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一八四0年七月,定海失守后,清朝统治者就已经开始了可耻的投降活动,但因为英国侵略者贪得无厌,得寸进尺,需要一段时间讨价还价。
此时英国侵略者已经深入长江,直接威胁南京了。早就被侵略者吓破了胆的清朝政府,投降的要求便尤为迫切了。更加重要的是,此时各地的人民起义活动,已处于一触即发之势。湖北崇阳已经爆发了农民起义,一度攻占县城。在封建统治集团看来,“防民甚于防寇”;如果和议不成,就无法拿出威力来镇压人民。在这种反动思想的指导下,鸦片战争以清朝政府全面投降而告终,乃是历史的必然结果。
清朝统治者由于害怕人民反抗斗争的矛头将会转向他们的头上,推翻他们的统治,不惜采用对外国侵略者屈膝投降,以此保存兵力来镇压革命人民的反动政策。这是清朝封建统治政权本身性质所决定的,也是战争失败的根本原因所在。
虽然清朝统治者一再求饶,它的乞降代表尾随在英国侵略军的后面,乞求“和平”,但十恶不赦的侵略者却乘机敲诈,指定南京为受降地点,一直把战火从东南沿海烧到两江总督的驻地——南京城下。
等到镇江陷落后,英军直驱南京时,投降派首领大卖国贼穆彰阿甚至公开叫嚷,胡说什么抵抗和投降同样耗费人力、财力;与其兴师动众不如向敌求和,较为合算。道光皇帝接受了这个卖国理论,命令耆英、伊里布“务须妥速办理,不可稍涉游移”,也就是要他们赶快放手出卖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来换得所谓的“和平”。
一八四二年八月初,英国侵略军舰队七十多只,陆续开到南京江面,跟在敌军后面乞降的代表们,也立刻返回南京。侵略者一面提出投降条件,勒逼清政府全部接受,一面摆开攻城的架势,进行威胁。耆英等一小撮卖国贼吓得胆战心惊,连夜复信,接受英军全部的侵略条件。为了让道光皇帝盖上一块“以民命为重”的遮羞布,他们还无耻地诬蔑人民群众,把卖国投降的罪责推到人民群众的身上。这样一来,道光皇帝便不知羞耻地向敌人讨饶,换回了“大皇帝相待以诚”,“所求无不允准”的评价了。
八月二十九日,耆英、伊里布与英国侵华全权代表在英国军舰上签订了丧权辱国的《南京条约》。
《南京条约》是英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其主要内容及影响如下:
第一,强占香港,破坏了中国的领土完整。从此华南渔民世代生息的宝岛沦为英国的殖民地,成为西方殖民主义、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重要基地。
第二,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和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从此,外国资本主义的商品顺着这五个缺口倾泻进来,开始改变了中国社会经济独立发展的道路,迫使中国由一个独立的封建国家逐渐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国家。
第三,勒索二千一百万银元的巨额“赔款”。其中烟价六百万元,“商欠”三百万元,军费一千二百万元。这是英国侵略者对中国人民的无耻勒索。在这样巨额“赔款”的压榨下,中国人民更加陷入了贫困破产的境地。
第四,协定关税。条约规定英商进口税率约百分之五,出口税除茶叶外,其余货物都低于百分之五。这是“协定关税”的开端,破坏了中国关税自主权。从此,中国海关失去了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的应有功效,使外国侵略者进一步放肆地倾销商品,掠夺原料,吸吮中国人民的血汗。
此外,还有释放在战争期间为英国侵略军效劳的汉奸和废除广州公行制度等条款。特别令人气愤的是,引起鸦片战争的直接原因——鸦片走私贸易,在条约中却只字不提。这就给侵略者一个暗示:此后鸦片贸易可以公开走私,不受任何限制了。
《南京条约》签订后,耆英接着在广州与英国人继续谈判有关通商的具体问题,先后议订了《善后章程》八款(一八四二年九月十九日),《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十五款(一八四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和《虎门条约》。
以上这些条约除了规定《南京条约》实施细则之外,又增加了许多不平等条款,如:
领事裁判权:最早见于《善后章程》第七款,后来《五口通商章程》第十三款更有明白规定:“倘其(中英人民)交涉诉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发给管事官(即领事)照办。”从此英国的海盗商人和传教士等在中国横冲直撞,为非作歹,中国政府无法约束,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侵犯领海权:在《五口通商章程》的十四款中规定:“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国官船一只在彼湾泊。”这种官船开到中国时,“中国兵船不得拦阻”。这里所谓“官船”,实际上就是兵船。从此,外国军舰可以任意闯入中国的领海,大大破坏了中国领海主权。
片面最惠国待遇:在《虎门条约》中规定:“设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根据这项规定,此后任何侵略者在中国获得的优惠,英国同样可以享受。这是一条后患无穷的不平等条款。
总之,《南京条约》及其相关补充条款是外国侵略者强加给中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是西方殖民主义强盗套在中国人民头上的第一副枷锁。它开始剥夺了中国的独立主权,破坏了中国的领土完整,把古老的封建中国卷入了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漩涡,标志着中国从一个独立的封建国家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