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正式”或“非正式”的恋爱行为已经无可否认的出现在大学校园里,而且,自2005年9月1日国家教育部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正式出台以后,这种行为会在新规定中体现出的人性化、民主化、法制化管理的显著特征下,变得更加富有鲜活的生命力,这也是无可回避的事实和发展趋势。这些,今天在座的管理者也好、被管理者也好,恐怕都是心知肚明,感受颇深。
那么,有恋爱行为,就必然会有失恋现象,这应该也是无法回避的事实。特别是对于高校校园这个特殊的环境和在校大学生这个特殊群体而言,尚未完全具备恋爱资格和条件的年轻人,谈恋爱的“成功率”会远远低于“失败率”。所以,失恋现象必然会频繁出现。作为高校的管理者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应该把关注的重点由“学生恋爱”转向“学生失恋”,因为失恋现象带来的负面影响实在是太灰暗、太可怕了。为此,今天我想和大家一起共同研究分析一下在校大学生恋爱中的失恋问题。我把这堂讲座的题目定为:《在校大学生失恋现象研究》。
(一)先从解除“婚禁”谈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修订1990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合并《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于2005年9月1日出台的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不再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了。“婚禁”解除引起了社会各界众说纷纭,看法各异。有人认为这是权利意识的觉醒和高校管理人性化的体现;也有人坚信:“象牙塔”里容不下一张婚床。面对“婚禁”,拍手称快者有之,理性对待者有之,忧心忡忡者有之,明确反对者有之。总之,认识不一,说法不同。我这里引录了几段各色人等对这个问题的见解,以使我们首先弄清在校大学生更容易发生恋爱、出现失恋的社会背景和思想氛围。
1、法律与道德的再次归位
据《新京报》上载文说:
不禁止在校大学生恋爱结婚的意义更在于法律与道德这对孪生兄弟在被混淆之后,今又各归其位。恋爱、婚姻理应是公民充分行使私权的舞台。在这个私密的舞台上,道德的教化应当是首席导演,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法律才可以以公共秩序守护人的角色介入其中。但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法律与道德相互错位,公民的某些私密领域被纳入公共领域的规制范围,不论巨细,公权力都得染指。
在这些私密的领域中,人们希望实现法制化,这种初衷当然不错,但是,依靠法律对公民的私密领域进行规制,其本身的合法性又从何而来?而且,从效益对比的角度来看,在私权领域,道德的教化功能要远大于法律,不应当通过行政手段过多干预。
许多人都担忧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我觉得这样的担忧完全没有必要。在我们的社会中,由于法律和道德的长期错位,可能已经产生了这样一种心理惯性:我们不愿意相信他人的道德,即使那些已是道德感较高的大学生群体也不例外。这说明,由于法律与道德区分不清,导致了把道德的问题强行法制化的做法,看似强化了道德观,实际上会制造一批道德上的懦弱者和怀疑者。
对大学生结婚不禁止也不提倡,这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的充分信任。这说明我们的立法不再固守“要么是,要么否”的一边倒模式,在政府不必插手的领域,给公民留出了充分的自由选择空间。
又有《河南日报》等媒体呼应:
在校大学生作为即将踏入婚姻殿堂门槛的一股力量,和其他国人一样,特别注重婚姻的形式而忽略其内容。天津某大学生新娘今年想做妈妈的消息近日又见诸报端,更说明了人们对婚姻形式的重视。再则,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结婚者必须单位开具证明的规定,结婚成为公民的私事,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也就没有权利再对大学生是否能结婚作强制性的要求。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解决了法律规制与道德要求之间的相悖和错位,也体现出对大学生的信任和关怀。
