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我国国民经济实现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农业战胜了部分地区严重的自然灾害:进出口贸易拓展、投资环境改善,外汇储备突破1000亿美元:国民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10%,而物价涨幅却由上年的148%降至65%左右:以治理通货膨胀为首要任务的宏观调控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实现了"软着陆"。
反腐败工作继续向纵深发展,一批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得到查处;加强理论学习,提高党员干部素质被提上议事日程;中央强调领导干部一定要讲政治。强调在全党首先是领导干部中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这一年,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的进展。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展开,徐虎、李素丽、昊天祥等一批先进人物的时代精神得到弘扬,社会服务承诺制在各行各业悄然兴起;全国范围内的"严打"成效显著。社会治安状况有所好转。
促进祖国统一大业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一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于年初成立,并于年底选举产生了特区首任行政长官,为香港的平稳过渡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以李登辉为首的台湾当局逆历史潮流而动,大肆鼓吹台独论调,使两岸关系处于紧张状态。3月,我人民解放军在东海南海举行军事演习,表明了捍卫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坚强决心。
外交工作也取得新成绩。西方反华势力借人权问题干涉中国内政的图谋被粉碎;中国与亚非国家的友好关系进一步发展;中俄联合声明及中、俄、哈、吉、塔五国签订《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更表明了中国是世界和平与稳定的重要力量。
年是我国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第一年,各项工作由此晨开并取得一定成绩。
中纪委六次全会在北京举行
1月24日至27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的主题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回顾总结1995年反腐败斗争情况,研究部署1996年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把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引向深入。
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出席了这次全会。他在讲话中指出,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健康发展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要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江泽民在讲话中特别强调了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的问题,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能不能成功地解决党内监督问题,尤其是对高中级干部的监督问题,是加强党的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他要求重点抓好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强化领导集体内部的监督作用;要把党组织的严格监督和党员干部的认真自律结合起来,把注重制度建设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要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江泽民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廉洁自律,要求各级党委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队伍的作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开展。
全会回顾总结了1995年反腐败斗争的情况,认为在1995年,反腐败三项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有新的进展。对领导干部乘坐超标准小汽车和用公款"吃喝玩乐"问题进行了专项治理。查办案件工作有新的突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全国法院系统审结的经济犯罪案件,与上年比较都有上升,特别是中央及时正确地处理了王宝森的经济犯罪和陈希同的严重错误,对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起了重大推动作用。纠风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通过集中治理,公路乱收费、乱罚款现象明显减少,清理中小学校乱收费取得一定成绩,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有所控制,清理"小金库"工作也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也应看到,反腐败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领导干部对反腐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自律意识不强,工作力度不够;一些腐败现象还在发展,有些不正之风纠而复生等。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还很艰巨。
全会指出,1996年反腐败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反腐败三项工作的格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强化党内监督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引向深入,保证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1996年经济工作方针和任务落到实处,为"九五"计划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为了达到上述要求,全会对1996年的反腐倡廉工作作了具体部署,主要包括:第一,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三项工作:一是从加强财务管理人手,继续落实制止用公款"吃喝玩乐"的规定。二是规范领导干部配车工作,并使清理下来的违规超标小汽车全部得到合理使用。三是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等方面存在的以权谋私问题。全会特别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在遵守政治纪律和廉洁自律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要求他们既要维护中央权威,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又要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保持思想道德的纯洁性。第二,全会要求继续加大办案力度,突破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集中力量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骗税、套汇、走私、贪赃枉法以及失职渎职和虚报浮夸的案件。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加强对查处大案要案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第三,纠风工作要继续把治理公路"三乱"(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中小学校乱收费和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作为重点,要认真清理"小金库",严肃处理公款私存、挥霍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
全会强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内监督机制。为了进一步发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对省(部)级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作用,经党中央批准,在坚持现行领导体制的前提下,重申和建立以下五项制度:(1)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选派部级干部到地方和部门巡视,了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廉政情况,直接报告中央纪委,中央纪委及时报告党中央。(2)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需要立案检查的,按有关规定报批。(3)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接到对同级党委(党组)成员的检举和控告,必须在报告上级党委(党组)的同时,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任何人无权扣压。(4)凡属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党的组织部门在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纪委(纪检组)的意见。(5)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兼职、调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意。
全会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健全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机制,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群众观念,为党和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要逐步健全防范领导干部滥用职权的监督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党性强、业务精、作风好的有战斗力的队伍。
全会对于1996年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作了具体部署,重申了政策,健全了制度,提出了目标,对于在实施"九五"计划的第一年中坚决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统一思想,扎实深人地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成立
1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在北京宣告成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出席成立大会并向筹委会全体委员颁发了任命书。党和国家领导人江泽民、李鹏、乔石、李瑞环、刘华清、胡锦涛、荣毅仁会见了出席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成立大会的筹委会全体委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是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设立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落实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具体事宜。1月26日至2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讨论通过了筹备委员会工作规则,确定了筹委会设立推选委员会小组、第一任行政长官小组、临时立法会小组、法律小组、经济小组、庆祝活动小组等六个工作小组,并确定了各组的组成。会议指出,筹备委员会的成立是一件具有历史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准备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筹备委员会将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我国政府对香港的一系列政策,以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为依据,坚持"以我为主"、"面向港人,依靠港人"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见,认真做好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项有关工作。
月23日至2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推选委员会小组、第一任行政长官小组、临时立法会小组、法律小组和庆祝活动小组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讨论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指出由于英国方面破坏了中英双方达成的协议,致使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议员经确认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的过渡安排不能实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不可能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及时产生的情况下,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是确保香港平稳过渡和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有效运作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会议指出,香港居民的国籍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并且为香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应当根据我国国籍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结合香港历史和现实情况,对我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作出相应安排。为此,会议通过了《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出解释的建议》。会议还讨论通过了《关于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香港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和《关于成立香港各界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活动委员会的决定》。
月24日至2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珠海举行。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推选委员会产生办法的原则设想的决议》,认为推选委员会小组提出的关于推选委员会产生办法的原则设想吸纳了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见,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规定,为制订推选委员会具体产生办法奠定了良好基础。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建立香港回归祖国纪念碑的决议》和《关于教科书问题的决议》。
月9日至1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认为这个办法是在广泛咨询香港各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其所规定的推选委员会委员报名和提名方式、候选人名单形成过程以及差额选举的办法等,都体现了民主、开放、公正、合理的原则,希望广大港人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热情参与推选委员会委员的报名、提名等活动。会议还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指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具体实施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界定问题,关系到香港居民的切身利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筹组工作,上述意见根据中国国籍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对1997年7月1日以后香港居民的居留权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有利于保持香港社会的稳定和平稳过渡。会议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月4日至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产生办法》,认为这两个文件是关系到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的两份重要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以及筹委会的有关决定,是切实可行的。会议认为,推选委员会的报名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会议期间,委员们根据个人的意愿,从5789名报名人当中各自提出了推选委员会委员的建议人选。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将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不少于百分之二十差额的候选人名单,并在适当时候予以公布。会议决定将于下次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推选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