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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秦汉女性观的横向拓展与互动

女性的生活是女性存在状态的具体表现形式,是研究一定社会女性观的最佳平台。一般说来,人们的生活可以分为家庭生活和社会公共生活两部分,家庭生活相对比较封闭,社会公共生活则开放一些,包括了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等多个层面,展示了人们与宗教、伦理、道德、文学、艺术、科技、教育、民族等的关系。女性参与生活的通常步骤是由家庭生活向社会公共生活的横向、逐步拓展,与此对应,女性观的研究也应遵循这一“线路”。同时,从严格意义上说,作为社会的细胞,个人家庭生活也是社会性的,它与社会公共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之间又是互动的,所以,女性观的研究也要充分展现这一特点。对于秦汉时期的绝大多数女性来说,家庭生活是她们的首要生活内容,也是她们的主要生活内容,也是研究一般意义上的女性观的第一步。

第一节家庭生活中的女性秦汉时期的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角色带有鲜明的时代烙印。

首先,女性受“三纲六纪”的约束,在家庭生活中表现出屈从男性的一面,这可以从女性作为性别角色的不同侧面———女儿、媳妇、妻子、母亲,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加以说明。

一、作为女儿。

西周时,社会上就开始流行“男女之别,国之大节也”的说法,在实际生活中则有形形色色的“别于男女之礼”。《礼记·内则》说:“生男子设弧于门左,女子设帨于门右”,标志了女性与男性终身的差异。生了男孩,就在门左挂张木弓,象征着男子将要致力于武事;生了女孩,则在门右挂条佩巾,代表着女子将要具备柔顺事人的天职。《诗经·小雅·斯干》在描写生育前的占卜到孩子的降生、培养、教育时,也处处表现出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观念。诗中写道:

乃占我梦,吉梦维何?维罴维熊,维虺维蛇。大人占之。维熊维罴,男子之祥;维虺维蛇,女子之祥。

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其泣惶惶,朱芾斯皇,室家君王。

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无非无仪,唯酒食是议,无父母贻罹。

从诗中可以看出,女儿的角色内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成年后要“十年不出,姆教婉娩听从,执麻枲,治丝茧,织紝组紃,学女事以供衣服”,总之是要锻炼女性在操持家务方面的能力,而不是像男子一样接受诗书礼乐的学校教育。再者要孝悌父母、兄嫂。孝是对父母而言,悌是对兄长而言。

在中国传统的伦理观念中,孝是维护家庭关系和睦安定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孔子说它是“仁之本”、“德之本”、“天之经,地之义,民之行”。《说文解字》认为,“孝,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孝分为生前之孝和死后之孝。

生前之孝,其要者有三:第一是保证经济上的供给,即“谨身节用,以养父母”,“乐其耳目,安其寝处,以其饮食忠养之”。第二是恭敬。孔子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也就是说孝的核心是敬,而不仅是养。一般情况下,侍奉父母不仅要“昧爽而朝”,“柔色以温”,而且要“出必告,反必面”。第三是能谏父母之过。“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谏若不入,起敬起孝,悦则复谏”。在完成这一职责时,既要坚持原则立场,又要注意方式方法,讲究进谏的时机与策略。

死后之孝,其要有二:第一是重视丧祭,所谓“丧事不敢不勉”,“祭祀尽其敬”。东汉和帝邓皇后的父亲去世之后,她“昼夜号泣,终三年不食盐菜,憔悴毁容,亲人不识之。”第二是继承父志,即《论语·学而》云:“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

不管是生前之孝,还是死后之孝,有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是保证女儿生命的存在或延续,但很可悲的是,在男尊女卑观念的支配下,有时女性连起码的生存权也得不到保障,《韩非子·六反》说:“……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生命无法存续,又从何谈孝?

对于兄长,妹妹也要顺从。因为兄长会在父亲去世之后进行接管,而封建礼法对此也是明文保护的。《礼记·郊特牲》说:“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

女儿服从父兄在三从中是最不打折扣的,因为在女儿这个角色中,长幼之序与男女之别重叠,无论从哪个角度说,她都处于最卑微的地位,只有服从的份。

二、作为媳妇。

作为媳妇,女子面临的道路更为坎坷、不公。

首先,要通过一系列的严格测试才能被夫家认可,成为其中一员。女子在结婚后先行“见舅姑礼”,《礼记·昏义》说,“夙兴,妇沐浴以俟见,质明,赞见妇于舅姑。妇执笲、枣、栗、段、脩以见”。据《白虎通》解释说,“枣”是取清晨早起之意,“栗”取自警自正之意,“段”取勤于纺织之意,“脩”取备炊之意。此外,新媳妇还要向公婆献上一头小猪,以“明妇顺也”。再行“著代”礼,所谓“成妇礼,明妇顺,又申之以著代,所以重责妇顺焉。”这是一种婆婆将家务交代给媳妇料理的仪式,是媳妇能否最终被夫家接纳的关键。虽说婆婆自此以后就不再亲自处理家务了,但并不意味着媳妇就可以自行其事,相反,不论有多大的事,媳妇也要“请于舅姑。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没有丝毫的权力可言。对公婆的命令,媳妇也要“勿逆勿怠。若饮食之,虽不耆,必尝而待;加之衣服,虽不欲,必服而待”。再次,行“成妇礼”。媳妇进家门满三个月时,行庙见礼,结为正式夫妇。所谓“娶妻不先告庙者,示不必安也。婚礼请期,不敢必也。妇入三月然后祭行,舅姑既殁,亦妇入三月奠采于庙。三月一时,物有成者,人之善恶可得知也。然后可得事宗庙之礼。”“三月而庙见,称来妇也;择日而祭于祢,成妇之义也。”若“女未庙见而死,则……不迁于祖,不祔于皇姑,归葬于女氏之党”。言下之意,没有行“成妇礼”前的女性根本就不算夫家的人,其生老病死与夫家无关。而且从时间上来说,为什么会规定成亲三个月后才行“成妇礼”?一个最简单的解释就是夫家拥有对儿媳进行三个月考察、观察的权利,看她是否具备应有的礼节,看她是否具备持家的能力,看她是否有什么生理上的缺陷,总而言之,看她是否是一个合乎夫家要求的具备极高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其次,对于婆媳关系,秦汉时期基本上本着“重姑贱妇”的原则,无视媳妇作为“人”的权利和价值,只是单方面地制定了许多媳妇侍奉公婆应持的礼仪、态度。《礼记·内则》中规定,“舅姑之命,勿逆勿怠”,“凡妇不命适私室,不敢退;妇将有事,大小必请于舅姑”,“在舅姑之所,有命之,应唯敬对,进退周旋慎齐,升降出入揖游,不敢哕噫,嚏咳,欠伸,跛倚,睇视,不敢唾洟。好像媳妇们只是一具具行尸走肉。如果媳妇稍通音律,例如说擅长鼓琴,也有非常详细的礼仪规定。”据《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全后汉文》卷七十四载:“舅姑若命之(指媳妇)鼓琴,必正坐操琴而奏曲。若问曲名,则舍琴兴而对,曰某曲。坐若近,则琴声必闻;若远,左右必有赞其言者。凡鼓小曲,五终则止;大曲,三终则止。无数变曲,无多少,尊者之听未厌,不敢早止。若顾望视他,则曲终而后止,亦无中曲而息也。琴必常调,尊者之前,不更调张。私室若近舅姑,则不敢独鼓;若绝远,声音不闻,鼓之可也。鼓琴之夜,有姊妹之宴则可也。”

婆婆对媳妇的权利,是女性惟一能够得到的一种权利,但这些权利的实质仍然是父权,丝毫没有改变女性在整体上对男子屈从的地位,而且婆婆对媳妇的权利恰恰说明了女性对自身地位的默认,因为当她们行使这种权利时,就等于赞同了自己过去所受的压迫,同时也注定了下一代(主要指女儿)的命运和结局。这才是古代妇女真正悲惨的地方。

三、作为妻子。

夫妻关系是家庭生活中至关重要的一种关系。对此,古人有着明确的认识:“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有礼义。夫妇,人伦之始,王化之端。”“夫妻之际,王事纲纪,安危之机,圣王所致慎也。”“室家之道修,则天下之理得,福之兴莫不本乎室家,道之衰莫不始乎阃内。”“夫妇,人伦大纲。”“盖夫妇正则父子亲,人伦定矣。”类似话语,不胜枚举。秦汉时期的夫妻关系主要表现为夫为妻纲,男尊女卑,女性在两性关系中扮演着被动和屈从的角色。

(一)丈夫和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同

《白虎通义·释姓名章》一篇明确提出:“夫者,扶也,以道扶接。妇者,服也,以礼屈服。”“妻者,齐也。贞齐于夫,从一而择。”

以此为理论依托,一般来说,秦汉时期的家庭生活主要围绕着男性展开,男性在家庭事务的决策中有着不容质疑的权力。吕公结识刘邦之后,见其面相富贵,主动说:“臣有息女,愿为季箕帚妾。”其妻吕媪很是生气,说:“公始常欲奇此女,与贵人。沛令善公,求之不与,何自妄许与刘季?”吕公说:“此非儿女子之所知也。”

卒与刘季。据《汉书·王章传》记载,“初,章为诸生学长安,独与妻居。章疾病,无被,卧牛衣中,与妻诀,涕泣。其妻呵怒之曰:‘仲卿,京师尊贵在朝廷人谁逾仲卿者?今疾病困厄,不自激昂,乃反涕泣,何鄙也!’后章仕宦历位,及为京兆,欲上封事,妻又止之曰:‘人当知足,独不念牛衣中涕泣时耶?’章曰:‘非女子所知也。’”东汉著名的隐士梁鸿娶妻孟光,光“始以装饰入门,七日而鸿不答。及更为椎髻,著布衣,操作而前,鸿大喜曰:‘此真梁鸿妻也。能奉我矣!’”一般说来,满足丈夫的意愿是秦汉时期女性的主要角色内容和行为准则。

(二)丈夫握有离婚的主动权

《大戴礼记·本命》提出:“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作为妻子,如果不慎违反其中任何一条,都要被丈夫名正言顺地休回娘家。

“休妻”对妻子来说是十分痛苦的,弃妇常有强烈的自卑感,耻于见到乡亲与家人,唐代诗人孟郊的《去妇诗》就生动描述了弃妇的这种愧不如人的感觉。诗云:

下坂车辚辚,畏逢乡里亲。空持床前幔,怯见家中人!

