,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返还给社员,支持社员认可的其他项目。④ 自治与独立。合作社是社员管理的、自治的自助组织。如果合作社要同其他组织包括政府达成协议,或者要从外部筹资,必须以确保社员的民主管理和自治为条件。⑤ 教育、培训与信息。合作社要为社员、社员选举产生的代表、经理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使他们能够有效地做出贡献。合作社要把合作的性质和好处告诉公众,特别是年轻人和舆论带头人。⑥ 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合作社要开展地方性的、区域性、全国性的乃至国际性的合作,以便最有效地为社员服务和加强合作社。⑦ 关心社区。合作社通过社员同意的政策,为所在社区的可持续发展效力。
国际合作社联盟分别在1921年、1937年、1966年和1995年四次修订合作社基本原则,反映了对经济和社会环境变化的调整和适应。与前三次制定的合作社原则相比,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修订后的合作社基本原则对基层社以外的其他合作社层次不再强调一人一票,但强调了合作社的公共积累不可分割。
列宁是在资本主义不够发达、小农经济占优势的俄国研究合作经济理论的,并在实践中把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经济理论发展到一个新阶段。1978年以前,《论合作制》最全面、系统地论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合作经济的观点。其基本要点是:① 文明的合作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合作社是建成社会主义社会所必须的阶梯。② 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合作社具有不同的性质。③ 合作社是新时期工农联盟的重要保证,是“找到了私人利益、私人买卖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尺度,找到了使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尺度”,从而解决了过去许多社会主义者解决不了的难题。④ 发展合作社是指流通合作社。使居民尽量合作化,确实有真正民众参加合作社的周转,学会文明经商的本领。⑤ 完全合作化需要条件,其中包括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和学会“作文明商人的本领”。⑥ 国家对合作社要持积极支持态度。
国际合作联盟和列宁的《论合作制》对中国合作经济思想和实践产生了不同方向的影响,从新中国成立初期最高决策层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的分歧到基层的实际运作,都曾有过这两个来源的交互影响。例如,主张社员自愿入社、自由退社,维护社员自有财产和部分经营,合作社对内非营利原则,实行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和监督制度,是源自经典合作制思想。而把合作社看成是改造小农经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阶梯”,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合作社是集体企业”等等,则是来自列宁的“论合作制”的思想。列宁所说的合作社是指流通合作社,不是要办集体农庄,但中国却将农业合作化变成了农业集体化,在短短时间内将农民纳入高度集中统一的生产劳动和收入分配中,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利益机制。列宁特别强调合作化需要条件,其中包括提高居民的文化水平,要学会文明经商的本领,而且全民合作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必须经过整整一个历史时代”。
(2)交易费用理论。
① 单个农户与市场直接交易时的交易费用。
单个农户直接到市场上购买生产资料或销售农产品是最原始的,也是在这三种交易方式下交易费用最高的一种交易方式。由于小数额交易和高交易频率是增加交易费用的重要因素,因此小规模的分散购销必然导致较高的成本。一方面,单个农户购销批量小;交易次数多,而每次交易都需支付搜寻交易对手、谈判等费用。另一方面,小而散的农户搜寻信息的效率极低,掌握信息的程度则明显不及交易对手,对购销中的各种欺诈行为无力防范,从而无法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损失。因此,单个农户直接与市场进行交易,影响了交易效率的提高,使农户的交易费用上升,造成农户利益的损失。
② 以中间商为中介时的市场交易费用。
中间商是专门从事产品购销或经纪活动的人。与分散的农户比较,中间商拥有信息、谈判和营销上的规模优势,可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市场交易费用。我国目前兴起的农村经纪人就属此类别。但归根结底,中间商和农户均是独立的经济主体,二者都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它们只是一种外在的联合,二者的经济利益还处于矛盾对立状态。由于中间商和农户之间在资本、技术、知识、市场信息等方面不对称,农户在购买资料和销售农产品时往往成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难以抵御中间商的各种欺诈行为,交易费用仍然很大。在农产品流通领域,目前存在“两头叫,中间笑”的社会现象,即农户的销售价格低,消费者的购买价格高,而较大的市场利润空间被中间商所霸占。
③ 农户通过合作社与市场交易时的交易费用。
为避免农产品交易时中间利益的损失,现假定农民组织起来,形成农民合作社,由单个农户对中间商交易变成农民合作社对消费者或生产资料供应商的交易。由于农民合作社在收集、传递信息,引导产销、购销服务,融通资金,增强农户谈判地位,监督市场公平交易和协调利益主体关系等方面的优势,可大大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节约农民的交易费用。
