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建设行为主体的含义
工程建设行为主体泛指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各方的项目管理组织,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组织,也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代建单位、项目管理(PM)单位等参建方的项目管理组织。由于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建设的投资者与组织者,建设单位所确定的项目实施模式对参建各方的项目管理组织产生重大影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项目管理组织构架要科学合理,即组织构架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能顺畅运行集约化的工作流程。具体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参建各方项目管理组织自身内部构架应科学合理;二是指同一工程项目参建各方所形成的项目团队的整体构架也应科学合理。
质量目标和责任的明确是高效工作的前提。项目管理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是高效工作的基础,而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执业资格则是其职业素质的基本保证。所以,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均应符合建筑许可的法律规定。
在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各个不同阶段将有不相同的管理需求,因此项目管理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但这种调整应以不影响组织机构的稳定为前提。
项目管理组织的高效运行和工程项目的成功实施,有赖于参建各方围绕工程建设的共同目标相互和谐配合及顺畅流通。各工程建设行为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咨询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等应在公正、公平的原则下通过有效的合同关系合理分解项目目标、分担项目责任、分享项目利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作为工程项目的发起者、投资者和组织者——建设单位的项目组织在参建各方的项目管理组织中发挥其核心作用。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包括: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建设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活动,从业单位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资质等级反映了企业从事某项工作的资格和能力,是国家对建设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必须符合严格的资质条件。
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这样做不利于科学地组织流水施工,也不便分清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质量责任,还容易滋生腐败,因此,肢解发包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严令禁止的行为。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同时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3)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的干预。
1)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实际工作中,不少建设单位一味强调降低成本,迫使投标方互相压价,最终承包单位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中标。而中标单位在承包工程后,为了减少开支,降低成本,不得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势必影响工程质量。
合理工期是指在正常建设条件下,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和管理方法,以现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期定额为基础,结合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工期。建设单位不能为了早日发挥项目的效益,迫使承包单位赶工期。实际上,盲目赶工期,简化程序,不按规程操作,导致建设项目出问题的情况很多,对此,我们应将眼光放远,谨慎对待。
2)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性要求,违反了这类标准,必然会给工程带来重大质量隐患。
3)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4)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是设计文件的重要内容,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安排材料、设备订货和非标准设备制作,进行施工、安装和工程验收等工作的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完成,建设工程最终所要达到的质量,尤其是地基基础和结构的安全性就有了约束,因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展开审查,既是对设计单位的成果进行质量控制,也能纠正参与建设活动各方的不规范行为,而且审查是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之后,交付施工之前进行,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避免损失,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
(5)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6)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3)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
4)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5)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6)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等。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上述文件和资料后,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签发监督通知书。该程序是法定程序,不办理监督手续将不签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
(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对建筑工程进行必要的装修作业,是满足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美观的重要施工活动。但有一些装修工程,为了满足特定的使用目的,要对结构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改动。对于这类装修工程的施工,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随意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变动和装修,并且又是在没有设计方案的前提下,擅自施工,则必将给工程带来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情况、结构形式等比较熟悉,一般情况下应委托其进行该建设工程的装修设计。在难以委托原设计单位的情况下,应委托与原设计单位有同等或更高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
(8)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竣工验收的条件、依据及备案手续均有明文规定。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此外,建设单位若是房屋建设开发公司,除承担一般建设单位的有关责任、义务外,还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开发工程的质量管理;其开发经营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其出售的房屋应符合使用要求,并应提供有关使用、保养和维修的说明,如发生质量问题,应在保修期内负责保修。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项目设计是根据项目决策已确定的质量目标和水平,通过工程设计使其具体化。设计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工艺是否先进、经济是否合理、设备是否配套、结构是否安全可靠等,都将决定着工程项目建成后的使用价值和功能。因此,设计阶段是影响工程项目质量的决定性环节。
1.勘察、设计单位的市场准入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对设计文件的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的基础资料,是设计的依据。如果不知道地基承载力则无法进行地基基础设计,否则一旦地基承载力情况发生变化,随之而来基础的尺寸、配筋等都要修改,甚至基础选型也要改变,这将给设计文件增添很多工作量,造成工作的反复,继而影响设计的质量。因此先勘察后设计一直是工程建设的基本做法,也是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
