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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章 禮政十二服制下(2)

承詢母在為妻制服。俗間有杖者。有不杖者。并有因生母在不制杖者。其是非安在。文弨案古今禮文。夫為妻未有不杖者也。父在不杖者唯嫡長子而已。儀禮喪服疏。衰裳齊牡麻絰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屨期者條下。其一曰妻。傳曰。為妻何以期也。妻至親也。又不杖麻屨者條下。曰。大夫之適子為妻。傳云。父在則為妻不杖。疏云。父為適子之婦。為喪主。故適子不敢伸而杖也。禮記喪服小記曰。父在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正義云。舅不主庶婦。所以庶子得杖。以此觀之。古禮眾子為妻。雖父在亦杖矣。乃禮記雜記曰。為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顙。正義云。此謂適子為妻也。父沒母在。為妻雖得杖而不得稽顙。范宣子云。在有二義。一是生時。二是在側。謂在母之側。為妻不杖。此說雖亦有疑之者。然竊以父在庶子為妻杖之文推之。豈有父沒母在。而為嫡子者。已無避喪主之嫌。為眾子者。又本皆有得杖之理。乃於此反然去杖者乎。又考之通典。其載古今喪服之制。為妻一條。在齊縗仗周下。而不仗周則無文。其開元禮亦同。又考之司馬溫公書儀。以至明史禮志。亦無不盡同。不著父母在否之異。則自當以儀禮所言為斷。然如古者七十則老而傳。傳者。傳重也。則於父母之喪。尚或不盡如禮。唯衰麻在身而已。而謂其尚主適子之婦之喪乎。竊意此時。父雖在。不為喪主。適子亦自可以杖即位。此則古人所未言及。竊以意度之。而謂其必如此也。婦人天夫。故移父之斬於其夫。夫之於妻。義亦不可薄。上以承宗廟。下以嗣續。故以為母之服服之。不為過厚。豈與夫旁期者可相為比例哉。雖然上所陳者正禮也。而事或不可通於今。如世俗父喪稱孤子。母喪稱哀子。繼母在則不敢遽稱哀子以訃告於人。而必標明其上云。奉繼母命稱哀。否則繼母之黨必有起而成釁者。此亦豈古來如此分別乎。然而不可違也。今父沒母在。或生母在。如妻死訃於人。而書杖期夫。吾知必有挾其短長。而責其忘母為不孝者。則莫若遵乎杖之實。將至母側則去之。而訃詞則不書杖字。此既不背古。又不違今。則庶乎兩得之道也。禮應杖者亦有去杖之時。如父之喪以杖即位者。適子為後者也。庶子則不以杖即位。則與喪妻而至母側去杖事正相同。況有范氏之說可據乎。

婦為舅姑服說

華學泉

或問儀禮婦為舅姑齊衰期。何也。曰。先王之制禮。稱情而立文。弗敢過也。弗敢不及也。至親以期斷。天地則已易矣。四時則已變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期而除。禮之中。情之節也。孫為其祖父母期。至尊也。婦之于舅姑。其尊如孫之于祖斯已矣。子為母齊衰。母至親也。婦之于舅姑。其親如子之于母斯已矣。夫喪服非以為名也。必稱其實焉。斬者。斬也。三年之喪如斬。所以為至痛極也。斬衰貌若苴。色容稱其情也。惻怛之心。痛疾之意。傷腎乾肝焦肺身病體羸。其哭也往而不返。其思慕而不得見也。若將從之。此人情之至極也。先王以為惟妻之于其夫。孝子之于其親。其情爾矣。非可以責婦之于舅姑也。先王約人情之中而為之節。使之不敢過不敢不及。是故以期為斷也。或曰。女子在室。為父母三年。出則降而期。以事父母者事舅姑。故降父母之服以服舅姑。使知舅姑之尊。所以專其情而不敢二也。曰。此後王改禮之意則然矣。先王之制禮不如是也。禮。女子適人而降其父期。傳曰。不二斬也。不二斬者。不二天也。婦人之于其夫也。臣之于其君也。子之于其父也。三綱也。臣以君為天。子以父為天。婦人以夫為天。一也。臣為君服斬而為君之父母期。子為父服斬而為父之父母期。妻為夫服斬而為夫之父母期。稱情而為之。弗可易也。且古之視斬也重。今之視斬也輕。古不二斬。雖以母之尊。不敢上同于天。而女子一適人則為之降其父以尊其夫。尊其夫。烏有不尊其夫之父母者。雖僅為之服齊衰期。而其情有隆焉者矣。後世易舅姑之齊衰而加之以斬。則于先王制服之意。所謂稱情而為之文。有不可問者矣。

