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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章 禮政六宗法下(2)

論鈍翁立後書

閻若璩

承面問鈍翁。以長子筠卒。以幼子穀詒為之後。名之曰權。是說也。於禮安乎否乎。弟以鈍翁長於禮學。而又身為大夫。不應當哀悼荒惑之餘。任情黷禮。若世俗人所為者。其亦必有所恃乎。曷恃爾。殆恃宋文鑑劉原父為兄後一議乎。及歸取其讀之。果有與從弟論立後書。載劉原父之議。曰。春秋之義。有常有變。取後者不得取兄弟。常也。既已取兄弟矣。則正其禮使從子例。變也。僖公以兄繼弟。春秋謂之子。嬰齊以弟繼兄。春秋亦謂之子。所謂常用於常。變用於變也。春秋唯公羊家多異說。姑勿論。即以其僖公元年傳。此非子也。其稱子何。臣子一例也。蓋僖公於閔雖庶兄。實北面為臣。禮諸侯臣諸父兄弟。以臣之繼君。猶子之繼父。其服必斬。故傳稱臣子一例。今鈍翁非諸侯也。然猶可諉者。曰。有嬰齊大夫之例在。然今之大夫。非古之大夫也。古天子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喪服傳。君至尊也。為之斬。故大夫尊。得以降其親。兄弟之服止大功。後世此禮不行。而劉炫馱牛宏降服之議。曰。古之仕者。唯宗子一人。由是先王重適。今之仕者。位以才升。不限適庶。與古既異。何降之有。由此推言之。縱鈍翁無子。猶不得以弟為之後。而況鈍翁之子筠。不過一士庶人耳。而敢援古大夫之例乎。或又為之解曰。鈍翁固云權爾權爾。竊以天下何事不可權。而唯倫關父子。事涉宗祧。天經地義之所在。有必不可以權為辭者。且公羊不嘗以權許祭仲之廢君乎。君子深非之。漢雋不疑亦嘗以衛輒拒父春秋是之。斷衛太子之獄。雖一時君臣。相顧嘉歎。以為經術之效。而後世則罪其說之非。善乎鈍翁嘗引蘇氏之言曰。執聖人之一端以藉其口。夫何說而不可。然則斯議也。其亦聖人之一端也已矣。

潛邱記引羅虞臣長子亦可為人後議曰孫遠死而無嗣其弟重以長子彬後之或曰重之命非也長子不得為後曰斯重宗之義也吾將以重為知禮矣昔子思兄死而使其子白續伯父以主祖及曾祖之祭遠嫌也以兄代兄是謂奪宗以子繼伯父則有父命焉其孔氏之家之變禮乎重之命惡得為非

異姓為後

方苞

神不歆非類。民不祀非族。以其氣之不相屬也。故古無以異姓為後者。春秋書莒人滅鄫。而傳者謂立異姓以祀。於經則疏。然足徵自周以前。未嘗有是也。漢魏以降。其流益漫。自王公及士庶。蹈此者跡相疊。俗之衰。人多不明於天性。而骨肉之恩薄。謂後其有父母者。將各親其父母。無父母而自知其所出。猶有外心焉。故常舍其兄弟之子。與其族子。而求不知誰何之人。取之襁褓之中。以自欺而欺人。嗚呼。是謂不有其祖也。其為之後者。苟自知其繫姓。則俟養己者歿。求其族以後之。反其田宅。而脫身以復其宗。禮也。不自知其繫姓。而養己者之族。亦無可承。則廟祭其先。而祭養己者於其墓。祭者稱名。所祭舉姓字。奕世不廢焉。古之有天下國家者。祀九皇六十四氏以及因國之無主後者。有道有德者祭於瞽宗。皆以義屬耳。而況取諸襁褓。或收育於孤稚流離之日乎。然以恩與義屬。而世祀焉。則誠也。以氣屬而命之曰為後。則偽也。禮不可以為偽。故曰名之必可言也。繫姓之不知。則其祭也。如之何。曰。是特與生而喪其父母。生而不及其大父母者同實耳。致愛而導之以哀。致而加之以痛。胡為其不可以承祀也。姓無所受。則逮子若孫。而氏以己之字可也。其於養己者之祭。則不可以及其祖宗。是何也。義止於其身。而及其祖宗。是以氣屬而為偽也。此謂誣於祭。若舍是而求順比俗之情 。則非吾之所敢知也。

