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主对于土地的使用主要是出租,富农也多兼作收租地主,不愿租进大量土地进行资本主义式的经营,他们乐于土地分割开来,分租给贫苦的农民耕种,征收苛重的地租。这样的土地关系,是地主和富农既不愿自己从事大规模的资本主义的农业生产,又用苛重的剥削使贫农也没有可能改进农业,这就妨碍了农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
摘自李朴《中国土地问题浅说》(1948年3月)光华书店1948年11月出版第13页
本刊所主张,当以次续布,今且无事缕述。但其荦荦数要点,为同人所确信者,愿先揭橥以质诸国人:……同人确信社会生计上之不平等,实为争乱衰弱之原,故主张对于土地及工商业机会,宜力求分配平均之法。
摘自梁启超《〈改造〉发刊词》(1920年9月)《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743页
关于土地分配的观察,不能含糊地囫囵地限于农户;必须进而根据农户的类别来分析。有些人只依照农户所有田地的多少而分别农户,这是完全忽视了其他生产关系,因此不能切实地表示农户的实际的经济地位。单单依照农户的田权而分为自耕农,半自耕农,和佃农,也不是妥当的办法。这是只顾到租佃的关系而没有注意别的条件。实际上一家种很少的自田而必须出外当雇工的自耕农,比起一家租种很多农田而大批地雇工来耕种的佃农,还要贫穷得多。即使按着各户所种农田的多少而区别农户,用经营的范围来确定经营的地位,也未必可靠。农户种田的多少,只表示农业经营的面积。还不能完全表示经营范围的大小。何况经营的范围又不足以决定农户的类别。附带种些菜地,果园,或桑田的人家实际上也许是很大的地主;按着经营范围,岂不要算是贫农吗?同时,一家种十亩自田的农户和一家种十亩租田的农户比较,他们的经营地位显然地很有差异。
摘自陈翰笙《广东的农村生产关系与农村生产力》(1934年1月)《中国农村经济资料》上海黎明书局发行1935年版第429页
土地分配不均,耕地狭窄,其结果是耕作消费增高,生产率锐减,收入短少。又因地租的支付,农民一年的生产量,大部给地主消耗。于是贫者愈贫,稍次者亦陷于贫穷,一年收支有亏无盈。
摘自俞觐如《常熟农村现状调查》《上海大晚报》1934年10月
土地问题即土地之分配问题及利用问题,而包括两问题中所发生之土地行政或土地立法问题在内。两问题之相对重要,因经济发展程序之不同而互有差异,故土地问题之重心或为分配或为利用,二者每起争执,然其相互关系之密切则任何学者亦不能否认之。
摘自方显廷《中国之土地问题与土地政策》(1936年3月)《中国经济研究》长沙商务印书馆印行1938年版第288—289页
只有按人口平均分地,才是最合理、最能走得通,最能获得广大农民的拥护的。为什么呢?因为:第一,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是消灭封建制度的最彻底的方法。在这样方法之下,一切封建特权和超经济的剥削,都失去存在的可能了。第二,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是完全适合农村中基本群众。
摘自许涤新《新民主主义经济论》(1938年6月)南海出版社出版1948年版第29页
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是一种最公平的办法,这种办法,没有厚待任何人,亦没有歧视任何人。……这种办法,不但照顾了敌方人员的家庭,而且防止了解放军家属,人民政府与人民团体中不正确的干部私分好田和多分财产的毛病。这种是一视同仁,大公无私的办法。
摘自许涤新《新民主主义经济论》(1938年6月)南海出版社出版1948年版第30页
根据各地区最近来延安的同志报告……在群众运动深入的地方,基本上解决了或正在解决土地问题。有些地方,运动的结果,甚至实现了“平均土地”所有的人(地主在内)都得了三亩土地。
摘自刘少奇《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1946年5月)《刘少奇选集》人民出版社出版1981年版第377页
