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仁宣时期,皇室、勋戚和宦官倚恃特权大肆掠夺土地,建立庄园,官僚地主也疯狂兼并土地,而上述这些集中占有土地者又通过各种手段免除了赋税负担,政府的税田总额日益减少,而政府的赋税总额却不能因此大打折扣,这样一来,被皇室、勋戚、宦官、地主等占有的土地应缴纳的赋税就转嫁到了百姓身上,因此,百姓的赋税负担比明初大大加重了。明朝征收折色银的做法也加重了农民的负担,本来,赋税缴纳银子,可免除缴纳“本色”的运输之苦,而且可以使一部分农民从对土地的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问题就在于政府在本色和折色的折算比率上设法加重了对农民的剥削。乡绅、豪强还用“飞洒”、“诡寄”、“包纳”等手段逃避政府分派的赋税。“飞洒”就是地主把自己应该缴纳的赋税分派到在籍的农民身上;“诡寄”就是地主将自己的土地假托于逃户、绝户的名下;“包纳”就是地主虽然买了农民的土地,但是这部分土地应该缴纳的赋税仍由出卖土地者承担,这些做法又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在土地兼并中失去土地的农民只好向地主租种土地,沦为佃农,地主对佃农的地租剥削也日益加重。
此外,还有日益繁重的徭役。
在如此苛重的赋税之下,百姓的生活越来越困苦。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北直隶等地“佣丐衣食以度日,父母妻子啼饥号寒者十有八九”。山西平定、岢岚、朔、代等州,寿阳、静乐、灵丘等县百姓,“往往车载幼小男女,牵扶瞽疾老赢,采野菜、煮榆皮而食,百十为群”。于谦的奏章和作品中对山西、河南两省百姓沉重的赋税负担以及由此造成的困苦也多有描述,如《村舍耕夫》:“倚门皓首老耕夫,辛苦年年叹未苏。椿木运来桑柘尽,民丁抽后子孙无。典余田宅因供役,卖余鸡豚为了逋。安得岁丰输赋早,免教俗吏横催租。”再如《路旁老叟》:“路旁遗老亦堪悲,问者仓皇只泪垂。恒产卖余无业次,比邻逃尽少亲知。”
于谦首先要做的是让那些被赋税压得喘不过气来的百姓能够得到喘息,轻税养民是他竭尽全力在山西、河南推行的做法。
宣德五年(1430)和宣德六年(1431),于谦上任伊始,黄河丝毫不给这个新上任的巡抚面子,不顾念他的爱民之心,连续两年肆虐泛滥,河南开封府所属的祥符、中牟、阳武、通许、荥泽、尉氏、原武、陈留等八个县的民居、土地和庄稼几乎悉数淹没在洪水之中,百姓被迫踏上了流亡之路,于是流民骤增。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朝廷仍然坚持照收税粮,那么无疑是将他们逼上了绝路。于谦走遍这些受灾区域,统计受灾的民户和田地,上报朝廷,又请求朝廷减免税粮,朝廷最终同意将河南省受灾地区的一半秋粮折收布绢(明朝的赋税征收基本上沿用唐宋以来的两税法,田赋分夏税、秋粮两次缴纳)。
宣德七年(1432)山西省太原府、平阳府、汾州及沁州等处遭遇霜灾,过早降临的寒霜使得秋田颗粒无收,于谦向朝廷陈述后,朝廷理解了于谦对百姓的忧念,停征了上述州府之粮草。
六月,于谦又上疏朝廷,开封府所属祥府、中牟、尉氏、扶沟、大康、通许、阳武、夏邑等县因为上一年黄河决堤,五千余顷农田被淹没,他请求朝廷免去上述八县该纳秋粮五万六千余石,马草七万六千余束,以苏民力。
宣德十年(1435)三月,于谦以河南连年灾害,百姓困窘艰食,奏请朝廷将营建山陵起取河南民夫一万七千余人削减一半。朝廷遂免去河南一万七千人营建山陵之劳役。
同年六月,河南彰德等府逃民复业者达五万余户,而有司不顾民情,追收他们历年所欠税粮,致使民不聊生。于谦将此奏明朝廷,朝廷下诏悉免逃民复业者所欠税粮。
七月,朝廷在得悉山西灾情后,下诏免除山西一半夏税。
接着,于谦又上奏陈述山西、河南各处逃民虽已招抚回还,但多系家道艰难、粮差无力者,请求蠲免税粮一年,差役两年,以后税粮只分送附近官仓,纳差役比现在人口减半。朝廷对于谦所奏全部予以采纳。
十月,于谦奏准山西都司并行都司操备官马每匹日支豆四升,官军自备驴匹日支一升,费用浩繁,百姓不堪重负,请求减免费用,官马日支三升,驴匹不支,以苏民困。
正统元年(1436),朝廷从于谦所奏,裁革各处既五军卫又不当冲要而设置的仓局及每年收粮不足五千石、收钞不及五万贯之课司局,以免烦扰百姓,且减职役俸禄。
正统二年(1437)四月,河南开封、彰德等五府所属州县自上年闰六月以来天雨连绵,河水泛滥,淹没田地,于谦奏请免受灾田地粮草。朝廷收到于谦奏章后随即免除了河南受灾地区的田粮。
