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都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并依法制定本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其中的一些条例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这与自治条例的内容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不紧密有较大的关系。自治条例都是人民代表制定出来的,按理来说,应当是代表广大群众的意见,然而,一些自治条例在制定前缺乏广泛深入调研,导致制定出来的法律与群众生活联系不紧密,照抄上位法的条文多,符合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特点的条文少,针对性不强。另外,社区差异决定了其成员需要的多样性,人民代表经过逐级选举产生,这往往造成一些较小社区的集体需要被更大社区的需要被淹没,其需要无法在立法当中体现出来,从而使法律失去了该社区成员的支持。而且法律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群众想用它,可是用不上。还有一些自治条例制定后没能随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的改变而及时修改,村民对它是指望不了的。而新石牌的规则、领导层都是由单级代表产生的,能够直接反映出社区成员的当时需要,并随着需要的改变而修改。国家法律不可能采取单级代表产生的方式,但尽最大的可能反映群众的需求则是有可能的,也是必须的。因此在民族立法当中应尽可能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注意吸收当地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营养,采用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法律规定要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要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二)在普法方面的意义
“石牌大过天”的谚语和新石牌条款在大瑶山之所以能够人人知晓,这与石牌的宣传方式有很大的关系。盘村石牌宣讲(“料话”)的时间、地点和宣讲员都安排得非常的巧妙。时间安排在每年的社日进行,一年有三个社日,那就意味着新石牌每年要进行三次普法教育,频率之高实属罕见。而且,社王祭祀要求每户必须有一个代表参加,因而是村民集会中到会人员最齐的。石牌宣讲的地点安排在社王前,从而使新石牌因借助社王的权威而具有神灵的威慑力量。新石牌的宣讲员是社老,理论上他是村中的绝对权威(过去确实是如此),因为他是村寨的主人,由他代理社王保护村寨平安。因此由他宣讲的新石牌更为村民所信任。通常,石牌的宣讲先由社老向全村户主宣讲,各户主再回家向自己的家人宣讲。新石牌正是特殊的时间、神圣的地点、社区的权威和家庭内部的亲情关系,一层层一次次地渗透到每一个村民的思想里,灵魂里。虽然新石牌的宣传有借助神灵力量的地方,但通过社区权威和家庭内部亲情关系的宣传手段却是值得我们普法教育借鉴的。
石牌的另一个非常有效的宣传手段是将普法贯穿于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也就是前文所说的“吃教育酒”,石牌头人罚请“教育酒”的方式,用活生生的例子告诉人们什么可为而什么不可为,而石牌的影响力和公信力正是在一次次的“教育酒”中得到了巨大的加强。
相比之下,我们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普法宣传就过于呆板的流于形式。例如在有普法任务时,村委会只是在村务公开栏贴出普法的宣传材料,这种宣传方式是不可能收到良好效果的。因为少数民族居住分散,许多村寨到村委员会所在地往返要好几个小时,多数村民一年中未到村委会一次,怎么看到这些宣传材料呢?因此笔者认为,少数民族地区的普法教育光是“贴布告”是不够的,必须首先让基层的民意代表清楚地知道所要宣传的法律条款的确切含意,真正领会法律精髓,知道这部法律的实行将能够实现他们的哪些权利和让他们承担哪些义务,从而让他们接受这部法律(当然,前提是这部法律必须体现出他们的利益),并以恰当的方式(如石牌的宣讲一样)将它向自己所代表的人清晰透彻地传达。
(三)在执法和司法方面的意义
新石牌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根本原因在于它整合了社区传统权威和官方权威,石牌头由德高望重者担任,副石牌头由队长(村民小组长)担任,还有社老担任宣讲员,这使它成为村中的最高权威,得到村民的普遍信任。民族地区社会权威的多元性决定了纠纷处理途径的多元化,盘村新石牌现象表明,法律往往是村民处理纠纷的最后选择而不是优先选择。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国”必须加强法律的地位,让人们懂法、守法、用法。因此笔者认为,在少数民族地区,光靠国家的强制手段是无法让法律得到村民的信任和运用的,法律要想在像新石牌一样得到村民的信任,得到有效实施,成为处理纠纷的首选手段,整合当地民间权威将是不可避免的,新石牌的权威整合为法律取信于民提供了可以借鉴的途径。