與友人論無服之殤書

盧文弨

承示所論無服之殤三條。其一條云。無服之殤。經不言其喪之節。傳謂以日易月。乃以哭之日。易所應服之月。如期親之殤。十三日卒哭。不識此十三日中。衣服冠纓何若。用凶則違禮。從吉則非情。文弨案吉凶相變。此十三日中。必非吉服可知。羔裘元冠。夫子不以弔。弔且必為之變。況此所殤者。固當為之服期者乎。經雖無文。或當如深衣練冠之制可也。文弨又以是推之。假如父若夫有喪未除。其為之子若妻者。既終喪。遂偃然純采可乎。然則無服者。固不謂其皆可以吉服也。抑古之人施之有其等。其必由厚且重者。等而下之。以至於輕且薄者。亦不患其恝然不足以相及。否則於此何有焉。又一條云。古者士逾月而葬。其在期殤。十三日卒哭。必不葬以逾月。而不言其期。何也。文弨案葬可以月計。而不可以日計。日計則已蹙。謂夫天時人事之或有不齊者。不可以壹切也。然無服之殤。瓦棺而葬於園。事約而易舉。必不葬以逾月。旬之內外可也。又一條云。延陵季子之子。死於齊。葬於嬴博之閒。韓文公葬女商南。既而歸葬河陽之墓。夫二子皆習於禮者。今將奚從。文弨案季子殆有為為之也。以君命使。而以子之喪入。可乎哉。觀其左袒。則用吉禮也。且既言骨肉復歸於土命也。而又重諄然申之曰。若魂氣則無不之也。無不之也。既不得以其喪歸。故但冀魂氣之得以隨己而偕反。其慘痛之情。千載如見。今使無季子之事。而煢煢弱。死不得歸骨於父母之邱隴。以生恕死。情何可安。然則當以文公為常法可也。瞽論如此。尚冀足下有以教之。幸甚。

答金理函論殤服書

吳定

曩學使選拔多士。僕以下殤子新死。未與試。議者喧然。辱足下賜書垂問。度僕必有說。意氣肫誠。讀之感泣。顧敢不吐其愚於知己之側乎。昔先王體人哀戚之情而制喪禮。知人之痛。未有過於父子也。故成人之服。首列父母。殤服首舉子女子子大功焉。諸侯無殤服。而獨不降適子之殤。先王之意可知也。顧殤服皆詳下殤子。獨不著中殤者何也。先王以子有賢不肖。下殤去中殤一間。不忍以下殤子之服。盡殺中殤也。虛其文以聽為父母者之自審而已。且夫禮者。貴師其意而通之者也。考齊衰大功之喪。三月不從政。不從政。則在古不應選舉在今不赴有司之試昭昭矣。昔嵇紹拜徐州刺史。以長子喪去職。是古人喪子不從政之驗也。馬融遭兄子喪。自劾歸里。是兄子喪且不宜從政之驗也。宋制。緦喪不得赴舉。郭稹冒緦喪。為同輩所訟。遂殿三舉。其制視古禮尤過之。由此觀之。僕亦非無據矣。或謂國家之律。不制殤服。何得援往說以證乎。僕以為不然。國家雖未著殤服之文。固未有禁殤服之令也。自古師不制服。然漢李膺師事荀淑。淑卒。膺為尚書。自表師喪。明洪武既除期年奔喪之制。其後御史陳德文乞奔嫁母喪。許之。喪禮雖經屢變。而王者終不忍奪匹夫匹婦之情。所以教天下之慈孝於無已也。僕山中一儒生耳。因喪子偶不與有司之試。豈遽戾於大典哉。僕向無昆弟。先君子棄僕時。僕長子就傅他鄉。煢煢苫塊中。風雨冰雪之晨。疾痛之夕。惟此子與僕不相離也。且人之痛其子。惟賢明孝謹之子尤甚耳。僕之子雖不肖。然嘗辱鄉曲神童之譽。而事僕又左右無違。是以為父母者。但覺其賢。不知其不肖也。足下謂僕之痛何如哉。今者渴葬之土未乾。言笑之聲容未遠。而顧汲汲與今進取之士競得失。以求一己之榮。僕心何忍哉。昔者子夏哭子喪明。曾子責之。以其過也。若僕當學使試士之時。子之喪未踰月也。以三月不從政之文考之。僕之是非。一言以判矣。吁。吾聞天下有生相愛而死相遺者矣。未聞有厚其死而反薄其生者也。僕庸陋何足道。足下志士也。他日列百官。撫士庶。欲求禮教風行。彝倫雍睦。其必自喪禮始歟。