請定繼嗣條規疏乾隆三十八年

江西按察使胡季堂

竊惟立繼承祧。原為慎重嗣續。非為親族分財產計也。江西訟詞繁多。控爭繼嗣者。尤為不少。臣每于案牘中。心披閱。無論大家世族。田野細民。凡無子之人。薄有貲產。族黨即舉起紛爭。不奪不饜。或稱應繼。或稱愛繼。或稱繼者本非無子之人所喜悅。執定應繼次序。必欲勒令承繼。或應繼者。本無不得于所後之親。而別房以愛繼之說。鑽謀慫恿。必欲另為擇繼。或子屬夭亡。並未成婚。亦為議繼。或子已成立身故。不為其子立繼。反為其父立繼。又或既為其子立繼。又為其父立繼。或大宗無子。並無家產。小宗止有一子。即稱獨子不出繼。忍絕大宗。或有家產。即非大宗。又稱現在雖止一子。將來尚能生子。不妨先行出繼。並有大宗無子之人。偏愛遠房之姪。不立周親。致其祖父本有親子親孫。轉令遠支承其禋祀。訐告糾紛。殊為人心風俗之害。伏查例載無子者。許令同宗昭穆相當之姪承繼。先准同父周親。次及大功小功緦麻。如無。方許擇立遠房及同姓為嗣。又云繼子不得于所後之親。聽其告官別立。其或擇立賢能。及所親愛者。于昭穆倫序不失。不許宗族指以次序告理。並官司受理各等語。是可知應繼之人。果為所後之親喜悅。自無另立愛繼。如不得于所後之親。例得告官別立。則應繼者。即當歸宗。若尚未定嗣。無子者素與應繼之人。不相和睦。或曾訐訟有案。是既非喜悅。即難以強其立繼。在繼後不得于親。尚得告官別立。今未繼時。已非情願。若復拘定應繼之說。議令承繼。則繼後尚能保其相安無事耶。至例稱無子者。係指已經成立。娶有妻室者而言。若夭亡。或未婚。則是尚未成人。自應為其父議繼。若有子成立。已死。或子死而其婦孀守。自應為無子之人立繼。不必再為其父立繼。再一子不許出繼。前乾隆四年奉部議覆。如止有一子。雖係期功近親。分應得子之人。亦不得以獨子過房為嗣。申飭在案。又輯註云。應繼之房。止有一子。當出繼不當出繼。須依大宗小宗法議之。小宗可絕。大宗不可絕等語。是大宗無子。小宗雖止一子。自應將小宗之子。承繼大宗。其小宗另行議繼。若非大宗。則凡止有一子者。難期功近親。分應得子之人。一不許出繼。例意昭然。自可察觀戶見。無如地方有司。因見例內有應繼愛繼兩條。調停中立。每斷應繼與愛繼存。并有為未經成立之人議繼者。有不為無子之人立繼。而為其父立繼者。有既為其子立斷。又為其父立繼者。有誤會一子不許出繼。致絕大宗者。有大宗無子。尚有小宗可以立繼。而別立遠房承嗣者。以致訟師蠹吏。播弄把持。迨至上控督撫司道。酌核定斷。而其人所有資財。早已消歸烏有。為無子而繼子。而興訟。卒至鰥夫嫠婦。產盡家傾。雖繼子而仍同無子。情實可憫。臣請嗣後凡無子者。慎立後嗣一人。照依同宗昭穆次序承繼。繼後不得于所後之親。聽其告官別立。前繼之子。即令歸宗。若同父周親之姪。或素有嫌隙。或訐訟有案。應不准其立繼。即在大功服屬內承繼。大功小功。加有訟嫌。亦即遞降議立。其夭亡未婚者。或已娶而故。其婦未能孀守者。均毋庸立繼。仍為其父議繼。若有子已婚而子亡。其婦人能孀守者。應為其子立繼。不得再為其父立繼。至大宗無子。自應在同父周親小宗內立繼。即小宗止有一子。仍繼大宗。其小宗另行立繼。如非大宗。凡係獨子。雖期功近親。一不許出繼。如此明立科條分別定斷。庶絕覬覦之端。永免紛更之擾。訟端息而風俗較厚矣。

