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tax Planning),就是指在国家政策许可前提下,以税收法律法规为法律导向,通过对筹资、经营、投资、理财等企业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前统筹和规划,以达到“节税”(tax saving)的效益,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活动。
可见,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希望通过减少税负支出,以此来减少现金流出。
事实上,增值税已经是企业缴纳的最主要税种。因此,合理的根据实际需要对增值税进行统筹规划意义重大!
常见方法有以下几种:
方法一:合理选择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纳税筹划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差别性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和设计纳税方案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通常,人们会认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有税款抵扣优惠,而销售额和税率直接计算。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一定重于一般纳税人,但事实并非如此。
策划方案:企业选择何种纳税方式,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状况进行规划,选择最佳方案。
下面这个案例就是要告诉我们企业到底如何选择纳税人的标准:
案例
【例2-22】某工业企业,现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60万元(不含税),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但该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只有20万元(不含税)。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案例分析:
方案一:若企业申请作为一般纳税人。
则应纳增值税额为=60×17%-20×17%=6.8(万)
方案二:若企业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则应纳增值税额为=60×3%=1.8(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增值税5万元(6.8-1.8)。
因此,企业应当选择方案二。
从这个案例分析中可以看出,上述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较一般纳税人节省税款。
那么,企业到底该如何选择纳税人种类,才能尽可能减轻税负呢?
下面将提供一种较为简易的方法:将含税的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进行对照。假设含税销售额为X,同期含税购货额为Y。
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为同期资料。
利用下面的公式计算出含税购货额在含税的销售额中的比重:
经推算得:Y/X=61%
这个结论表明,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同期销售额的61%时,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含税购货额小于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
所以,企业在设立之初,纳税人便要进行纳税筹划,根据企业所经营货物的总体增值率水平,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为一般纳税人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能选择此法来优化自己的纳税方案。
方法二:选择恰当的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一)折扣销售
策划方案:根据税法规定,不同的销售方式有不同的计征增值税的方法。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如,企业为吸引消费者购买更多的商品,在商品销售时实行“买一送一”,“满200元返80元”的优惠活动。这就为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案例
【例2-23】某企业为促进产品销售,规定凡购买其产品满8000元的,给予价格折扣10%的优惠。
案例分析:
折扣前应纳增值税额=8000×17%=1360(元)
折扣后应纳增值税额=8000×90%×17%=1224(元)
折扣前后应纳增值税额的差异如下:
1360-1224=136(元)
就这笔业务,合理的折扣为纳税人提供了136元的省税空间。
对于折扣销售,税法有严格的界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将销售额抵扣折扣额后的余额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无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能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销售折让方式,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销售折扣方式,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以旧换新和还本销售方式,都应以全额为计税金额。
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企业对销售形式有自主选择权,这就需要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选择合适方案为自己节税。
(二)以旧换新销售
以旧换新销售方式是指纳税人在出售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一种销售方式。
根据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应按销售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收购旧货物的成本不得抵扣销售额,当然也不能作为购进项税额抵扣。
策划方案:企业在采取以旧换新销售方式时,应考虑采取这种方式增加的销售额能否在弥补收购旧货成本后仍有剩余,否则,就不必采用。
方法三:利用市场定价的充分自主权进行纳税筹划
策划方案:增值税的有关法规对企业市场定价的幅度没有具体限定,即企业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所赋于的充分的市场定价自主权。这为企业在利益统一体的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移价格及利润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活动提供了可能。
方法四:利用增值税的可递延性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期的递延又称延期纳税,即企业在税法允许的期限内,可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事实上,延期纳税的方法很多。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在不违反税法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延长纳税期限,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策划方案: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的纳税期期限很短,最长也只有一个月。因此,在纳税期限上可筹划的空间很小。纳税人只有在推迟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上进行筹划,才能达到递延而节税的目的。通常,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的关键取决于纳税人的结算方式。所以纳税人普遍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一)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筹划
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都是以合同约定的日期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由此,企业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时,可以选择这种结算方式。
案例
【例2-25】某大型手机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对外售出手机6批,共计应收货款8600万元(含税价)。其中,4批共计6000万元,货款两清;1批1200万元,3年后一次付清;另1批1年半后付800万元,2年后付500万元,余款100万元2年后结清。
案例分析:若全部应收货款采用直接收款方式,该企业则应在本月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249.57万元[8600÷(1+17%)×17%],按这种方法缴税实际上就是要企业垫上那部分暂时未到的货款税金。但若对未收到的账款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适当延缓支付期限,就可以收到免费使用税款资金的功效,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具体销项税额及天数为(假设以月底发货计算):
1200+100÷(1+17%)×17%=1214.53(万元),天数为1095天
800÷(1+17%)×17%=116.24(万元),天数为548天
500÷(1+17%)×17%=73.50(万元),天数为730天。
通过以上实例可以看出,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不仅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还可以节约银行利息支出,充分为企业节税。
(二)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筹划
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根据这个原理,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的企业,有货款以销售后付款结算方式的销售业务,就可以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