通过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合作社来降低农民的交易费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A。可实现交易的规模经济。B。可简化交易关系。交易费用与交易次数成正比,假定M个农户要到N个市场上购买生产资料或销售产品,其交易次数为F(M,N)=M×N。若上述交易由农民自己的组织来完成,交易次数则为F′(M,N)=M+N。若用G(M,N)=F(M,N)/F′(M,N)=M×N/(M+N)是否大于1来衡量交易效率,则当M&;;gt;2,N&;;gt;2时,G(M,N)&;;gt;1.说明利用组织交易是有效率的,并且参加组织的人数越多,效率越明显。C。可以节约信息费用,提高信息质量。D。可以抑制各交易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保护农民利益。
因此,从交易费用理论来看,农户选择合作社作为交易的主体,能够有效节约交易费用,合作社对农户来说是明智的选择。
(3)合作博弈理论。
“囚徒困境”最早在1950年由著名经济学家塔克(Tucker)修改而提出的。他讲述的是这样一个故事:警察抓住两个合伙偷窃的嫌疑犯,并分别将他们隔离在两个审讯室中进行审问。警察知道这两个人此次人赃俱获外,还犯有其他罪行,但缺乏足够的证据定罪。于是,警察借此机会,让嫌疑犯彻底坦白其罪行,其方法是分别私下告诉每一个嫌疑犯如下的出路:如果只有他一人坦白而对方抵赖,那么坦白者判一年徒刑,抵赖者判8 年徒刑;如果两人都坦白,各判三年;如果两人都抵赖,当然只能以现有证据,各判一年。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嫌疑犯都只有“坦白”或“抵赖”两个策略选择,并面临四种可能的结局。刻画了这两个嫌疑犯面对的博弈。
从这一难题中可以看出,从两名囚犯的共同观点看,最好的选择是两个人都保持沉默,都不坦白,这样每个人只能被判 1年徒刑。但是对这种选择两人都无积极性。而每个囚犯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害怕自己抵赖而对方坦白,要被判8 年徒刑,所有两人都选择了坦白,这样就只能判 3年徒刑。因此结果是两个人都坦白,每人都要被判 3 年徒刑。在此案例中,当参与者力图使其损失最小化时,只能遵循“最大损失中求最小损失”的决策。对于A来说,最大损失中求最小损失的策略是“坦白”;对B来说,同等的策略也是“坦白”。在这种均衡中,“坦白”是他们每个人的超优策略。之所以“坦白,坦白”的策略组合构成唯一的纳什均衡,而且是非帕累托最优的均衡,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那只是一次性的博弈。只要博弈重复的次数足够多,就会在博弈中出现合作行为。著名的博弈论专家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Robert Axerod)在一个经典实验中证明了这一点。他要求数十位博弈论专家为囚徒困境提出他们认为能获得最高支付的策略,然后在计算机上使这些策略相互竞争、比赛。结果证明:“针锋相对”这样一种最简单的策略其实就是取胜的最佳策略。这种策略互动的机制是:如果博弈将无限次地反复进行的话,那么参与者一方就有办法影响对方的行为。如果对手此次拒绝合作,你就可以在下一次拒绝合作,以此来惩罚对方上一次不合作的行为。只要双方都充分关心将来的付出,那么“不合作”的威胁就足以说服他们采取帕累托有效的策略,从而出现非合作性的共谋。
从长期来看,在一个多次重复的囚徒困境博弈中,当事人会发现,相互对抗的机会成本会远远大于合作的预期收益;单方的不合作会招致对方的报复。只要博弈不是有限次,最优结果便会实现。
可见,合作产生的一个充分条件是博弈者之间相互影响或依存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多次性的。
5.5.5.2 实践证明
合作经济是全球性的经济组织现象。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众多的经济组织形式的竞争中,合作经济以独特的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成为人们尤其是弱势群体通过互助达到自助的一个重要组织手段。欧洲是合作社的发源地,也是合作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资料显示,20世纪80年代,丹麦合作社的总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近1/4,法国、荷兰、联邦德国约占10%。在瑞典,合作经济被称为“第三种经济力量”,与私人经济、国有经济媲美。在以农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合作社的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 10%~20%。在发达国家,80%以上的农民参加了一个或多个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农民 1/3 以上的生产资料是通过合作社采购的,1/3以上的农产品是通过合作社加工和销售的。
合作经济在农业领域极为活跃的原因如下:
(1)农业具有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
农业作为弱质产业,其最基本的特征就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有机结合。农业受外界自然因素的影响极强,人类迄今为止对自然的调控能力有限,使得农民承受着巨大的自然风险;农业的生产周期长,固定资产利用率低,资金周转慢,投资于农业往往难以得到平均利润;农产品易腐烂,储存损耗大,市场交易难度大,市场供求和价格波动会给农民造成极大的危害。农业的这些先天不足,使农业更需要组织的保护。农业的这种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有机结合的特性使得农业除经受自然风险外,还要承受市场风险,这使得农民需要联合起来共同抵抗来自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
