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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民法基本知识(4)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要有:①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给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③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④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⑤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⑥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⑦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上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数额5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

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还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单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新刑法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有些情况下,行为人不履行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造成侵权损害的事实,是由于有不可归责的事由。对此,法律规定下列情况下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社会现象,也包括自然现象。

(2)受害人过错。无论是不履行合同还是侵权损害,只要能够证明是由于受害大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就应当免除不履行合同或侵权致损的民事责任。

(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4)有特别规定或约定。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时效制度的一种。所谓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时效制度的实质,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民法时效制度分为两种,即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对于取得时效,学者建议将来制定物权法时,在所有权通则中加以规定。鉴于此,本教程只讲述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法律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得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后,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向法院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超过法定期限以后再提出请求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采取的是诉权消灭主义,诉讼时效只是消灭附着于实体权利之上的胜诉权,并不消灭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请求权,因诉权消灭,变为不可诉请求权,权利人可以通过非诉讼途径请求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如果义务人自愿履行的,其履行仍为有效。义务人在自愿履行后,不得以不知时效期间已过为由要求返还。

罗马法时效制度有一项重要原则,即时效只能由当事人主张而不能由法庭主动援用。而在我国,根据对民法通则的解释以及审判实践,法庭可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而无须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使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化;二是有利于法院及时审查证据,正确处理民事纠纷。

诉讼时效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又称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通则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统一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限。一般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民法通则特别规定的短期时效和各种单行法规规定的时效期限。民法通则规定下列4种情形的案件,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限为4年。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起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比较原则,在具体计算诉讼时效起算点时,应根据请求权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期限到来时起算。

(2)有履行期的请求权,从履行期到来时起算;无履行期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

(3)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算。

(4)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时起算。

(5)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及加害人之时起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时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6)非法占有财产、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从该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占有之时起算;抵押物、质物和留置物的返还请求权,从所担保债务受清偿之时起算;租赁物的返还请求权,从租赁合同终止之时起算。

(7)合同无效或撤销后的返还请求权,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之时起算。

在实际生活中,权利人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因而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保护的时间,有时并不是在其权利实际上已遭受损害的2年或1年之内,而是已经过了数10年。如果不规定一个最长的保护期限,就会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并给收集调查证据造成困难,所以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一期限,目前国内民法学界称之为最长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行将届满之际,有与权利人无关的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法律为保护权利人而使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事由消灭后继续计算。

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依此规定,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有2条:(1)有使权利人不能行使其请求权的障碍,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所谓其他障碍,应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因义务人逃避民事责任而下落不明,致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的,也应认定为“其他障碍”。

(2)此障碍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不构成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诉讼时效中断与诉讼时效中止,立法宗旨都是为了保护权利人利益,但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1)发生中止的原因是与当事人无关的客观情况,而发生中断的原因是当事人的行为。

(2)诉讼时效中止以前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有效,应与中止原因消灭后继续计算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诉讼时效中断以前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为无效,中断原因消灭后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3)中止原因应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才能发生中止的效力;中断原因无论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哪一阶段,均发生中断的效力。

2.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

(1)提起诉讼,包括依执行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2)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包括通知、催告义务人履行义务,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在义务人陷于破产时向破产清算人申报权利等。权利人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也应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包括义务人承认债务、要求缓期履行、提供担保及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因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调解或向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引起的诉讼时效中断,应从判决、裁定、裁决或调解协议生效,或有关单位作出决定之时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间。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计算。如判决、裁定、裁决或调解协议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应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因为特殊情况,权利人不可能按诉讼时效期限行使请求权,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所谓“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能行使请求权,如长期存在战争或敌对状态。

诉讼时效的延长,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重要区别有两点:第一,诉讼时效延长,须由法院作出决定;而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只要发生法定事由,无须法院作出决定。诉讼时效是否延长,法院有完全的裁量权。法律上的用语是“可以”延长而不是“必须”延长。第二,诉讼时效延长既可以适用于一般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也可以适用于民法通则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而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只适用于一般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却不能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关于诉讼时效,还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二是法律、法规对索赔时间和产品质量等提出异议的时间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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