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43636100000029

第29章 司法救济的实施

如上所述,欧洲法院提供的司法救济包括两种途径:一是利害关系人向欧洲法院提起针对欧盟机构的不作为之诉。欧盟法不仅对欧盟机构的非法行为规定了司法救济,对欧盟机构非法的不作为,也允许有关当事人提起不作为之诉。二是利害关系人向欧洲法院提起针对欧盟机构次级立法的请求宣告违法之诉。请求宣告违法之诉实际上是撤销之诉的一种救济手段,于撤销之诉的诉讼期限过后启用,主要用意在于弥补撤销之诉的诉讼期限过于仓促。

1.欧盟的不作为之诉

诉讼范围

对于三个欧共体条约规定的不作为之诉,欧洲法院均具有管辖权。但是,只有当有关的欧盟机构首先被要求根据条约采取相应的行动后,欧洲法院方可受理此类诉讼。

问题在于,在不作为之诉中,欧盟机构应当在什么范围内采取哪些相应的行动呢?换句话说,如何确定欧盟机构不采取行动的诉讼范围呢?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如果说提起撤销之诉的前提和范围是必须针对欧盟机构颁布的有约束力的法令,那么,提起不作为之诉的前提和范围就是欧盟机构没有颁布有约束力的法令。有几个因素导致了这一结果:

一是条约的模糊规定。例如,《巴黎条约》第35条把欧委会的不作为表述为暗示否定决定(implicit negative act),即假定这种决定应当存在,只是欧委会在被要求采取某一行动的两个月内没有作出该决定。至少在开始,这种暗示否定决定的法律拟制(legal fiction)混淆了不作为之诉的真正意图,其缺陷显而易见:首先,应该注意到,第35条并没有就提起不作为之诉的必要条件在成员国和理事会以及企业之间作出区别,无论其地位如何,它们都必须满足同样的条件。其次,导致欧委会被提起不作为之诉的非法理由是同样的。最后,对于欧委会没有实施的法令的性质,第35条没有把它们区分为个别或一般的决定或建议,这样,至少形式上某一企业在提起不作为之诉的时候拥有和成员国或理事会同样的权利。

二是欧洲法院的司法实践。例如,在受理《欧共体条约》第175条的诉讼时,欧洲法院适用与第173条诉讼相同的出庭权规则和可被起诉的措施种类。它认为:“第173条和第175条中能够提起诉讼的措施,在概念上是相同的,因为两者只规定一个相同的诉讼方式。”

在当事人的请求下,有关的欧盟机构应当在2个月之内明确其立场。如果该机构没有义务作为,那么,它就不需要明确自己的立场,因为此种不作为并没有违反条约。例如,在247/87案中,当事人要求欧委会依据《欧共体条约》第169条提起针对一个成员国违反条约的诉讼。由于欧委会从来没有义务提起这样的诉讼(它享有不这样做的自由处置权),因此,对于此项不作为之诉,欧洲法院不会受理。

诉讼理由

提起不作为之诉的理由是欧盟理事会、欧委会或欧洲议会等机构的不作为(inaction),对此,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欧洲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诉讼的性质和目的实际上排除了基于欧盟机构无权管辖和违反基本形式要求的指控,因此,欧盟机构由于不作为而遭遇诉讼的理由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欧盟机构立法的不作为。

与《欧共体条约》第175条有关的一个著名案件是欧洲议会诉欧盟理事会。

在这个案件中,欧洲议会议长于1982年9月12日发出一封信,通知欧盟理事会,欧洲议会将对欧盟理事会提起诉讼,因为欧盟理事会没有按照《欧共体条约》第3(e)条和第74条要求的那样确定共同运输政策的框架,并且没有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包括在运输领域中引入提供服务的自由。欧盟理事会主席于1982年11月22日回答道,欧洲议会议长的信件“并没有表明这个阶段在有关法律方面的意见”,这个回答承认了共同运输政策是不完全的,但是列举了欧盟理事会在这个方面的进展。欧洲议会没有把欧盟理事会的这个答复看成是表明立场,因此,在1983年1月24日依据第175条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