次月,于谦奏明河南诸处连年遭遇蝗虫水旱等灾害,请朝廷暂且停征税粮丝绢,获允。
十一月,于谦陈述河南所辖各府州县先是春旱伤麦,五月以来又河水泛滥,田禾尽损,颗粒无收,朝廷命于谦等前往各府州县,核实受灾田亩,查明确系缺粮民户,免去税粮。
正统三年(1438)二月,于谦奉命督同巡按监察御史等官视察河南开封等七府所属州县遭水灾的情况,查明淹没田地总数为七万余顷,并奏准朝廷免粮七十六万三千余石,免草九十七万五千余束。
三月,于谦奏请免去河南开封等七府所属受灾州县之税粮。六月,经于谦奏请,朝廷蠲免河南受灾州县两年食盐。
正统四年(1439),由于山西百姓饥饿困窘,于谦奏准将应纳夏税当半纳米、半折布。
正统五年(1440)三月,由于山西百姓所纳折粮金银本已难得,而大同府官员竟然不顾百姓困窘,以金银成色不纯为由,强迫百姓重新煎销,这一蛮横做法既增加了百姓的负担,又耽误了农时,于谦奏准以银一两折米两石、金六钱折银一两收库支用。
同月,山西太原等府部分州县遭遇旱灾,田禾无收,黎民流徙,于谦奏请免山西正统四年夏税和秋税未征之数及正统四年以前拖欠之数,蠲免逃民所欠税粮马草。
十二月,朝廷在了解河南灾情后,下诏免去河南彰德、南阳、开封、卫辉、怀庆等受灾诸府的税粮。
正统六年(1441),于谦在狱中度过了三个月,但在各方的努力下,于谦重新回到了晋豫大地,他没有丝毫惧怕和后悔,继续“为民请命”。他刚刚回到山西,就遇到了必须得罪皇室的事情:晋宪王朱美圭死了,朝廷为之营葬,调拨了四千军夫,派买物料繁多,绘饰房屋过侈。虽然是皇室之事,但是于谦仍然向朝廷陈明山西地瘠民贫,何况正统六年春夏旱蝗,秋月霜旱,田禾薄收,饥窘逃移者众,请求从简营葬晋宪王,军夫减半,物料、房屋当适可而止。诏令房屋仍当藩王旧制,其余悉照于谦所言办理。
正统七年(1442)四月,在于谦的呼吁下,朝廷下令免除山西平阳府所属州县正统六年以旱灾未纳之税粮。同年七月,于谦又以河南水灾、旱灾、蝗灾频仍,请求免去河南该征之租税。又以山西夏麦薄收,奏请朝廷布麦兼收,此议遭到了户部大员的阻挠,但是英宗却诏令全部从于谦所言,并对朝廷大员说要像于谦那样以养民为本。
正统九年(1444)五月,河南、山西遭受旱灾,于谦奏请免征两省的夏税。一个多月后,朝廷减征河南开封、卫辉、南阳、河南、怀庆、彰德等府受灾州县上一年三十万余石的税粮。
正统十年(1445)六月,朝廷免去山西平阳、太原等府的夏税。
七月,于谦上奏朝廷山西平阳府并潞州、汾州、沁州所属地方自入夏以来久旱不雨,庄稼无法入种,收成难期,请将上述地方当年该征布花减免二分,秋粮本色折色亦合减免三分,以缓民力。
正统十一年(1446)四月,由于山西连年旱灾,逃民日增,且多负欠税粮,于谦奏准暂停征收逃民所欠税粮。八月,朝廷从于谦奏,诏免河南开封、卫辉两府被水田地之粮草二分,其余八分准令折钞缴纳,一石粮折钞六十贯,一束草折钞三贯。
正统十二年(1447),为了给上年死去的朱元璋十三子代王朱桂营造陵墓,有司广占田地,费用浩繁。大同总兵官朱冕奏请将原定陵墓占地减半并改饰以黑瓦,于谦支持朱冕,进而奏请朝廷,从今往后诸王及嫔妃死后陵墓皆须从简从省,朝廷同意了朱冕和于谦的请求。
这年五月奏准免去山西、河南受灾地方之税粮,并停免历年拖欠之税粮、马匹各项买办等,以苏民力。
正统间,农民往往被税粮所逼而背井离乡,地方政府竟然用里甲赔纳的手段,将逃亡者的税粮旧额,摊派到没有逃亡的农户头上,这就是祸害百姓的“逋赋”,被摊到“逋赋”的农民不堪重负,也踏上逃亡之路,这种恶性循环造成数额巨大的流民群体。于谦奏请免征流民的“逋赋”,减轻了许多农民的赋税。
明朝自洪武八年(1375)开始发行“大明宝钞”,命民间通行。永乐末年,朝廷无节制地发行“大明宝钞”,致使物价腾涌,民间交易一般用金银铜钱。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竟推翻原来可以以“大明宝钞”纳税的做法,规定百姓纳税要以米和银钱当钞。宣德四年(1429),“大明宝钞”的流通几乎停滞,政府为了盘活“大明宝钞”,一面下令民间交易必须用钞,用银一钱者罚钞千贯;一面在漷县、济南、徐州、淮安、扬州、上新河、浒墅、九江、金沙洲、临清、北新关等地设置钞关,征收船税和货税,让百姓用钞缴税,同时又将商税和门摊税征钞额提高到原先的五倍。而于谦就在“大明宝钞”贬值、政府又欲盘活它的情况下,奏准在山西、河南境内各州县官仓储粮数多的地方,允许百姓用钞五十贯折纳秋粮一石。于谦推行的轻税养民政策让农民广受恩泽。
于谦十分关心百姓疾苦,敢于为民请命,面对无数苦难的百姓,他无法保持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