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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有理有据打官司(2)

公民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财产是完全正确的,但随意处理被查封的财产,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诉讼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1)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①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②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①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③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④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⑤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小花的爸爸变卖自己养的猪为什么也犯法?

生效的判决能否改变

五年级三班的孙明明和张小壮是一对形影不离的好朋友,他们俩的爸爸孙大明和张大壮是同事,关系也很不错,休息的时候经常在一起下棋。

去年三月的一个星期天,孙明明的爸爸又到张小壮家来和他爸爸下棋。在下棋的时候,孙大明问道:“大壮,你现在手头宽裕吗?”

张大壮前一阵子刚刚继承了一个远房伯父的遗产,手头很宽裕,他就实话告诉孙大明。孙大明说:“你也知道,这几天股市的行情特别好,我买的股票可是涨了不少,这可是个赚钱的好机会呀。我想多投入一些,可现在手里没有余钱。你能不能先借给我点?”

张大壮听了他的话,想了一想,说:“你要是有把握,钱我倒是可以借给你的。”

孙大明拍拍胸脯说:“没把握的事情我能干吗?准能赚钱,到时候我给你5%的利息。”

于是张大壮就把3000元钱借给了孙大明。在张小壮妈妈的要求下,孙大明给他们写了一张借条。

几个月后,张大壮听人们说股市大跌,好些人都赔了钱,就给孙大明打了个电话询问他的情况。接电话的是孙明明的妈妈,原来孙大明因为亏了钱,急火攻心病倒了。

后来,由于张小壮的爷爷得了脑溢血住院,家里急需要用钱,张大壮就到孙家要债。可是孙大明大病一场后,以前的好多事情已经记不起来了,他的妻子说自己不知道这回事,拒绝还给张大壮钱。张大壮说有欠条为证,但借条却怎么也找不到了。

此后,张大壮多次讨债,都无功而返。张大壮无奈,起诉到法院,但因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由于觉得上诉也没有什么希望,张大壮当时就没有上诉,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

在今年1月的一天,张小壮在家里整理书柜,在一本书里发现了孙大明当时打的借条。他把这张借条拿给爸爸看,张大壮想:判决都生效了,找到证据还有什么用呢?

在这种情况下,张大壮还可以到法院起诉吗?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还可以改变吗?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还可以改变吗?

对于这个问题,相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人民法院对其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就会立案进行再审。经过再审,如果认定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就会做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

但是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因此,在本案中,张大壮既然找到了孙大明当时所写的借据,这完全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而且很有获胜的希望,但不能久拖,如果拖过两年再去法院找后账,法院就不会受理了。

哪些东西可作为证据

案件事实一般是过去发生的,审判人员不可能在事实发生的时候,当场进行观察和了解,这样,当事人必须主动地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去证明案件事实,作出符合实际的判断。

证据有三个特点: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

客观性就是一切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例如证人只能就自己的耳闻目睹的事实,在法庭上如实陈述,不能带有任何主观臆想的成分。

关联性就是证据与待证事实要有内在的联系,直接或间接的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分。

合法性就是证据必须是具有法律所规定的特定形式。同时,证据的收集、调查、审查核实,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可分为以下几种:

①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载体。如:合同、票据、电报、文凭、书信等,书证应提交原件,如有困难,可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非原件书证,应提供原件线索或印证材料。

②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物证也应提交原物。如有困难,可提交复制品。

③视听资料。指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带、录像带以及从电子计算机中提取的资料。

④证人证言。指知道案件中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情的如实陈述。

⑤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⑥鉴定结论。指人民法院指定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检验、鉴别、判断作出的科学结论。如医学鉴定、文书鉴定等。

⑦勘验笔录。指勘验人员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或者物证,进行现场勘查、检验、测量、绘图、拍照,并将情况和结果如实地记录下来而制作的书面材料。

如果张大壮在3年后才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会不会受理?

