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独特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欧盟刚刚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历史。欧盟的司法制度的前景取决于欧盟的发展和变化。那么,未来一段时期内乃至以后,欧盟的司法制度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呢,笔者以为,它至少应该沿着以下途径设计:
欧洲法院可能升格为欧盟的“最高”法院。
如果作为欧盟的最高司法机构,升格后的欧洲法院将负责欧盟法的解释和适用,并在以下领域拥有相应的管辖权:它将保留审理违约之诉和欧委会提议对成员国处以罚金或其他经济处罚的诉讼的专属管辖权;它将保留审理一定数量的、极其重要的具有宪法性特点的直接诉讼的专属管辖权;它将继续审理某些重要的先予裁决案件,包括将属初审法院审理但由初审法院移送过来的案件;它将对初审法院作为上诉法院判决的案件、初审法院作出的先予裁决的诉讼进行例外审查;它将受理有关初审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以及它认为上诉案件中及其重要的法律问题的上诉;它将受理其他各种重要而特别的案件,比如根据《欧共体条约》原第228条(现第300条)对共同体提议批准的国际协定提出先期意见,或者一些敏感的案件,比如新的《欧洲共同体法院章程》第16条规定由欧洲法院全庭审理的案件。此外,工作量的减轻将使得欧洲法院以较快的速度审理极端重要的案件。
初审法院的地位将会提升。
在新的联盟条约或欧盟宪法中,《尼斯条约》赋予初审法院大得多的作用应当被一种恰当而专门的文本所强调。在组织性质上要么它作为欧盟的一个独立机构或组织,要么至少作为现在所谓“法院(Court of Justice)”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初审法院的地位自从《尼斯条约》生效后,初审法院不再如以前《欧共体条约》第225条所言“从属于法院(attached to the Court of Justice)”,相反,它将来有从属于自己的司法审判庭。然而,《尼斯条约》没有指明初审法院的机构的地位。它显然不是一个独立机构,也没有一个拥有自己预算和基础设施的独立机关的行政地位。更有甚者,没有条款使它成为所谓法院(Court of Justice)行政决策的一个组成部分。除一定数量的初审法院职员由法院直接任命外,初审法院还利用和完全依赖法院拥有的服务和设施,其预算来自法院的预算。
就管辖权而言,初审法院将受理除移交给司法审判庭之外的所有其他的直接之诉;它将审理大量的先予裁决案件;它将作为上诉法院受理对司法审判庭判决的上诉,司法审判庭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25a条判决的数量和它们负责的“特定领域内的诉讼的类型”可能大幅度上升。在机构名称上初审法院应该进行变更,以使其名称反映其管辖权的实际。或许,“欧洲联盟高级法院(High Court of the European Union)”这一名称才能正确反映其实际的作用。
司法审判庭将会逐步设立。
在司法审判庭层面上,将有一个共同体职工法庭,一个共同体专利法庭,或许,还有一个共同体竞争法庭,由这些法庭受理公司合并的诉讼、有关《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以及相关实施规则的诉讼。如果这些领域的先予裁决权转移到初审法院,竞争法庭的设立更有必要。至少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其他司法审判庭的设立也应当考虑。
在一定程度上,这样一种司法体系将和大多数成员国的司法体系一致。在这种三级结构的体系下,最高法院处于顶端,仅仅受理最重要的诉讼,并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过程中最终确保欧盟法的统一和一致。这一司法体系是否能够实现关键取决于几个要素:欧洲法院、初审法院和欧委会(可能还有欧洲议会)致力于欧盟司法体系全方位的改革;欧盟理事会接受有关司法改革的提议,并联合欧洲议会同意提供欧盟预算所需要的额外资金。
无论欧盟司法制度将来的结构如何,有一点可以肯定:从过去的实践可以推断,只要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不会停滞,欧盟的司法机构将会一如既往地发挥其特殊的司法功能而成为欧盟建设的重要力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