不管女性多么地痛苦和自卑,史书中关于“休妻”的记载还是不绝于篇。具体说来,“七出”、“七去”大致如下:

1.“不顺父母”:其意义不仅仅限于不服从公婆,只要公婆对儿媳看不上眼,即可令儿子休妻,或者丈夫主观地认为妻子侍奉公婆没有尽心尽力,也可休妻。《礼记·昏义》载:“妇顺者,顺于舅姑。”《左传·襄公二年》载:“礼无所逆,妇养姑者也。亏姑以成妇,逆莫大焉。”《礼记·内则》载:

子妇未孝未敬,勿庸疾怨,姑教之;若不可教,而后怒之;不可怒,子放妇出,而不表礼焉。子有二妾,父母爱一人焉,子爱一人焉……父母所爱,虽父母没,不衰;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说,出。

著名的长篇叙事诗《孔雀东南飞》就描写了焦仲卿迫于母命“出妻”而酿成一幕人间悲剧的故事。此诗序中载:

汉末建安中,庐江府小吏焦仲卿妻刘氏,为仲卿母所遣,自誓不嫁,其家逼之,乃投水而死。仲卿闻之,亦自缢于庭树。时人伤之,为诗云尔。

东汉人姜诗奉事母亲特别孝敬,而他的妻子“奉顺尤笃。母好饮江水,江去舍六、七里,妻常溯流而汲。后值风,不时得还,母渴,诗责而遣之。”还有些休妻理由让人感觉匪夷所思,如“母前叱狗”。

2.“无子”:史家陈顾远在《中国婚姻史》中谈到:“中国自周以来,宗法社会既已形成,于是婚姻之目的,遂以广家族繁衍子孙为主。”可以想见,做妻子的如果没能生养出儿子,就愧对列祖列宗了。这种观念,一是将女性贬低为单纯的生育机器,二是把无子的责任全部归咎于女性,实在是荒谬之至。

《列女传》中大力宣扬褒奖的女性多数是多育之人,如“太姜,太王娶以为妃,生太伯、仲雍、王季。”又如“太姒者,文王之妃,号曰文母……生十男也。”③西汉成帝年间,赵飞燕、赵合德姊妹二人专宠后宫,但都没有生育子嗣,大臣们为宗庙社稷计,纷纷上书要求皇帝广施恩泽,其中谷永的奏疏直截了当地说道:“(陛下)急复益纳宜子妇人,毋择好丑,毋避尝字,毋论年齿。”堂堂皇室为广继嗣,对女性的外在条件一无所求,只单单要求生育能力强。《史记·外戚世家》载,汉武帝姐姐平阳公主认为武帝废陈后是“用无子故废耳”。扬雄《答刘歆书》载:“妇,蜀郡掌氏子,无子而去。”《东观汉记》卷十九载,东汉人应顺与许敬是好朋友,许敬婚后始终无子,于是应顺帮许敬休妻另娶。《后汉书·桓荣传》载,汉明帝的老师桓荣至四十岁还无子,其门生何汤则替老师做主把师母送回娘家,并为老师另择新人。由此可见,“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情结对当时人的影响之大。

曹植《弃妇篇》诗生动地描述了有子女性与无子女性境遇的天壤之别:

附心长叹息,无子当归宁。有子月经天,无子若流星。

“无子”出妻一般不适用于君主和诸侯。如《诗经·卫风·河广》疏:

诸侯之妇人,虽无子,不出,以嫔妾既多,不为绝嗣。故《易·同人》注云:天子诸侯后妇人不出,是也。知者以春秋鲁妇人无子多矣,皆不出,若犯余六出,则去,故《杂记》有出妇人礼。有春秋杞伯姬来归,及此宋桓妇人皆是也。王后犯出,则废之而已,皆不出,非徒无子,故《易·鼎卦》注云:嫁于天子,虽失礼,无出道,远之而已。以天子天下为家,其后无所出故也。

3.“淫”:所谓“浴不必江海,要之去垢;马不必骐骥,要之善走;士不必贤世,要之知道;女不必贵种,要之贞好。”“忠臣不事二君,贞女不更二夫。”表面上看起来,女子不守贞节,和丈夫之外的男子私通,是应当被休掉,但这一条并不公正。因为它只是单方面要求妻子保守贞节,丈夫则可以蓄养婢女、小妾,甚至眠花宿柳以丰富自己的性生活,而妻子对丈夫的这种举动却只能听之任之,不能将其作为离婚的理由。

4.“妒”:众所周知,婚姻具有排他性,丈夫和妻子都要求完全占有对方的肉体和精神。但是在古代社会,“就象一枚铜币的正面永远不能摆脱自己的背面一样,旧式婚姻也绝对离不开蓄妾和嫖妓。”丈夫以各种名义同时占有除妻子以外的许多其他女性是官方承认的合法行为,而妻子不仅被剥夺了男女之间正常交往的权利和自由,而且对丈夫的见异思迁不能表示出一丁点的妒忌。

《列女传·贤明篇》曰:“女宗者,宋鲍苏之妻也。鲍苏仕卫三年而取外妻,女宗因往来者请问其夫,赂遗外妻甚厚。女宗姒谓曰:‘可以去矣。’女宗曰:‘妇人一醮不改,夫死不嫁。且妇人有七去,夫无一去义。’”东汉明帝马贵人“常以皇嗣未广,每怀忧叹,荐达左右,若恐不及。后宫有进见者,辄加慰纳。若数所宠引,辄增隆遇。”因此而“德冠后宫”,不久被立为皇后。相反,东汉光武帝第一任皇后郭氏,“怀执怨怼,数违教令,不能抚循它子,训长异室……遂废为中山王太后。”皇室尚且如此,一般官员和百姓也不例外。冯衍娶北地任氏女为妻,“悍忌,不得蓄媵妾。”最终将其休回娘家。

5.“有恶疾”:妻子如果得了某种令人望而却步的疾病,应当立即解除婚约。因为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夫妻生活,还需要人精心护理,从而违背了“事父母”等多种规。

6.“多言”:即言语不慎,挑拨离间。《诗经·大雅·瞻卬》曰:“妇有长舌,维厉之阶,乱匪降自天,生自妇人。匪教匪诲,时维妇寺”。郑玄笺:“长舌喻多言语”。可见,长舌多言的妻子与人们的传统观念是相悖的。班昭在《女诫》中以“妇言”为女子的四行之一,也是认为妇人话多往往会导致亲戚不和,家庭分裂。据《史记·陈丞相世家》记载,陈平早年与兄长共灶,其兄自己耕种田地,让陈平读书,“陈平为人长大美色。人或谓陈平曰:‘贫何食而肥若是?’其嫂嫉平之不视家生产,曰:‘亦食糠麸耳。有叔如此,不如无有。’伯(其兄)闻之,逐其妇而弃之。”

7.“盗窃”:这一条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剥夺妻子的财产继承权、所有权和支配权,即“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以有效防止家庭财产的转移。二是丈夫或夫家人认为妻子做出了盗窃行径。《汉书·蒯通传》载,某家在夜里丢了肉,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婆婆硬说是儿媳偷了,结果将儿媳逐出家门。西汉人王吉“少时学问,居长安。东家有大枣树垂吉庭中,吉妇取枣以啖吉。吉后知之,乃去妇。”谢承《后汉书》卷六载,李敬为赵相,其奴仆在鼠穴中发现珠宝,后来得知这是前赵相夫人所丢,当时因怀疑为儿媳所偷而将儿媳休弃。李敬将珠宝还给前赵相,前赵相才将儿媳迎回。

“七出”实际上只是丈夫另觅新欢的借口,假使妻子并没有违犯其中任何一条,丈夫也可以找出其他理由休妻,为自己的寻欢作乐清除障碍。

有些出妻现象因语焉不详而原因不明,后世学者往往也将其划入“七出”的范围之内。如《汉书·衡山王传》载,衡山王女无采出嫁后,被丈夫休弃又回到娘家。顾炎武在《日知录》卷十七《王女弃归》中说:“以王女为贵,为人妻犹有见弃者。近古七出之条犹存,而王者亦不能以非礼制其臣下也。”

其实,从目前掌握的材料看,除“七出”之外,以下五个方面也可体现男子握有离婚的主动权。

1.妻子有意或无意违反夫命。如《韩非子·外储说》载:“吴起使其妻织组而幅狭”,更改后还是不符合要求,“吴起大怒。其妻对曰:‘吾使经之而不可更也。’吴子出之。”《孔子家语》载,曾参因为妻子“藜蒸不熟”,出妻。

2.妻子主张分居或聚财。东汉人李充“家贫,兄弟六人同食。其妻窃谓充曰:‘今贫居如此,难以久安,愿思分异。’充伪酬之曰:‘欲别居,当醢酒具会,请呼乡里内外,共议其事。’”可是,等到宴请宾客的那天,李充却当众告诉母亲:“此妇无状,而教充离间母兄,罪合谴斥。”《华阳国志·广汉士女赞》载,广汉某女因争夺财物而到处挑拨,破坏了家庭和谐,其夫马上“出妻,让财还弟”。

3.妻子家中有人犯法。如《汉书·金日磾传》载,霍光的女儿嫁给金日磾子,不久,霍家谋反事发,于是金日磾子“上书去妻”。又据《晋书·礼志》载,东汉末年,刘仲武娶妻于毋丘氏,当毋丘氏家族成员毋丘俭拥兵造反时,刘仲武则“出其妻”。

4.政治上的需要。《太平御览》卷三八九引《三辅决录》载,汉桓帝诏令窦叔高娶公主为妻,窦叔高便与其妻离婚。

5.某些偶然事件。如《太平御览》卷四零三引《会稽典录》载,汉代郑弘为乡啬夫时,乡民中有弟弟借兄长钱的,经多次催债而未还,兄妻前往郑弘处告其弟,结果郑弘卖自己的汗衫为弟弟还债。兄听说此事后十分惭愧,于是“自系于狱”,并“遣其妇”。

中国古代十分重视婚姻与家庭的稳定,认为这是社会与国家稳定的基础,所以,人们不到万不得已时不会轻易离婚。历代政府也三令五申限制离婚,有时还对视婚姻如儿戏、频繁结婚和离婚的男女施以重罚。如《管子·小匡》载:“罢士无伍,罢女无家。士三出妻,逐之境外;女三嫁,入于舂谷。”这里“入舂谷”指没入官家为奴而服舂谷的苦役。另外,对妻子有所谓“三不去”的规定。据《大戴礼记·本命》,“三不去”为:“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七出”和“三不去”主要是以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为基础的,其在早期只是一种礼的规定,后来才获得了法律的认可。