可以要求法官回避吗

张淙淙的爸爸老张是一家民营研究所的负责人,前几天,老张与一家公司因技术转让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指定审判员王某某作为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去年,老张因为一宗技术转让纠纷,起诉到该院,也是王某某作为审判长审理的,结果老张一方败诉,上诉到二审法院时改判老张一方胜诉。这次又是王某某主审,老张心里很别扭。

老张回到家里,说:“真倒霉!法院派谁作审判长不行,非得派他来!这回我完了!”

张淙淙听了以后,灵机一动,对爸爸说:“爸爸,我给你出个好主意,我们在法制课上学过,在诉讼中可以申请法官回避。你去申请要求那个王某某回避,不就行了吗?”

老张很高兴,觉得这真是个好主意。就以去年的事情为由向法院提出了申请,法院3天后作出了决定:老张的回避申请被驳回。

这是为什么呢?

法院之所以驳回老张的回避申请,是因为老张要求王某某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详细规定了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各种情形。这些规定对确保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老张要求审判员王某某回避的理由不符合上述规定。

当然了,申请某个审判员回避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公民的诉讼权利,老张有权提出要求王某某回避的申请,只是申请理由能否成立,须由该院院长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所以,老张还有对法院的这个决定申请复议的权利,但是由于他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即使申请复议,法院也不可能让审判长王某某回避。

如何书写民事诉状和民事答辩状

民事起诉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标题应当是“民事诉状”;

2.应当写明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3.应当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通过打官司要达到什么目的,解决什么问题,目的要明确,要求要具体;以及关于案件的事实和理由,最好把事实和理由分开写。写事实要写明前因后果,要真实、完整;写理由要有证据,不能空口无凭,尤其要注意引用法律规定作依据;

4.此外,诉状也应当注明案由和有关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等;5.最后,一定要写明诉状所递交的法院,如“此致某某法院”,并签名写上日期。

答辩书是对原告起诉书的答复和反驳。一般应有下列内容:

(1)双方当事人情况;

(2)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答复或反驳;

(3)事实依据;

(4)有关证据;

(5)法律依据;

(6)送达法院,具状时间和具状人姓名等。

答辩书篇幅不必长,但必须抓住重点,特别要抓住起诉状中那些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的内容,进行系统辩驳。

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未下判决

就执行财产对吗

陈蓉蓉的爸爸陈旗注册成立了一家装饰公司,雇用了20多名工人。李某是陈旗的一名雇工,在一次施工中,他从脚手架上掉了下来,不慎骨折,住进医院。在住院期间,李某无力支付治疗费用,就要求陈旗支付,在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开过一次庭后,在没有下判决的情况下,就裁定执行陈旗的财产,用于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用。

陈蓉蓉很不解:还没有作出判决,怎么能执行财产呢?她认为法院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还知法违法,太令人气愤了!

她向邻居王律师咨询,王律师却说法院的做法并没错。

这是为什么?法院的做法到底是不是正确?

法院在未下判决的情况下即裁定执行财产未必是错误的,这在法律上叫做“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生活、生产经营急需而申请法院在作出判决前先行裁定执行义务人的财产。

依据法律,雇主对于雇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人身伤害(也就是工伤),应当负法律责任,应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因此,李某有权向陈旗索取医疗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还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是符合法律对先予执行的要求的。所以,法院的先予执行裁定是正确的。

你知道传票的作用吗

传票是人民法院以一定的方式将诉讼文件交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的行为。诉讼文件当中的传票具有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在办案中为使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顺利进行诉讼活动、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而经常采用,送达后的传票,在送达证上签名、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力,应及时按时间、地点和法定程序参加诉讼,行使其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然而在目前,由于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仍有不少个人和单位拒收、拒签传票。其实即使被送达人拒收、拒签,送达人也可邀请被送达人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把传票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说明拒绝事由,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也具有法律效力。在二次合法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仍不到指定场所接受讯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强迫其前来接受讯问。二次传唤不到场只能给办案机关增加不必要的人力、财力上的浪费,所以说,第一次传唤被传唤人就应到庭,使办案顺利进行。

对于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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