(2)农业的经营组织形式分散。
家庭经营适合农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但是有不少环节是一家一户办不好、办不了的。例如,农业基础设施的兴建和利用,农业市场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发布,农业技术的研制、推广和服务等等。而双层经营体制中的大多数集体经营层次经济实力薄弱,无法为农民提供上述服务。因此,分散的农户需要从家庭外部获得大量的经济和技术服务,而合作社是分散农户将外部服务“内部化”的重要组织形式,这使得分散的农户往往通过组织自己的合作社来达到目的。外部服务“内部化”还可以有效节约交易费用,降低农产品成本,增强农业竞争力。
(3)合作社是社员自己的组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获取经济和技术服务存在多种选择。可以通过市场选择服务供给商或者农民自己组织合作社来提供服务。大量的合作社的存在表明,合作社的组织成本和服务成本低于市场服务。根本原因在于,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它的本质是“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约定共营经济”。组织理论表明联合与合作组织应当是一个平衡系统,这就意味着组织成员在组合体内的主体地位相对称,每类成员对组织的贡献和从中得到的利益(诱因)相对称,贡献总和与诱因总和相对称。如果贡献的总和在数量和种类上都很充分,足以提供必要数量和种类的诱因,那么,联合与合作组织就会生存和发展,否则组织就会衰退或消亡。合作社作为农民自己的组织,相当于社员自己的家,社员的付出与其所得对等,社员地位平等,可以有效避免如“公司+农户”产业化经营组织权利、义务、地位不对等的状况。
综上所述,合作经济之所以成为农业发展的最为重要的组织形式,是由于农业的产业特性和分散经营的特点以及合作社的性质决定的。农业的产业特性和分散经营的特点使农业更需要提高组织化程度来获得服务和增强竞争能力,而合作社是社员自己的组织,它承认和尊重社员的产权,承认和尊重社员家庭经营的独立性,并通过特殊的制度安排来保证其作为社员所有和民主控制的组织的基本性质,谋求社员的利益,因而成为农民获取规模化服务和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手段。
5.5.2 各种类型的合作组织对农民组织化做出的贡献
5.5.2.1 社区合作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是以社区为范围设置的,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的,以双层经营体制为特征,以管理土地和集体资产以及服务社员为主要职能的合作经济组织。从范围上看,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既包括乡镇一级的,也包括村及村民小组一级的,但由于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一般归村或村民小组所有,所以本节研究的重点是村及村民小组一级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其现实功能与存在价值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1)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在不剥夺农户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将农户组织起来,解决了农户分散经营不能获得规模效益、无力抵御市场风险等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组织良种、机耕、排灌、植保、栽培、技术、信息以及代购生产资料,疏通产品销路,兴办农田水利等生产服务,降低农户生产成本,在农民与市场间架起桥梁。
(2)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村集体土地及集体资产的所有者,组织、管理社区范围内的生产用地、集体企业、集体财产和公共设施。目前,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正在履行着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责,如集体土地的发包和使用限制,乡镇集体企业经营制度的选择和经营预期的确定等。通过加强财务管理和健全积累机制,特别是集体资产经营责任制,逐步壮大集体的经济实力。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资产,在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一是增强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能力。1993年底,全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服务的固定资产投资达1362亿元,流动资金 321 亿元,有效地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发展。二是增强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动力,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1993年,全国每个农民从集体经营中获得收入 114 元,北京郊区农民的这项收入更是高达 1418 元。三是增加了国家财富。1993 年,仅乡、村集体企业就创利税1547亿元。四是增强了集体的凝聚力,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对全国7983个村的抽样调查的结果表明,凡是基层组织凝聚力强且发挥作用明显的,集体经济组织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在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和建设上,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有着不可磨灭的功绩。比如农田水利建设,截至1993年,在政府财政的支持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自身努力下,建成了大量的防洪、排涝、灌溉、发电等工程项目;整修和新修堤圩、海塘20多万公里;整治了黄河、海河、淮河,使河流沿岸居民的生产条件得以改善;建成水库8.3万座,总蓄水量4504亿立方米,修建了万亩以上的大灌区5300多处;打机电井300万眼,农田有效灌溉面积7亿多亩。
