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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章 禮政五宗法上(1)

聚民論

張海珊

三代之時其民聚。三代以後其民散。其民聚則不待上之人之衛民也。而民常有以自衛。及其散也。民且亟亟焉求衛於上。民求衛於上。而上更何所藉以自衛乎。夫三代之民。所以能聚者何也。鄉遂之制定。而人皆土著。死徙無出鄉。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而車徒馬牛甲兵之屬。又皆民之所自出。而無所假於上之人。郊內自比閭以至州鄉。野自鄰里以至縣遂。大小相維。遠近相統。如身臂手指。聯絡呼應。無事之日。而隱隱然有金湯之固。是故上未嘗有以衛民也。即民之自衛以為之衛。而國家亦由以自衛。則其勢之聚者然也。然而鄉遂之制。則固不能行於今者何也。古者封建行於上。井田行於下。田有授受。地有肥磽。生齒有登耗。俱就理於一人之手。君之於民。常如一家之人。深知熟悉。而無有乎隱匿閡隔之虞。夫是故民數明而生產可得而均也。生產均而鄉遂可得而制也。今則不然。自兩稅久行。而力役之征。亦更為地丁歸畝之法。於是戶口之遷徙。丁中之多寡。俱非有國者所急。有司十年編審之法。亦不過視為具文。委之吏胥之無能者行之而已。於是游民紛於鎮集。技業散於江湖。交馳橫騖。而上之人不得問焉。嗚呼。民之散也久矣。夫民者至愚至賤。而初無計長久之念於其心者也。古者鄉遂之行。民烏知其所以自衛哉。亦不過陰驅顯率於先王之政。而卒以大獲其福。若夫生於今之時。果其能鑒於前者。天下之崩裂與夫流寇之禍。固將思所以自衛之計。然而民不能知也。奈何為之上者。亦安坐聽之。迫而不得已。始倉皇為一切苟且之政。而無計長久之念於其心乎。今者井田之制既不可復。則比閭鄉遂之說。固不敢以進於今矣。而一二深識之士。輒議尋古之所謂保甲者行之朝廷。亦嘗下之督撫趣行於郡國。且勘其奉行之真實以為政殿最。則廟堂之上誠亦大鑒其弊。而思有所變更之道。然在當時卒亦未嘗行。或行之不踰年而亦廢。一時之良法美意。止以煩胥吏縻文書已耳。詎其法誠有未便歟。嘗思之。民者可靜而不可動者也。能簡而不能繁者也。先王之世。法誠至繁至賾。然而動民而民若不之覺。煩民而民樂為所用者。則上之德有以喻乎民也。上與下之相近。而無所隔於其間也。且亦三代相承。而增損積漸之使然也。今之勢既不能不異乎是。民既有所疑乎上。而上亦不能取必乎民。然則為之上者。毋亦唯安坐聽之。而無容轉計矣乎。夫天下固有自然之勢。而斯民亦有自然之情性。可以使之相維相繫。而不必以上之法與乎其間者。則在重宗族而已矣。

古者先王之為民也。上使之統於君。下使之統於宗。故公劉之立國也。君之宗之。而太宰以九兩繫邦國之民。五曰宗以族得民。春秋晉執蠻子以畀楚。楚司馬致邑立宗焉。以誘其遺民。則當時民之依於宗者。固可想見。六國之亡。豪族處處而有。高祖代秦。徙諸大姓齊田楚景之輩實關中。以為強幹弱枝之本。自魏晉以來。最重譜系。朝廷立圖譜局。置郎令史以掌之。然袛以繩天下之人才。以為中正選士之法。而九兩繫民之遺意。卒無講者。今者彊宗大姓。所在多有。山東西江左右以及閩廣之間。其俗尤重聚居。多或萬餘家。少亦數百家。其耳目好尚衣冠奢儉。恒足以樹齊民之望而轉移其風俗。今誠能嚴土斷之禁。重譜牒之學。立大宗之法。以管攝天下之人心。凡族必有長。而又擇其齒德之優者。以為之副。凡勸道風化。以及戶婚田土爭競之事。其長與副先聽之。而事之大者方許之官。國家賦稅力役之征。亦先下之族長。族必有田以贍孤寡。有塾以訓子弟。有器械以巡徼盜賊。惟族長之以意經營。而官止為之申飭其間。凡同氏譜之未通者。則官為通之。單丁隻戶不成族者。則以附於大族。游寓之家。其本族不能相通者。則亦各附於所寓之地。凡某鄉幾族。某族幾家。某氏附某族。某族長某人。歲置簿以上於官。夫使民返其所自生則忠愛出。因乎其同類則維繫固。以族長率同族則民不驚。以單戶附大族則民各有所恃。詎非其自然之勢至簡之術乎。夫以鄉遂聚民者聚於人也。以宗族聚民者聚於天也。聚於人者容或有散之日。聚於天者固無得而散之矣。語曰。百足之蟲。至死而不僵。斯固民所以自衛之方。而即所以衛上之道也。

