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的说法早在隋代就已经出现了。
隋朝《开皇律》规定: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为“十恶大罪”。其基本含义如下所述。
谋反:以各种手段反对以君主为代表的国家统治的行为。
谋大逆:预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
谋叛:主要指本朝官吏背叛朝廷而投奔外国或投降伪政权的行为。
恶逆:指殴打和谋杀亲属。
不道:杀无死罪者或杀人后肢解的行为。
大不敬:对君主的人身及尊严有所侵犯的行为。
不孝:不孝顺父母的行为。
不睦:亲族之间互相侵犯的行为。
不义:卑下者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
内乱:家族成员间犯奸的行为。
凡是触犯“十恶大罪”的人都要严加惩罚,其中犯谋反、谋大逆、谋叛的不得赦免。
元朝戏曲家关汉卿的《窦娥冤》第四折有这样一句话:“这药死公公的罪名,犯在十恶不赦。”此后,“十恶不赦”这一成语便一直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