5.5.2.2 供销合作社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国家全力推进合作制经济的浪潮中,供销合作社同其他消费、信用、生产合作社一样,迅速发展壮大。那时的供销合作社真正是流通领域的合作经济,是合作经济的一种重要形式。供销合作是我国劳动群众为维护和谋取自己的利益,按照合作制原则,集资入股,在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共同开展流通所形成的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农村供销合作社最基本的任务是:“第一是把他们(农民)多余的农产品推销出去并且在价格上不使他们吃亏;第二,供应他们所需要的主产资料,并且在价格、质量和供应时间上都不使他们吃亏;第三,供应他们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同样在价格、质量和供应时间上都不使他们吃亏,能较市价便宜一点”。这“三件事情”是农民加入合作社的基本出发点,也是多年来供销合作社成功的重要原因。
供销合作社为农民组织化做出了巨大贡献。
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由基层供销合作社(2.6万个),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365个),地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337个),省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31个)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成。有社员 1.8 亿户,职工 430万,经营网点50多万个,2001年商品销售额4053亿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其主要职能和任务是:负责研究、制定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有10多个直属企业、8个科研院所以及供销总社信息中心等其他7个事业单位、13个归口管理的全国性行业协会。2001年直属企业实现销售额168亿元。在推动全国供销合作社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成为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促进中国合作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协调、指导和促进作用。现下设中国棉花协会、中国食用菌协会、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中国果品流通协会、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中国蜂产品协会、中国再生资源商业行业协会、中国畜产品流通协会、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中国供销合作贸易企业协会、中国供销合作经济学会、中国棉麻流通经济研究会和东北信息协会,为农民组织化做出了很大贡献。
以浙江省为例,到2004年底,全省由供销社牵头组织兴办的专业合作社 529 家,共有入社社员 57879 户,注册资本 11345.7万元,种植养殖面积113.4万亩,带动农户55.05万户,带动当地农业产值51.25亿元。2002—2004年,全省供销社兴办的专业合作社共实现销售 58.87 亿元,税收 2.02 亿元,向农民二次返利2865.25万元,农民户均增收1.086万元。省供销社还牵头组建了香菇、茶叶两个全省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全省系统有10家专业合作社被全国供销总社确认为“全国供销社系统示范专业合作社”,20家专业合作社被确定为“省级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社”。至2004年底,由省供销社牵头组建了茶叶、食用菌、农资、棉麻、烟花爆竹及果品6个省级行业协会。
以吉林省为例,2005年,全省供销社系统商品购销总额完成93.4亿元,比同期增长5.8%,其中商品购进总额完成45.3亿元,增长6.2%;商品销售总额完成48.0亿元,增长5.5%。
(1)创建专业合作社。
2005 年末,全省供销社系统共建立成型的专业合作社 1035个,入社农户达到28.7万户,销售收入实现36780万元,帮助农民实现收入 18694万元。梨树县东河养猪专业合作社和稻草加工专业合作社每年出栏生猪1万头,加工稻草6000多吨,带动周边农户3000户。伊通烟叶专业合作社在两个乡发展烟叶种植420亩,带动农户 150 户,有力地促进了当地农村经济发展。东辽县渭津化肥专业合作社,目前入社农户达到1700户,吸纳股金7万元,去年经营化肥1000多吨,为农民让利5万元,不仅满足了农民对化肥的需求,而且自身实现利润5万元。
(2)大力发展龙头企业。
2005年,全省在龙头企业的规模、档次上下工夫。截止2005年底,共建立龙头企业98个,实现销售收入183 488万元,带动农户42万户,帮助农民实现收入61 983万元。延边州社所属的5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品种涉及大小粒黄豆、白瓜子、苏子等十多个品种,预计年销售额6840万元,实现利税410万元。敦化市长白林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州内各县市的 12 个乡镇2100多户农民签订大粒黄豆和小粒黄豆订单面积3600公顷。2005年,梨树县供销社植物油加工厂在企业改制的基础上,引进社会资金1100万元,扩大大豆加工能力,年产值达到1亿元,年加工大豆能力由去年 3 万多吨提高到 4.5 万吨,为推进农业市场化进程和避免农民因盲目生产造成的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3)努力培育商品基地。