第六条:除本法第九条乙项所规定者外,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第七条:土地分配,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但区或县农会得在各乡或等于乡的各行政村之间作某些必要的调剂。在地广人稀地区,为便于耕种起见,得以乡以下的较小单位分配土地。……第十条:土地分配中的若干特殊问题之处理办法,规定如下:(甲)只有一口或两口人的贫苦农民,得由乡村农民大会酌量分给等于两口或三口人的土地。(乙)一般的乡村工人、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但其职业足以经常维持生活费用之全部或大部者,不分土地,或分给部分土地,由乡村农民大会及其委员会酌量处理。(丙)家居乡村的一切人民解放军、民主政府及人民团体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丁)地主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戊)家居乡村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官员、国民党党员及敌方其他人员,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己)汉奸、卖国贼及内战罪犯,其本人不得分给土地及财产。其家庭在乡村,未参与犯罪行为,并愿自己耕种者,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第十一条: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及债约,一律缴销。
摘自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9月)《时论选辑》东北书店印行1948年6月初版第110页
不论是平分土地或调剂土地,不但应注重土地数量的差别,还应注重土地的质量、产量及其位置远近的差别;不但应从农村的一般耕地着眼,还应从公地、荒地、黑地、绝户地等着眼;尤其是非法强占的土地财产,分配不公的土地财产及干部贪污或侵占的果实,更应首先注意解决。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平分方针,才能从多方面设法满足贫雇农的要求,而同时又照顾了中农的利益。在平分或调剂土地中,对于在抽动新富农及中农的土地时必须充分说明现由取得本人同意一点,甚为重要。如果本人不同意,则应向他们让步,不得采取强制办法。
摘自周恩来《老区半老区的土地改革与整党工作》(1948年2月)《周恩来选集》人民出版社出版1980年版第291页
(第三节)解决土地问题的主张和政策
若能将平均地权做到,那么社会革命已成七八分了。推行平均地权之法,当将此主义普及全国,方可无碍。
摘自孙中山《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1912年4月1日)《孙中山全集》第二卷中华书局1982年第320页
我们解决农民的痛苦,归结是要耕者有其田。这个意思,就是要农民得到自己劳动的结果,要这种劳动的结果不令别人夺去了。现在农民自己只能分四成,地主得了六成。政府所抽的捐,都是由农民出的,不是由地主出的。像这种情形,是很不公平的。我们从前没有工夫做发现这种不公平的宣传,这回的宣传是第一次。
摘自孙中山《在农民运动讲习所第一届毕业礼的演说》(1924年8月)《中国近代经济文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87—588页
现在俄国改良农业政治之后,便推翻一般大地主,把全国的田土都分到一般农民,让耕者有其田。耕者有了田,只对于国家纳税,另外便没有地主来收租钱,这是一种最公平的办法。我们现在革命要仿效俄国这种公平办法,也要耕者有其田,才算是彻底的革命;如果耕者没有田地,每年还要纳田租,那还是不彻底的革命。中国人民本来是分作士农工商四种,这四种人中,除农民以外,都是小地主。如果我们没有准备,就仿效俄国的急进办法,把所有的田地马上拿来充公,分给农民,那些小地主一定是起来的反抗的。就是我们革命一时成功,将来那些小地主还免不了再来革命。我们此时实行民生主义,如果马上就要耕者有其田,把地主的田都拿来交到农民,受地的农民固然是可以得到利益,失地的田主便要受损失。但是受损失的地主,现在都是稍为明白事体的人,对于国家大事都很有觉悟,而一般农民全无觉悟;如果地主和农民发生冲突,农民便不能抵抗。我们要免去现在的冲突,要农民将来能抵抗,大家此时便要对农民去宣传,把农民的痛苦讲得很清楚,让一般农民都知道。