自然,在校大学生的合法婚姻给其本人提出了更多的社会责任。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成才多元化以及人才需求市场的多样化,权利的行使和社会责任的承担更加人性化是历史进步的体现,年轻一代更加具备了承担双重社会责任的能力。只要扮演好各种社会角色,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相信“象牙塔”里的一张婚床不仅能为人所接受,还能成为在校大学生走向成熟的一本教科书。我们完全可以对在校大学生结婚泰然处之。用不着大惊小怪,因为很多时候受法律和道德混淆不清的影响,往往容易出现可逆性,越是禁止的他越是好奇,放开了,不禁了,他反倒需要慎重地考虑了。
2、求学时结婚有诸多弊端
《中国教育报》有记者这样说:
“采访中,绝大多数学生认为,达到法律规定可以结婚是我们的权利,这种权利应该得到认可,但是应充分认识到,在学校应当以学业为重,我们现在还年轻,没有婚姻基础,没有经济基础,我们会理性地对待这个问题,不会滥用这一权利”。
“自红网”上也这样报道:
学生能否结婚,要根据国家《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执行。这无疑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但毋庸置疑,在校大学生结婚,存在着诸多弊端。
首先,在校大学生结婚,会影响到学习。一个人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这就存在一个时间和精力合理分配问题。恋爱、婚姻、家庭,是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的,在校期间的学习应该说是很紧张的,要想完成学业,就应当全身心投入。分散精力,对学业无疑是一种极大的影响。
其次,在校大学生结婚,受经济条件的限制。我们知道,多数大学生的学习费用需要父母承担,即使边打工边上学,也难以完全自理,如若再承担起恋爱、婚姻的费用,对于大多数普通家庭来说,必然会承担起更大的经济负担,有的家庭可以说就无法承受。所以,在校大学生不宜结婚。
再次,在校大学生结婚,将给学校的管理带来不便。在校大学生结婚要经过恋爱,然后走向婚姻。组成家庭以后,要承担家庭的义务和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学生能否严格按照学校规章制度的要求来完成全部学业就会成为一个很大的疑问,这势必给学校的统一管理带来极大的不便。
河南鲁山县一胡女士在媒体上直言:
“学生本身的任务就是学文化,学知识的,过早地禁锢在婚姻的围城之内,只能浪费学业。加之婚后一些意料不到的事情,如妊娠、生子等,都将严重影响到两个人的学业。尤其是有了孩子之后,更是增加了经济和精神上的负担。我认为,既然是想学东西,就不要过早地成家”。
某高校土木建筑学院一学生说:
“结婚即男女依法自愿结为夫妻的行为。由此可见,结婚是人生大事,决非儿戏。真正的婚姻是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的,是以组织家庭为目的,是以两个人的相依相伴共筑爱巢为标志的。在校大学生生活阅历单一,社会经验不足,对爱情和事业的关系理解不够深刻,有一定的盲目性,结婚就会有不稳定的因素存在。大学阶段是人生的黄金阶段,人一生成就的取得往往取决于大学阶段的刻苦磨练。若过早进入婚姻生活,必将分散学习的时间和精力,影响学业完成。此外,大学生还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将来何去何从尚不清楚,安身立命的就业岗位还不知在哪,盲目结婚成家的婚床就好象置于随风漂流的舟叶上,必然会给双方带来难以承受的心理负担和压力。”
还有一位大学生这样说:
“现在大学生面临就业难的问题,如果结了婚,毕业后找不到工作怎么办?找到了工作两个人分不到一个地方怎么办?找的工作不理想要跳槽到别的地方怎么办?牵涉到两个人,办什么事都会有顾虑,哪有独个儿一身轻好哇!再者,好不容易大学毕业了,还没有回报社会和父母对自己的养育之恩,就又顾及起自己的小家,也说不过去呀!”
3、解除“婚禁”莫杞人忧天
“自红网”上有这样的报道:
不少媒体对解除在校大学生“婚禁”表示诸多忧虑,称因此可能引发一系列的问题,诸如“禁育令”会否打开,是否可以休婚假产假,知情权和隐私权会否冲突,夫妻大学生同房问题及在校生育孩子的户口问题等等。然而,笔者以为,出台解除“婚禁”的措施体现了法制赋予适龄人员的正当权利,过多的忧虑只能是杞人忧天,更何况解除“婚禁”并不意味着高校鼓励在校学生结婚。
关于婚育和产假问题。这个问题固然与高校现今的一些管理措施存在一定的矛盾,不过也并非不可解决,只要学生能认真学习,考试合格,请假结婚生子有什么不妥?既然赋予了他们权利,就该为他们享有相应权利创造条件,而不是通过其他的途径再来剥夺他们的权利,否则,那又何必出台新规定让他们拥有权利呢?