欧洲法院判决欧洲议会的诉讼是可以受理的。欧盟理事会1982年11月22日的信件并不构成《欧共体条约》第175条意义上的明确立场,因为它没有对欧洲议会来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只是简单地列出了它已经采取的用以创制一个共同运输政策的措施。它并没有否定或者肯定这种不作为。它也没有针对欧洲议会认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发表欧盟理事会关于该项立法的必要性或者其他方面的意见。

然后,欧洲法院考虑了欧洲议会的实质性观点,并且认为,当《欧共体条约》规定一个机构有义务采取一些(或者一系列)决定的时候,可以对该机构不作出这些决定的行为提起诉讼。但是,申请人必须说明,该机构没有采取行动,并且已经达到了可能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76条在欧洲法院支持申请人的判决中,要求该机构遵守欧洲法院判决的明确程度。

在《欧共体条约》规定的法律救济制度之中,其第173条和第175条规定的诉讼权利之间存在着一种密切的联系。前者允许将欧盟理事会和欧委会的不合法措施宣布为无效,后者将导致确认欧盟理事会和欧委会不采取一些措施的行为是违反条约规定的。鉴于这种事实,尤其需要确认这种程度的明确性。根据这一关系,必须可以认定,在这两种案件中作为诉讼主体的措施,能够充分地明确为:欧洲法院可以决定它们的制定与否是不是合法的。

欧洲法院认为,申请者在说明欧盟理事会没有创制共同运输政策上,做得并不成功。在这里,欧洲法院受到欧盟理事会有广泛自由处置权的影响,认为它可以自由决定共同运输政策应当包括什么以及应当优先考虑什么。欧洲法院也注意到,欧洲议会并没有明确应当采取的特定措施,也没列出应当优先考虑的顺序来说明对共同交通政策的创制。欧洲法院承认司法功能的有限性。对于欧洲法院来说,用一般用语来说明欧盟理事会应当采取一项共同运输政策是毫无意义的。欧盟理事会不可能知道必须采取哪一个措施,才能与欧洲法院判决相一致,因此,也不知道怎样遵守《欧共体条约》第176条。对于欧洲法院来说,试图重新说明欧洲共同体的共同运输政策,是完全不适当的。

另一方面,欧洲法院指出,欧洲议会已经特别要求欧盟理事会采取措施,引进在运输中供给服务的自由,尤其是《欧共体条约》第75 (a)和(b)条提及的问题,应该依据第75(2)条,在过渡期间由欧盟理事会通过的立法中加以规定,但是却没有这样做。这些措施是“适用于国际运输的共同规则”以及“非成员国运输商在成员国从事运输服务的条件”。采取这些措施的义务具有一个充分的准确程度,这就是欧盟理事会能够知悉应当制定什么来符合欧洲法院的判决。此外,欧盟理事会在这个领域的自由处置权比在共同运输政策中的其他领域受到更多的限制,因为它仅仅与采用的方式有关,而不是与政策的内容有关。在这些问题上,欧洲法院支持欧洲议会的诉讼。

欧洲法院注意到《欧共体条约》第176条并没有规定,在一定的期限之内没有行为的机构必须采取遵守欧洲法院判决的必要措施。欧洲法院决定,这个机构为此目的具有一个“合理的期间”,只是它想进行投机,看看在自己没有行为的时候会发生什么结果。

欧盟机构的暗示和明示拒绝决定。

例如,《巴黎条约》第35条明文规定,有关当事人(成员国、欧盟部长理事会、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只能针对欧委会的暗示拒绝决定提起不作为之诉。但是,欧洲法院根据第33条来理解和解释第35条。例如,在卢森堡冶炼工业集团公司诉欧委会一案中,它认为不作为之诉只不过是撤销之诉的特殊情况。再如,在斯纳普特诉高级机构一案中,它甚至还作出了撤销欧委会的暗示拒绝决定的判决。因此,虽然第35条的法律救济直接针对欧委会非法的规避行为,但通过司法解释它很早就成为类似于第33条规定的撤销之诉的司法救济。结果,欧洲法院甚至支持针对欧委会的明示拒绝决定提起诉讼,而欧委会的明示拒绝决定属于提起撤销之诉的诉讼理由。

