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神宗即位时二十岁,年轻而富有朝气,想干一番大事业。
1068年四月,宋神宗召王安石入对,商讨政事,王安石力陈富国强兵之术,提出变法理财的主张,而这主张正与宋神宗愿望相同。于是君臣决定实行变法。
王安石变法,从一开始,就受到保守派的猛烈攻击和反对。参知政事唐介为变法一事数与王安石争辩,宋神宗支持王安石,使唐介不胜其愤,竟背上长疮而死去。御史吕诲上书弹劾王安石,宋神宗不听,出吕诲知邓州;青苗法刚一颁布,宰相富弼即称病辞职,出判毫州翰林学士司马光公开出来反对青苗法,与吕惠卿在宋神宗面前辩论;开封府推官苏轼上七千余言的长篇奏疏,激烈反对变法;翰林学士范镇,右正言李常、孙觉等也上书职责青苗法;旧相韩琦出判大名府,上书全面攻击青苗法,曾公亮、陈升之等人也都附和,宋神宗动摇了,说:“琦真忠臣,虽在外不忘王室。朕始谓(青苗法)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王安石据理反驳,并称病不出,奏请罢职。王安石请退,司马光又乘机进攻,在王安石与司马光的激烈斗争中,宋神宗一度动摇后,仍不能不用王安石,以贯彻他变法的主张,王安石继续执政,更加坚决地推行新法。
以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和司马光为首的保守派的斗争,不仅在于新法的内容和实施,更重要的还在于政治、思想方面。司马光等对王安石的主要指责,是“背儒崇法”。王安石旗帜鲜明地作出回答。一方面是对儒家经典作出新解,说明变法有据,主要是依托《周礼》(相传为周公所作)。另一方面是引述法家学说,公然申明承袭商鞅。保守派又攻击王安石不守“祖宗法度”,王安石开始执政,就对宋神宗说:“变风俗,立法度,今之所急。”保守派的攻击恰好从反面说明了王安石的勇于革新的精神。司马光写信给王安石,攻击王安石变法是“侵官、生事、征利、拒谏”,致使“天下怨谤”。王安石写了《答司马谏议书》,逐条批驳司马光诬加的四大罪状。并进一步明确指出:”至于怨诽之多,早在事前我就知道会如此,人们习于苟且不是一天了,士大夫多以不恤国事,同于流俗,自媚于众算好。皇帝要想改变这些,我就不管敌手的多少,要出力来抵抗,世俗之众哪能不气势汹汹地毁谤呢?“王安石还公开发表他的”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的大无畏的论点,表明了他变法的决心。
1070年,宋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宰相,王安石掌握了政府的大权。保守派官僚被击败,相继离开朝廷,司马光出知永兴军,次年又辞官回洛阳,苏轼出任杭州通判,后又转知密、徐、湖三州。苏轼弟苏辙曾任条理司检详文字,后与王安石、吕惠卿不合,变成保守派,也出为河南府推官。此外,保守派官员郑獬、王拱辰、钱公辅、范纯仁、范镇、吕公著、赵抃、程颢、张戬、李常、吕公弼、刘庠、曾公亮、陈升之等都遭到贬黜。
王安石战胜保守派,变法形成高潮。但是,保守派的进攻始终没有停止。当时,曹皇太后、高太后和向后都是新法的反对派,直接影响着宋神宗的政治立场。朝廷中,枢密使文彦博是保守派的政治代表。司马光虽然退居洛阳,写作《资治通鉴》一书,并说绝口不论政事。但是,他并没有停止政治活动,保守派官员往来其间,程颢、程颐兄弟更是以洛阳为基地,大肆讲授和传播他们的理学。在理论上反对变法运动。保守派对王安石的攻击,无所不用其极。华州山崩,他们归咎于新法的实行。王安石反驳说:“华山山崩,不知天意为何,天意不可知。人们所为,也不必合天意。”天上出现彗星,又成为保守派攻击新法的一个借口。王安石反驳说:“天文之变无穷,人事之变不止,上下傅会,岂能没有偶合,此其所以不足信。”变法以后的几年中,连年大旱不雨,受灾地区的农民被迫流亡。保守派又以此为借口,纷纷指责变法触动了天怒。王安石反驳说:”旱由安石所致,去安石,十日不雨,即乞斩臣宣德门外,以正欺君之罪。”宋神宗动摇了。
神宗的政治目标是希望通过变法富国强兵的,但他一怕得罪两宫太后,二怕出乱子。当“人情咨怨”、朝议汹汹,变法碰到较大阻力时,他就退却了。他要调整政策,相对平衡地对待要求变法的新党和主张守旧的旧党两股势力。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给自己留有余地;一方面则仍然体现了自宋太祖起就有的“异论相搅”的传统家法。其实,在神宗全力支持王安石变法的时候,就注意抚慰旧党中罢退的元老重臣,以示恩眷。韩琦罢退河北,上疏反对青苗法,神宗虽然最终没有接受,但一开始仍夸奖曰:“琦真忠臣,虽在外,不忘王室。”熙宁七年八月,则特遣宦官李宪往相州赐韩琦诏书和汤药。熙宁六年(1073年)文彦博罢枢密使,便诏与其子孙推恩,特表恩宠。元丰三年(1080年)文彦博朝觐,神宗“赐宴琼林苑,两遣中谒者遗诗祖道,当世荣之”。王安石第二次罢相后,神宗任用貌似“中立无与”,实际上则为守旧势力的吴充为相。又先后重新起用曾被罢退降职的旧派人物吕公著、冯京、孙固等,以平衡新派、旧派的力量。
在政治上神宗还是勉力维持新政局面的。在王安石第一次罢相后,守旧势力以为时事将有大变。神宗却明确下诏说明新法“间有未安,考察修完,期底至当。士大夫其务奉承之,以称朕意。无或狃于故常,以戾吾法。敢有弗率,必罚而不赦”。王安石第二次罢相后,终神宗朝,除方田法罢废及部分新法条文被稍作调整外,新法基本上得以贯彻执行。神宗对在外地任职的王安石也多有关照,如熙宁十年(1077年)以王安石为集禧观使;元丰元年(1078年)以王安石为尚书左仆射、舒国公、集禧观使;元丰三年改制,则以王安石为特进,改封荆国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