宗法論一

紀大奎

或問宗之為義。一而已矣。宗子之外。又有四宗可乎。曰宗者所以重其祭祀也。始祖一而已矣。故宗止於一。高祖以下之親四。故宗必有四。班固曰。宗其為高祖後者。為高祖宗。宗其為曾祖後者。為曾祖宗。宗其為祖後者為祖宗。宗其為父後者為父宗。此四宗之說也。無可疑者也。曰前輩之辨小宗也。謂大宗以始祖為宗。小宗以高祖為宗。族人雖各有曾祖祖禰之親。然視之高祖。彼皆支子也。不為宗得為宗者。高祖所傳之適而已。禮經所稱繼禰繼高祖者。據其初言則為繼禰。自其終言則為繼高。由是言之。宗不得有四也。曰是說也。吾嘗求之矣。其法必俟高祖既祧。然後高祖諸子。又各為高祖。而其宗始分。然高祖未祧以前。支子之為曾祖祖禰。與凡適子庶子之為祖若禰者。既皆不得食。而高祖當祧之時。或支子之元孫已歿。元孫之子必以祧主之孫為高祖。則此祖之禰未有主而已。當祧遂終不得食。而繼禰之義於是乎窮矣。古者必有宗而後有祭。無宗是無其祭也。故曰四宗之說無可疑者也。曰禮何以不言四宗也。曰言之矣。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始祖享百世之祭者也。故不遷。始祖以下。凡非殤與無後者。皆得以各享其四世之祭。故歷五世而後遷。五世以前子孫。未有不得祭其祖考者也。是故有四世之適。有三世之適。有再世之適。有一世之適。一言而四宗備焉矣。若必俟高祖之祧。而後高祖之支子。始得以僅享其元孫一代之祭。則凡族之適子適孫適曾孫。終身不得以祭其曾祖祖禰。而無所為三世再世一世之適。其於五世則遷之義。不亦悖乎。且儀禮亦言之矣。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傳曰降其小宗也。女子子適人者。為昆弟之為父後者。傳曰小宗故服期也。夫父宗之得為小宗。則不得祖之祧而後宗之可知也。祖祧而後宗之。子不得為父宗矣。期服傳曰。世父叔父何以期也。與尊者一體也。又曰。有東宮。有西宮。有北宮。有南宮。異居而同財。有餘則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此所謂宗即世父也。喪服之有世父母叔父母。統凡為世父叔父者言之。不謂之專言始祖高祖之宗也。故凡昆弟有一體之義。莫不各以其適為宗。而昆弟之子。尊之曰世父。以其父宗之故曰世父也。則不待曾祖高祖之祧而後宗之又可知也。曾祖高祖祧而後宗之。弟不得宗其昆矣。昆弟之子。不得宗其世父矣。故四宗之說。天理人情之至也。無可疑者也。

