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人员根据“出货单”会计联、发票,制作传票登入客户应收账款明细账。
(2)“出货单”客户联经客户签收,签收联由公司会计单位保管,交由业务人员按时收款。
(3)每月(或每周期)结账一次,由会计单位提供“客户应收账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给予业务单位,以利收款。
(4)业务单位应依据会计单位所提供的当月的“应收账款明细表”,向客户催收款项;凡因“销货退回”及“销货折让”所发生的应收账款减少,须经主管核准。
(5)业务人员收回现金,应于当日或次日上班时如数交会计部出纳人员入账,若有延迟缴回或调换票据缴回者,均依挪用公款处理;缴回票据的发票人若与统一发票抬头不同,应经同一抬头客户正式背书,否则应由收款人亲自在票据上背书,并注明客户名称备查,若经查明该票据非客户所付,即视同“挪用公款”处理。
(6)业务人员依“应收账款明细表”,收取客户款项(现金或票据),回公司填写“收款通知单”,连同所收款项一并交给会计单位(出纳)签收,一联连同凭证给予业务人员。
(7)账款收回时,会计单位应即将其填入当天“出纳日报表”的“本日收款明细表”栏中,并过入“客户应收账款明细表”中,凭此销账及备查。
(8)业务主管除督促加强“客户应收账款明细表”的催收外,应核对应收未收款之“客户联”与“应收账款明细表”二者是否相符。一旦不符合,立即追查原因。
(9)会计单位为加强催收应收账款,应每月编制“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并将超过60天尚未收者,列表注明债务人、金额,该表单交由业务单位加以催收,业务主管注明迟滞原因,交由总经理室财务组评估单位绩效。
(10)会计部门针对迟延未收的“应收账款”,凡超过规定期限60天未收回者,除列表通知业务单位继续催收,应通知法律部门采取必要行动,并呈报总经理财务组。
(11)会计单位应核对应收账款明细账、总分类账及有关凭证是否相符;不定期向债务人函证应收账款余额。
(12)迟滞收回的应收账款,若欲列为“呆账”加以冲销,须经主管核准。
(13)业务部至迟应于出货日起60日内收款。如超过上列期限者,会计部门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知各业务部门主管,将其视同呆账处理,并自奖金中扣除,待收回票据后,再行冲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