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控制是对人的生育权利的限制,包括对正常人生育权利的限制和对异常特定人的生育权利的限制。前者往往是一个国家为控制人口数量而制定的一种普遍的政策和法令,如计划生育政策;后者往往是着眼于提高人口质量,对一些严重影响后代生命质量的特定的育龄夫妇实行生育限制。生育控制方法主要包括避孕、人工流产、绝育等,其中涉及的许多伦理问题历来是生命伦理学关注的焦点。
生殖技术是利用现代医学手段代替人类自然生殖过程中的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应用这种技术手段,生育不再是自发的偶然事件,而成为人类可以控制和利用的必然过程。这种用人为方法产生新一代个体的生殖技术也称为生殖工程。现阶段生殖技术方法主要包括三种基本形式:人工授精、体外受精(俗称试管婴儿)、无性生殖(即克隆)。前两种形式又统称为辅助生育技术或助孕技术。人类的自然生殖方式属于有性生殖,即由男女两性性交,精子与卵子结合形成受精卵,受精卵植入子宫并在宫内妊娠,最后分娩等步骤组成的复杂过程。而生殖技术的生殖方式似乎表明,婴儿是可以制造的,生育过程中各个因素和阶段是可以分离的,生殖过程与性爱、婚姻、家庭、人伦等似乎也是可以分离的。因此,生殖技术在广泛应用于解决不孕症夫妇的生育问题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伦理之争。
1.生育控制的主要形式及其伦理争论
(1)避孕
避孕是为了满足社会人口数量和质量控制需要以及医学和非医学理由,用一定的技术和方法防止怀孕的一系列措施,它是生育控制的主要手段之一。
避孕作为暂时剥夺人的生育能力的一种技术和方法古已有之,从古埃及人用树叶或破布包裹阴茎避孕至今,不下几千年的历史。可以说,自有文字的历史以来,就有关于避孕的记载。现代的科学避孕方法则始于20世纪。目前应用的避孕法主要包括非自然或人为控制生育法以及自然控制生育法两大类。前者是应用药物或器具来控制生育,或多或少是通过影响人的正常生理活动来达到避孕的目的;后者是根据女性生殖系统周期性的正常生理变化,通过日程表法,观察宫颈黏液和测量基础体温,避开易受孕的排卵期,控制人的性行为,从而达到避孕的目的,这一方法又被世界卫生组织称为周期性禁欲法。
尽管避孕在今天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成为许多国家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的有效手段。但是,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避孕一直未被广泛地使用,非但得不到社会的承认,甚至被指责为不道德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是社会方面的原因,在人口问题没有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因素时,社会没有节制人口的迫切需要。另外,有一些长期被压制的民族,为了本民族的生存也反对避孕。随着世界人口的迅猛增长,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接踵而来,控制人口数量便成了世界各国关注的重大问题,而避孕则是控制生育的有效方法之一。
其次是宗教方面的原因,如基督教从婚姻和生育不可分的观念出发,认为结婚必须生儿育女,没有生育意向的婚姻是一种罪行,避孕恰恰切断了性交与生育之间自然而神圣的联系。同时认为避孕是预先扼杀了一个人的生命,如中世纪的神父阿尔斯的西萨留斯(Caesarius)曾说,避孕就是杀人,“避免多少次怀孕,就是杀死多少人”。中世纪的神学大师阿奎那(T.Aquinas)更是谴责避孕破坏潜在的生命、损害性交的功能和违反了婚姻的主要目的。直至20世纪30年代,教皇庇乌斯十一世(PiusⅪ)发布的《婚姻法》还认为,避孕是“剥夺人繁殖生命的自然力,破坏上帝和自然的法律,干这种事的人犯了严重的、致命的过失。”这种观点显然是荒谬的,如果按这个观点推理,那么性交射精而没有致孕也就是杀人了,甚至不结婚也有预先扼杀生命之嫌。其实,主张婚姻和生育不可分,认为避孕就是杀人,纯粹是一个观念问题。事实上,随着宗教的世俗化趋势,今天已有越来越多的宗教人士改变了先前对避孕的看法而逐渐承认了避孕的合理性。
再次是技术方面的原因,在历史上反对避孕真正站得住脚的理由是以前所谓的避孕药或避孕装置不但无效,而且可能不安全、有毒。随着高效、安全、无痛苦的避孕技术和方法问世,人们已改变了对避孕的认识。
在伦理学中,避孕还存在或需要解决以下的认识问题:越来越先进的避孕技术使用后,会不会引起性关系的混乱?
