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票及其适用范围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实际上是存款人开出的付款通知。
现金支票是开户单位用于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凭证;转账支票是用于同城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或其他款项往来的结算凭证。现金支票既可用于向银行提取现金,又可以办理转账;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结算,而不能用于提取现金;普通支票既可以用来支付现金,亦可用来转账。
我国一直采用的是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没有普通支票,但票据法为了方便当事人,借鉴国外的方法经验,规定了普通支票的形式。
支票结算仅限于同城或指定票据交换地区内使用,可用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以及其他款项结算。凡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经开户银行同意,均可使用支票结算。
2.支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1)支票一律记名。
签发的支票必须注明收款人的名称,并只准收款人或签发人向银行办理转账或提取现金。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2)支票的有效期为5天。
支票有效期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背书转让地区的转账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过期支票银行不予受理,支票自行作废。
(3)支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
起点以下的款项结算一般不使用支票,但缴纳公用事业费,缴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建房公积金等,可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
(4)支票的签发规范。
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支票上各项内容要填写齐全,内容要真实,字迹要清晰,数字要标准,大小写金额要一致。支票大小写金额、签发日期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签章之一证明。
签发人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否则,银行除退票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另收2%的赔偿金给收款人。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的,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
3.支票结算的程序
(1)现金支票结算程序。
开户单位用现金支票提取现金时,由本单位会计人员签发现金支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开户单位用现金支票向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现金时,由付款单位会计人员签发现金支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和注明收款人后交收款人,收款人持现金支票到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并按照银行的要求交验有关证件。
(2)转账支票结算程序。
付款人按应支付的款项签发转账支票后交收款人,凭支票存根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借记对应账户。收款人审查无误后,填写一式两联进账单连同支票一并送交本单位开户银行,经银行审查无误后,在进账单回单上加盖银行印章,退回收款人,作为收款人入账的凭据,收款人据此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对应账户。另一联和支票银行留存,作为划转款项和记账凭据。
4.支票结算应注意哪些问题
(1)存款人向开户银行领取支票时,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章,经银行核对印鉴相符后,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发给空白支票,并在支票登记簿上注明领用日期、存款人名称、支票起止号码,以备查对。
银行出售支票,每个账户只准一次一本,业务量大的可以适当放宽。出售时应在每张支票上加盖本行行名和存款人账号。
单位撤销、合并结清账户时,应将剩余的空白支票填写一式两联清单,全部交回银行注销。清单一联由银行盖章后退交收款人,一联作清户传票附件。
(2)要严格控制携带空白支票外出采购。对事先不能确定采购物资单价、金额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将填明收款人名称和签发日期、明确了款项用途和款项限额的支票交采购人员,使用支票人员回单位后必须及时向财务部门结算。
(3)支票应由财会人员或使用人员签发,不得将支票交给收款人代为签发。支票存根要同其他会计凭证一样妥善保管。
(4)收款人在接受付款人交来的支票时,应注意审核以下内容:支票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是否确为本收款人;支票签发人及其开户银行的属地是否在本结算区;支票签发日期是否在付款期内;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连续,有无“不准转让”字样;支票是否按规定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大小写金额、签发日期和收款人名称有无更改;其他内容更改后是否加盖印鉴证明;签发人盖章是否齐全等。
(5)对持支票前来购货的购货人必须核对身份,查验有关证件。为了防止发生诈骗、冒领或收受空头支票,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接受支票时,可检查持票人的身份证,摘要身份证号码并问明联系电话等。按常规应将受理的支票及时送存银行,待银行将款项收妥并存入本单位账户后再行发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