(三)在夫妻双方承担的义务上,丈夫要比妻子轻松许多

服丧期间不得成婚是汉代的一个重要禁忌。但汉制同时规定:丈夫只是在为父亲、母亲以及其他长辈服丧期间不能娶妻;妻子死后,丈夫可以不受限制马上另结新欢,因为当时人们心目中普遍存在“妻非礼所与”的观念,即妻子在死后是不配享有同样的祭礼的。如果丈夫在妻子死后为其服丧,就会遭到世人的嘲笑。东汉末年,王龚的妻子去世,他儿子一起“并杖行服”,以示哀悼之意,结果遭到时人的讥讽。但是,妻子不仅在公公、婆婆以及其他长辈丧葬期间不得成婚,而且在丈夫死后她也要承担服丧的义务。如果妻子没能履行这一义务,就会受到舆论的一致批评和干涉。

(四)女性受到封建贞操观的限制秦汉时期的一夫一妻制只是对女性单方面有效,男子则享有充分的性自由。婚前、婚外的性生活只是对女子禁止,对男子则是开放的、鼓励的。这可以从女性一生中三个重要阶段的情况做以说明。

首先,女子在婚前应该保持童贞。如果新婚之夜被丈夫认为婚前失掉了童贞,就可能被休掉,或者遭受一辈子的身心虐待。其次,女性在婚后更要深处香闺,保守贞节。作为妻子,她不但不能像丈夫一样享有性生活的补充,还要在与其他异性进行交往时保持适当的距离。再次,女性在丈夫死后,不管年纪多大,都要从一而终,不能改嫁,否则就会遭到世人的唾弃。

寡妇的生活是非常凄惨的,有赋云:“阖门兮却埽,幽处兮高堂。提孤孩兮出户,与之步兮东厢。顾左右兮相怜,意凄怆兮摧伤。观草木兮敷荣,感倾叶兮落时。人皆怀兮欢豫,我独感兮不怡。日掩暧兮不昏,明月皎兮扬晖。坐幽室兮无为,登空床兮下帏。涕流连兮交颈,心憯结兮增悲。欲引刃而自裁,顾弱子而复停。”生活的艰难,感情的寂寞,都要由女性独自去承担。

总而言之,女性一定要恪守妇道,“妇人贞节,从一而终也。”男女结婚后,“壹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女子不仅要保守贞节,还要在夫妻性生活中遵循忍让顺从之道。婚嫁之夕,父送女,戒之曰:“戒之敬之,夙夜毋违命”,母施衿结帨曰:“勉之敬之,夙夜无违宫事。”

四、作为母亲。

母亲是女性在人生舞台上扮演的最光荣的角色。秦汉时期,人们把“贤母”和“女祸”作为衡量女性社会伦理价值的尺度。在时人的眼中,最值得尊崇和赞扬的是类似“周室三母”那样的女性。《列女传》曰:“惟若母仪,贤圣有智,行为仪表,言则中义,胎养子孙,以渐教化,既成以德,政其功业。”可见,以身作则,教育子女是母亲最重要的角色内容。

秦汉之际,东阳县人陈婴被众人强立为一县之长,又欲立为王。其母曰:“自我为汝家妇,未尝闻汝先古之有贵者。今暴得大名,不详。不如有所属,事成犹得封侯,事败易以亡,非世所指名也。”婴乃不为王。汉相陈平之妻也是听从了奶奶的意见嫁给穷书生陈平的。刘项相争时,汉将王陵的母亲被项羽一方俘获,“有汉使来,陵母见之,谓曰:‘愿告吾子,汉王长者,比得天下,子谨事之,无有二心。’遂对汉使伏剑而死,以固勉陵。”西汉酷吏严延年一味严苛,其母责之曰:“幸得备郡守,专治千里,不闻仁爱教化,有以安全愚民,顾乘刑罚多刑杀人,欲以立威,岂为民父母意哉!”延年“重顿首谢”。东汉灵帝建宁二年(公元168年),党锢之祸发生,牵涉其中的范滂在行刑前受到母亲最后一次教导:“汝今得与李、杜齐名,死亦何恨!既有令名,复求寿考,可兼得乎?”

母亲有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孝顺母亲也在情理之中。翻开史籍,子女孝顺母亲的史料比比皆是。西汉文帝年间,“齐国太仓令淳于公无男,有女五人。太仓公将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有缓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缇萦,自伤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复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妾愿没入为宫婢,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下诏废除肉刑。”东汉末年,孝子刘平“朝出求食,逢饿贼,将烹之,平叩头曰:‘今旦为老母求菜,老母待旷为命,愿得先归,食母毕,还就死。’因涕泣。贼见其至诚,哀而遣之。”孔奋“事母孝谨,虽为俭约,奉养极求珍膳。躬率妻子,同甘菜茹。”江革“行慵以供母,便身之物,莫不供给。”赵咨家“盗尝夜往劫之,咨恐母惊惧,乃先至门迎盗,因请为设食,谢曰:‘老母八十,疾病须养,居贫,朝夕无储,乞少置衣粮。’妻子物余,一无所请。”蔡顺母“平生畏雷,自亡后,每有雷震,顺辄圆冢泣,曰:‘顺在此。’”如果出现子女不孝顺母亲的情况时,母亲可以控告自己的孩子,根本不需要考虑官司能不能打赢。因为“一个做母亲的在县官面前控告自己儿子时,不必细究其子何以冒犯长上,就会受到黑奴在美国鞭笞室中相似的责罚。”“在中国这种社会和法律上的母权,会普遍提高妇女的地位;事实上也是如此,虽然她们在自身婚姻上,都只是被动的工具而已。”

不过,我们还应清楚地看到,母亲和父亲相比,总是处于劣势,二人不能平起平坐。按照规定,“母亲而不尊,父尊而不亲。”亲是指感情而言,尊是指地位和权威而言。尊重母亲,指的是尊重她的养育之恩、操持之劳,而不完全是尊重母亲作为女性的独立人格和家庭地位。从“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的记述中可看出,母亲的地位还在儿子之下,更何况父亲。父亲与母亲在家庭中地位的不同还表现在丧服制度上,“父死母存,子为父服丧三年;母死父在,子为母服一年齐衰之丧。”可见,对母亲的孝敬是因尊父连带而及的,处于陪衬的位置。

以上所述只是秦汉时期女性家庭生活的一个方面,虽然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但它也不能完全替代秦汉女性家庭生活的另一方面———尽管是次要方面的存在:即秦汉女性,因时代所赐,境遇要比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女性好一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一定条件下,女性可以首先提出离婚。

女子弃夫在战国时期属于要严惩的行为。秦简《法律答问》载:“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可见,秦国婚姻的缔结要经过官府批准,之后受法律保护,如“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请(情),居二岁,生子,乃告请(情),乙即弗弃、而得,论(可)何?”最后的处理是女甲男乙“黥,城旦,舂”。可以看出,社会对女子弃夫的惩戒是相当严厉的。但是,仍有不少女性因为不堪忍受丈夫的种种恶行或其他原因,首先提出离婚。

1.丈夫品德操行不良。东汉女子吕荣之夫许升,“少为博徒,不理操行”,吕荣的父亲“积忿疾升,乃呼荣欲改嫁之。”

2.丈夫患有恶疾。西汉武帝年间,平阳侯曹寿患有恶疾,其妻平阳公主与之离婚。

3.丈夫家中贫苦,无法生活。西汉人朱买臣家中贫穷至极,他又不善操作,每日只知吟读诗书,其妻不堪忍受,遂与女性观之离异。

4.女方家庭与男方家庭发生激烈冲突,夫妻双方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东汉明帝马皇后原来许配窦氏,但其父马援“征五溪蛮,卒于师,虎贲中郎将梁松、黄门侍郎窦固等因谮之,由是家益失势,又数为权贵所侵侮。后从兄严不胜忧愤,白太夫人绝窦氏婚。”

5.不满于丈夫的移情别恋。西汉元帝的皇后王氏,其母“(父)之嫡妻,魏郡李氏女也。后以妒去(其父好酒色,多娶旁妻),更嫁为河内苟宾妻。”

6.在“义绝”的情况下,不论双方的意愿和感情如何,妻子都可以提出离婚。班固在《白虎通·嫁娶》中提出,“夫有恶行,妻不得去也……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纪,乱之大者也,义绝乃得去也。”

值得注意的是,出妻和休夫相比较而言,休夫的局限性大得多、偶然性大得多,远不像“七出”那样具有必然性。这也是出妻和休夫事例数目相差很远的原因。而且,历史上相当一部分休夫实际上是由女方的长辈决定的。如汉景帝王皇后原先嫁给了平民金王孙,已经育有一女,但她母亲通过卜筮得知女儿将有大富大贵,便将女儿强行夺回,送入太子宫中。

二、在一定条件下,女性可以自主决定婚姻。

秦汉时期,一个核心家庭的婚姻决定权有四个依次递减的层次:即父亲的层次、母亲的层次、兄姊的层次和本人的层次。一般说来,当父亲、母亲、兄姐都不在世时,当事者不论男、女,对自己的婚姻都具有很大的决定权。如秦汉之际,“外黄富人女甚美,嫁庸奴,亡其夫,去抵父客。父客素知张耳,乃谓女曰:‘必欲求贤夫,从张耳。’女听,乃卒为请决,嫁之张耳。张耳是时脱身游,女家厚奉给张耳,张耳以故致千里客。”汉武帝姐姐平阳公主与其夫离异后,询问左右:“列侯谁贤者?”左右皆言大将军卫青。她笑着说:“此出吾家,常骑从我,奈何?”左右皆曰:“于今尊贵无比。”平阳公主于是找卫皇后说明情况,由武帝下诏令卫青娶了她。东汉女子张雨在父母去世后,为抚养年幼的弟弟,断然决定不出嫁,独身终生。另一位东汉女子吴氏说服其诸位亲长,自作主张与孙坚成婚。事实上,即使父母诸亲在世,子女对自己的婚姻也有一定的建议权。东汉女子孟光“择对不嫁,至年三十。父母问其故,女曰:‘欲得贤如梁伯鸾者。’”父母尊重她的选择,将她嫁给了梁伯鸾。