这种可能性在一定范围内是存在的。避孕使性行为同生育过程可以完全分离开来,人们可以“享受纯粹的性快乐”,而不必顾虑令人沮丧的意外受孕和生殖,更不会有抚养婚外子女的负担和分割遗产的麻烦,这就减轻了对性交后会产生的后果的担心的心理压力,从而改变了人们的性观念,使性关系远比过去自由。这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但这种减压会不会失控?在某些条件下是可能或必然发生的。例如世界范围内的婚前、婚外的性关系现在大量增多,人们对待非婚性关系的态度也比以往要宽容得多。特别是在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避孕丸成了性解放的工具,性滥交如同洪水猛兽冲击着美国的家庭与社会,严重地腐蚀着人们的灵魂,摧残着人们的肉体。然而,这不能成为我们怪罪避孕的理由,也不能因为害怕性关系混乱而反对避孕,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教育,以道德和法律来约束和控制人们的性行为。
避孕失败就要施行人工流产,鼓励避孕会不会导致更多的人工流产?事实上,无论是鼓励避孕还是禁止避孕都有可能导致更多的人工流产,二者不存在必然关联,主要取决于当时的社会文化氛围。尤其是现在,人们已普遍认为生育不是绝对义务,所以万一避孕失败就一定会求助于人工流产。认为避孕导致人工流产增加是没有根据的。
避孕在一定意义上的确是把婚姻与生育分离开来了,这种分离会不会使人们放弃生育的义务,最终导致家庭瓦解而影响社会的利益与人种的延续?应当承认这种潜在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西方社会中相当一部分人,既想寻求性的快乐,又不愿承担婚姻的义务和责任,于是他们宁肯独身或同居。据报道,社会上有越来越多的受过良好教育的有事业心的妇女自愿选择不要孩子,这一现象引起一些社会学家的忧虑。如果妇女普遍放弃生育义务,那么人类社会面临的是一场毁灭性的灾难。不过问题也许不会那么严重,事实上人们不会自动放弃生育。避孕与生育内在的统一性在于:避孕是为了有节制地生育、更合理地生育。对于避孕,社会应加以控制和调节。例如在“人口爆炸”时,为了鼓励避孕,避孕药、避孕器具可以大量生产,低价出售或无偿使用;出生率过低时,则对避孕加以限制。总之,在宏观上,人口控制应当与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相适应。
(2)人工流产
流产一般是指在胎儿具有可活性之前,自发地或诱发地终止妊娠。流产分为两类,即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自然流产属于人的意志所不能控制的事件,所以不存在什么伦理问题。人工流产是由孕妇本人或别人(一般是医生或助产士)有意施行的堕胎,在婴儿出生前结束妊娠。根据人工流产的性质,人工流产分为治疗性人工流产和非治疗性人工流产两种。20世纪中叶以前,人工流产主要是为了拯救母亲的生命,无论从医学实践还是从伦理原则考虑,母亲总比胎儿更重要,所以引产救母是个长期传统,治疗性流产是合法的,伦理上和法律上不存在多大问题,而非治疗性的人工流产则与一系列的伦理问题纠缠在一起。
人工流产的理由有很多:有的是为治疗孕妇疾病,某些孕妇患有某种疾病使妊娠不能继续,或继续妊娠将危及孕妇的健康与生命,必须终止妊娠才能保证孕妇的安全,这时采取的人工流产是治疗性流产;有的是出自个人动机的生育控制或社会计划生育、人口控制的需要。由于各种避孕措施都有失误的可能性,计划外妊娠时有发生,因而人工流产也作为控制生育的主要措施广泛被临床使用。对在妊娠期被诊断为患有先天畸形、先天遗传性疾病的胎儿,可采取人工流产的办法,避免他们的出生,这种用于优生的人工流产为选择性流产,它对于优化人口质量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人工流产也是处理未婚先孕、婚外孕,以及强奸、乱伦所产生的后果的合适方法。
尽管人工流产的理由有很多,但这些理由只说明了人们希望做人工流产的原因,而不能为人工流产进行伦理学的辩护。西方国家在人工流产问题上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以罗马天主教会为代表的保守派对人工流产一直持强硬的反对观点,它立足于生命始于受孕的教条之上。直到1965年,第二次梵蒂冈主教会议仍然谴责人工流产是不道德的,是有罪过的,要求对胎儿自受孕之日起给予最大的护理权利。在保守派看来,人的生命从受精卵形成开始,胎儿就是人,具有与成人一样的权利。
自由派观点则相反,认为胎儿不是人,至多不过是母亲腹腔中的一块组织,甚至与阑尾差不多,还不如狗、马等高等动物。因此,胎儿没有任何权利。胎儿必须得到亲属的承认和社会的授权以后,才能成为人。人工流产在任何阶段、由于任何理由而进行,在伦理学上都是可以接受的。
在西方,人工流产之所以引起伦理争论,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它与宗教的关系密切。到20世纪,随着宗教的世俗化和各国政府的社会控制,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人工流产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态度,但是反对人工流产的活动还是时有发生。