关于夫妻大学生住房问题。虽说与高校的现行规定与硬件基础设施存在矛盾,但并非不能解决。高校学生统一住宿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便于管理和出于安全考虑,那么,在外租房住宿就是不服从管理、住校就一定安全吗?若仅仅是因为学校管理而限制他们拥有的权利实在大可不必。
关于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问题。学生结婚与否是自己的隐私,与学校要掌握学生的思想情况存在一定的矛盾,然而学生要想取得学校的理解或同意,到校外租房、休产假等不至于没有一个有效的说法。另外,还如孩子的户口问题,当然应该由相关的民政部门做好工作,从原则上讲当然应随父母一样了,总不会成为“黑人黑户”吧。
如此种种,毋庸讳言,解除“婚禁”会给学校管理和社会习惯带来一些新的尴尬与窘迫,不过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这一体现宪法精神的新规定,这是法律赋予适龄公民本就应该享有的权利,不存在谁施舍给谁的问题。还必须提及的是,适龄公民享有权利的同时并没有损害他们的权利,出现新的问题就理应有新的解决办法,正如一位网友所言:解除“婚禁”如同熄灯就寝,若是寝室里一关灯就睡觉,那不是回到了高中时代吗?熄灯后可以自己开台灯,不会影响别人。
总之,解除“婚禁”并非没有任何问题,可是我们并不能因为其存在一定弊端就否定其积极的法治精神,况且在校大学生姞婚的毕竟是少数人,没见哪个大学生因为知道了这样的规定就欢呼着跑进民政局登记结婚,更不会有很多的大学生恋人急于生育孩子的,难道他们就不考虑自己的人生和前途?因此,面对高校解除“婚禁”的新规定,切莫杞人忧天。
还有不少媒体载文这样回应:
在校大学生结婚与求知并不矛盾。“象牙塔”里的莘莘学子,一边求知若渴地汲取着知识的阳光,一边幸福愉悦地沐浴着婚姻的雨露,使大学生活“糖”、“盐”俱备,丰富充实。既可以在他们的求知欲得到满足的同时,又能使其爱情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可喜可贺,是件好事。
随着社会发展,人的生理心理成熟年龄提前了,恋爱结婚是人之常情。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不能一概而论,现在大学生经常参加各种社会实践和有尝服务活动,有一定的积蓄的也不在少数,只要处理得当,结婚并不一定会影响学习,反倒可能相得益彰。
“婚礼、住房、生子、工作”这四大问题是要结婚的在校大学生必须要接连面对的。当然,大学招生不再限制年龄,有很多大龄大学生入校后就可能会面临解决建立家庭问题,这就应该区别对待。在校大学生结婚应当不制止也不提倡。……
上面所辑录的种种认识和见解,谁家说得有理,我不去妄加评论。我只是想围绕我们今天要谈的话题,请大家先看一看如今在校大学生也包括社会各界对大学校园解除“婚禁”后的种种心态,进而去分析或预测本来就是“扑不灭的火焰”将会如何“野火烧不尽”,本来就是“一道亮丽的风景”将会如何更加耀眼夺目,本来就是富有生命力的恋爱行为,将会如何更加鲜活。也许是我的职业使我养成了超前思考的习惯,当2005年初我听说即将出台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新的学生管理规定中删除了禁止在校学生恋爱结婚的条款后,使我立即意识到,在校大学生恋爱结婚现象的存在和发展已经是无可改变的事实了,那么,随之而来的是男女大学生在情感交往中必然会出现的恋情搏弈、波折、困境、失败、痛苦、报复等失恋现象,将会愈加频繁,愈演愈烈。于是,一种新的责任感油然而生,一个需要作更加深入研究和有效实施的课题已迫在眉睫的摆在了面前,所以,才有了今天我和大家共同研究交流的这个话题。
(二)大学校园失恋现象透视
生理早熟,心理晚熟,生活历练单纯而思想尤为活跃的新时期在校大学生群体,对爱情的理解是丰富多彩的,在恋爱行为的选择上也是多种多样的,由此而引发的失恋现象也是千奇百怪的。最近,我围绕这个问题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发出问卷300张,收回有效问卷298张。如其中问到:
你认为在校大学生恋爱行为中频繁更换恋人的目的是什么?回答情况是:
A、为了寻找更合适的伴侣者有84人,占28.2%;
B、喜新厌旧者有66人,占22.1%;
C、怀有爱情征服欲和占有欲者有57人,占19.1%;
D、寻求刺激,玩弄异性者有91人,占30.6%;
你认为出现失恋的原因是什么?回答情况是:
A、因毕业就业方向难确定者有76人,占25.5人%;
B、因升本、考研到异地求学者有25人,占8.3%;
C、因经济状况者有94人,占31.5%;
D、因外在干预者有41人,占13.8%;
E、因个性特殊情况者有62人,占20.9%;
当你向对方表达爱意遭到拒绝时你会怎么办?回答情况是:
A、继续努力追求者有71人,占23.8%;
B、放弃者有59人,占19.8%;
C、无所谓者有79人,占26.5%人;
D、走极端者有89人,占30%;
……
仅从以上所列举的几项回答选择情况来看,在看似单纯,实际上复杂的男女大学生中,感情追求的多元化,导致恋爱行为的多样性和随意性,由此就自然引发出了失恋现象的多变性和无序性。根据我的观察和与全国部分高校的领导层、政治辅导员、学生会干部的采访、交流、分析,透视目前中国大学校园学生失恋的种种现象,我将其归纳为:
第一种现象是“游戏爱情”的失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