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经济制度的界定
我们已经在第一章给制度下过定义。所谓制度,是人们在社会博弈中均衡选择的约束和调整人们经济、政治和社会行为的规则。据此,经济制度也就是约束和调整人们经济活动的行为规则。那么,什么是基本经济制度呢?
在马克思看来,约束和调整人们经济活动的行为规则由生产关系总和构成。马克思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也就是说,生产关系的总和就是经济制度。而在生产关系总和中,最基本的是所有制关系。马克思在谈到经济制度时,总是“强调所有制问题是运动的基本问题。”所以,基本经济制度就是一个社会的所有制关系的总和。
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创新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社会基本经济制度是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样也要遵循这一基本法则,同样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改革就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对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做出的主动回应,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根本保证。
任何具有实质意义的改革,归根结底都要涉及所有制关系即基本经济制度的创新问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渐进式改革同样如此。它既要求我们改革传统的公有制模式,重新认识公有制经济及其主体地位,又要求我们根据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承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地位。中共十五大正是根据我国渐进式改革的经验,对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进行了重大的创新,形成了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中共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第二,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中共十五大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创新,或者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内涵,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赋予公有制经济及其主体地位以新的内涵,努力寻找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坚持和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以此决定和保证我国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及其发展方向;二是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由以上三个方面构成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是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和基本经济制度理论的发展。它对于正确认识和建设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对于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前两个方面的内容我们已分别在本书的其他章节中做过较为详细的论述,因此,这里仅就其中的第三个方面的内容着重做些分析。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要求我们既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又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因此,能否正确认识和处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直接关系到我们能否真正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然而,直到现在,在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问题上,人们的认识并未完全一致。学术界主要存在如下两种不同的倾向:一是强调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对立,对公有制与私有制进行好与坏的划分。其中又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认为公有制效率低,私有制效率高,改革的前途在于以私有制取代公有制;另一种意见是认为公有制才是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公有制优于私有制,现在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过是权宜之计。二是完全否认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性质区别与矛盾。其中也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认为二者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不应存在“主体”、“非主体”之分,二者都是社会主义所有制,将二者一同视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另一种意见是认为公有制与私有制都是发展生产力的手段,甚至认为国有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经济,而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否定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特点。笔者认为,这两种倾向对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关系都作了不正确的理解。其实,只要我们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看问题,我们就会发现,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之间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之间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并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
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统一性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市场经济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联结成一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体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再生产运动由市场联结为整个社会的再生产运动,不仅在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而且在同一公有制经济内的经济主体之间和同一私有制经济内的经济主体之间相互提供产品,互为市场,相互依存。通过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使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从而形成二者相互作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合力。这种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还表现在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优势互补。公有制的功能在于对整体利益、共同利益的保证和实现,其功能缺陷是由于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不健全,影响积极性和效率的提高,还会导致资源浪费;私有制的功能在于个人利益的保证和实现,外在性内在化产生的高效率利用资源,其功能缺陷是缺少共同利益的内生动力和整体协调的物质基础。二者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正好可以实现优势互补。例如,公有制经济中的国有经济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和稳定功能,非公有制经济是不具备的。而非公有制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的独立经济利益,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强烈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等,又是公有制市场经济主体所需要的,前者会影响、激励后者,使整个市场经济的竞争活跃起来。再如,公有制经济内资本与劳动的合作关系,会对非公有制经济内资本与劳动的关系产生正面的影响,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这种优势互补和相互影响,必然提高所有制结构的整体功能效应,无疑对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全社会经济的发展非常有益。
第二,相互支持、相互促进。过去我们认为,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是完全对立、互不相容的。但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二者可以相互支持、相互促进。首先,公有制经济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重新兴起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和宏观环境。这表现在: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几十年的发展所积累起来的基础设施和能源等巨额物质财富为私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物质基础。二是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为国家培养了大量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他们中的不少人离开了公有制经济单位,受雇于私有制经济组织,有的甚至直接成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这表明,公有制经济也为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人才条件。三是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提供的利税在长时期中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使国家能够采取种种优惠政策,支持和促进私有制经济逐步发展起来。四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私有制经济大力发展的体制条件,而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过程中,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承担了主要的改革成本。如果没有国有经济的这种牺牲和贡献,市场经济体制将难以建立,私有制经济的发展也不会如此迅速。其次,私有制经济重新兴起和发展也为公有制经济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这表现在:一是私有制经济的产权安排和市场经济有一种天然的“亲和力”,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二是各种私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使我们可以依靠自己经济体系中新成长起来的经济成分所创造的新增国民收入和就业机会,为公有制经济的改革支付必要的成本,从而避免和减轻社会动荡,实现旧体制向新体制的平稳过渡。三是私有制经济的发展为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发展和改革提供了较为充分的市场竞争环境。四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我国经济存量结构、产业结构、地区经济结构、企业组织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改组。
第三,相互融合、相互渗透。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所有制结构也具有开放性。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要素的流动必然会促进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相互融合与相互渗透。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公有制经济,还是私有制经济,都有多种实现形式,同一种所有制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实现形式,而同一种实现形式也可以为不同的所有制所采用,这就为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相互融合与相互渗透提供了便利条件。例如,合作、联营、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所有制实现形式,既适用公有制经济,也适用于私有制经济。当它们采用这些实现形式时,就会出现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局面。改革开放中,出现了大量混合所有制经济,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就是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产物。
第四,相互转化。在一定条件下,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还可以相互转化。在中国转轨时期所有制结构的演进过程中,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就存在着大量相互转化的现象。如在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中,一部分国有小型企业通过改组、改制、租赁、拍卖、兼并等形式而转为非公有制经济。在改革开放中,也有一些个体、私营企业被国有或集体企业收购兼并而转化为公有制经济。随着所有制结构的继续演进,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这种相互转化还会不断发生。在所有制结构的演进中,只要我们始终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承认、允许甚至鼓励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相互转化,是有利于优化我国所有制结构,增强所有制结构的整体功能的。
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上述统一性告诉我们,“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但在看到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统一性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相互对立与相互矛盾。
这是因为,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毕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经济成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非社会主义性质的。正是由于二者性质不同,它们之间便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摩擦与矛盾。例如,公有制经济可能会利用自己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命脉的控制力,在市场竞争中挤压非公有制经济,妨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而非公有制经济也可能会通过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与公有制经济展开不正当竞争,等等。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矛盾和摩擦,是客观存在,我们不能因为只看到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渗透与相互转化而回避二者之间的矛盾。其实,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看待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性质上的差异,如何正确处理由二者性质上的差异所引发的二者之间的矛盾。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矛盾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矛盾,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及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所具有的新特点,注定了它们之间的矛盾不是不可调和的。通过加快经济转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的监管,它们之间的矛盾基本上是能够得以解决的。因此,二者的矛盾不必采用限制其中一方的办法来解决。不管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性质上有何不同,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它们的地位是平等的,二者都应受到公平的对待。
综上所述,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既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又相互对立、相互矛盾。否定或夸大其中任何一方都是错误的,都是不利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利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在充分肯定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统一性的同时,敢于正视二者的矛盾,并积极寻求解决矛盾的方法,这才是我们应有的态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推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