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保函的含义
银行保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L/G)又称银行保证书,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担保申请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如申请人未向受益人履行某项义务时,由担保银行承担保证书中所规定的付款责任。
(二)银行保函的当事人
银行保函有三个基本当事人:申请人、担保行和受益人。
1.申请人(Applicant)
申请人又称委托人(Principal)、被保证人,是要求银行开立保函的一方。
2.担保行(Guarantor Bank)
担保行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保函的银行。
3.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接受保函,并且当申请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有权向担保行提出索赔的一方。
除了以上三个基本当事人之外,银行保函还有可能涉及转递行、保兑行和转开行等其他当事人。
(三)银行保函的种类
银行保函根据不同用途,可分为许多种,但概括起来,主要有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两种。
1.投标保函(Tender L/G)
投标保函是在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时担保银行应投标人(申请人)的请求,向招标人(受益人)出具的保函。它保证投标人在开标前不中途撤销投标或片面修改投标条件,中标后按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保函或交付履约保证金。否则,担保银行负责赔偿招标人一定金额的损失。投标保函的金额一般为投标报价的1%~5%。
2.履约保函(Performance L/G)
履约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某项合同项下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在保函有效期内,如发生申请人违反合同的情况,银行将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向受益人赔偿保函规定的金额。履约保函的适用范围很广泛,不仅用于一般的进出口贸易,而且还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国际租赁、技术贸易、对外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等。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0%。
在进出口贸易中,履约保函又分为进口保函和出口保函两种。
(1)进口保函(Import L/G)是银行应进口商的申请,开给出口商的信用文件,用来保证出口商按交易合同交货后进口商一定如期付款,否则由担保行负责偿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2)出口保函(Export L/G)是银行应出口商的申请,开给进口商的保证文件,用来保证出口商按约履行交货义务。如出口商未能交货,则由担保行负责赔偿进口商一定金额。这种银行保函又可称作还款保函。
(四)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1)跟单信用证主要用于贸易货款的结算;银行保函既可用作货款结算工具,又可用于其他各种信用担保。
(2)跟单信用证的支付在正常情况下是必然发生的;银行保函的支付则具有或然性。
(3)跟单信用证一概独立于贸易合同;银行保函却未必独立于基础合约。
(4)跟单信用证的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银行保函的担保行未必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5)跟单信用证的交单地点可以是议付行、代付行或保兑行所在地,有多种款项的支付方式,并可作为融资工具使用;银行保函则只能向担保行索偿或索赔,其到期地点只能是担保行所在地。
五、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起源于美国,因为美国法律只允许“担保公司(BondingCompany)”开立信用证而禁止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为争取这方面的业务,就采取变通的办法创立了具有保函性质的备用信用证。
(一)备用信用证的含义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某项责任的凭证。在此凭证中,开证行承诺偿还开证申请人的借款、预收款或其他负债,或在开证申请人未履约时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自1983年起,备用信用证的使用一直遵循《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于1998年4月又颁布了《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并于1999年1月生效。《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为备用信用证的使用提供了单独的规则。
(二)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区别
(1)银行保函可以有从属性保函;而备用信用证则是独立于交易合同的自足性契约。
(2)银行保函的担保行可能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也可能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则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3)银行保函通常不要求受益人在索偿或索赔时出具汇票;而备用信用证则常常要求受益人在索偿或索赔时出具即期汇票。
六、国际保理
随着国际贸易买方市场的普遍形成,贸易竞争已发展到了付款条件方面,越来越多的进口商拒绝使用信用证方式,使得出口商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于托收和赊销方式结算货款,从而增加了出口商的商业风险和资金负担。为了帮助出口商减少风险和获得资金融通的方便,一种新的支付方式——国际保理业务应运而生。