三、当时普遍存在女性改嫁、再嫁、不守贞操的现象。

西汉武帝年间,临邛首富卓氏寡居在家的女儿———卓文君,爱上了家徒四壁的穷才子司马相如,不顾双方家境的悬殊,毅然与之私奔,以后,为维持生计,不惜当垆卖酒。东汉光武帝的姐姐湖阳公主“新寡,帝与共论朝臣,微观其意。”东汉汝南郡人邓元义的妻子“事姑甚谨,姑憎之,幽闭空室,节其食饮,羸露日困,妻终无怨言。后伯考(其舅)怪而问之。(得知原因后)因遣归家,更嫁为华仲妇。仲为将作大匠。”东汉末年,蔡琰先嫁卫仲道,卫氏死后,遭值****,被匈奴军队掳回大漠,做了左贤王夫人,并育有子女。后来,曹操将她赎回,再嫁为董祀之妻。

由此可见,秦汉时期寡妇再嫁及男子娶再嫁之妇都是极为平常的事情,甚至贵为皇帝、太子,也娶再嫁之妇。

翻开秦汉史籍,每每可以发现婚外发生性关系的记载。如果把时间稍微上溯一点,似还可以看到更惊人的例子。像在秦国历史上左右政局达41年之久的宣太后,便曾公开与戎王义渠君姘居,还生有二子;她临死时,竟又嘱咐把男宠魏丑夫殉葬。秦汉时期贵族女性贞操观念的淡薄与诸侯王的****同样受到众人的瞩目。“(窦太主)寡居,年五十余,近幸董偃。偃出则执辔,入则侍内。为人温柔爱人,以主故,诸公接之,名称城中,号曰‘董君’。武帝号曰‘主人翁’。董君贵宠,天下莫不闻。董偃年三十而终。后数岁,窦太主卒,与董君会葬于霸陵。”“(卫青)父郑季,为吏,给事平阳侯家,与侯妾卫媪通,生青。”“(南越王)婴齐入宿卫在长安时,娶邯郸樛氏女,生子兴。太子兴代立,其母为太后。太后自未为婴齐姬时,尝与霸陵人安国少季通。”“衡山王太子女弟无采,嫁弃归,与奴奸,与客奸。”西汉昭帝即位时年纪幼小,大臣霍光命令其姐鄂邑盖主负责昭帝的日常起居,但盖长公主“内行不修,近幸河间丁外人。”

上自皇家贵族女性,下至一般平民农妇,在自由开放的社会氛围中,大胆追逐着属于自己的幸福和快乐。这确实是后世女性难以望其项背的。

第二节社会生活中的女性

虽然秦汉时期的女性以家庭生活为其主要生活内容,虽然秦汉时期社会生活的主角仍然是男子,但女性依然顽强地在夹缝中争取着自己的位置,在社会生活领域也表现得非常活跃。

而社会生活领域中的女性是女性观研究的重要客体,因为女性观不过是冰山露出水面的部分,其水下那支持这种观念的社会体制和生活方式当然更广阔深厚。需要指出的是,随着****主义封建中央集权统治的巩固,封建礼法制度更加缜密,氏族传统被打破乃至完全消灭,因此,到东汉中晚期,女性观出现合乎规律的转折,表现在社会生活领域是:强化女性封建依附理论;限制男女交际;限制女性的经济活动范围;抨击女性****;严厉要求女性保有生理贞节……总之,女性仅有的一点可怜的权利被剥削殆尽,她们一步步地走向更加黑暗、更加惨无人道的深渊。

一、在经济生活中:秦汉时期主要的经济类型有农业、手工业、商业等,无论在哪一种类型中,女性都作出了突出贡献。

(一)秦汉女性与农业。农业是整个古代世界的决定性生产部门,秦汉时期也不例外,农业被称为“天下之大业”,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占绝对优势,社会物质财富、国家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是由农业创造的。农业不仅为人类提供了基本的食物,而且是其他生产部门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秦汉帝国“外事四夷”,“内兴功利”,国力空前强盛,其物质基础就是农业的巨大发展。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巍峨的秦汉文明大厦,就是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上建筑起来的。那么,这样一个对秦汉社会经济的兴衰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经济类型,到底与女性有没有关系?有多大关系?

农业是女性发现的,女性曾经是农业的主要生产者。由于性别的差异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女性逐渐失去农业主要生产者的地位。这个过程已被许多事实所证实,无须赘言。但是,女性是否从此就退出了农业领域?人们确实这样肯定过。他们把女性从农业领域中排除出去,把它仅仅看作是男子的工作。在此我们要指出,认为女性退出了农业领域,或者否认女性对农业发展有巨大贡献的看法,是绝对错误的。至少从秦汉女性的实际情况看不是如此。

秦汉女性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是极为普遍的。《氾胜之书》说:“区麦,大男大女治十亩。”此书成于西汉中晚期。作为一部基于秦汉农业生产实践的农书,把大男大女(成年男女)所耕种的土地面积等同起来,其意义是不同寻常的。表明在秦汉时期女性从事农业劳动决非个别。即使某些节俭的中上层女性,为了弥补家用的不足,有时也出入田亩之中。杨恽报孙会宗书云:“窃自思念,过已大矣,行已亏矣,长为农夫以没世矣。是故身率妻子,戮力耕桑,灌园治产,以给公上。”东汉司徒司直王良之妻也曾“布裙曳地,从田中归”。至于贫寒的劳动妇女,《汉书·王莽传》说:“父子夫妇终年耕耘,所得不存”,就是她们及家庭的命运。当然,秦汉时期从事农业劳动的主要女性成员还是贫寒的下层妇女以及大量的女奴。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女奴是一支相当重要的生产力量。据《汉书·食货志》载:“乃分缗钱诸官,而水衡少府大仆大农,各置农官,往往即郡县比没入田,田之。其没入奴婢,分诸苑养狗马禽兽,及与诸官……”很明显,一部分女奴被分予诸农官作为耕种公田的劳动者。湖北江陵凤凰山一百六十八号汉墓出土竹简云:“田者男女各四人,大奴大婢各四人。”九号汉墓竹简云:“大婢戴,田,操锸。”此为私家女奴参与农业生产的明证。

按照农业生产的主要程序———耕、种、耘、耨、锄、收和粮食加工———我们看到,除了耕以外,秦汉女性参加了其他任何环节,这充分说明了她们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

播种。甘肃嘉峪关新城汉墓出土两块画像砖,一块上“一农妇在前播种,一农夫在后打土块”;另一块上“一男子在前驱牛耕地,一女在后播种。”

耘禾。《后汉书·逸民传》载:“(庞公)因释耕于垄上,而妻子耘于前。”

耨草。《史记·高祖本纪》载:“高祖为亭长,常告归之田,吕后与两子居田中耨。有一老父过请饮,吕后因哺之。”《汉书·高祖纪》亦有同样记载。

锄地。山东黄家岭出土的汉画像砖上,“一男子操着一犋耦耕,另一男子操着一犋耙,三个妇女在锄地。”

收割。四川成都西郊出土的收获画像砖上,共刻有男女六人,其中两人手执镰刀,顺次收割;三人弯腰随后拾稻;一人肩挑手提食具,刚走近田边,为收割者送饭。收割者裙式装束,似皆为妇女。

打场。粮食入库前,需要打场,当时,女性也担负着打场的任务。如嘉峪关新城汉画像砖上,一块:“麦场前有一男一女,男的手中持杈,女的抱麦走来,场上有粮堆五个,还有鸡在觅食”;另一块上:“一农妇持连枷打场。”稻麦脱粒后还须干晒,这也是农妇安排。如司马彪《后汉书》载:“高凤字文通,妻将之田,曝麦于庭,令凤护鸡。忽然天暴风大雨,凤持竿诵经,不觉潦水流麦。妻还怪问,凤方悟。”即为其例。

粮食加工。江苏泗洪重岗出土的汉画像砖为我们提供了一幅具体的妇女加工粮食图。“粮食加工有砻谷在上,舂米在下,砻分为两扇,顶部有承粮之漏斗,下有接已加工好的粮谷的承盘,砻右,人弓步张开,正使劲推动连接砻体的‘T’形磨架,此人高髻,似为妇人;舂米者一人,身穿短衣,高髻,亦似为妇人,双手合握一杵,弓步张开,向左面弯腰形大臼杵舂。”从事粮食加工劳动是非常繁重的。秦汉时期有一种女刑徒即为“舂”,是为官府加工谷物的。刘邦死后,其宠姬戚夫人就被吕后“髡钳衣赫衣,令舂。”

为什么女性会比较普遍地参与农业生产呢?秦汉时期农业生产一般以户为单位,无论是耕种,或者收获,其劳动力构成大多为一男一女,而秦汉时期男子参加农业生产是在为国家服足够徭役的前提下进行的。秦代男劳动力一生须服更卒1350天,正卒360天,屯戍360天,总计2070天,以45年为服役年限的话,每年折合45天;汉代男劳动力一生须服役34年,计1776天,每年折合52天;此外还有各种各样、名目繁多的临时性征发。这样,在绝大多数农户中,每两名劳动力中就应有一名女性。据宁可和吴慧考证,秦汉女性一年产粮约八十亿斤到一百六十亿斤,或一百四十亿斤到二百八十亿斤。无论哪一组数字都表明,她们每年生产的粮食可供当时将近一半人的食用。也就是说,没有女性的农业劳动,秦汉时期将有一半人挨饿,“都鄙廪庾尽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的盛世奇迹绝对不可能出现。

虽然我们说秦汉时期的女性并没有退出农业领域,而且对农业生产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我们又得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即女子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确实比男子逊色。我们知道,农业生产的第一道程序是开垦土地。秦汉时期有两种开垦形式:一是人力开垦,工具为耒耜或者锄头,二是牛耕或马耕。较之人力,畜耕虽节省人力,但它对操作者来说非常沉重。特别是汉代有一种大铁犁,十分笨重,需用两头牛才能拉动,非健壮的男劳动力难以操作。同时,开耕最能显示生产者的技术水平,《齐民要术》和《氾胜之书》都把精耕细作看成是提高农业生产水平的关键。除开耕外,以下的播种、耘禾、耨草、翻锄、收割等,不仅比开耕较为省力,而且劳动者所需技术亦少得多。我们看到,秦汉时期的女性恰恰参加了除开耕以外的每一个生产环节。这当然不是偶然的。性别的差异是自然存在的,我们没有理由要求女性具有同男子一样的体力。女性农业生产次要劳动者的地位,非男性的意志所能转移,亦非女性的意志所能转移。

