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在整个资产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大,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息差可能变小,但仍是收益最高的项目,是银行资金运用的主渠道。防范信用风险要在加强贷前调查和贷前审查等事前工作的基础上,重点作好:
(1)要以预防为主,提高监管部门和各金融机构对风险的识别和反应能力,同时建立风险监控的生成机制。由于金融风险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完全消除是不现实的,只能防范和化解,因此必须加强预防,提高监管部门及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对风险的识别和反应能力。一方面,我国加入WT0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紧迫性愈来愈强,另一方面我国当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方式和手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为此,必须充分考虑和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力度,给予银行监管机构以更多的监管权力,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在风险防范中承担起更大的责任。目前金融监管的措施远远跟不上金融监管的需求,所以必须从研究金融监管的需求出发,建立监管的生成机制,使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和接受监管成为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
(2)强化法制约束,提高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毋庸置疑,我国法制建设日渐完善,金融法制建设也取得明显进步,对化解各类风险起到较好的作用。但由于金融活动的广泛性、复杂性和金融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法律的约束力还不够严格。所以,强化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经营水平当属控制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此,需特别强调对各家银行“一把手”进行“依法合规”意识教育,因为一家银行的经营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把手的态度。为了严肃法纪,可以建立对一把手即各级行长的惩戒机制,实行责任追究。行长因违规经营损害银行的整体利益,必须追究其责任。惩戒的重点在于惩戒未来。要让那些违规违纪者、不守法经营者终生受到谴责,从而使后来者受到警示,不敢以身试法,铤而走险。
(3)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建立高效的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与金融安全息息相关,加强金融监管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金融监管作为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其目标应该是严格执法,以此促进金融系统的稳定。金融监管必须依法进行。前提是有法可依,即相应的法律法规要健全、完善、政策要明确,程序要规范。特别是现阶段我国正在推行银行、保险、证券三大市场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关键也在于政策划分和职责界定要泾渭分明,一目了然。同时,还要注意消除当前司法体系中存在的不统一现象,以法制促进全社会信用水平的提高。只有这样,才能让各个市场主体在各自的区域内、在规则的约束下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公平竞争。目前,西方发达国家都已形成以风险监管为核心,涵盖从开业到倒闭的一整套完整的金融监管框架。而我国在实施金融监管中主要注重业务合规性检查,监管手段还很落后,没有一套具体的监管指标量化标准体系,与西方国家相比尚有很大差距。因此,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有关要求,在构筑我国风险监管评估与预警体系时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借鉴美国“骆驼群”(CAMELS)评级制度,来建立我国自己的评级体系,突出资本充足率及资产质量这两个重要指标,并结合贷款五级分类制度,监控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和信贷质量。其次,在目前中央银行“三性”监测指标(共16大比率)的基础上,完善财务比率和同组分析体系,进一步加强财务指标的监督,促使商业银行提高赢利水平。最后,开发能够进行量化分析的计算机系统,实行标准化的金融监管,逐步实现从定性分析到定量分析的转变。
(4)完善风险评审,减震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损害。减震机制是指对金融危机的治理和事后风险损失的弥补机制,这样可以把金融风险转变为现实所带来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金融风险的客观性决定了金融风险总是有可能转变为现实,因此,一个完备的宏观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也应包括有效的减震机制,并且对发生的金融风险建立合理的评审制度,划清责任,在风险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完善的风险评审和减震机制也会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害。
2.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防范
(1)构建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风险管理机制的完善主要是对资金管理体制进行创新,改变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一直实行的“差额”管理方式,对资金实现集中统一管理。基层行的各项资金来源全额上存管理行的资金部门,基层行的各项资金运用由管理行进行统一配置。通过资金集中,建立资金统一的管理和操作平台,实现流动性、利率风险管理与信用风险管理的适度分离,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和水平。资金集中管理后各项资金的配置权集中到上级行,上级行在资金配置过程中建立起完备的经济、金融信息网络系统和风险监控预警系统,强化对各种风险的量化分析,注意期限结构上的配比,防范利率和流动性风险,同时实现谨慎会计原则,不断补充自有资本金,增强抵御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的能力。
(2)健全独立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各商业银行内部设立专门的利率风险监管的控制部门,该部门直接对银行董事会或行长负责,制定明确的利率风险管理及监控规程,划分利率授权权限和责任。合理确定内、外部利率。内部利率是指银行内部资金核算使用的利率。通过确定反映市场变化同时兼顾各部门利益的内部利率,引导资金向高收益、低风险的项目集中,降低总体风险,实现全行战略发展意图。与其他部门协调合作,建立以安全为前提、以效益为中心的外部利率确定体系。
(3)创新商业银行驾驭风险的产品。虽然在产品创新方面目前在制度、监管等方面还存在障碍,但是可以采取分步走的战略。第一,根据国内金融市场发展趋势,进行衍生产品的基础准备。包括收集基础数据、建模和模型验证修订。根据对外币衍生产品市场的认识,研究远期利率合约(FRA)、利率掉期(IRS)、利率期权(InterestRateOptions)等衍生产品,以及基于这些基本衍生产品的结构性产品的投资组合,做商业银行未来风险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第二,开发和运用主动负债或提高资产流动性的产品,改善资产负债组合,如发行次级债券。尝试创造连接不同市场的产品,将存款与债券市场、存款与货币市场收益挂钩,如货币市场基金、结构性存款等。待政策放松和市场逐步完善后,推出远期利率合约、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债券指数期权等产品。通过研究利率市场化条件下的资金交易,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消除全行的风险敞口,防范和化解利率风险。
总之,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高效的金融监管体系的目的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金融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有利于保障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机构体系的正常运转;灵敏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和有效的减震机制可以为宏观经济政策决策提供参考,同时,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出金融监管的效果。
参考文献:
唐旭:《金融理论前沿课题》,(第二辑),中国金融出版社。
唐旭:《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
孔祥毅:《中央银行通论》,中国金融出版社。
韩龙:《世贸组织与金融服务贸易》,人民法院出版社。
徐志宏:《商业银行经营风险防范对策》,《金融时报》,200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