嫂叔無服說

萬斯同

嫂叔無服之說。屢見於經。似無可疑矣。乃儀禮喪服記。又有夫之所為昆弟服妻降一等之語。則何也。鄭氏於此條無注。賈氏亦不得其解。謂夫之諸祖父母見於緦麻章。夫之世叔父母見於大功章。夫之昆弟之子不降。嫂叔又無服。今言從夫降一等。記其不見者。當是夫之從母之類。噫。從母之類。而可稱之為兄弟乎。既言兄弟。而可索之於兄弟之外乎。鄭氏之不解。不能解也。賈氏以從母當之。不得已而強為之解也。然則何以解之。曰。此正嫂叔有服之明證也。喪服經。雖不言嫂叔之有服。亦未嘗言嫂叔之無服。惟子夏作傳。見經但言夫之祖父母世叔父母。而獨不言昆弟。故問曰。夫之昆弟何以無服也。又自以母道婦道解之。記禮者。於經之所未及。往往見之於記。今記文具在。人無不以記之所言。與經之所言並信。何獨此條之記不可信以為嫂叔之服乎。從上世以來。嫂叔原未嘗有服制。至作儀禮之人。見其不可無服也。故不直筆之於經。而但附著之於記。以見後人之所補。而非先王之所制也。至大傳所言名治之說。即引子夏之傳。且細觀其文。止言名之宜慎。而未嘗言服之宜無。則亦不足以為無服之據。檀弓言子思之哭嫂為位。不言有服無服。然既已為位。安知其不有服也。惟奔喪篇。言無服而為位者惟嫂叔。此傳聞異辭。但據喪服之經。而不據喪服之記耳。然雖言無服。而未始不言加麻。則亦深知無服之不可。而加麻以表其哀戚之情也。甯謂遂可以不服乎哉。或者曰。如子言則是服夫之兄弟大功矣。後世制為小功。議禮者猶以為非。而可以服大功乎。曰此所謂服。從服也。非正服也。凡從服者多於己無親。如夫之君。夫之舊國君。族之宗子。彼於我何親。而皆服之齊衰也。無親於我者而可以服齊衰。與我同室者。獨不可以服大功乎。然則何以必大功。曰凡從服例降一等。夫於姑姊妹大功。則妻為之小功。夫於兄弟期。則妻為之大功。此一定之禮也。且不觀娣姒之服小功乎。夫於兄弟之妻大功。故妻降一等而小功。吾於服夫之姑姊妹娣姒小功。而知大功之服為一定而不可易也。獨怪蔣濟諸公。不能援此言以明嫂叔之有服。而但以娣姒婦為證。致人之有異論。使其執此以立說。則一言可以折諸人之角。又何待更端而決哉。唯成粲援此為証。可謂得其要領。而惜其語焉不詳。而亦無以關諸儒之口也。然則推而遠之之說可廢乎。曰。此世儒附會之說也。先王之制禮。甯專為不肖者設哉。世之亂常瀆倫之事。自非大不肖者必不至此也。欲為不肖者立防。而反廢親親之紀。先王之所不為也。且彼之所為遠嫌者。將由夫淫邪之人與雖無服制。豈能禁之。將由夫修飾之君子與雖有服制豈能亂焉。況所為遠別者。亦當遠之於生前。而不必遠之於身後。當夫身沒之後舉家縞素。而吾獨吉服於其間。曰。將以遠嫌也。天下豈有此不情之人哉。此非吾之言。儀禮之言也。吾之言不可信。儀禮之言亦不可信乎。且此條而不作此解。將何以解之。縱有善辨者。恐不能別為之說矣。

叔嫂當服大功說

邵長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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