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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版权与图书版权贸易(1)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传播技术与人类文明程度的逐渐提高,版权贸易与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国民生产总值中版权产业所占的份额日趋增大,所以,版权贸易可以说是现代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因之一,是21世纪文化产业和信息经济的驱动力。

图书贸易、版权贸易、合作出版、进行国外出版业的投融资等是实施中国出版“走出去”的主要途径和方式,这几种方式并行不悖。图书贸易是“走出去”战略的初级阶段;版权贸易、合作出版应该是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优先发展方向、重点发展方向和长期努力方向;而跨国投资、收购、兼并书店和出版社则是“走出去”战略的更高阶段,也是版权贸易的最佳实现形式。在这几种方式中,版权贸易和合作出版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形式,因为通过版权贸易和合作出版,可以把中国图书翻译成相应的外国文字,在海外发行,其受众相当广泛,可以让中国出版真正进入西方的主流社会。

一、版权及版权贸易概述

版权贸易不同于一般的货物贸易,它是一种以有形标的物表现的无形知识产权交易。也可以说,是围绕版权许可或版权转让而进行的一种贸易活动,属于许可证贸易范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对作品而言是一种使用作品的方式,或者说是对作品的一种使用权利。其前提,一是使用要经许可,二是使用要支付报酬。这样就形成了版权贸易的核心。

(一)版权贸易的内涵

版权贸易既是一种贸易活动,又是实施版权保护的一种手段,即通过正常贸易的方式对所涉及的有关版权权利给予保护,同时通过版权保护又促进版权贸易的发展。

1.版权贸易的概念

所谓版权贸易,主要是指在版权许可(Copyright License)或版权转让(Copyright Transfer)过程中产生的贸易行为。它属于许可证贸易范畴,也是无形财产权贸易。这种贸易行为在欧美及我国港台地区多称为版权交易(Copyright Exchange)。“版权贸易”是中国版权界的一种习惯用语,其内涵除涉及版权许可和转让外,也常包括与其相关的其他一些业务或工作。

版权贸易可以根据对作品使用方式的不同或所涉及的作品载体的不同而分为图书、音像、影视、广播、软件等不同种类的版权贸易,本书所阐述的主要是图书版权贸易。同时,版权贸易由于著作权人与使用者所在国家、地区的异同而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版权贸易概念一般是指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不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而发生的贸易行为;而广义的版权贸易概念则不考虑作者与使用者的地域关系,将所有因版权的使用而产生的贸易行为均涵盖在内。如我国的图书版权贸易,既可以指版权使用的涉外行为(著作权人或使用者一方在中国内地以外地区),也可以指所有使用有版权作品的贸易行为。后者就包括了各种出版有版权作品的行为。

版权贸易所涉及的权利一般多是版权中的经济权利。由于著作权法系的不同,不同国家对作品的经济权利是否可以永久转让(卖断)有不同的规定或习惯。在欧洲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一般是不可以卖断的;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是可以卖断的。我国的著作权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许多学者主张可以卖断。

此外,在对版权贸易中的精神权利(或称人格权,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的处理上不同国家也有所不同。很少有国家规定作者的精神权利也可以转让。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部分精神权利被转让或部分精神权利穷竭的事实。如美国就有传记作者受雇为传记主人写作传记后,作者将其整部作品的经济权利及作品署名权完全转让给传记主人的事例。

2.版权贸易的主客体

所谓版权贸易的主体与客体,主要是相对于进行贸易的作品而言的。版权贸易中的主体即作品的著作权人,客体则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可以行使的贸易权利。在版权贸易中只有著作权人可以行使对作品的许可与转让,其他人则无权行使此权利。

(1)版权贸易的主体

版权贸易的主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人都可以作为版权贸易的主体从事版权贸易活动。而作品的使用者,即贸易的受让方,目前主要是图书出版者,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广告制作商,信息网络传播者(网站)等。

(2)版权贸易的客体

版权贸易的客体是指版权中的财产权利(也称经济权利)。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及该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版权中的经济权利概括起来有以下种类:

①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复制权是版权贸易中使用最普遍、最广泛的权利。

②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这也是随复制权使用的最普遍、最广泛的权利。

③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此项权利只涉及临时使用。

④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此项权利在进行美术、摄影作品版权贸易时大都作为附加权利。

⑤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除专门以此权利作为版权贸易客体外,此项权利大都作为附加权利在版权贸易中使用。

⑥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此项权利主要针对美术、摄影、电影作品的公开再现,适用于上述作品的专项版权贸易。

⑦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同表演权在版权贸易中使用。

⑧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在互联网发展的今天,网上传播使用作品会越来越普遍和广泛,因此,这项权利既可以作为版权贸易的一项附加权利,也可以作为一项主权利。

⑨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的权利。适用于专门的版权贸易。

⑩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此项权利既可作为版权贸易的一项主权利,也可以作为附加权利。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这是版权贸易中(特别是对国外)使用最普遍、最直接的一项权利,同时又可以作为一项附加权利。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这也是版权贸易中使用较多的一项权利,同时也可以作为一项附加权利。

此外,欧美等国的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还规定了同文种地区版权、图书俱乐部授权、平装本版权等,这些和上述权利一起都可以作为版权贸易的客体内容进入版权贸易。

同文种地区版权,如果原出版社不准备在全世界范围内由自己来发行原文种的图书,它可以将这项权利转让给其他出版社。如对于英国图书来讲,主要的市场是美国、澳大利亚、南非和加拿大。这些地区既可以与原出版社联合出版,也可以授权在当地重印。实行这种转让的其他语言还有西班牙语和葡萄牙语等。