(二)秦汉女性与纺织手工业。我国是世界上最早饲养家蚕和织造丝绸的国家。秦汉时期,纺织手工业的生产规模以及织造技术均有较大的发展,这有花色品种繁多、品质精细优良的纺织品实物为证。与农业不同,纺织手工业可以称得上是“属于女性”的经济类型。要考察秦汉女性与纺织手工业的具体情况,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先谈纺织品原料;然后谈纺织品生产。

秦汉时期人们衣着的基本质料为丝、麻,因此丝、麻是秦汉纺织手工业的主要原料。时人认为:“天下以农桑为本”,把桑麻放在与粮食同等重要的地位。

秦汉时期,桑麻种植业十分发达。当时不仅有“环庐树桑”式的小面积种植,而且出现了“千亩桑麻”式的大规模经营。桑麻的生产区域,也在逐步扩大。黄河流域是先秦时代的传统桑麻产区,秦汉时这个地区的桑麻业经久不衰,特别是黄河下游的齐鲁一带,更是以“颇有桑麻之业”著称。除传统产区外,长江流域的桑麻种植业发展也很迅速。今四川省境内曾多次出土具有桑园内容的汉代画像砖。东汉陈华在巫县任县令时,“有惠政,桑生二万余株,民以为给”。诸葛亮自称其家在成都“有桑八百株”。这些事例都反映出长江上游的巴蜀地区具有发达的桑麻业。以往桑麻业较为落后的江南部分地区,也开始有了新的发展。例如东汉桂阳太守茨充“教人种桑蚕,人得其利”,史称“至今江南颇知桑蚕织履,皆(茨)充之化也”。与此同时,桑麻种植区域也在不断向北扩展。内蒙古和林格尔汉墓壁画中,画有采桑图,表明当地的田庄中是有蚕桑业的。甘肃嘉峪关汉晋墓出土的画像砖中,也有不少画面反映出有关蚕桑的内容。可知一些新开辟的农业区域内,桑麻种植业与谷物种植业一同得到了迅速发展。

在桑麻的种植技术方面,秦汉时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氾胜之书》中收有关于桑麻栽培的各种技术措施,反映出汉代桑麻栽培技术达到的高度成就。

秦汉时期桑麻业的发展主要是妇女劳动和努力所致。这有大量的史书记载和实物资料可以印证。西汉窦太后幼年时曾“采桑堕”;东汉司徒魏霸之妻“亲蚕桑”。四川成都出土“桑园”画像砖上:“桑园之前有门,一妇女正在园中从事劳动。”嘉峪关出土画像砖上,“一绘采桑女在树下采桑”。内蒙和林格尔汉墓壁画上:“庄园图的左上方,画了一大片桑林,环绕着庐舍,在葱郁茂密的桑林中,有四个女子正伸手采桑,手里拿着绳索、桑勾、桑网等工具,旁边放着蚕架、蚕簇之类的器具。”女性参加采桑劳动如此普遍,以致不少诗人常常以此作为诗歌的题材。如宋子侯《董娇娆》诗:“不知谁家子,提笼行采桑。纤手折其枝,花落何飘扬。”《陌上桑》诗:“秦氏有好女,自名为罗敷。罗敷喜蚕桑,采桑城南隅。”如此等等,不胜枚举。

其次,秦汉时期的纺织品生产。秦汉女性在以下三个不同层次的纺织业生产组织中都扮演着主要角色:

1.在官营手工工场。

为了保证封建统治者对纺织品的经常性的巨额需要,秦汉政府建立了官营纺织手工工场。除了一部分管理和辅助人员外,其他均为训练有素、身怀技艺的纺织女工。她们有三种来源,一是被官府雇佣的工人;二是临时征调的民间妇女。这两部分人目前尚难以找到史料证实,但据其他工种的官营工场情况可以推测。三是有技艺的女刑徒。秦简载;“隶妾及女子用箴为缗绣它物,女子一人当男子二人。”她们以其缗绣、纺织技艺受到官府重视,甚至规定:“隶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赎,许之。女子操缗红及服者,不得赎。”

2.在私人作坊。

秦汉时期,地主庄园自营纺织,往往设置手工作坊。《四民月令》载:“四月立夏后,茧既入簇,趣操,剖线,其机杼,敬经络”;“六月,令女工织缣练。可烧灰,染青泔色”;“八月暑退,趣织缣帛,染青色。擘丝治絮,制新浣故”;“十月,可折麻辑,绩布缕,作帛屐不惜”;“正月,令女工趣织布。”可以完成生产的全过程。这种高度封闭式的庄园作坊,所产纺织品主要满足田庄的消费需要,剩余部分才出售求利。

另一类是商业性质的私人纺织作坊。《汉书·张安世传》载:“安世尊为公侯,食邑万户,然身穿弋绨,夫人自纺绩,家童七百人,皆手技作事,内治产业,累积纤微,是以能殖其货。”从中可以看出两点:一是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必然拥有规模较大的手工作坊。纺织业当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即便如此,张氏手工作坊的规模仍然是相当可观的。二是张氏作坊每年生产数量很大的纺织品,但张安世却“身穿弋绨”,可见其作坊的产品基本上不是自给消费,而是面向市场,属于求利的商品。正因为如此,所以,这类作坊的生产积极性一般较高。张安世夫人就既当织工又当监工。为了多生产,多求利,这类作坊对于改进技术、提高效率、丰富创新很有兴趣。

在长期的织造实践中,秦汉女性吸收前人的经验,不断改进丝绸的提花工艺。长沙马王堆出土文物中有一批鸡鸟纹绮、花卉、水波纹、夔龙、游豹纹锦以及绒圈锦,是现代天鹅绒等绒类织物的先驱。

3.作为家庭副业的手工纺织。

纺织业是秦汉民间分布最广的家庭手工业。即使在中等以上家庭,女性纺绩也是很常见的现象。如东汉太傅袁隗的女儿嫁给张奉,“执纺绩具”。曹操的前妻丁夫人也常上机织布。《魏略》载:一次,曹操去见丁夫人,“夫人方织,外人云公至,夫人踞机如故。”《孔雀东南飞》中谈到刘兰芝的经历:“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十七为君妇,心中常苦悲。鸡鸣入机织,夜夜不能息。三日断五匹,大人故嫌迟。非为织作迟,君家妇难为。”从诗中看,刘兰芝娘家并非贫寒,其夫家亦在中等以上,但她从小就学习织布、缝纫;出嫁以后,更是辛苦异常。至于贫寒之家,皆无一不是“女子纺绩”以自给。女性的纺织品,一部分供家庭自用,一部分用来交纳赋税,剩余的则出售以补帖家用。

随着纺织手工业生产规模的扩大,社会消费的纺织品数量有了明显增加,消费的社会面比前代有所扩大,不仅社会上层可以穿着绫罗绸缎,一般百姓、富商大贾只要有条件也可以参与消费。而且,当时的统治阶级生活日益腐化奢侈,耗费着大量的纺织品,他们或赏赐,或发放,或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贸易,或进行对外贸易。所有这一切都建筑在女性的辛勤劳动之上。

尽管女性的纺织对国家、家庭都具有重大经济意义,但男性仍是经济发展的主导因素,家庭纺织业向来被看作个体农业经济的辅助和补充。这首先是因为纺织只是一个加工工业,所需要的原材料仍然倚重于男耕,土地的开垦和桑麻的种植管理所需劳动量都很大,女性的劳动只不过是纺织品生产环节中的加工部分而已。其次,在传统社会中,纺织品虽然是一种商品,但它的销量有限。宫廷贵族所需的大量精美织物来自于官府隶属的手工业者生产;至于一般市民和下层官吏,他们的日常衣着多是依靠家庭手工纺织。另外,在物质供应比较贫乏的传统社会,人们对衣着的需求量远远少于对粮食的需求,一件衣服可以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但粮食的消耗则是每天必不可少的。因此,一般情况下,粮食生产更受人们重视。

(三)打破男子垄断:女性经商。女性经商,在秦汉时期不是个别的现象。秦简《日书》云:“庚寅生子,女为贾,男好衣佩而贵。”作为一部择定凶吉祸福的迷信之书,自然不会大谈当时完全属于天方夜谭的概念,正如男子衣佩一样客观存在,女性经商在秦国中下层社会应该是相当普遍的。东汉灵帝在后宫设置列肆,“使采女贩卖,更相盗窃争斗。”灵帝让宫女设肆贩卖,目的当然是为了取乐,但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汉代女性从事商业活动的一部分真相。

孤立地看秦汉女性的经商活动,显然只能就事论事。倘若我们徜徉于秦汉时期热闹繁华的通都大邑,辨明经营者的性别,观察他们的商品和经营范围,并对他们作逐一的分类,我们对秦汉女性在当时商业经济领域所占的地位可能就认识得更加清楚。

秦汉时期市场上一般活跃着以下几种商人:

1.奢侈品贩卖者。奢侈品体积小而价值高,便于携带,因而成为富于本钱的商人所经营的商品。当时市场上的奢侈商品既有玳瑁、珠玑、旌羽之类的地方珍奇,也包括那些旷日费功、价格昂贵的手工业产品,如高级丝织品、精美漆器、贵金属制品和皮毛制品等。此外,一些山珍海味也属于城市商业经营的奢侈性商品。秦汉时期经营奢侈品致富的女性商人有,董偃的母亲、陈宝光的妻子等人。据《汉书·东方朔传》载:“始(偃)与母以卖珠为事,偃年十三,随母出入(馆陶公)主家。”董偃母即以贩卖珍珠为业。又巨鹿陈宝光妻织造的散花绫,六十日才成一匹,显然也属于专门售给王公贵族和富商大贾的高级奢侈商品。

2.生产原料和生产工具经营者。据《史记·货殖列传》载,这类商品的种类很多,见之于史的有:木材加工业和建筑业的原料,皮革加工业的原料,漆器制造业的原料,运输工具等。经营此类商品的商人大多可比“千乘之家”,著名人物有卓王孙、程郑、孔仅、曹丙氏等人,这都是男性。女性商人有秦始皇时期的巴寡妇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数世,家亦不訾。”清继承家产,“能守其业”。

