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工程监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工程监理人员既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筑工程实施监督,同时又应依法履行职责,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因此,对工程监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1)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这既是工程监理人员的权利,又是其应当履行的职责。实行工程监理就是通过制约和监督,使工程施工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达到控制质量、工期和投资的目的。在监督过程中,工程监理人员必须有要求改正的权利;同时,及时发现施工中的问题也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应该发现问题而没有发现,应该提出改正而没有提出,工程监理人员就是失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这既是工程监理人员的权利,也是其应履行的义务。上款规定的要求是由工程监理人员直接向建筑施工企业提出,而本款规定的要求则须经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
为了保证工程监理人员能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建设单位应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工程监理人员以下具体实施权:向承包单位提出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建议权;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经建设单位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订权等。
工程监理单位有关安全、质量方面的法律责任参见本书第四章、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