2005年,全系统共建成各类商品基地203个,联结农户14.46万户,销售收入实现46 726万元,帮助农民实现收入27 128万元。汪清县供销社干菜加工厂与当地农民签订了100吨青椒和200吨小粒黄豆订单合同,产品全部出口韩国。舒兰市供销社组织青松等12个基层社发展大豆、黑稻基地192 000亩,产量达到了32 000吨,收购金额达到7300万元,带动农户11 547户。
(4)提供技术服务。
2005年,种植试验示范田3.8万亩,测土配方施肥19.2万亩,为农民提供技术培训4.9万人次,咨询服务23.4万人次,为农民提供种子506万元,提供种苗85.3万元,推动了种植结构的调整,农业的科技含量也得到相应的提高。
5.5.2.3 信用合作社
从 1927 年湖北省黄冈县农民协会办起了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个信用合作社起,农村信用合作社到现在已有 80 多年的历史了。在这漫长的岁月里,信用合作社由小到大,由少到多,在全国已形成庞大的信用合作网络,奠定了其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基础地位。
农村信用社近年来坚持深化改革,进一步明确了为“三农”服务的宗旨,认真地组织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加大了信贷支农投入,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农户、乡镇政府三方良性互动的局面,在支持地方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改善自身经营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1999—2003年,存款额连年增长,由1999年的13 358.09亿元增长到2003年的23 710.2亿元,贷款额由1999年的9225.59亿元增长到2003年的16 978.69亿元,农业贷款由3039.64亿元增长到8211.38亿元,并且农业贷款平均增长率为28.47%,占农村信用社贷款总额的平均比重为39.31%。
5.5.3 上述合作经济组织模式的绩效评价
5.5.3.1 社区合作
尽管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它还是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如下四点:
(1)法制不健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民的自助组织,上联国家政府部门、下联千家万户,对发展农村经济起着重要作用,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出台有关合作经济的法律,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在和其他经济法人进行经济交往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
同是作为基层组织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分别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其行动的准则和立法基础,但是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却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使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处于名称不统一、职能不规范、体制不健全、运转不通畅的境地。
(2)产权不明晰。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属于(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原生产队集体所有。同时规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的管理组织主体。这种产权设置造成了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虚置,终级产权主体缺位,在产权的具体实施上有很大的模糊性,理论上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社区人员“人人都有”,实践上就是“人人没有”。在共有产权下,社团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平均地行使共同体所拥有的权利,由于谈判和监督费用的存在,一个成员个人所造成的损失可能部分地由共同体内的其他成员分担,或者他努力的果实可能被其他人分享。因此,共有产权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这种情况被称为“公地的悲剧”。
(3)管理体制混乱。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标志着“政社合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的结束,但在实践中,农村基层组织是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和村委会、党组织三位一体,三套组织一套人马,干部交叉任职,因此在处理具体事务中往往职能不清、权责不明。