與嚴姓親族書

張海珊

邇者外氏多故。鬩牆起釁。輒以異姓不得亂宗。前喁後于。如出一口。以某譾學陋聞。亦嘗綜之禮文。參以今律。鄙疑縷縷。用敢以書告之執事。夫父母之於子。生與養其恩相半。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詩曰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畜我。長我育我。顧我復我。出入復我。凡此所嘆。皆養功也。昔魏時或為四孤之論。大理王朗曰。收捐拾棄。不避寒暑。救垂絕之氣。而肉必死之骨。可謂仁過父母。恩踰天地者也。生以為父。而使死不得以為父。于人心安乎。抑聞異姓之子還服所生。同於女子適人。皆降一等。則服所養父母必當三年。其不得為子乎。夫情之所極。即禮之所通。昔者漢秦嘉早亡。妻徐淑乞子養之。淑亡。子還所生。朝廷通儒。遣其鄉里錄淑所養子。還主秦氏之祀。孫吳周逸本左氏子。為周所養。周氏又自有子。人咸譏逸。逸敷陳古今。故卒不復本姓。由是以思。古今人情諒不大遠。今某自墮地即為貴氏子。父謂之子。兄謂之弟。即凡宗族尊長。亦無不謂之從子若孫。乃一旦所養甫故。而遽絕之乎。夫彼既已昧其所生矣。而又絕之。將安歸乎。雖絕之。於情安乎。如以禮必據經。言必衷聖。閏朝軼事。不得用證佐相駁難。則又有說。董江都一代醇儒。朝有疑義。則使者以片言而折衷焉。時有疑獄。曰甲無子。拾道旁棄兒為己子。乙長殺人。甲匿乙。甲當何論。董曰。甲無子振養活乙。雖非所生。誰與易之。春秋之義。父為子隱。甲宜匿乙。不當坐。又一事。曰甲有乙以乞丙。乙後長大而丙所成育。甲因謂乙曰。汝吾所生。乙怒杖甲。甲告官。董曰。甲生乙不能育。義已絕矣。雖杖甲。不應坐。夫藏匿逋逃。斷以父子之律加杖所生。附於不坐之條。其為予奪不既明乎。嬰孩之質。受成長于人。不識所生。唯識所養。鄙諺有之曰。黃雞生卵。烏雞伏之。但知是烏雞之子。不知為黃雞之兒。故人情之至極。雖聖人莫以過。準之古事。酌之人情。某為故舅之子。即宜列貴氏之宗。夫固明論。抑豈曲說。然則故舅固有子矣。而乃援今律之深文。立應愛之兩繼。於義何居。夫與為人後。孔子斥之。有子矣而為之繼。非禮之所謂與乎為之繼矣。而復別之孰為應孰為愛。非尤禮之所謂與乎。且愛孰愛於所撫之子。棄生前養育之子。而假死後立後之名。未見其當也。而或以律文。異姓不得為後。夫異姓為後。則有若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之子。或直繼異姓者之云云耳。且為子之實與為後之名義不並稱。名不相假。今某直為之子矣。非所謂為後也。故有異姓之子。而無異姓之後。今如必以律文。則律固有之矣。律曰。遺棄小兒聽相收養。即從其姓。親生父母。不准告認。又曰。旗人義子。自襁褓撫養成丁。以繼其後。即准另記擋案。夫考之古義如彼。參之今律又如此。左右之論。毋乃有所未察乎。某忝戚屬之末。如遂觀望成敗。坐嬉蠻觸。生死兩負。益所難安。倘得徼福於貴氏之先靈。彼既盡猶子之心。而某亦得致友恭之義。履霜之逐子既歸。翳桑之餓夫得免。幸甚。

示邑民爭繼祀讞語

張甄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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