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极端的、绝对的教主崇拜,即反正统性。正统宗教的崇拜对象,均是超人间的神,如基督教的上帝、佛教的佛、伊斯兰教的安拉、道教的太上老君等。它们的教职人员,只是神的仆人,并不是神的本身或神的化身,因此,不被作为神来崇拜。而邪教教主,几乎无一例外地自封为神,或称“上帝”,或称“耶稣再世”,或称“弥勒佛转世临凡”,甚至自吹超过巳往诸神。他们集神权与教权于一身,扮演起世界创造者、主宰者和救世主的角色,宣扬自己所谓的种种特异能力,迷惑教徒。如大卫教教主考雷什(DavidKoresh,1959-1993)宣布“我就是耶稣基督”;人民圣殿教教主琼斯(JimJ0neS,1931-1978)声称自己是信徒的“父”与“主”;上帝之子教主伯格(DavidBrandtBerg,1919-1994)把自己说成是“上帝拣择的王”,奥姆真理教的麻原彰晃自诩为能使人出现“奇迹”的“救世主”。不仅如此,教主拥有绝对至上的权力,他的话就是绝对真理,能决定信徒的生杀予夺。他们的个人野心、极度膨胀的权力欲,乃至个人的好恶与性格,成为组织的目的与信徒生活的主导方向。教徒不管自愿与否都要服从教主的意愿,甚至无条件地为教主奉献一切。加上组织结构的封闭性、隐秘性与家长专制统治,对信徒实行严格的人身控制与洗脑灌输,使组织成员丧失自我,失去独立的意志与判断力,在一种极度恐惧与痴迷、盲信的精神状态下跟随教主亦步亦趋,走向疯狂与罪恶的深渊,很难摆脱出来。
第二,狂热的末世劫难说教,即反现世性。正统宗教都有大量“大灾大难”、“末劫”、“世界末日”之类的宣教,皆视现实世界为丑恶、虚幻之世,皆以彼岸世界为人类最美、最终的归宿,希望死后灵魂升往天国。这反映了正统宗教出世性的一面。但正统宗教还有与现实世界相容的一面,那就是,它们并不刻意排斥现实世界。其教义除强调世界末日、神的救赎、天国幸福之外,还以相当大的注意力,关注人们的现世生活,给人们以安慰、劝勉和鼓励。如基督教教人博爱、忍耐、宽容,佛教教人慈悲、宽大,而将世界末日置于遥远的未来。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正统宗教能发挥稳定社会、扶助人生的作用。邪教却不同,它们或是预言末日到来的具体时间,或是着力渲染末世劫难,把发生的某些具体事件作为末日来临的标志。如麻原在多次演讲中提到2000年将爆发“世界最终战争”,,琼斯则把取缔该教作为末日到来的标志。为此邪教教主命令信徒为避开“末世劫难”而采取极端的疯狂行为,如自杀“升天”、残杀他人、暴力反抗政府等。
第三,非法、非人道的教内生活,即反社会性。正统宗教一般都力求与社会相适应,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改革自身。当代不少正统宗教都强调世俗化、社会化,积极致力于社会服务,如佛教倡导“人间佛教”,兴办教育、医疗等。组织方面和教务管理方面,日趋民主化;信仰活动方面,日趋自由化、个人化。其宗教伦理道德,系几千年来人类公认社会伦理道德的积淀。宗教戒律的很大一部分与法律相符合。教内制度并不危及宪法、法律赋予信徒的基本权利。神职人员并不过多地干涉信徒的日常生活,即使有所干预,也是以劝诫的方式,并不以暴力相胁迫。总而言之,正统宗教与社会是基本相容的。而邪教立言行事则正好相反,它们公然违背人类社会公认的伦理道德准则、法律准则,违背政治制度,使用欺骗、恐怖的手段,对教徒的精神生活和世俗生活进行全面控制,对他们的合法权利进行强力剥夺,对他们的身心进行残酷摧残。邪教榨取钱财,破坏家庭;蹂躏女性,摧残生命;建立秘密地下王国,实行专制统治。
第四,叛逆性的政治性格和暴力倾向,即反政府性。当代世界,在少数政教合一的国家里,正统宗教与政权合二为一,成为后者的坚强支柱;在多数政教分离的国家里,正统宗教并不以颠覆现政权、建立神权政治为目标,而是力求与政权相协调,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民间团体的辅助作用。换言之,在一般情况下,正统宗教并不具备反政府的潜在性格,本身亦不含暴力色彩。而有些邪教则不然。邪教的种种反社会行为,与法律相抵触,必然招致司法机关的制裁。面对制裁,有些邪教会做出对抗性的反弹举动。再者,随着徒众增多、对社会不满的加剧以及教主个人权势欲的急剧膨胀,邪教极端反对现世、狂热追求宗教理想国的理念,会进一步发展为敌视政权、甚至谋求取而代之的政治意识。所以,相当一部分邪教具备潜在的颠覆性,表现在教义上,是建立地上天国的狂热说教;表现在组织形式上,是政教合一型教派结构的出现,或模仿内阁制,或模仿封建帝制。值得注意的是,部分邪教为对抗政府、迎接所谓世界末日和建立地上天国,向着军事化方向发展,显示出浓厚的暴力色彩。
第五,不择手段地聚敛财富,即贪婪性。被欧美一些国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科学教派”(TheFoundingChurchofScientolo-gy),其教主拉斐特·罗纳德·哈伯德(L.R.Hubbard,1911-1986)曾露骨地鼓吹,“一个人若想发财,最好的方法是创建他自己的宗教”;又说,“赚钱,赚更多的钱,不要问用什么方法和为什么,赚钱就是目的”,其贪婪的本性昭然若揭。许多邪教通过信徒“捐献家产”、对团体的“无私奉献”、办各种培训班、“心理治疗”、发售各类书籍与音像制品、搞各种社会募捐,乃至偷税漏税、洗钱等各种手段诈骗钱财。一些邪教还开办各种农、工、商实业及参与金融活动,谋取高额利润,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他们的教主过着豪华奢侈的生活。