从理论上讲,合作经济组织、行政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能、性质不同,应相互独立,在经济上也应相互分开。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党、政、社有的职能并没有分开。村委会虽不是行政机构,但实际上是乡镇政府的下伸机构,村党支部也为乡(镇)所领导,这就决定了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在实际中不仅要履行经济职能,也要履行政治职能,同时社区的民主管理也要受到乡镇政府的影响,很多社区经济组织的领导人往往由乡(镇)党委直接任命,这就出现了以党代政、政社不分,使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不能独立行使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职能。而且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还要受乡镇政府的行政干预。这种以党代政、政社不分的行为,不利于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应该逐步改革,使其恢复群众性、民主性和服务性。
(4)集体功能弱化。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集体功能弱化,首先表现在集体经济实力上。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实力受到了不应有的削弱,有些地方根本就成了“空壳”村。在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后,由于统分失当,有些地方在包干到户时有些偏激,似乎认为集体财产分得越彻底越好,于是把本来应该统的项目分掉了。如有的县市的绝大多数村庄,将农业设施、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几乎全部分掉、卖掉;有些集体财产虽然没有被分掉、卖掉,但由于管理不善或根本就不去管理,财产锈、损、毁坏严重。如原来的水利设施堤、渠、抽水泵等常年不用,以至于在修路、整田时毁损。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弱化还表现在职能的缺位上。社区合作组织的职能应该包括:协调资源的使用和提供公共物品;在社区内部调节农民收入再分配;管好、用好社区的集体资产,创造就业机会;作为社区成员与市场进行交易活动的中介,作为政府的代理人,监督农户完成订购合同,保证粮、棉、油等农产品及乡镇统筹费用的上缴。在农村的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相当一部分村社区组织无法行使上述职能,直接原因是村集体缺乏经济实力,社区合作组织用于支农生产和公益事业支出的仅占 20%~30%,而深层次的原因即根本性的限制因素是国民收入再分配体制所造成的村一级财权与事权的分离。
5.5.3.2 供销合作社
在改革开放以后,供销社系统面临着普遍的困难,分析其原因,困难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体制问题。计划经济中,供销合作社主要以执行国家计划为己任,已经从合作经济中异化出来。而改革开放后政府要逐步退出具体的经济活动,做到“民有、民营、民享”。因此随着农民生产自主性的增强,市场自由度的增大,农民不完全依赖供销合作社购销,供销合作社正在逐步失去往日的业务基础。二是自身问题。计划经济下,供销社多年的经济封闭运行环境,使得供销社没有参与真正的市场竞争,以致自身素质难以得到提高,难以和外界做到迅速有效的沟通,难以把握市场机会。另外,供销合作社与合作制,与为农民服务思想的偏离也是导致其陷入困境的极其重要原因。
5.5.3.3 信用合作社
20 世纪 50 年代的“合作化”运动把合作制推向了高潮。农村信用社作为合作制中的一员,在国有银行的襁褓中风风雨雨走过了50多个年头,但却一直没有走上真正的合作之路。一是农民没有真正意愿上的合作意识,合作是靠政府行政强制力量实现的,特别是前几年的增资扩股都是借助行政手段层层摊派实现的。二是信用社从诞生时起就没有实行真正的合作制,贷款程序与商业银行基本相同,贷给谁,贷多少、抵押担保程序均由农村信用社说了算,农民从来不认为它是互助性的金融机构。三是信用社所有权和社员基本权利缺乏法律保障,信用社主任提名和财务状况,人员变动等从来不向社员公开,形成了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5.5.3.4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社区合作、信用合作和供销合作由于种种弊端,很难担当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重任,只能在继续整合即有的组织资源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深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农业部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超过了15万个。其中,从事种植业的生产经营的专业合作组织占专业合作组织总数的40%,养殖业占10%,加工运输业占18%,其他业占15%;乡镇范围组建的专业合作组织占 84%,县内组建的占 10%,跨县的专业合作组织占 6%。专业合作组织涉及的领域已从果蔬业、畜牧业、水产业、林业,发展到农机服务、运输、粮油作物、水利建设、资源开发、手工业品生产等诸多方面。本书的第6章有详细的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第6章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本书讨论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农村涌现的,由围绕某一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及其相关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
其一,之所以强调农民合作组织,是因为无论如何我国农业合作经济都应以农民为主体,以此强调本书对农民主体性的确认和尊重。