3.经营日常生活用品的商人。城市居民的衣、食、住、行诸方面的日常生活用品,在秦汉时期的市场上均有出售。衣物方面,有帛絮、细布、皮革、鞋、草席之类;食物方面,有谷物、肉食、果菜、水产、饮料、调料等。《盐铁论·散不足篇》说,当时的市场上“熟食遍列,鼴施成市,作业堕怠,食必趣时。杨豚韭卵,狗齝马脧,煎鱼切肝,羊淹鸡寒,蜩马骆日,蹇捕庸脯,胹羔豆赐,鷇膹雁羹,自鲍甘瓠,热粱和炙”等各种食品荟萃。还有“胡饼”等面食。经营这一类商品的女性商人在史书中时有出现。张璠《后汉纪》载:“朱雋少孤,母以贩缯綵为事。同郡周起负官债百万,县催责之,窃母帛为起解债。”谢承《后汉书》载:夏勤“家贫,作履供食。常作一量履断,勤置不卖。出行,妻卖以籴米。”《三国志·蜀书·先主传》云:刘备“少孤,与母贩履织席为业。”

4.酒店老板。秦汉女性开酒店的颇多。如刘邦在参加反秦起义以前,“常从王媪、武负赊酒,醉卧,武负、王媪见其上常有龙,怪之。高祖每酤留饮,酒售数倍。及见怪,岁觉,此两家常折券弃债。”另一个流传甚广的故事是汉代人卓文君和司马相如开夫妻酒店。《史记·司马相如列传》载:“(相如)及饮卓氏,弄琴,文君窃从户窥之,心悦而好之。相如与(文君)俱之临邛,尽卖其车骑,买一酒舍酤酒,而令文君当垆。”西汉末年的吕母也有过开店酤酒的经历。《后汉书·刘盆子列传》载:“天凤元年,琅邪海曲有吕母者,子为县吏,犯小罪,宰论杀之。吕母怨宰,密聚客,规以报仇。母家素丰,赀产数百万,乃益酿醇酒,买刀剑衣服。少年来酤者,皆赊与之。”

5.囤积商。囤积商利用商品的时间差价来牟取暴利。粮食是主要的经营商品。秦汉时期著名的大囤积商有宣典任氏、茂陵焦氏、贾氏等人,但未见女性从事囤积投机的记载。

6.高利贷商人。著名的有景帝时的毋盐氏。也不见女性从事此类活动的记载。

综上所述,秦汉女性在商业经济领域的活动是相当活跃和重要的,与男性商人的活动一起汇成了秦汉时期商品流通的滚滚洪流。因此,忽略女性对于秦汉商业经济发展的贡献是有失公平的。

秦汉时期的女性何以能够活跃于商业领域呢?不言而喻,她们自身具有的时代素质如受封建礼教束缚较少、行动较为自由等,对她们进入商界并取得成就起决定性的作用。其次,秦汉社会的世俗化趋势对女性进入商界有重大影响。在经历长时期****以后,奴隶制度下形成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体系被打破,受到军功爵、田宅、奴婢等赏赐条件刺激和鼓励的人们,比任何时候更向往尘世间的肉体享乐。人们追求金钱和现实利益。司马迁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准确地概括了秦汉社会的世俗化特点。女性经商从某个角度来说,就是秦汉社会世俗化趋势的结果和体现。再次,女性经商的直接诱惑是利润较大。《史记·货殖列传》云:“夫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门户。”贫寒的城市女性利用商品差价做些小本生意,是她们维持家计的重要门路。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看到:秦汉女性的商业经济活动尽管经营规模较小,但形式灵活方便,覆盖面较大,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填补了大商人不肯为而留下的空白,促使秦汉时期的商业、服务业结构趋于平衡、合理。但如同她们在农业领域中一样,她们在商业领域的活动虽然非常重要,但比起男性商人而言,她们的活动仍要次要一些。一言以蔽之,由于在财产关系上的女性对男子的封建依附,女性不可能象男子那样获得巨额资金来从事商业经济活动,她们只能做些小本生意。秦汉女性是无法超越时代为她们确立的活动框架的。

(四)秦汉女性的其他经济活动:

1.家畜饲养。孟子说:“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守法》、《守令》等篇中,亦有“家畜一豕、一狗、鸡一雄一雌”的记载。西汉龚遂在任渤海郡太守时,曾令小农得养二母彘、五鸡。五鸡二彘当时值钱一千以上。因此,饲养家畜是秦汉农家极其重要的一项经济收入。秦汉时期,家畜饲养主要由女性来承担。《汉书·食货志》载:“其没入奴婢,分诸苑养狗马禽兽。”成都土桥东汉墓出土画像石,上刻一小院,院内鸡、鸭、鹅、猪、狗成群,二个妇女跽坐于地,似在喂食。

2.酿酒。《四民月令》载:正月命女工“典馈酿春酒”。四川新都出土汉画像砖,“画面是一酿酒作坊,正中大釜为酿缸,一妇人左手扶缸,右手正在缸内操作,似在和曲或搅拌,其右一男人似在一边协助酿酒。”秦汉时期皇家所用酒类的生产和供应,由少府属下的太官、汤官主管,其中也有很多女奴酿酒。

3.刺绣、缝纫。前引《孔雀东南飞》诗句:“十四学裁衣”;汉代谚语:“齐部世刺绣,恒女无不能”,说明缝纫、刺绣是秦汉女性重要的经济活动之一。

4.伐薪。秦汉时期,柴草为农家炊事、取暖的主要燃料。女性有时也须上山伐薪。有的贫寒之家,女性要卖柴以换取生活费用。《汉书·朱买臣传》载:“(买臣)家贫,好读书,不治产业,常艾薪樵,卖以给食。担束薪,行旦诵书。其妻亦负载相随。”

5.狩猎。嘉峪关汉墓出土的画像砖上,“在狩猎图中,一妇女骑马射猎。”在以畜牧业为主要生产方式的地区和某些山区,女性狩猎所获,是她们及其家庭的生活来源之一。

6.佣工。在秦汉时期,常有贫苦的女性为生活所迫,受雇于官府或封建地主。晋干宝《搜神记》载:“郭巨,后汉隆虑人也。一云河内温人也。兄弟三人,早丧父,礼毕,二弟求分,以钱二千万,二弟各取千万。巨独与母居客舍,夫妇庸货,以给供养。”

秦汉女性经济活动当然远不止这些。由于资料限制,女性在其他如园圃、水产、漆器等领域的经济活动已无法详知,故本文只能择其要者略述如上。

由上述可知,秦汉女性的经济地位是唐宋以后的女性难以望其项背的。原因很多,我只简单地提三点:

首先,经济结构不同。三代时期盛行奴隶制生产关系,虽然也有自然经济的因素出现,但手工业基本是“工商食官”,而且大多数男女劳动者都处于奴隶的地位,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组织不可能在全社会普遍建立起来,因而以“男耕女织”为基本内容的自然经济只能在小范围内出现。战国时期,各国通过变法相继进入封建社会,大量的男女奴隶挣脱奴隶制生产关系的桎梏成为自耕农和佃农,然而,长期的战乱和频繁的征发使自然经济难以有发展的机会和空间。男性农民一到法定年龄就服兵役、徭役,农业生产的任务主要落在老弱男子和女性身上。许多壮年女子无暇进行纺织。直到秦汉时期,这种局面仍有出现,有些小农家庭的女性把全部精力都用于农业劳动,故其家庭成员甚至不得不去市场购买布帛或者成衣。当然,更普遍的情况是女性白天下地劳动,晚上熬夜纺织。《汉书·食货志》载:“冬民既入,妇女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东汉以后,由于女性的社会活动被进一步限制,经济活动日渐畸形化,农业生产主要由男子负担,女性在内室专营纺织。自然经济的格局最终确立。不同经济结构下的女性的经济地位的差异一目了然。

其次,女性对土地生产资料的占有在法律上相差较大。农业是封建经济的根本,女性对土地的占有情况直接反映了女性在农业经济中的位置。《文物》1987年第1期《江苏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一文载:“妪言公文年十五去家,自出为姓,遂居外未尝持一钱归妪,予子真、子方自为产业,予女仙君、弱君等贫毋产业。(元始)五年四月十日,妪以稻田一处、桑田二处分予弱君,陂田一处分予仙君。”可见,秦汉时期的女性是可以得到土地的。西晋实行占田制,《晋书·食货志》说:“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未成年的男女,也同样差别占田。北魏实行均田法,规定男子十五岁以上授予不栽树的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北齐于清河三年令“一夫取露田八十亩,妇人四十亩,奴婢依良丁。”隋朝沿用北齐的均田制,每丁受露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妇女受露田四十亩,奴婢同平民。此外,历代寡妻妾也同样授田。封建统治者对女性授田的目的并非使男女在经济上平等,而是为了对女性进行同样的超经济剥削。但是,女性在法律上能够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表明她们的农业经济活动还多少受到社会的重视。事情到唐代发生了变化,“授田之制,丁及男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加二十。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对已婚妇女没有授田的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唐代对已婚妇女既不授田,也不纳税。据敦煌发现的天宝户籍,情况确实如此。五代以后,土地国有的均田制彻底崩溃,土地几乎全部为私人占有,女性自然难以从封建国家获得土地,她们的农业经济活动也就基本停止了,社会生产的基本形式确定为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家庭纺织业处于辅助和补充的位置,女性的经济地位根本无法与以前相提并论。

再次,秦汉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初期阶段,理论与实践始终处于不完全重合的情况。一方面,代表正统的封建的伦理道德观念已经出现并有待强化,另一方面,秦汉时期去古不远,依然受到母权社会某些尊重女性的传统的影响,人们对女性的态度比较宽容,女性受封建礼教束缚也较少,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有节制地与男子交往,行动较为自由。而唐宋以后的女性身处封建统治强化时期,女性要遵守的道德规范越来越严密,女性抛头露面被视为有损风化之事,“无故不得窥中门”、出中门须“拥蔽其面”,而且,五代以后勃兴的禁锢女性的陋俗———缠足,使女性的体质遭到灾难性的毁灭。在这种情况下,女性怎么可能走街串巷去当商人、怎么可能再从事繁重的农业劳动呢?那她们是否就真正地闲下来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女性被驱赶到内室终年纺织,无日休息。封建统治者从思想观念上限制女性的农业、商业等经济活动,驱使女性局据于纺织手工业之一隅,其实质和目的就在于:既可以使封建国家获得可观的剥削收入,又能够进一步控制女性的社会活动,降低她们的经济地位。