当代邪教大多源自西方发达国家,但其活动范围已远不仅此,向亚、非、拉渗透是其显着的新动向。由于西方国家对宗教一般采取宽松政策,任何以宗教命名的团体都可以在社会上活动;邪教又都比较隐蔽多变,开始时其活动往往鲜为人知;邪教或多或少利用了传统宗教的某些成分,或打着“科学”的幌子,具有较大的迷惑性,所有这些,使人们一时难以识别,不易看清庐山真面目。加之当代邪教组织利用现代高科技的手段,通过万维网传达信息,散布歪理邪说,发展信徒,给各国防止邪教蔓延、及时与之斗争带来一定的难度。但是,邪教反社会、反人类的本质,决定了它自我毁灭的命运,必将遭到人类社会的清除与唾弃。各国政府及广大人民群众已愈来愈看清邪教的丑恶面目及对社会造成的极大危害,采取各种措施与之斗争。在法治国家中,制定与完善相关的法律,是判断与惩治邪教、打击其犯罪活动的主要手段。邪教与正常宗教,与正常社会行为的最大区别,在于它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只有运用法律武器才能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依法取缔、打击邪教组织,制止其危害活动。即使在西方国家,在抓住邪教犯罪的证据后,也会毫不留情地依法处置,惩治教主或有关人员。不少国家建立了专门机构,加强对邪教的研究,并加大对邪教组织的监控和打击力度。日本政府在奥姆真理教事件发生后,有针对性地修改了《宗教法人法》,加强了对邪教组织的控制,及时掌握动向与实施打击。法国政府自20世纪80年代后,就开始密切地关注邪教问题,1996年成立了由政府总理亲自主持的内阁邪教观察中心,1998年又成立了政府多部门联合参加的“打击邪教部际委员会”,并进一步制定对付邪教的法律。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些西方国家民间自发组织了如“关注邪教小组”、“邪教牺牲者家属协会”等群众团体,配合政府反邪教。邪教是长在社会肌体上的毒瘤,根除它绝非一日之功,任重道远,是一项长期的斗争任务。
3.宗教与封建迷信的区别
第一,组织形式不同。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一般由宗教组织、信仰和观念、道德规范、宗教仪式、戒律、经典等基本要素构成。在我国主要有道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等,这些宗教经过长期的发展演变,与我国民族的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融合在一起,成为我国民族社会生活、精神生活的组成部分,并成为重要的社会力量。而封建迷信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一种陋习,一般是由神汉、神婆等迷信职业者主持的算命、看风水、求签卜卦等活动组成。封建迷信活动没有正式的组织形式、仪轨、戒律、经典,没有像宗教那样群众性、民族性、世界性的特点,一般是迷信职业者的随意活动,随聚随散。
第二,活动内容不同。宗教活动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在活动内容上有固定不变的经典、信条、场所以及信仰对象等,并世代相传。而封建迷信活动没有固定的经典信条和信仰对象。有些封建迷信活动中所用的所谓经书,有的是从佛教、道教中摘抄的,有的是迷信职业者根据自己的需要胡编乱造的。封建迷信活动所崇拜的对象,基本上是些臆想的鬼神以及神话中的人物,或者所谓的精灵等。封建迷信活动一般没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第三,行为结果不同。宗教与封建迷信的行为结果有明显区别。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私事。一般而言,正常的宗教活动所产生的行为结果,对社会生活不会构成现实的直接危害。而封建迷信活动,是神汉神婆以看风水、看相、算命为借口,进行骗取钱财,他们妖言惑众,装神弄鬼进行诈骗活动,甚至伤害人命,危害社会秩序和群众的身心健康。
第四,国家所采取的政策法律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权利,护IE常韵宗教活动,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一贯的政策。而封建动中国政府一贯的政策是坚决依法取缔,打击一切寒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封建迷信。《中华人民共和国疳》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封建迷信活动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4.宗教的作用
在阶级社会里,宗教的作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应该根据某一宗教对历史进程所起的作用给予具体的、实事求是的分析和评价。历史上反动统治阶级曾经利用过宗教,把宗教作为维护其.统治的精神支柱;但是革命的阶级和人民也曾经使用宗教作为斗争的旗帜和纽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历史的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