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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追究

一、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也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需遵守的义务。

违约行为包括各种不同的类型,首先可以分为两大类:其一,预期违约,即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其二,实际违约,即履行期到来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其中,实际违约又包括拒绝履行合同、迟延履行合同、不适当履行合同、部分履行合同等等。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含义

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是指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性质

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属性,包括财产性、补偿性等。

(1)违约责任基本上是一种财产责任。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向另一方给付一定金钱或财物。

(2)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填补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合同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非合同当事人间一般不发生违约责任的请求与承担问题。

(4)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

三、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般认为是《合同法》总则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同时,分则第180、191条等仍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我国合同法确立的归责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严格责任为基础,以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过错责任为补充,也就是说,除非合同法分则有具体规定,否则应采用严格责任。建设工程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适用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严格责任原则,过错不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只要有违约行为一个条件就可认定违约责任。据此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有违约行为,二是无免责事由。即有违约行为,无免责事由,则承担违约责任;有违约行为,有免责事由,则不承担违约责任。

1.有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也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又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需遵守的义务。

2.无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免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定或约定原因和理由。免责事由有法定免责事由与约定免责事由两种。法定免责事由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详见后述;约定免责事由则是由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免责条款是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违约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必须由当事人明确订入合同并成为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不允许采用默示方式作出或者事后推定;免责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虽然订入合同,要实际发生免责效果,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方产生免责效力。

不可抗力是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下唯一的法定免责事由。《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就其类型大致有3种:一是自然事件,如特大洪水及其他自然灾害事件;二是政府行为,主要是政策和法律的改变;三是社会异常事件,如发生战争、社会****等。除上述一般情形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

四、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形式及承担

(1)违约补救措施。违约补救措施是指消除或者减轻违约损害后果的特殊的救济措施。违约救济措施是一项极富弹性的违约救济措施,内容极为宽泛。它既可以表现为对违约后果的消除或减轻,如修理、重作或更换等,又可以是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实现当事人的缔约目的,如供方积极组织货源。

(2)强制实际履行。强制实际履行又称特定履行或标的履行,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以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强制实际履行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目的不在于强调损害的填补,而是强调债权人订约目的的实现,因为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并非总是可以通过损害赔偿得到完全补偿,所以强制实际履行有时更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也称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约应向对方承担的补偿责任。赔偿损失的目的是补偿受害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害,因而从本质上讲,赔偿损失是交换关系在违约责任领域的特殊表现,是违约责任的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

(4)违约金责任。违约金责任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一方违约后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违约金责任主要以约定而产生。违约金具有惩罚与补偿双重性质。当当事人违反合同但未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违约金具有惩罚的性质;如果已经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具有补偿的性质。

五、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1)勘察、设计发包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合同法》第285条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1)发包人变更计划及违约。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的原因一般有3种情况:一是发包人变更计划。如在数量、质量以及工程场所上的变化等,不论发生何种变化,都需要对原勘察、设计的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变化。二是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文件不准确。勘察、设计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发包人所提供的详细、准确的资料。若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则勘察、设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勘察、设计内容不可靠,则需要修改。三是发包人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在勘察、设计工作中,发包人按期提供有关的工作条件是完成工作的重要前提,也是发包人履行合同的行为,发包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办事。

2)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发包人的上述行为会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重新进行勘察、设计,也会造成窝工、停工,或者需要对设计进行修改。如果不是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勘察人、设计人已经完成了勘察、设计任务,按照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了义务,就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都需要重新消耗一定的工作量,这完全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所以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另外,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承包人未开始工作的,则定金不予返还;已进行工作的,且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勘察、设计费50%的费用;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勘察、设计费100%的费用。

(2)勘察人、设计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合同法》第110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80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而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少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建筑法》第52条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装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安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标准。

《建筑法》第56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具有较强的程序性。简单地讲,建设工程先要进行勘察、设计,然后进行工程施工,有的工程还需要委托监理,最后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是整个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工作的开始和基础,勘察人、设计人应按照约定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如果勘察人、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成果质量低劣或者拖延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交,则工程建设便无法进行,并且还会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因此,勘察人、设计人违反合同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勘察、设计成果质量低劣或者勘察人、设计人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而拖延工期的违约责任,应当由勘察人、设计人继续完善其勘察、设计文件,以保证其勘察、设计的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标准。

由于勘察、设计的质量低劣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而拖延工期的,则可能会给发包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如果建筑方和安装人已经按照质量低劣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合格的工程需要返工、改建,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勘察人、设计人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而拖延工期,则会影响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并使发包人支付一定费用和相应的利息,这也是勘察人、设计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对上述情况,勘察人、设计人除应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外,还要减少或者免收勘察费、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合同生效后,勘察人、设计人不履行合同,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对于建筑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建筑法》第73条作了比较全面、具体的规定,即:“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发包人违约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1)发包人违约。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完成自己承担的义务。如果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如下:一是发包人不按时支付监理工程预付款。二是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三是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四是发包人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如发包人应当将施工所在地的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但发包人没有履行这项义务,即构成违约。五是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如发包人应当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开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但实际开通的时间晚于约定或质量低于约定的质量要求,也构成违约。六是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工程师完成的工作,监理工程师没有完成或者没有按照约定完成,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也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监理工程师是代表发包人进行工作的,其行为同约定不符时,视为发包人的违约。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根据监理委托合同或者单位的管理规定追究监理工程师的相应责任。

2)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如下:

一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其目的是补偿因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工程合同的承发包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发包人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是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的目的是补偿承包人的损失,双方也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三是顺延工期。对于因为发包人违约而延误的工期,应当顺延。

四是继续履行。承包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发包人应当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2)承包人违约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1)承包人违约。承包人也应当履行工程合同的约定,完成自己承担的义务。如果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如下:一是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二是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三是承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式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如下:一是赔偿损失。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发包人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二是支付违约金。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当交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三是采取补救措施。对于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返工、修理、更换等补救措施。四是继续履行。如果发包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承包人应当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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