图书俱乐部授权,这种版权是出版商许可一家图书俱乐部把自己的书单独印成俱乐部版权,仅限在会员中发行。俱乐部版权图书的最大特点是价格低于正常版本图书的价格(一般为正常出版书价的80%),是俱乐部给会员的优惠。

图书俱乐部可在出版社与印刷厂订立印制合同时就参与联合印制,使用出版社的印版,同时印刷俱乐部版的书。一般来说,图书俱乐部在印自己的版权图书时即付版税的一半,另一半在向会员发完书以后支付。标准的作者合同规定,出版社与作者平分版税。

国外图书俱乐部比较发达,历史也比较悠久,例如德国贝塔斯曼集团的图书俱乐部几乎遍布全球。通过图书俱乐部版图书的销售,既吸引了会员,强大了俱乐部,拓展了市场,同时俱乐部也获得了较丰厚的利润回报。

平装版本权,传统的做法是出精装书的出版社授权给独立的平装书出版社,出版它们自己的版本。今天,精装与平装本版权可能由同一家出版集团内的两家精装书和平装书出版社来进行“垂直出版”。除此之外,为取得某一重要选题,一家精装书出版社可能与一家平装书出版社联手合作。平装本可以有多种开本。

重印权,这可以包括许多不同的情况:从一家平装书出版社获得精装书的版权;将一本长期脱销的选题授权给一家专业出版社出版;为扩大市场,在精装本出版之后授权出版一个特别的低价“推广”本;向发展中国家授权出版廉价教科书。此外还包括教育版权,即加上评论性前言和注释等编辑材料的版权供学校使用;以及大字本版权,为视力不好的读者重印大字体的版权。

连载权,即出版社将某种新书的部分或全部授权某报社或杂志社在其媒体上刊载的权利。它一般包括两种权利:一是“第一连载权”,又称“首次连载权”,一般是指在出书前出版社授权某报社或杂志社部分连载新书内容;二是“第二连载权”,指在出书后出版社授权某报社或杂志社对其新书进行连载或摘登。在美国,连载收入是作家与出版社平分。连载对出版的新书具有重要的推广宣传作用。出版社在版权贸易中应注意开发连载权,在获得直接经济效益的同时拓宽市场。

一次性期刊登载权,指出版社授权报纸或杂志在一期上登载整本书(通常是小说)。

汇编和缩编权,指授权在杂志上以缩写的形式出版作品的权利,或以缩编的形式出版。

翻译权,指将作品翻译成另一种文字、在一个商定的区域销售的权利。如果适当的话,翻译授权还可包括同时授权同一文字的其他权利,如平装版、俱乐部版和连载权等。

盲人和不识字人版权,指授权生产用盲文或其他触觉阅读的书籍或特制录音带的权利。

录音和录像权,指授权生产与出版非戏剧商业录音带和录像带的权利。

改编权和影视权,这主要包括将作品改编为戏剧剧本或影视剧本,以戏剧的形式表演作品或拍成电影电视剧的形式传播作品的权利。如果某作品原本就是佳作,加上电影电视版的推波助澜,则成为畅销作品的可能性就很大,如《廊桥遗梦》和《哈利·波特》近年在世界范围内的成功便是典范。

复制权、电子复制和文件保存,指通过照相复制或电子复制的方式在某一媒体(如缩微、磁盘、光盘等)上复制某一作品的权利,即文件保存可用传统的照相或电子方式进行复制。—个出版的新兴领域是客户自己出版,也就是通过照相复制或电子复制的方式从出版物中选编文集或教科书。现在还有应索出版,即出版社(书店)根据读者的要求,从数据库中提取文章组合出版。

电子出版与多媒体权,这些包括通过各种方式对某一作品的开发:如数字化、光学或磁性原理的存储和提取系统,固定的电子媒体和DVD、CD—ROM,或通过卫星和其他通讯系统的网上提供材料。目前最引人注目的可能要算网络上的出版物了,这就引申出网络版权的问题。

商品化版权,又称书中形象使用权,是指出版商授权其他商品和媒介使用图书中的人物和动物形象,比如在文具、玩具、食品、服装等商品上使用。

版权贸易是无形财产权贸易。在版权贸易中,版权贸易的主体——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因为作品载体的转移而发生转移。版权贸易是由著作权人将其对作品拥有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权利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授权给使用者而产生的。它属于许可证贸易范畴;同时,它也是无形财产权贸易。

3.图书版权贸易与图书贸易的区别

图书版权贸易与图书贸易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最根本的不同是有形财产权与无形财产权的区别。版权贸易是无形财产权贸易,版权贸易的主体(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拥有的权利不会因为作品载体的转移而发生转移。如某作家将其创作的小说授权给某出版社出版,读者购买了该书,拥有该书的读者并不因此就拥有了该书的著作权。图书贸易是有形财产权贸易。随着载体的转移,该载体所涉及的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当书店拥有上述作家出版的这本书时,书店对该书即拥有了物权;但当书店将书卖给读者后,这本书的物权也就转移到了读者手里,书店就不再拥有。

从贸易主客体角度看,还有许多区别。如版权贸易的主体是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在同一时间里一般是固定不变的“一个”(不一定是指一个人,可以是多个人),其行使贸易权利的时间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欧美一些国家目前已增加到70年)。图书贸易的主体从数量上来说,有多少个载体(书的数量),就可能有多少个物权人。从物权行使时间看,只要载体(图书)存在,进行物权交易的权利就随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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