再如,在菲蒂夫(Fediof)一案中,菲蒂夫作为种子碾碎者和油料加工者联盟,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75(2)条于1981年9月30日通知欧委会,要求对巴西进口的大豆油饼提起反资助程序。在1982年5月25日寄给菲蒂夫的一封信中,欧委会说明它将不采取这样的程序。欧洲法院同意,菲蒂夫可以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73条提起诉讼,起诉欧委会不采取反资助的决定,以保护其依法享有的程序权。这是在由申请人提起的关于第三方违反竞争政策的申诉过程中,《欧共体条约》第173条和第175条联合提供的司法救济。

欧盟机构提起诉讼的不作为。

根据基础条约,如果欧委会认为某一成员国未履行条约规定应由其承担的义务,就可以提起针对该成员国的不能履行义务之诉。问题在于:如果欧委会认为某一成员国未履行本条约规定应由其承担的义务,但没有提起针对该成员国的不能履行义务之诉,成员国及其他的欧盟机构,尤其是私诉当事人,能否提起针对欧委会的不作为之诉?对此,在卢森堡冶炼工业集团公司诉欧委会一案中,欧洲法院作出了肯定的答复。

1954年3月8日,卢森堡大公国商业供应局根据经济事务部部长令设立附属于该局的平等基金会,平等基金会规定对卢森堡冶炼工业集团公司所属的企业所消费的煤另外征收每公吨8法郎的费用。卢森堡冶炼工业集团公司于1954年7月14日在给欧委会的一封信中,认为卢森堡大公国商业供应局的活动应该终止,平等基金会违反了共同市场的基本原则,要求欧委会作出一项决定或提出一项建议说明卢森堡政府没有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两个月期满后,欧委会没有表态,于是原告根据《巴黎条约》第35条向欧洲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欧洲法院撤销欧委会由缄默所表示的暗示拒绝决定。1954年11月27日,欧委会在给原告卢森堡冶炼工业集团公司的信中,说明了对平等基金会的设立表示缄默的原因,明确决定拒绝原告1954年7月14日信中的申请,原告要求欧洲法院“在必要的范围内”撤销欧委会的决定。欧委会对原告的申诉没有提出“形式上的不能受理”,而让欧洲法院对此作出自由裁量。卢森堡政府参与了原告提出的申诉。

此案的实质是,私诉当事人能否获得欧洲法院要求欧委会提起针对成员国的不能履行义务之诉的强制令(injunction)?虽然条约没有授权,欧洲法院结合《巴黎条约》第33条、第35条和第88条对此作出了肯定的解释。

首先,原告可以根据条约第35条提出和欧委会有关的事务。

其一,第35条中“根据情况(as the case may be)”的表述应当被理解为:授予该条所列的人提出一项和欧委会有关的事务的权力,这些人的利益同欧委会被要求作出的决定或被要求提出的建议相联系。原告1954年7月14日的信件要求欧委会作出的决定肯定和原告的利益有关。第35条允许“企业或企业协会”提出和欧委会有关的事务,该条所表述的协会只能是条约第80条为了整个条约的意图所指的“企业”的协会。否则,一个协会会发现其处于一种处境,在这种处境中,没有其组成成员能够提出和欧委会有关的事务。在缺乏任何相反指定的情况下,条约没有另外对待一个企业及其组成成员。原告卢森堡冶炼工业集团公司诉欧委会无疑是一个企业协会,因为它在一个共同运作的团体内把在钢铁部门从事生产的企业联合起来,该部门属于条约第79条第一段所指的领域之一。

