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景
欧洲法院成立后,每年受理的案件急剧增加而不堪重负。例如,1980年欧洲法院受理案件279起,未决案件328起;1988年受理案件上升到373起,未决案件增加到605起。此外,案件的积压导致诉讼时间的延长。例如,1980年欧洲法院受理先予裁决案件的平均诉讼时间是9个月,受理直接诉讼案件的平均诉讼时间是18个月;到1988年,相应的诉讼时间分别达到18个月和24个月。
2.改革的内容
1986年2月,欧共体成员国签署了《单一欧洲法》,该法案于1987年7月1日正式生效。《单一欧洲法》修改了基础条约中关于法院组织的规定,决定在欧洲法院之下设立欧洲初审法院,以减轻欧洲法院的工作负担。根据理事会第88/591号决定,1989年11月欧洲初审法院开始受理案件。按照经1986年《单一欧洲法》修改的各欧共体条约的有关规定,初审法院配属于欧洲法院。在这个意义上,欧洲初审法院并非欧共体的独立司法机构,而只是欧洲法院的附属机构。初审法院所在的建筑物与欧洲法院的建筑物相连接,且初审法院又与欧洲法院共用图书馆等其他很多设施,这一切都显示着初审法院附属于欧洲法院的地位。然而,初审法院有自己的法官和书记官,亦有自己独立的司法管辖权。欧洲初审法院的建立是欧盟的第二次司法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