但是,如果我们就此得出秦汉女性经济地位非常高的结论,不免会失之偏颇。事实是,秦汉女性的经济地位与前后时代的女性相比,比上不足、比下有余。

秦汉时期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转捩点上,如同秦汉社会在中国封建社会的位置一样,秦汉女性的经济地位也在于它的承先启后。母权社会以后,女性虽逐渐失去其原有的主导地位,但史实表明,女性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她们的经济活动。先秦女性的经济活动非常广泛。如《国语·周语》载:“公父文伯退朝其母,其母方绩……(其母曰)王后亲织玄紞,公侯之夫人加之以紘,卿之内子为大带,命妇成祭服,列士之妻加之以朝服,自庶人以下皆衣其夫。”可见,各阶层女性都要担负一定的纺织任务。《诗经·周南·关雎》云:“参差荇菜,左右流之。参差荇菜,左右采之。参差荇菜,左右芼之。”这是女性在采集植物的情景。《周礼·天官·冢宰》载:“上春,诏王后帅六宫之人而生種稑之种而献之于王。”此处实际透露着一条消息:女性仍在从事农业活动。《周礼·天官·冢宰》又云:“凡建国佐后立市,设其次,置其叙,正其肆,陈其度淳制,祭之以阴礼。”这应该是女性经商的证据。总之,先秦女性不仅纺纱织布,也务农、采集植物并经商。她们能够活跃于经济领域,是因为先秦时期还保留着很多的氏族传统;同时,奴隶制和封建制不同,前者强调奴隶主阶级对全体奴隶的完全占有,后者则要求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的隶属和依附。因此,先秦女性所受限制比后代女性要少得多,她们的社会活动、经济活动也比较丰富、广泛。当社会进入封建阶段以后,大规模的封建化运动使秦汉女性处于矛盾的夹缝之中:封建统治者既强制女性放弃所有权利,全面依附于男性;但又暂时缺乏彻底消灭氏族传统的力量。所以,一方面女性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由,能够从事多种经济活动;另一方面,由于封建礼法制度愈来愈严重的羁缚,女性的活动范围日渐缩小,她们的经济活动的重要性也远逊于母权社会和先秦时期。

从魏晋到明清,强加于女性的各种限制和束缚越来越多,女性在经济领域立足的空间也就越来越小。这一历史过程是很明显的。封建化完成以后,礼法制度已很完备,旧的氏族传统被破坏无遗,女性一切稍偏于礼教轨道的行为都受到封建统治者及其卫道士们的横加干涉。而且,长期的女性道德规范的教育和熏陶,使女性自身也产生了沉重的心理定势,她们自卑、绝望,偏安甚至习惯于囚笼一般的生活天地。这样,女性对男子的封建依附也就更加全面和严重。因为经济依附是女性全面依附的前提和根源,所以女性的经济活动就首先受到封建礼法制度的限制。从这个角度来说,秦汉时期女性的经济活动要比后代女性的经济活动更重要一些。

综上所述,秦汉女性赖时代所赐得以参与农业、纺织业、商业等多个领域,经济地位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秦汉女性经济活动的变化,不仅反映了中国封建时代女性地位的变化,也是封建自给自足经济形成和发展的开端。

二、在政治生活中:据《西汉会要》、《东汉会要》统计,汉代共有二十三名女性被封为列侯、封君。如“(萧何死后)高后乃封何夫人同为酂候。”“(樊哙死)其妻吕媭亦为临光侯,高后时用事专权,大臣尽畏之。”尽管她们的实际作用有大有小,但至少表明一个事实,那就是秦汉女性在政治生活中有一定的地位。

为了体现皇后“母仪天下”,需要设置一系列官署来佐治内事,以统辖后宫诸色人等按照一定的礼仪法纪办事,维护宫中的等级秩序。《后汉书·皇后纪序》载:“后正位宫闱,同体天王。夫人坐论妇礼,九嫔掌教四德,世妇主丧、祭、宾客,女御序于王之燕寝。颁官分务,各有典司。女史彤管,记书功过。”嫔妃既是皇帝的妾,又是分管政务的女官。除此之外,汉代还出现了女御长、女尚书、宫长、中宫学事史等女官官名。《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全后汉文》卷三十四载:“给尚书史二人,女侍史二人,皆选端正。”《后汉书·窦武何进传》载:“赵夫人及女尚书,日夕乱太后。”注云:“女尚书,内官也。”曹魏青龙三年魏明帝曾“选女子知书可信者六人,以为女尚书,使典省外奏事,处当画可。”当是女尚书制度的延续。

还有些女性虽无一官半职,但可以通过与皇帝建立的特殊的感情间接施加影响,如东汉安帝年间乳母王圣和女儿伯荣,就利用与安帝的抚养之恩,上下跳梁,内外勾结,干乱朝政。

其时女性参与政治的典型代表是后妃干政。后妃干政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后妃亲自执掌朝政;二是后妃通过任用外戚间接干预朝政。无论那种形式,实际上都是女性非正式权力的一种转化,一种特殊的表现形态,其对历史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后妃干政并非始于秦汉。战国时期如秦国的“昭王年少,(其母)宣太后自治,任(弟)魏冉为政。”①还有赵国的威太后都是执掌国柄、显赫一时的女主。但秦汉时期不仅垂帘听政的女主的人数众多,而且有的女主直接处理国家事务。这种局面的出现并非偶然,它是由各种因素造成的,而封建君主****制度则是后妃干政的前提。君主****的特点决定了皇帝治理天下,必然要集大权于一身。在此体制下,有作为有能力的皇帝尚可以一人总揽大权,但能“乾纲独断”的皇帝在历史上并不多见,某些昏庸之君既无能力独自管理朝政,又不放心将大权托付于朝廷大臣,于是只有委政于心腹之人。后妃和皇帝或是夫妇关系,或是母子关系,夫妇之爱非同寻常,母子之情出于天性,应该是可以信赖的了。这就是后妃干政频频出现的原因。此外,后妃要登上政治舞台还须具备一些其他条件:如皇帝年幼不谙政务,东汉的殇帝、安帝、质帝、桓帝、灵帝等属于这种情形;再如皇帝体弱多病、昏庸无能,西汉的惠帝、成帝、哀帝等属于此类。最后,后妃本人的政治才能是擅政能否成功的重要条件。如吕后“为人刚毅,佐高祖定天下”。①惠帝即位后,东汉和帝邓后为了平服朝臣的不满,实施了一系列善政,如削减开支,厉行节俭,救灾济贫,省录罪囚,禁止淫祀,礼贤下士等,有“兴灭国,继绝世,录功臣,复宗室”之功,这句话虽有臣下逢迎溢美之嫌,但也绝不能否认她在当时所起的历史作用。

秦汉时期的后妃干政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重用外戚。后妃要干预朝政,就必须控制皇权,建立自己的帮派体系———后党。在后党中,外戚是后妃重用的主要对象。如吕后临朝后,立即封吕氏子弟为王、侯,打破高祖在位时定下的白马之盟。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连固根本”,巩固其统治地位,建立一个以她为首的吕氏集团。在封建社会家天下的制度下,统治集团的骨干力量,只能以同姓血缘亲属来组成。后妃们虽然与自己的子孙血缘关系十分密切,但由于封建最高统治集团内部权力斗争极其激烈,非同姓者很难同心协力,所谓“非我族类,其心必异。”

第二,权力欲强烈,手段残酷。为了巩固手中的权力,后妃们不惜以残酷的手段打击那些谋求分取其权力和利益的政敌。吕后执政后,就密谋诛杀一批元老重臣。她对亲信审食其说:“诸将与帝为编户民,今北面为臣,此常怏怏,今乃事少主,非尽族是天下不安。”幸而郦商及时劝阻,晓之以利害,西汉开国元勋才免于一难。

第三,掌权时间相对较短。自从宗法制度确立后,中国便是一个以男子为中心的私有制社会,后妃可能会临朝称制,但以男子为中心的皇权则是无法动摇的,后妃们不可能长久地做最高统治者。后妃之所以能短暂掌权,或由于皇帝昏聩多病,或由于皇帝年幼无知,一旦这些条件不复存在,她们就不得不把权力交还。

第四,为了防止后妃擅权干政,有的皇帝也会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如刘邦临终前,隐隐约约感到吕后可能挟制懦弱的惠帝而临朝称制,所以他在布置后事时,将一批忠于刘汉王朝的将相大臣安排在最关键的岗位上,以防不测。后来历史的发展,证明了刘邦预见的正确、安排的得当。武帝晚年立年仅七岁的弗陵为太子,为防止主少母壮、吕后专权事件的重演,竟令太子之母自杀。此后,武帝将有子的嫔妃一一借故处死。

对于秦汉时期乃至整个封建社会出现的后妃干政,历来众说纷纭,褒贬不一。有的史家能够根据事实比较客观地评价后妃干政,有的则运用“牝鸡无晨,牝鸡之晨,惟家之索”的古训严厉抨击女性干政。不过,总的趋势仍然非常明显,那就是:随着封建礼法制度的日臻完善,传统的女性观逐渐成为对女性参政的主要评判标准,即使有的后妃在位时取得了斐然的政绩,还是逃脱不了被人辱骂、遭人鄙弃的结局,并经常被用来解释某些王朝的兴衰以起到警示后人的效果。例如,对于吕后,司马迁评价说:“孝惠皇帝、高后之时,黎民得离战国之苦……天下晏然,刑罚罕用,罪人是稀,民务稼穑,衣食滋殖。”但是一百多年后,光武帝在告祠高庙时则将吕后迁出,说“高皇帝与群臣约,非刘氏不王。吕太后贼害三赵,专王吕氏,赖社稷之灵,禄、产伏诛,天命几坠,危朝更安。吕太后不宜配食高庙,同祧至尊。薄太后母德慈仁,孝文皇帝贤明临国,子孙赖福,延祚至今。其上薄太后尊号曰高皇后,配食地祗,迁吕太后庙主于园,四时二祭。”这显然是一种建立在传统观念之上而形成的偏见。因为男子掌权和女主擅政之间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其优劣高下之分,应在于他们执政期间执行了什么政策,这些政策是否有利于国计民生,有利于社会进步。所以,我们对历史上有才能、有作为的后妃在执政时期的表现应持客观、公正、一分为二的态度:对其制定、执行的利国利民政策要给予充分的肯定;但同时也要意识到,作为封建统治集团的核心,后妃也有其寄生腐朽的一面,也给社会带来了祸患。

三、在其他社会生活中:首先,秦汉女性在当时的外交舞台,挥写了浓墨重彩的一页。和亲是汉王朝奉行的一项重要政策。汉王朝所选送的和亲人选,多属后宫贵人,或宗室女子,她们堪称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女外交家。武帝元封年间,朝廷派江都王刘建女细君公主出嫁西域乌孙王昆莫。细君公主病逝后,汉朝又将楚王刘戍的孙女解忧公主嫁给乌孙王。解忧公主的侍者冯嫽“能史书,习事,尝持汉节为公主使,行赏赐于城郭诸国,敬信之,号曰冯夫人。”元帝时,宫女王昭君和亲匈奴。她们的活动,为密切汉朝与西域、匈奴的经济文化联系,保障丝绸之路的畅通作出了巨大贡献。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王昭君和冯嫽都是主动请缨,自愿出塞,充分表现了秦汉女性洒脱、开放和较少束缚的精神面貌。