人工流产伦理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如何看待人工流产,历来就有着根本不同的观点。矛盾的焦点集中在胎儿是不是人、有没有出生权利的问题上。至于人工流产问题,这是一个胎儿是否显示出它是一个人们对他负有义务的“人”的问题。其他问题的解决,例如妇女对于其自身的权利和社会对更自由的人工流产法的利益,首先依赖于胎儿是不是人,是否是一个能够要求拥有权利的实体。
胎儿是不是人,首先要从医学上来界定。但医学上至今对人的界定也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种:从受孕一开始就是人;受精卵植入子宫后成为人;脑电波出现后成为人;母亲感到胎动时成为人;胎儿在体外可存活时成为人。也有的学者指出,如果我们承认脑生命的开始,例如末次月经后90天,是人的生命开始并确立标准的时间,我们便可回答何时人工流产和避孕重合以及人工流产时限应是在何时的问题了。就第一种界定而言,人的生命从受精卵就已经具备了,那么受精后的人工流产就是破坏生命的行为。按其他几种胎儿成人的界定,比如,受精卵植入子宫后成为人,那么在此之后的人工流产就不应该,而在此之前则合乎道德。这样一来人工流产是否合乎道德就看是在妊娠的哪一个阶段了。这实际上隐含了对人工流产本身的道德默认。可是,即使在医学上界定出胎儿与人的关系,仍然难以解决人工流产是否合乎道德的问题。而且,胎儿究竟是不是人要以“人是什么”的回答为前提才能解决这个是非问题。因此,从哲学本体上回答人是什么提到了首位。
“人”的概念从来没有用法律的形式进行过规定,而作为“人的权利”则早已载入法典之中。世界上人权立法最早是17世纪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和《权利法案》。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第一条声明“:一切人生来由于同等的自由而独立,并具有与生俱来的权利”,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以具有公民资格的“人”才具有“人权”,具有血统和出生地的“人”才能取得国籍。因此在“人权”资格的法律问题上,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无论是近代还是现代,对于“人权”获得的法律规定都是以出生为标志的。
单靠生物学的、遗传学的或科学方面的资料不可能解决真正的人的生命何时开始的问题,最终的判断实际上仍然是一种哲学上的判断或人的判断。人的存在不仅仅包括生物学方面和遗传方面,所以不能简单地与某一个方面等同起来。人的本质属性可以概括为生物属性、社会属性和意识属性三个方面。因此,把受精卵作为生命的开始,片面地强调胎儿的生物属性的存在,是忽视了人与其他一切生物显著区别的另外两个本质属性。人工流产不仅使妇女能够主动地掌握生育的控制权,保护了孕妇的身心健康,而且有利于避免先天缺陷儿出生,提高人口素质,对于人类的长远利益来说具有一定的伦理意义。所以,为了控制人口数量,阻止计划外的人口出生,把人工流产作为避孕失败的补救措施是符合道德的。
至于胎儿究竟有没有出生的权利,我们虽然不赞成胎儿就是人的看法,但也不同意将胎儿当作母体内的一块组织。胎儿是具有特殊道德地位的生物体。胎儿不是人,也不是动物,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人,因而相对地说,胎儿应当具有出生的权利,但它没有绝对的生的权利,即在一定条件下不让它出生在道德上是允许的。但是,什么样的条件下胎儿具有生的权利?反过来说,就是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人工流产是合乎道德的?这由胎儿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决定。
胎儿的内在价值便是胎儿出生的权利应该得到认可,但这个价值不足以赋予它与成人乃至婴儿同样的权利;尽管成人的权利也不是绝对的。当胎儿与父母、社会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它不得不服从于后者,这是客观的。胎儿所具有的外在价值依据社会的价值取向而定。欧洲某些发达国家的人口出现了负增长,长此以往就会出现劳动力严重短缺和人口异常老化的情况,给国家带来严重威胁,这些国家就会鼓励生育,甚至用法律来严格限制、禁止人工流产,胎儿的价值就因社会原因而大为提高。当一个社会人口过度膨胀,像中国这样,已经大大影响到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时,放宽对人工流产的限制作为避孕失败后的辅助措施是必要的,这时胎儿的价值由于社会的原因而大为降低。因此,在胎儿的利益与其母亲的利益或社会的利益发生矛盾时,根据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小的原则,为了维护社会的利益和胎儿母亲的合法权益,剥夺胎儿的出生权利也是符合伦理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