其二,之所以强调专业合作组织,是希望区别于社区合作组织。作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主要载体,专业合作组织既不是过去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翻版,也不是现有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强化,而是在新时期对农村微观经济基础的组织创新。
其三,之所以强调合作经济组织,是因为本书更多集中关注经济学意义上的而非社会学或政治学意义上的合作组织。
其四,之所以强调新型合作组织,是力图区别于过去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区别于失去合作属性的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
从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大体经历了萌芽、起步和深化三个阶段。80 年代初至 90 年代初,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萌芽阶段。这一时期的合作经济组织大多称为“专业技术协会”或者“研究会”。在很多地方是依附当地的科协部门兴办起来的。90 年代初至 90 年代后期,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起步阶段。从本世纪初开始,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深化阶段。
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农村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首先,农产品市场从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从国内市场延伸到国际市场;其次,农村中要素市场逐步建立,不断完善;再次,农业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升级;最后,农业中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面对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以及现代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的关注,农民对合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这突出地表现为合作领域不断拓宽、合作内容不断丰富。在合作组织的萌芽阶段,合作的内容以单纯的技术、信息合作和交流为主。进入20世纪90年代,合作领域扩展到共同购买生产资料、销售农产品乃至进行共同使用资金、设施等生产资料,目前有些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投资,兴建从事农产品加工的经济实体。在河北衡水,当地424个专业合作社兴办起91个龙头企业,带动基地61万亩。
与此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呈现出规范化的特点,逐渐从萌芽时期松散的“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发展到较为成熟的紧密、半紧密型的“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早期的“专业技术协会”或“研究会”没有稳定或统一的发展模式,组织管理也不规范,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不明晰,成员的流通性较大,组织的稳定性不强。它们与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制度相去甚远。在实践中经过长期的选择,专业合作社与专业协会成为两种占主导地位的农民合作组织形式。
近年来,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组织,取得了可喜的成效。据农业部统计,2004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稳步发展,呈现出三点新变化:一是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员规模扩大。2004 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数为 2363 万人,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专业合作组织开始从数量的增长转变为成员人数的增加和组织规模的扩大。二是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服务能力增强。专业合作组织从单纯的技术服务向产、加、销综合服务转变,不断提高经营服务能力,努力开拓市场,建立稳定的销售渠道,注重增加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收入。2004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成员和周边的农户代销农产品总量达 2亿多吨,代购化肥、农药、饲料、农膜等生产资料近1亿吨。2004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营服务盈余187亿元,其中19%的盈余36亿元返还给成员,将26%的盈余近50亿元用于股金分红,平均每个成员获得盈余返还和股金收入 364元。三是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管理逐步规范。通过试点示范引导,专业合作组织开始重视组织制度建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把专业合作组织真正办成民主管理、成员受益的农民互助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