宗法論二

紀大奎

然則四宗之義重矣。先儒謂大宗無子立後。小宗無子則絕者。何也。曰非經意也。儀禮喪服為人後者。傳曰。何如而可為之後。同宗則可為之後。何如而可以為人後。支子可也。同宗。言同以為宗也。百世之宗。則百世之族屬同宗之。四世三世再世之宗。則四世三世再世之親屬同宗之故。曰同宗則可為之後也。如何而有當絕之義也。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傳曰。何以期也。不貳斬也。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也。為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曷為後大宗。大宗者尊之統也。然則此傳之言非與。曰此該再世以上之宗言之也。始祖之宗大於高祖。高祖曾祖之宗大於祖。祖之宗大於禰。降其小宗者。明父宗之獨為小宗也。為人後者。或宗其祖。或宗其曾祖。或宗其高祖。或宗其始祖。皆得以統其父之宗。統也者。統於其重也。以其為所統也故小之。以其所統也。故大之大之者。大其重也。故曰大宗者。尊之統也。此該再世以上之宗言之也。傳又曰。禽獸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則知尊禰矣。大夫及學士。則知尊祖矣。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統上。卑者尊統下。大宗者尊之統也。然則百世之尊統上者也。四世三世再世之尊以遞而卑。統下者也。故皆曰尊之統也。故尊禰則有禰之宗矣。尊祖則有祖之宗矣。宗之則統不可絕。絕之是絕其祖禰也。絕其祖禰。是傳所謂禽獸也。野人也。故曰後大宗者。該再世以上之宗言之也。傳又曰。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絕。故族人以支子後大宗也。適子不得後大宗。古者高祖以下謂之族。四世三世再世之適。皆有收族之道。故曰異居而同財。有餘歸之。不足資之故無子。則族人咸宗其昆弟之子以為之後。如何而有當絕之義也。宗而可絕則適子何以不得後大宗也。適子不得後大宗。則適子他日之不可以無後又可知也。曰先儒則以為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故適子固可以無後。小宗固可以絕也。曰。此言庶子之無後者非言適子。適子可以無後。則父之兄不得有世父之名。世父也者。重其為祖以上之繼也。名之曰世父矣。然則世父無子而儕之殤與無後之列可乎。故曰。大宗者該再世以上言之也。

宗法論三

紀大奎

或曰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繼禰者繼別子之支子也。繼別子者然後為大宗。是大宗不得有二也。與儀禮之言大宗者異矣。曰無以異也。禮之所謂宗者。以適為宗而已矣。繼別者曰宗。繼高曾祖者亦曰宗。宗不必言大也。惟支庶之適則謂之小宗。小宗者支庶宗之而已。凡繼禰者皆然。然而必始於別子之支子。故於別子之支子發其義也。小宗之適則不復謂之小宗。故繼之。曰有五世而遷之宗有之云者。異乎其為小宗之辭也。再世之適。則一世之適宗之。三世四世之適。則再世一世之適宗之。凡適之所宗皆曰宗。繼禰者一世之適而已矣。必禰適而後謂之宗。是故禰適則謂之繼祖。祖適則謂之繼曾祖。曾祖適則為之繼高祖。此所謂五世而遷之宗也。是故高祖之宗統其繼曾祖之宗。曾祖之宗統其繼祖之宗。祖之宗統其繼禰之宗。禰之宗則尚未有所統也。未有所統則謂之小宗。有所統則其所統者必大之矣。大之則不可絕。絕之是絕其所統也。故曰大宗者。尊之統也。無子則為之立後。凡為之後者皆大宗也。或繼其祖。或繼其曾祖。或繼其高祖。皆繼宗也。皆繼宗則皆受重者也。是以古無繼禰之後。禰非宗也。宗之則可為之後。非宗則不為之後矣。是故為人後者繼其祖。則必昆弟之子。昆弟之子宗之也。繼其曾祖。則必先昆弟之子。無昆弟之子。則從父昆弟之子。昆弟之子與從父昆弟之子宗之也。繼其高祖。則必先昆弟之子。無昆弟之子。則從父昆弟之子。無從父昆弟之子。則從祖昆弟之子。昆弟之子以至從祖昆弟之子宗之也。然而猶必先昆弟之子。昆弟之子近也。故喪服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不言為其祖。其祖同也。為其昆弟。不言為其世父叔父。後其世父也。後其世父。則叔父同也。為其姊妹適人者。不言為其姑。其姑同也。凡受重則必自其近者受之。受之愈親則歆之愈切。此所以為受重之正也。受之而不得不遠者權也。五世之宗。亦猶是也。百世之宗。亦猶是也。故儀禮之言大宗。與禮記之言五世之宗。百世之宗。無以異也。儀禮之言小宗。與禮記之言繼禰者為小宗。無以異也。若後其高祖而其父或再世之適。後其始祖而其父或三世之適。亦以小宗例之者。從其所為後者小之。而其所與大之者固在也。非是無有以繼祖以上為小宗者。自漢儒始。以百世之宗為大宗。五世之宗為小宗。後世言禮者因之。於是禮經為人後之義。有出於天理人情之外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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