其次,在军事舞台,秦汉女性也一展风采。在秦国,女性和老人小孩都要守城。《商君书·兵守》篇曰:“壮男为一军,壮女为一军,男女之老弱者为一军,此之谓三军也。”《墨子·备城门》篇曰:“守法,五十步,丈夫十人,丁女二十人,老小十人。计之,五十步四十人。”《号令》云:“诸男女,有守于城上者,什六弩四兵,丁女、老、小人一矛……女子到大军,令行者男子行左,女子行右,无并行,皆就其守,不从令者斩,离守者三日徇。”楚汉战争期间,天下大乱,男子纷纷被征入伍,因死伤过度,人员锐减,所以出现了女子从军的现象。有的女子担负运输粮草等后备任务,有的则直接参与战斗。如汉军被困于荥阳时,“乃夜出女子东门二千余人,被甲”,掩护刘邦突围。东汉后期,羌人屡次侵犯关西诸郡,“妇女载戟挟矛,弦弓负矢”。可见女性在当时从军不仅是经常性的,而且数量很大。

尤其要指出,秦汉女性也是反抗封建残暴统治的生力军。新莽天凤四年,吕母首先在琅邪海曲揭竿而起,从而拉开了西汉末年反莽大起义的序幕。此后不久,女首领迟昭平也率领一支农民军转战南北。吕母、迟昭平是中国封建社会农民起义最早的女领袖,她们在农民战争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东汉初年,交趾女子征侧、征贰也是当地赫赫有名的起义领袖。

再次,尽管秦汉时期的女性在文化教育方面受到了种种限制,我们在翻看史书时,还是能够了解到她们为当时的文化建设作出的突出贡献:

1.在文学方面。史籍中保留了不少女性创作的诗歌,如前面提到的高祖的戚夫人、武帝时的细君公主、少帝的唐姬等都表现出很高的文学素养。秦汉女性所作诗赋现存二十多篇,其中成帝班婕妤的《怨诗》、班昭的《东征赋》、徐淑的《答夫秦嘉诗》和蔡文姬的《悲愤诗》、《胡笳十八拍》等,无论在题材上,或是在艺术方面,都有突破和创新,是秦汉文学宝库中不凋的奇葩。另外,据《华阳国志·广汉士女》记载,纪配因丈夫早亡,“虑人求己,作诗三章自誓心。”《汉书·艺文志》中有“李夫人及幸责人歌诗三篇”篇目,当是李延年的妹妹、武帝的爱妃李夫人的诗歌作品。汉代还有许多女性喜爱、学习诗歌的记载。官婢曹晓之女曹宫“为学事史,通诗,授皇后(赵飞燕)”。明帝马皇后非常喜欢诵读《楚辞》。顺帝梁皇后“九岁能通《论语》,治《韩诗》”。

赋是汉代文学的重要形式。女性汉赋作者也不乏其人。成帝班婕妤为赵飞燕所妒,作赋自伤。马融的女儿马芝“少丧亲,长而追感,乃作申情赋云。”安帝的母亲左姬,“善史书,喜辞赋”。班昭所作《女诫》,文风流畅,字句考究,是一篇不可多得的文学佳作。而且,班昭才华横溢,在汉赋等许多文学形式上都有突出表现。

2.在史学上,汉代著名女史学家班昭和马续一起,完成了《汉书》中的八表和天文志,使这部史学名著得以完整流传,功不可没。另外,明帝马皇后在明帝去世后撰写《显宗起居注》。

3.女性在音乐、舞蹈等艺术形式方面有独特优势。汉代女性学习音乐是相当普遍的。据载,戚夫人“善鼓瑟击筑”、文帝慎夫人以善鼓瑟闻名,元后政君少时也曾学习鼓琴,著名的女音乐家蔡文姬,“妙于音律”,她创作的《胡笳十八拍》不仅在文学史上占有一席之地,在音乐史上也独领风骚。由于歌、舞不分家,许多女子既能歌,也善舞。戚夫人“善为翘袖折腰之舞”;赵飞燕、宣帝母翁须都是著名的舞蹈家。

4.女性与科技。汉代对科学技术颇有造诣的女性也有一些。班昭曾续写《汉书·天文志》,并入宫为邓太后讲授过天文、算数。西汉女子刘愔受其父刘歆的影响,“能为星”。两汉的女巫异常活跃,她们中的许多人都应是掌握一定科技知识的女性。

5.女性与教育。东汉好几位太后都有兴办教育的举措。明帝马皇后曾“教授诸小王,论议经书”;邓太后绥曾“诏中宫及近臣于东观,受读经传,以教授宫人”;同时诏令和帝弟济北、河间王子和邓氏近亲“并为开邸第,教学经书,躬自监试”。另外许多有教养的女性从事子女家庭教育。崔寔母“有母仪淑德,博览书传。初,寔在五原,常训以临民之政,寔之善绩,母有助焉。”邓阊妻耿氏“子忠早卒,乃养河南尹豹子嗣为阊后,耿氏教之书学,遂以通博称。”

除以上所述,秦汉时期的女性还从事的社会活动有:

1.巫祝。秦简《日书》载:“翼利行,生子,男为见(现),女为医”(简889)、“屈门,其主昌富,女子为巫,四岁更。”(简849)汉代巫风也很盛。《汉书·外戚传上》云:“元光五年,女子楚服等坐为(陈)皇后巫蛊祠祭祝。”甚至连军中亦有巫的活动。《献帝起居注》载:“(李)榷性喜鬼神左道之术,常有道人及女巫歌讴击鼓下神。”

2.看相。《史记·条侯周勃世家》说:“条候亚夫,为河内守时,许负相之。”《外戚世家》说:“媪之许负所相,相薄姬云当生天子。”据陈直考证,此许负为秦汉间的一名很活跃的女性。

3.行医。《日书》载:“壬寅生子,不女为医,女子为也。”(简877)《汉书·酷吏传》说:“(义)纵有女弟,以医幸(武帝母王)太后。”汉宣帝时,女医淳于衍曾参与谋害许皇后的宫廷斗争。

4.相马。《史记·日者列传》褚先生补:“黄直,大夫也;陈君夫,妇人也,以相马立名天下。”

5.风角。风角是依据风的方向、强弱、声音来进行占验吉凶的一种方术。汉代这种方术十分普及。李南女儿受其父影响,通晓风角。

如果说,秦汉女性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如从政、从军、巫祝、和亲、文艺等,后世女性还多多少少有所涉及,有的甚至取得了比之更高的成就(如文艺),但看相、行医、相马这类更需要女性抛头露面,更能反映女性社会生活参与度的活动,却从此销声匿迹了。秦汉女性社会活动的广泛性和丰富性,是决定时人女性观内容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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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没有想过,在这个世界上,除了人,走兽,鸟类,还会有另外一类,他们跟常人无异,却拥有无尽的生命,及无穷的异能,容颜永远是年少的摸样,他们喜欢品味人类的血液,喜欢穿梭在夜的笼罩中,眼睛的瞳孔散发诱人的魁力,他们是夜的皇者,是人类恐惧的对象………………
  • 天行

    天行

    号称“北辰骑神”的天才玩家以自创的“牧马冲锋流”战术击败了国服第一弓手北冥雪,被誉为天纵战榜第一骑士的他,却受到小人排挤,最终离开了效力已久的银狐俱乐部。是沉沦,还是再次崛起?恰逢其时,月恒集团第四款游戏“天行”正式上线,虚拟世界再起风云!
  • 明清天津盐业研究

    明清天津盐业研究

    《天津通史专题研究丛书:明清天津盐业研究(1368-1840)》由张毅所著,明清时期,盐业是天津的支柱性行业之一,对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文化民俗等产生了深刻影响。而天津的自然、地理等条件也为盐业的发展创造了绝好的环境,使其在明清时期逐步壮大、走向繁荣。盐业与天津相辅相成、彼此促进、和谐发展的这段历史,无疑值得我们深思,并从中探寻城市发展的规律,为今天的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提供借鉴。
  • 我是符纹师

    我是符纹师

    一对儿不怎么正经的宿主和系统,如何在人类面临灾难时生存?都说起点是新人坟墓,本新坑已经成挖好,读者大大们,拜托添把土……春天我种了一棵小老弟……到了秋天……
  • 嗜血缠绵:总裁的玩物

    嗜血缠绵:总裁的玩物

    不过是爱错了一个男人,从此万劫不复,冷酷的对待,屈辱的折磨,身心的伤害,最终体无完肤的离开,她不是柔弱小绵羊,不会认命,往昔的一点一滴,她都记在心底,她发誓,总有一天,她会全部讨回来,只是,真相背后,失落的只有她一个吗?
  • 惊世爱恋

    惊世爱恋

    他和她,相识在如花的年月,一个天真烂漫,一个睿智洞彻,他们在并肩战斗中生死相托,在风雨兼程里倾心相许,在倾国之殇后相互取暖。曾,他们都爱对方重于生命,如若不是隔了那么一场旷日持久的澜沧遗梦,他们是会幸福的。可惜,他们都为宿命所累。
  • 刀尊者

    刀尊者

    袁道:我只是想学个剑做一个逍遥世间的剑仙无奈半路被截胡成了一个不讲道理的刀客蒋礼:徒儿,学刀有何不好?你看看你师父我,人如其名,说话有礼,打架有礼,作为一个刀客更是彬彬有礼!看了一眼被师父踩在脚下的那个修士,袁道嘴角疯狂抽搐!
  • 赛尔号之光的希望

    赛尔号之光的希望

    光明的陨落,黑暗卷土重来唯有光之神,可以拯救世界千年前的恩怨,到底是什么?光神与暗神之间到底有什么纠葛?在光明的圣地,为何代表光明的百合无法开出耀眼而美丽的花朵?遍布的血色彼岸,到底预视了什么?光明真的陨落了吗?(备注:因为作者喜欢百合,所以将光明之花定为百合。不过,丁香好像更适合这个角色,因为丁香花语:忧愁、思念、光辉。但作者不太喜欢丁香)(ps:第一次写文,不喜勿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