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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章 论暴政

倘若说篡夺是在行使其他人才有权行使的权力,那么,暴政则是行使超越权限的、没有任何人可以行使的权力。暴政就是有人并非为了被该权力统治的人们谋取福利,而不过是为了得到自己的私利而行使他手中掌握的权力。不管统治者的资格是如何地正当,倘若他不以法律而以其意志为准则,他的行动和命令并非为了保护其人民的财产而目的只是满足自己的私愤、野心、贪欲或任何其他非正当的情欲,那么,这也就是暴政。

如果有人要怀疑它是否是健全的论断或真理,仅仅因为此话出自卑微的臣民之口,那么,我期望国王的权威会让他承认这个说法。1603年,詹姆士一世在对议会的演讲中对议员们说:“我将一直以整个国家和公众的福利为主要目的制定完备的宪法和法律,而不会着眼于我的任何私人的或特殊的目的;我一直认为,国家的幸福和富强是我人生在世的乐趣和最大的幸福,这是一个暴君和一个合法的国王的根本区别之处。我相信,一个篡位的暴君和一个明君之间最显着的区别就在于:有野心的傲慢的暴君认为他的人民和王国不过是受命满足其愿望以及不合理的私欲的;与之不同的是,正直的贤明国王则认为自己是受命为人民谋取财产和财富的。”他于1609年对议会的演讲中又说过这样的话:“国王以双重的誓言约束自己,遵守他的王国的根本法律:一种是无言的,作为一个国王,有责任保护其王国的法律与人民;另一种是加冕时用誓言明确表示的。因此,在安定的王国里,任何一个贤明的国王都必须遵守其根据法律同人民订立的合约,在此基础上,依照上帝在洪水之后和诺亚订结的契约组织他的政府:‘地还存在的时候,寒暑、稼穑、昼夜、冬夏就永无停息了。’所以,在稳定的王国内实施统治的国王,倘若不根据法律实行统治,就将不再是一个国王,从而沦落为一个暴君。”之后,他又说:“因此,所有既非暴君又非违背誓言的国王,都将欣然把自己约束在法律范围之内。但凡诱其不如此作为者皆为奸险之徒,他们既不忠于国王,又背叛了国家。”由此可以得出,这位明于事理的练达的国王认为,暴君和国王之间的差别仅仅在于:国王把法律作为他的权力范围,把公众的福利作为他的政府的目的;暴君则让一切都屈从于他个人的欲望和意志。

假如认为这些缺点仅仅是君主制特有的,则是错误的;与君主制一样,其他的政体也会有此类缺点。把权力交付某些人的目的在于保护和管理人民及其财产,如果权力被用于别的目的,被用于使人民穷困、骚扰他们或让他们屈服于有权者的专横霸道而不正当的命令之下,那么,不管行使权力者是一个人还是许多人,就马上成为暴政。于是,我们看到,在历史上雅典存在三十个暴君,西拉科斯亦存在一个暴君;而罗马的十大执政的令人无法忍受的统治也不见得更好。

倘若违反法律,对别人造成严重损害的结果,那么,一旦法律停止,暴政随之开始。假如掌握权力的人越出法律授给他的权力,利用所支配的强力迫使臣民接受违法行为,他就不再是一个长官;没有被授权的行为,与用强力侵犯另个人的权利一样,可以遭到反抗。这一点就低级官员而言是公认的。一个有权在街上拘捕我的人,倘若要闯入我的住所执行命令,虽然我明白他持有逮捕令并有合法的权利可以在宅外逮捕我,但我还是可以把他作为盗贼加以抗拒。那么,对最低级的官员可以如此,而对于最高的官长就不能如此,这是为什么呢·我希望有人为我解释明白这一点。假如说长兄拥有最大部分的父亲产业,他就因此有权对任何一个兄弟应得的财产进行剥夺,那么,这是不是合理呢·或者说一个占有整个地区的富人,他是否有权随心所欲霸占劳苦的邻人的园圃和茅舍呢·合法拥有大大超过绝大部分亚当子孙们所有的财富和广大权力,非但不可能作为借口,而且更不能作为理由,从事超越职权损害别人的压迫和劫掠,恰恰相反,这只能让情况更加糟糕。因为是,超越职权的界限,无论大小官员都并非他们的一种权利,对于警察或国王都一样不能加以宽恕。但不管是什么认,只要他身负人民更大的委托,较他的同胞享有更大的部分,并且因为他的职责、教育、顾问等便利条件,本应对于是非的权衡认识得更加明确,倘若他依然如同上面所说的那样,那就更为恶劣了。