摘自孙中山《在农民运动讲习所第一届毕业礼的演说》(1924年8月)《中国近代经济文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85—586页
在这种情形下。“耕地农有”便成了广众的贫农所急切要求的口号。……中国今日的土地问题……有待于中国现代广大的工农阶级依革命的力量以为之完成。
摘自李大钊《土地与农民》(1925年12月)《李大钊传》人民出版社出版1979年版第199页
可是那不确定的平均地权名称,在经济学里,却是一个最简明确切的专名辞。我们若也认不清楚,那是很可笑的,尤其是总理对于平均地权的理想及实施,更是显明确定,不容错解的。简单的说,先总理的意见就是要:(A)地主自报地价。(B)政府得按其所报之价买地或收税。这是总理的平均地权实施步骤,是毫无含糊的意思的。
摘自袁贤能《平均地权的解释》(1933年12月)《中国经济研究》长沙商务印书馆印行1938年版第275页
最后我以为专指出一切的误解,不如不去误解。不过不去指出几种的误解,很难不去误解。现在我想我们都知道总理的平均地权目的,也是要没收不劳而涨的地价,其所用方法,是先令地主自报地价(这一点是总理的供献,Mill以为是要由政府估价的,)此后政府照得所报之价买地及抽税,以达没收不劳而涨之地价的目的。
摘自袁贤能《平均地权的解释》(1933年12月)《中国经济研究》长沙商务印书馆印行1938年版第287页
土地问题为民生的根本问题。如于此问题有适当解决,国民生计自有正当途径可循;人类自相残杀之祸庶几渐为减免。吾党对于解决土地问题之主张,以平均地权四字揭示天下。其精义所在,盖欲使全体人民有使用土地之均等权利与机会,不致为少数人所操纵垄断。如是则土地之利,全体人民得而均之;人民幸福与世界和平之基础,其在斯欤。
摘自吴尚鹰《为中山县土地局地政年刊题词》(1934年)《中国农村经济资料》上海黎明书局发行1935年版第439页
吾党之平均地权政策,其用意为使一般人民有享用土地利益之平等权利,并无撤销私有土地制度之主张。而总理对于平均地权之方法所诏示于吾人,为按照地价征税与耕者有其田两大端。然于土地私有制度之下,如何可以避免土地归少数人所垄断,如何可以使一般人民有享用土地利益之平等权利,并如何可以使耕者有其田,质而言之,于土地私有权存在之范围内,如何可以实现吾党之平均地权政策,此皆为土地法所应有事,可于土地法中求之矣。
摘自吴尚鹰《土地问题与土地法》(1935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第23—24页
土地政策为国家经济政策之一,乃政府为达到某种预定之目标,以政治权力所推行之现在及将来使用土地之计划和方法。其目标以国家整个经济政策之目标为依归,是以土地政策之目标,在共产主义国家为土地使用权之平均分配,而在资本主义国家则为土地所有权之依法占有。前者如苏俄倡行土地国有,推翻地主阶级,将地主之土地,无价没收,再按既定计划,平均分配与农民。此种政策为革命的,激烈的,后者如东欧各国,信奉土地私有,惟鉴于世界大势之所趋,限制私有土地不能超过某种限度,凡大地主逾限之土地,则收归国有而出售与佃农,以期耕者有其田,此种政策为和平的,渐进的。土地政策非但各国不同,即在同一国家,亦因时而异。
摘自方显廷《中国之土地问题与土地政策》(1936年3月)《中国经济研究》长沙商务印书馆印行1938年版第288页
作者不赞成把土地分配问题和农业生产问题分别开来解决(比如天津《益世报》社论的《先谈生产,后谈分配》便是“分别解决”所产生的错误认识),作者认为解决土地问题,一面要使农民得到全部耕作成果;另一方面还要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否则农民就是能够暂时得到土地,不久也会落到人家手里面去。怎样使土地分配问题的解决,同时能够促进农业生产呢?最彻底办法自然是实现土地国有和农民的集体耕作(因为这样可以肃清一切封建残渣,以及资本主义束缚,取得农业生产的最自由的发展前途)。假使这种条件没有充分具备,那末作者认为减租政策也是提高农业生产力的一个比较好的办法。因为实行减租以后,“地主——尤其是富农——感到出租土地收益微薄,就会考虑自己利用土地,佃农也为了负担减轻,能有余力来加工吨肥,甚至扩大经营”。这也是作者赞成减租政策,而不赞成收买土地,创设自耕农场的另一个原因。
摘自张益圃《中国地政学会的土地政策》(1937年5月1日)《中国农村》第三卷第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