其二,根据第35条第一段,当欧委会应依本条约或本条约实施规则的规定有责任作出一项决定或提出一项建议而不履行此项职责时,成员国、理事会企业或企业协会可催促欧委会采取行动。原告断言,根据条约第86条和88条,欧委会就附设于卢森堡大公国商业供应局的平等基金会,应有责任作出一项决定或提出一项建议。在第86条下,各成员国保证不采取任何与第一条和第四条所指共同市场相抵触的措施。第88条要求欧委会就“某一成员国未履行本条约规定应由其承担的义务”作出一个说明理由的决定。因此,欧委会应当作出一项决定或提出一项建议,如果它认为附设于卢森堡大公国商业供应局的平等基金会与第一条和第四条所指共同市场相抵触。

其次,原告可以针对欧委会“由缄默所表示的暗示拒绝决定”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

其一,原告可以被认为是条约第48条所指协会之一。原告声称:“法院应当撤销欧委会在收到卢森堡冶炼工业集团公司1954年7月14日的信后由缄默所表示的暗示拒绝决定”,并认为:“这种暗示拒绝决定因违反条约和违反基本程序要求而无效。”因此,原告在条约第35条第三段下提起的诉讼是条约第33条规定的,因违反条约和违反基本程序要求的撤销之诉,且受到有关条件的限制。在条约第33条第二段下,第48条所指企业或企业协会可以提起同样的诉讼,第33条没有说明根据第35条提起一项申诉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原告可以被认为是条约第48条所指协会之一。

其二,原告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不能在本案中引起争论。卢森堡政府在它参与诉讼的申请中指出“原告属于共同体另外方面的管辖范围,由于争论的特殊性质,没有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的能力”。其理由是,向欧洲法院提起的诉讼只与煤有关,只有生产煤的某个企业或某个企业协会才能提起这种诉讼,但是在其他方面可以提起诉讼,而且只能在其作为代表消费者的一个组织的能力范围内可以提起诉讼的某个企业协会不能提起类似的诉讼。关于卢森堡政府提出的诉状受理,欧委会让欧洲法院作出自由裁量。法院规则第34条规定,请求参与诉讼的诉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只能限于支持或者拒绝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然而,诉讼参与人鉴于《欧洲法院规则》第34条对申诉的受理提出争议是否正当,欧洲法院没有必要对此进行调查,因为此种受理必须由欧洲法院在本案中自行审查。根据检察官的意见,没有条约、条款要求生产者的专门产品(speciality)必须和争端的特别领域联系起来。条约这一点的空缺不能作出对企业和企业协会不利的解释。

其三,本案中被提请撤销的暗示拒绝决定在性质上是个别的,并涉及到原告的利益。原告没有断言欧委会的暗示拒绝决定由于影响原告的权力使用不当而无效;在权力使用不当的情况下,除非欧委会的决定是涉及到原告的切实利益的个别决定,原告不能对该决定提起诉讼。简言之,原告提起诉讼的条件包括欧委会决定的两个明显的特征:它必须在性质上是个别决定;必须涉及到原告的切身利益。《巴黎条约》要求,在欧委会的决定不包括影响企业或企业协会的权力使用不当时,能够被这些企业或企业协会提起撤销之诉的这些决定必须是个别决定;在没有影响到企业或企业协会的权力使用不当的任何情况下,禁止私诉当事人获得有关一般决定或建议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或企业协会能够提起对一项决定或建议的诉讼,该决定或建议在性质上不是一般的而是个别的就足够了,该决定或建议不必显示和原告有关的这种性质。本案中由欧委会的缄默所表示的暗示拒绝决定只能表示对原告在1954年7月14日信中所要求的决定的拒绝。在原告看来,欧委会在暗示拒绝决定中认为没有必要在说明理由的决定中指出,通过批准商业供应局1954年3月8日部长令提高非家用(non-domestic)固体原料的价格,卢森堡大公国政府没有履行条约上的义务。欧委会的暗示拒绝决定专指名义上被提及的一个公共机关(public body)即商业供应局的某项特殊活动,其性质是个别决定。