4.所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要求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5.设计文件技术交底的义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又称为技术交底)。技术交底,是在施工开始前,由建设单位召集设计、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开会,首先由设计人员就施工设计图上有关技术问题,向施工技术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代、协商和作出说明。然后,施工技术人员就施工图的一些技术问题向设计人员进行询问、落实解决办法。技术交底会上确定的相关技术问题、处理办法等,应作出详细记录,经有关负责人签字、设计单位盖章后,在施工中执行,与施工图具有同等效力。
6.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义务
工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源于施工单位自身的施工质量,也可能源于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为了能够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正确处理工程质量事故,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四、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是根据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要求,通过施工形成工程实体。这一阶段直接影响工程的最终质量。因此,施工阶段是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是施工单位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设备等综合能力的体现,反映了该施工单位从事某项施工工作的资格和能力,是国家对建筑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手段。
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以其他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与使用本单位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实践中,一些施工单位因自身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项目所要求的资质条件,会采取种种欺骗手段取得发包方的信任,其中包括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手段进行违法承包活动。这些施工单位一旦拿到工程,一般要向出借证书方交纳一大笔管理费,就只有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非法手段赚取利润,这样必然会给工程带来质量隐患。因此,必须明令禁止这种行为。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所谓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转包的特点是转包人只从受转包方收取管理费,而不对工程进行施工和管理。所谓违法分包,主要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如违反合同约定,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擅自分包工程;将主体工程的施工分包给他人;分包单位再分包等。
(2)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无论质量问题是由总承包单位造成的,还是由分包单位造成的,均由总承包单位负全面的质量责任。另外,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依据这种责任,对于分包工程发生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或其他受害者既可以向分包单位请求赔偿全部损失,也可以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全部损失。在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依照法律及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单位追偿。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设计图纸是建筑设计单位根据工程在功能、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所做出的设计工作的最终结果,其中的施工图是对建筑物、设备、管线等工程对象的尺寸、布置、选用材料、构造、相互关系、施工及安装质量要求的详细图纸和说明,是指导施工的直接依据。进行建筑工程的各项施工活动,都必须按照相应的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
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施工单位除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外,还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技术标准包括对各项施工的施工准备、施工操作工艺流程和应达到的质量要求的规定,是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每一项施工操作的技术依据。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施工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
3)施工单位不得偷工减料。偷工,是指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规定的施工操作工艺流程进行施工作业,擅自减少工作量的行为。减料,是指在工程施工中违反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的规定,擅自减少建筑用料的数量和降低用料质量的行为。从现实情况看,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的行为,是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低下,以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对该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4)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是保证工程实现设计意图的前提,也是明确划分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前提。施工过程中,如果施工单位不按图纸施工或者不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其直接后果往往是违反原设计意图,影响工程质量,有的还可能给工程结构安全留下隐患。其间接后果是在原设计有缺陷或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下,由于施工单位擅自修改了设计,混淆了设计、施工单位各自应负的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文件的差错,应当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质量问题。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商品混凝土检验制度,是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内容。施工中要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工作要按规定的范围和要求进行,按现行的标准、规定的数量、频率、取样方法进行检验。检验的结果要按规定的格式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有关专业人员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将其使用在工程上的,要追究批准使用人的责任。
(5)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控制工程总体或相应部位的施工质量,一般要依据有关技术标准,用特定的方法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构件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检验或试验,并根据其结果来判断其所代表部位的质量。这是控制和判断工程质量所采取的重要技术措施。试块和试件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是保证这一措施有效的前提条件。为此,建设工程施工检测,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下取样,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见证取样可以保证取样的方法、数量、频率、规格等符合标准的要求,防止假试块、假试件和假试验报告的出现。
检测单位的资质,是保证试块、试件检测、试验质量的前提条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是指必须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和有关部门质量认证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事建筑材料和制品等试验工作的施工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对外服务的工程实验室以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均应按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证书。
(6)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五、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