因此,笔者建议,在多元权威并存的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的实施应以适当的方式与社区传统权威相结合,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实行“本土化”操作。取得社区传统权威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法律将得到当地群众的信任,而实行“本土化”操作,以群众易于理解的方式执法更容易取得村民的信任,这是法律得以高效地运行的重要条件。
(四)石牌头人罢免机制对法制建设的意义
石牌头人虽然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但一个人成为石牌头人的基本前提是他必须是这一社区中权威,具有一定的公信力,这种公信力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当人们对他的个人品质的才能认可时他才有可能被选为头人,如果他在为村民办事过程中处事不公,他的权威也就自动消失,下一届选举他将会落选,甚至有可能是召开村民大会将罢免。由此可见,在石牌司法过程中,石牌头人的品质和智慧比法律更重要。与此相对比,国家制定法的执法人员更注重的是个人的法律技术,执法是否公正最终取决于法律是否完善而不是执法者的个人品质,其弊端是执法者的任免并不直接由群众作出,而是执法机关通过行政命令作出,村民没有处理权,他们很容易将对执法者的不信任转化成对法律的不信任(在他们看来,执法者与法律是可以画等号的)。因此笔者认为要想让法律取得村民的信任,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在一定程度上让村民参与对执法者的任免是非常必要的。
当然,新石牌的存在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冲击也是很明显的。首先,新石牌的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法的乡村社会的影响力,新石牌以它特有方式处理村中的大小事务,使村民对它的信赖更甚于对国家法的信赖;其次,村规民约参与行政执法还会造成国家法执法上的混乱,它的某些处理结果直接与法律相冲突;再次,“石牌大过天”的实质是将石牌凌驾于国家制定法之上,是“法外有法”。从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我国要“依法治国”,加强法制建设,法制统一是必然的趋势。“石牌大过天”,新石牌凌驾于国家制定法之上的现象肯定不能长期存在下去,所以新石牌的衰落是不可避免的,也是社会进步的现象。我们应该加强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加强村民自治建设,逐步提高党支部和村委会在群众中的威望,逐步削弱宗教和民间组织的力量,最终取而代之。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
(第六部)分结论
上文介绍了盘村新石牌的产生、新石牌的内容和运行状况等,分析了新石牌的性质、运行机制以及新石牌的命运等问题,并对盘村社会控制的达成和社会秩序的重构以及新石牌对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意义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就此,笔者认为可以得到以下的初步的结论:
1.新石牌是20世纪80年代初大瑶山的瑶民为维护村寨的社会治安秩序,为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在对本民族的石牌制继承和改造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村民自治契约”。它是一种社会组织制度,一种地方性的准法规范,同时又是一种全体村民的共同契约,其主要职能是维护村寨社会秩序。
2.新石牌能够有效执行的根本原因在于它是民间权威和官方权威的整合,石牌头由德高望重者担任,副石牌头由队长(村民小组长)担任,还有社老担任宣讲员,这使它具有民间和官方的双重权威,因而得到村民的普遍信任。
3.国家制定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村规民约等构成了盘村的法律文化体系,村规民约则是包含了新石牌、村规民约和乡规民约等三个级别的村民行为规范体系,正是这些法律文化的共同作用才使盘村的社会控制得以达成。
4.新石牌的衰落根本原因是传统文化的衰落。解放后传统文化的断裂导致了20世纪末恢复的盘村传统文化丧失了内发性机能,无法随时代变迁而作适当的调适,因而走向衰落。而传统文化的衰落导致新石牌的民间权威的逐渐丧失,从而导致新石牌的衰落。而新石牌的衰落又导致了社会秩序失控,反过来加剧了传统文化的消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因此,要重建盘村的社会秩序,必须加速传统文化对现代化的调适,重新树立村民的诚信观念,同时还要加强民间权威与官方权威的整合,改造新石牌,完善国家法制建设。
5盘村的新石牌在盘村的社会控制中一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尽管今天的新石牌已经逐渐衰落,但它的制定、宣传、实施以及它的兴衰对我国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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