此外,本案中被提请撤销的暗示拒绝决定涉及到原告的利益。原告提起诉讼的暗示拒绝决定允许卢森堡大公国一项制度的继续发展,该制度对于组成卢森堡冶炼工业集团公司的企业所消费的煤另外征收每公吨8法郎的费用,如此就涉及到一个集团的利益,这个集团组成的目的在于“从事……所有法律认可的商业交易,以确保卢森堡钢铁工业特别是集团成员工业的快速运转和发展”。

再次,欧洲法院确认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的利益。

1955年9月12日,卢森堡大公国经济事务部部长令(1955年4月2日生效)撤销了1954年3月8日有关附设于商业供应局的平等基金会运作的部长令,这关系到如何分析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的利益。针对在预审过程中提出的这一问题,原告声称卢森堡政府先于1955年4月2日支持平等基金会,故此前对平等基金会是否和条约、条款一致的问题没有回答。在答辩中被告把这个问题交给欧洲法院自由裁量。欧洲法院确认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其利益。

卢森堡冶炼工业集团公司诉欧委会一案的意义在于,在欧委会没有实施一项针对第三者的法令时,企业有提起不作为之诉的权利,这使得欧委会能够启动第88条规定的违约程序来监督不履行条约的成员国。如果该程序不能确保共同体的义务被有关成员国尊重,欧委会必须在一项约束力的决定中说明成员国违犯了欧盟法,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不作为之诉获得必要的法律救济,促使欧委会作出要求成员国履行欧盟义务的决定。

诉讼主体

同提起撤销之诉一样,提起不作为之诉的诉讼主体也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特权的原告,包括成员国和欧盟机构;另一类是无特权的原告,包括成员国的自然人和法人。相比之下,后一类诉讼主体的权利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例如,在《巴黎条约》中,欧洲法院把第33条的规定牵强附会地适用于第35条,更加导致了提起不作为之诉的权利像撤销之诉一样,出现严重的不平等。

一方面,成员国和理事会作为有特权的原告提起不作为之诉的权力比企业和企业协会广泛得多。

其一,形式上在第35条下成员国和理事会可以以同样的违法理由提起不作为之诉。其二,在提起诉讼时,成员国和理事会可以不必因其利益受到欧委会的不作为的侵害。其三,成员国和理事会提起不作为之诉不必针对欧委会的哪一种法令。如果把欧委会没有实施的法令区分为一般法令和个别法令,这种区分对有特权的原告提起不作为之诉无关紧要,就像在第33条下它们对有特权的原告提起撤销之诉没有任何意义一样。成员国和理事会可以提起对欧委会的不作为之诉,不论欧委会的法令应当针对谁以及应当采取哪一种有约束力的法令形式。通过这种诉讼,成员国和理事会寻求欧委会作出一项决定和提出一项建议,只要该决定和建议应当在条约第14条所指的意义上加以理解。所以,欧委会没有实施的有约束力的法令类型和这些有特权的原告无关,欧洲法院在此种情况下无需审视欧委会没有实施哪一种有约束力的法令。

另一方面,不论欧委会没有实施的法令是针对企业、第三者还是一个成员国,企业和企业协会等无特权的原告均可提起不作为之诉,但这种诉讼权利受到多方面的限制。

其一,企业和企业协会必须指出其利益因欧委会的不作为而受到影响。其二,有权提起不作为之诉的企业和企业协会并非任何自然人和法人,而是第80条所指在煤钢工业内活动的企业,这种规定是巴黎条约的管辖权局限于这些领域的逻辑结果。个人如果不从事这些活动就无权提起不作为之诉。此外,条约第65条和66条规定个人可以提起撤销之诉,但在同样条件下,他们不能享有提起不作为之诉的权利。其三,企业提起不作为之诉取决于欧委会没有实施的法令的性质,即该法令是一般法令还是个别法令?如果欧委会没有实施一项个别法令,企业提起诉讼的理由是违反条约或者权力使用不当;如果欧委会没有实施一项一般法令,企业提起诉讼的理由只能是权力使用不当。

再如,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75条第l款规定,各个成员国、欧盟各机构都享有出庭权,可以对没有进行任何有法律效力的欧盟机构的行为提起诉讼。