那么,能够反抗君主的命令吗·一个人是不是只要觉得自己受害,而且认为君主无权对他这样做,就能够随时作出反抗呢·这样就会打乱和推翻所有制度,剩下的则并非国家组织与秩序,而不过是一种无政府状态和混乱。

对此,我要回答的是:强力只能用于反对不合法的与不正义的强力。在其余场合进行反抗的所有认,会让自己受到人类以及上帝的正当的指责,因而不会形成有些人常提到的那种混乱或危险。因为:

首先,在某些国家里,根据法律君主的人身是神圣的,不管他命令什么或做什么,其人身都不会受到侵犯或责问,也不受任何法律、任何强制的责罚与制裁。然而对于低级的官吏或他所委任的其他人,人民依然可以抗拒他们的不法行为,除非他想以实际上使人民与自己处于战争状态的方式解散政府,听凭人民采取在自然状态中任何人都能具有的防卫手段。对于这样的情况,有谁能料到会出现怎样的结局呢·一个邻近的王国已经算是全世界一个反常的例子了。在任何其他场合,君主人身的神圣不可侵犯,使他不至于受到任何妨害,只要政府存在,他个人就不会受到任何损害和强暴;再没有比这更明智的制度了。原因是,君主个人所能造成的损害不可能时常发生,影响也不会过于深远;况且依靠其个人之力,他也没有办发推翻法律或者对全体人民进行压制,纵然某一个生性软弱昏庸的君主想要这样做的话。一位任性的君主身在帝位时,偶尔会犯特殊的过错,但他所造成的损害,能够用下述这些优点,即在元首没有危险的情况下通过政府的稳固以及公众的安宁,加以充分地补偿。对于整体来说,少数一些个人偶尔会有受害的危险,但是比国家元首轻易地和随便地置身于危险的情况要少得多。

其次,这种特权仅仅属于国王自己,它不有碍人民责问、抗拒和反对那样一些人们,他们没有经法律授权而自称奉他的命令使用非正当的强力。一个明显的例子是:一个官吏,他拿着国王的拘捕状去抓人,尽管有国王的全权委任,但他不可以闯入一个人的住所拘捕他,也不可以在有些地方或有些日期执行国王的命令,虽然拘捕状上并没有作出这种例外的规定,然而这是受到法律的限制的,一旦他加以违犯,国王的授权也无法让他获得宽恕。原因是,君主的权威来自于法律,他不具有权利授权任何人作出违反法律的行为,即是使国王授权,也无法让他的这种行为变得合法。任何官长越权发出的命令或者委任,就如同私人的命令或委任一样,都是无用和无效的,二者的区别仅仅是,官长具有为了某些目的而作出规定的职权,私人根本没有任何这样的职权。因为,并非委任而是职权使人享有行为的权利的,假如违反法律,也就无职权可言。然而,虽然可以有这种反抗,但国王的权威和人身都是受到保护的,因而政府或统治者就不至于遭遇到危险。

