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国际上又称为法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或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收入,减去必要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即纯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或者说是对企业或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据统计,在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水平方面,从1986~1998年,几乎所有工业化国家的降低幅度通常在10个百分点甚至更多。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率水平介于30%~40%之间。这种由于所得税税率的降低导致的世界范围内的所得税税率水平的趋同,反映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融合,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反映。
形成经济全球化的基础是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扩大,而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扩大导致跨国所得的日益增多。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两种税收管辖权,所以跨国所得成为各国税收管辖权行使的交叉点。因为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跨国所得,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的双重征收必然导致纳税人承受的税负过重,即国际重复征税。重复征税严重阻碍了资本在国家之间的流动,并影响各国经济的发展。国际组织着眼于促进未来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通过制定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来协调国家间的所得税征收矛盾,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以上是关于企业所得税在国际上的一个概况,而我国的企业所得是1958年建立的独立税种,定名为工商所得税,纳税人主要是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改革开放后,在1983年和1984年对国有企业进行了两步利改税,即把国有企业上交利润改为上缴所得税,并于1984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1985年,发布了只适用于集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又于1988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至此,我国在90年代完成了按所有制性质设置企业所得税的税制改革任务。内资企业这“三税”由于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税收负担不统一,不公平,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将三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为企业所得税,并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同时,在改革开放后,大量外资涌入我国,从维护国家权益出发,我国分别于1980年、1981年先后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1991年4月将其合并统一为一个税种,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并于199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分为两种:一种是适用于涉外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另一种是适用于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将来的发展趋势是两税合并,为中外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创造一个平等的税收环境。
现在,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所得收入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