第175条第3款为无特权的申请人规定了出庭权。但是,无特权的申请人提起此类诉讼面临两大障碍:第一,原告必须证明被指控的欧盟机构有义务对原告采取哪项措施,并且该措施“直接地和个别地涉及到其自身利益”,一般情况下很难做到这一点;第二,被指控的欧盟机构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表明态度,而实际情况是,欧盟机构尤其是欧委会通常总是表态,但不采取引起争议的法律措施。

诉讼期限

对上述诉讼,欧洲法院均具有管辖权。但是,只有当有关的欧盟机构首先被要求采取有关的行动后,欧洲法院方可受理此类诉讼。此类诉讼的具体的诉讼时效是,如果在有关的欧盟机构收到上述要求的2个月内,该欧盟机构仍未澄清其立场,那么,利害关系人可在此后2个月内对其提起诉讼。

2.欧盟的请求宣告违法的诉讼

诉讼范围

请求宣告违法之诉的对象仅仅限于规则,对除此之外的欧盟二级立法,包括决定、指令、建议或意见,任何人都不能提起宣告违法之诉。

必须强调,欧洲法院是以欧盟二级立法的实际效力,而不是其表面的名称,来判断该立法的类别。所以,不能把其他种类的法令绝对排除于请求宣告违法之诉的范围之外。

欧洲法院已经将宣告违法的请求范围扩展到除了规则之外的所有一般适用的措施,因为这些措施表面上不是规则,实际上是具有相似的普遍效力的法令。

在西门塔(Simmenthal)一案中,欧洲法院认定,一些招标通知是属于与规则产生相同效力的一般性措施,并且,因为它们不能被无特权申请人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73条直接起诉;因此,在申请人反对一项执行直接涉及申请人个体利益的通知的决定诉讼中,这些招标通知应当服从于宣告违法的请求。欧洲法院接受了西门塔要求宣告招标要约的通知为非法的请求,但是,这一请求最终在事实上没有成功。

成员国针对欧委会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69条提起的诉讼,也可能进行宣告违法性抗辩。在欧委会宣称成员国没有遵守欧盟法的一项规定时,如果这项规定所依据的渊源法律是非法的而被视为无效的话,那么,成员国是可能进行宣告违法性的请求的。在这个领域中清楚的是,成员国不能在《欧共体条约》第93(2)(2)条的强制行为中使用第184条,来反对欧委会根据第93(2)(1)条作出的关于国家援助是违反《欧共体条约》规定的决定。其中的原因是,欧委会在这个领域内的立法是决定而不是规则,并且,成员国可以直接在第173条的诉讼中,根据第93(2)(1)条反对欧委会所作的决定。

诉讼理由

请求宣告违法之诉不是一个独立的诉讼。当事人不能以请求宣告违法之诉为独立的案由,而只能在根据其他案由提起的诉讼中主张这一权利,并只能针对当前诉讼中准备适用的二级立法。

在主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欧盟机构的一项规则的法律根据存在争议,欧洲法院可能接受宣告这一规则违法的请求。在塞勒莫(Salemo)诉欧委会和欧盟理事会一案中,第2分庭认为:“第184条的惟一目的就是保护当事人在第173条规定的期限终止,一项规则本身不能再被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反对一项不合法规则的适用。然而,第184条在允许当事人提出一项规则不可适用的请求时,并没有产生独立的诉讼权利;这种请求只能在反对执行措施的诉讼中间接地提起,只有在该项规则构成该项措施的法律依据时,才可以对该项规则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欧洲法院一直坚持主诉讼和宣告违法性请求之间必须要有联系:“(第184条的)目的是不允许当事人随意反对一项规则的可适用性以支持一项申请。合法性受到反对的规则必须直接或间接地适用于与申请有关的问题。”

诉讼主体

《欧共体条约》第184条指的是“任何当事人”,表面上看来,这种请求适用于所有有特权的和无特权的申请者,实际上,请求宣告违法之诉的主体有限。

第184条的作用是使那些根据第173条不享有出庭权的无特权申请者,即自然人和法人,在那种对执行一项直接涉及申请人利益的规则的合法性提起的诉讼中,能够对该规则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该项执行措施本身可能无可指责,但是,由于其所依据的规则是不可适用的,这样就可能导致它本身的无效。欧洲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表明,请求宣告违法之诉的权利主要由自然人和法人享有,以保护成员国自然人和法人免受欧盟机构非法法令的侵害。