国际保理(Factoring)是国际保付代理的简称,又称保理、保付代收或承购应收账款业务等。国际保理是指在以赊销为支付方式的贸易中,由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集融资、结算、财务管理和信用担保为一体的综合性贸易支付方式。
国际保理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及评估,并对其确定一个合理的信用额度。
(2)代收账款并负责账务管理。保理商买断出口商的票据,所有应收账款的催收和账务管理的责任由保理商承担。
(3)风险担保,又称坏账担保,即在进口商信用额度内所有风险均由保理商承担。
如进口商在付款到期日拒付或无力付款,则由进口保理商在一定期限内无条件地支付不超过其核定信用额度的货款。
(4)提供出口商所需的资金融通。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票据后,保理商可提供不超过货款80%的无追索权的预付融资款,余款在进口商付清全部货款后支付。
在国际货款结算中采用保理方式,有助于进口商掌握客户资信,增加交易机会,解除托收方式下具有收款风险的后顾之忧,还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因此,国际保理逐渐在货款结算中得到广泛的使用。
第三节 支付方式的选用及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在对外贸易实际业务中,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客户、不同交易的实际情况,正确和灵活地选用货款结算的支付方式是一个关系到交易成败的重要问题。
一、选择支付方式时的考虑因素
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在不同的情况下,对进出口商双方各有利弊。各当事人在选择和使用某种支付方式时需要考虑多种不同的因素,其中安全是第一重要问题,其次是占用资金时间的长短以及能否获得融资便利的问题,至于办理手续的繁简,银行费用的多少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具体地说,在选择支付方式时需要考虑以下问题。
(一)客户信用
要在出口业务中做到安全收汇,在进口业务中做到安全用汇,即安全收到符合合同的货物,都必须事先做好对国外客户即交易对手的信用调查,以便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结算方式。对于信用不是很好或者尚未对他有充分了解的客户,就应选择风险小的方式与其进行交易。例如在出口业务中,一般可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必要时也可争取以预付货款方式支付。若与信用很好的客户交易时,由于风险较小,就可选择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的方式,比如在出口业务中可以采用付款交单(D/P)的托收方式等。至于承兑交单(D/A)的托收方式或赊账交易,应仅限于本企业的联号或分支机构,或者确有把握的个别对象,一般客户原则上不宜采用。
(二)经营意图
选用支付方式,应结合企业的经营意图。出口商在货物.销时,不仅可以提高售价,而且卖方还可选择对己最有利的结算方式,包括在资金占用方面最有利的方式。而在货物滞销时或竞争激烈的商品,不仅售价可能要降低,而且在结算方式上也需作必要让步,否则就可能难以达成交易。
(三)贸易术语
买卖合同中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所表明的交货方式和适用的运输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但并不是每一种交货方式和运输方式都能适用于任何一种结算方式。仍以出口业务为例,在使用CIF、CFR等属于象征性交货的交易,出口商交货与进口商收货不再同时发生,转移货物所有权是以单据为媒介的,此时就可以选择跟单信用证方式。当进口商信用较好时,也可采用付款交单(D/P)方式收取货款。但在EXW 这种属于实际交货方式的交易中,由于是出口商直接向进口商交货,无法通过单据控制物权,因此一般不能使用托收。如果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收款,实质上是货到付款,出口商承担的风险极大。在以FOB、FCA条件达成的买卖合同中,虽然在实际业务中也可凭运输单据付款交货,但这种合同的运输方式由进口商安排,当出口商将货物装上进口商指定的运输工具或交给进口商指定的承运人后,出口商或接受委托的银行实际上已经很难控制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也不宜采用托收方式。
(四)货运单据
当货物通过海上运输或多式联合运输时,所使用的海运提单或可转让的多式联运提单都是货物所有权凭证。在交付进口商之前,出口商可以控制货物,因而可使用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结算货款。当货物通过航空、铁路或邮政运输时,所使用的单据,包括海上运输所使用的不可转让的海运提单,都不是货物所有权凭证,收货人不需要这些单据也可以提取货物,在这些情况下,除非这些单据上的收货人是银行,否则都不适宜做托收。即使采用信用证,也必须以开证行作为运输单据的收货人,以便银行控制货物。
二、不同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
一般情况下,一笔交易只使用一种支付方式,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在一笔交易中把两种甚至两种以上不同的支付方式结合起来使用。
(一)信用证和汇付的结合使用
信用证和汇付的结合是指部分货款在货物装运后即采用信用证支付,另一部分货2 39款在货物运抵目的地并经过商品检验确定其品质或数量后,余额采用汇付方式支付。
这种方式多用于交货数量不宜控制的初级产品贸易上。对于特定商品或特定交易需进口商预付定金的,也可将预付定金部分以汇付方式支付,其余货款以信用证结算。
(二)信用证与托收的结合使用
信用证与托收的结合是指一笔交易的部分货款以信用证支付,余额用托收结算。
实际做法是,出口商签发两张汇票,凭光票支取信用证款项,凭跟单汇票采用D/P 方式支取余款。也就是说,信用证采用光票信用证的方式,跟单托收必须是付款交单方式。
这种做法对进口商来说,可减少开证金额,少付押金,从而减轻了资金周转的压力;对出口商来说,有部分信用证付款的保证,且进口商必须付清全部货款后才能获得货运单据,因此,出口商安全收汇较有保障。
(三)跟单托收与预付押金的结合使用
在进口商预付部分货款或一定比率的押金为保证的前提下,采用跟单托收的方式结算货款。出口商收到预付款或押金后发运货物,并从货款中扣除预付押金,其余金额通过银行托收。如托收金额被拒付,出口商可将货物运回,并以预收押金抵偿运费、利息及其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