当然,对于有特权的申请人来说,如果他们没有根据第173条在2个月内提起撤销之诉,那么,这个请求就为他们提供了对这个规则进行质疑的第二次机会。但是,一般认为,欧盟机构由于具有提起撤销之诉的全部便利条件,它们不能援用此程序。欧盟成员国的诉讼主体资格则视具体情况而定。在1977年的欧委会诉比利时一案中,比利时政府在超过撤销之诉的时效后援用第184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欧委会的一项个别决定违法,欧洲法院拒绝了这一要求。

诉讼期限

请求非法之诉在时间上没有限制。只要必要条件具备,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请求。

问题是,在某些情况下,某一诉讼主体是否会失去其提出请求的权利呢?例如,假使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某一诉讼主体承认了某项一般法令或者某项规则的适用而没有提出请求非法之诉,尽管该诉讼主体有很多机会这样做;再如,在经过多年确认了某项一般法令或者某项规则的适用之后,某一诉讼主体突然提出请求非法之诉,等等。这些请求非法之诉是否会被受理呢?换言之,先前没有提出请求非法之诉的诉讼主体是否会失去提出请求的权利呢?

一个具体的案例可以说明这个微妙的问题。在多马斯诉高级机构(Dalmas v. High Authority)一案中,针对欧委会(高级机构)的一项征收共同体税收滞纳金的决定,原告提起撤销之诉。

为了减少滞纳金的缴纳,针对欧委会(高级机构)规定共同体税收税率的一般法令,原告提起了请求非法之诉。根据原告的观点,该税率定得过高,因为除其他用途外,欧委会(高级机构)将用此项收入建立一项特别储备基金(reserve fund)。在原告看来,这违反了《巴黎条约》第50条的规定,即限制把共同体税收用于特殊的意图。如果不是因为这一事实,即在此前的诉讼中,原告既没有对欧委会(高级机构)规定共同体税率的一般法令提起诉讼,也没有对欧委会(高级机构)征收这种税收的个别决定基于没有陈述理由而提起诉讼,这种诉讼请求可能就会被接受。此外,原告确实迟交了共同体税收,这意味着原告认可了欧委会(高级机构)一般法令规定的税率的合法性。本案提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即原告的这种行为是否没有实际上剥夺了他对争议中的一般法令提起非法之诉的权利。

在上述案例中,两种利益发生了冲突:一方面是,在一定时期过去以后,要求一定程度的法律确定性的共同体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在共同体法令合法范围内的某一私诉当事人的利益。

对于某项一般法令或者规则的非法条款的适用,私诉当事人当然急于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问题应当在这个范围内看。显然,如果把诉讼当事人有机会提起而没有提起的那些非法之诉都排除在外,这是不合理的。有几个因素在这种考虑中起决定性的作用:一是当事人确认、执行或者遵守某一非法条款的时间期限可能是决定性的;二是当事人可能已经事实上提起非法之诉的次数也很重要。在欧洲法院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这种考虑将可能更加可取,因为它将促使当事人严密地关注某项一般法令或规则的具体适用,并且在最快的时间内提起非法之诉,与此同时,在不危及合法性原则的情况下,它也顾及到了一定程度的法律确定性。

同类推荐
  • 农村合同知识问答

    农村合同知识问答

    本书对常用的农村合同方面的知识进行了介绍,在理论的基础上加上了一些生动的案例,涵盖知识系统而详尽,极具可读性。
  • 五五普法(小学版)

    五五普法(小学版)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屇五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本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同志撰写。本书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第二部分,立法文件;第三部分,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本书逐条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释解,并对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特别提示。本书适于生产管理者、生产安全监督者、法律实务工作者阅读。
  • 怎样打赢官司

    怎样打赢官司

    本书选择了农民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案例或事例,按照所涉及的不同法律知识进行分类,通过深入的分析,总结出每个案例运用到的相关法律知识,让读者朋友在读懂案例和分析的同时,学会将法律知识融入到日常生活中,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 名律师的58个经典案例(教你成功丛书15本)

    名律师的58个经典案例(教你成功丛书15本)

    随着中国律师业的进一步发展,律师业的专业化水平正逐步发展和提高。我们提倡并鼓励建设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和培养高素质的律师,社会发展的需求使社会各层面诸如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建筑与房地产领域都需要相应的专业律师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简单如离婚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复杂如股票上市、收购兼并、大型基建项目等均离不开专业的律师。
热门推荐
  • 妖之初

    妖之初

    我有无上神功,柔情万丈,终抵不住江湖风雨,血溅眉梢。那一刹,天荒地老,诺言轻抛,只能用你的眼泪洗刷战袍。
  • 即使是初中生也要打游戏

    即使是初中生也要打游戏

    初中生的游戏日常(兼生活日常)。(嘛,不知道怎么写简介不是很正常的嘛。)批注1:有好的简介会补上去的
  • 逆命之全民进化

    逆命之全民进化

    一份大义一份牺牲主角唐宇在这个武者的时代在面对着小家与大家之间该如何抉择
  • 从娘胎之前开始修炼

    从娘胎之前开始修炼

    看新书《我的小宝箱》,主角性别男,爱好女
  • 首席的独家宠爱

    首席的独家宠爱

    郝佳美万万没想到,酒后的她居然和自己的大BOSS滚了床单!更没想到的是,滚了床单之后的福利待遇会是这么的好!饿了,BOSS请吃饭;与同事打架,BOSS帮着出气;脚崴伤了,BOSS亲力亲为,伺候在旁;就连自己相亲,BOSS也都是坐在旁边,挑肥拣瘦,美其名曰为员工把关!这下,她终是不淡定了,硬着头皮问:“那个,总裁大人,你……你是不是想追我?”某男邪魅一笑,欺身上前,壁咚一声!“宝贝儿,你的反应好像有点慢!”
  • 九幽龙吟

    九幽龙吟

    纵行山河万里,肆意九州五岳。爱恨痴狂,抵不过沧海一笑。龙有密鳞,触之必死。破碎的身躯可以修复,友情...也是如此么?我的就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记住了,斗雷霆。枪一动,白龙吟!
  • 天行

    天行

    号称“北辰骑神”的天才玩家以自创的“牧马冲锋流”战术击败了国服第一弓手北冥雪,被誉为天纵战榜第一骑士的他,却受到小人排挤,最终离开了效力已久的银狐俱乐部。是沉沦,还是再次崛起?恰逢其时,月恒集团第四款游戏“天行”正式上线,虚拟世界再起风云!
  • 30岁前跟对人,30岁后做对事

    30岁前跟对人,30岁后做对事

    30岁前,我们需要有人来帮助我们成长,选择了和什么样的人在一起,将决定自己成为什么样的人,拥有什么样的人生。30岁后,我们需要把事情做对,选择错了方向,做错了事情,我们将一事无成。人的一生,最大障碍就是迷茫。30岁之前,我们刚刚踏上社会,这是人生最艰难的一段旅程。在这段旅程中,会面临很多十字路口,面临很多诱惑和失败。怎样走好这一段路程,哪怕即使不能成功,也一定是走在奔向成功的路上,那就在于你是否跟对了人。
  • 江湖错错爱

    江湖错错爱

    [花雨授权]她有一对传奇的父母,度过了传奇的童年,拜入传奇的师门,再加“悬崖定律”经历传奇的初恋(差点被初恋情人杀死……)结拜传奇性的义兄(江湖二公子之一,英俊多金只是本份,最重要的是,他是一位bl…
  • 异界最强傀儡师

    异界最强傀儡师

    玄影门的尹天星带着玄影门的功法穿越到异界,靠着一手牵丝戏和一手傀儡术在异界大展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