再次,就算一个政府的元首的人身并非那么神圣,然而能够合法地反抗所有非法行使其权力的行为这种学说,也不会使政府轻易陷于混乱或使他处于危险。当受害者能够得到救济,他的损害可以通过法律得到赔偿时,就不存在诉诸强力的根据,强力,仅仅是在人受到阻碍无法诉诸法律的时候,才得以使用。只有那种不可能诉诸法律的强力,才能够被视为含有敌意的强力;也只有这种强力,才使得运用它的人进入战争状态,才使反抗他成为一种合法的行为。一个人手持凶器在意欲公路上劫掠我的钱包,可能当时钱包里的钱还不足十二便士,但我却可以将其合法地杀死。又比如,我把一百英镑交给另一个人,让他在我下车时替我保管着,但等我再一次上车时,他拒绝还钱,并且当我想要再次收回时,他却拔剑用武力保卫他占有的钱。这个人对我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许比前者企图对我造成的损害大一百倍甚至大一千倍(我在他对我造成任何真正损害前即已将他致死),然而虽然我可以合法地把前者杀死,却不能合法地对后者进行伤害。原因显而易见,由于前者用武力对我的生命进行威胁,我没有时间诉诸法律以求自身的保障,而假如生命一旦结束,就来不及诉诸法律了。法律不具备起死回生的效力。这种损失无法弥补,为避免这种损失,自然法便赋予我以消灭那个让他自己与我处于战争状态并以毁灭威胁我的人的权利。但在第二种场合,我的生命没有处在危险之中,我具有可以诉诸法律的条件,而且能够以此方式收回我的一百英镑。

第四,假如官长的不法行为凭借获得的权力得到坚持,而且利用这种权力阻碍人们根据法律获取应该得到的救济,那么,就算对这种很显然的暴虐行为行使反抗的权利,也不会轻易地或突然地扰乱政府。因为,假如这只仅仅与某些私人事件有关,虽然他们有自卫的权利,以强力收回被非法的强力夺走的东西,然而这样作为的权利不会很容易地使他们冒险作殊死的斗争。另外,倘若广大人民认为事情和他们没有任何关系,少数或一个被压迫者无法使政府动摇,就像一个狂躁的不满者或一个暴躁的疯子不可能将一个稳固的国家推翻一样,人民是不会随便追随这二者行动的。

不过,倘若这种非法行为已经损害了大多数人民,或者,只有少数人受到了压迫和损害,在此情况下,先例和后果似乎威胁了所有的人,使他们全心地认为他们的法律、从而他们的权利、产业和生命,乃至宗教信仰都非常危险,那我就不知道该怎样阻止他们去反抗那个使他们受害的不合法强力了。我认为,统治者将政府弄得使人民所普遍恐惧,在这样一些时候,不管何种政府都会遇到这种麻烦。这种状态,是他们所能陷入的最危险的境地,如果他们处在了这一状态,那一点也不值得怜惜,因为他们本来很容易避免这种状态。倘若一个统治者真的想为他的人民谋取福利,想要对他们以及他们的法律加以,但他却并不让他们感到和看到这一点,这简直是无法想象的,正如同一个家庭的父亲一样,他不可能不使他的子女看到他对他们的照顾和关爱。

然而,如果大家都觉察到心口不一,表里不一,权术用以逃避法律,以及委托的特权(此乃是授给君主的一种专断权力,用以处理某些事情,造福人民,而并非为害人民)被用于违反规定的目的;倘使人民发现大官小吏为此目的而被选出,而且根据他们的反对还是促成这些目的的情况决定他们的升黜;如果人民看到专断权力已多次被试验运用,宗教方面暗中对此表示赞同(尽管表面上反对),随时准备推行,对实施专断权力者表示支持;但当这些试验无法通行,他们依然认可它们并且更加沉迷:假如一系列的行动表明了政府人员的这种倾向,如何能够不让人想象事情将演变到何种地步呢·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一定会设法自寻出路,假使他认为他所乘坐的船的船长会把他和船中其他人都运往阿尔及尔去遭受奴役,直到那时候他再操舵前进,即使因逆风、船漏以及缺乏船员和粮食暂时被迫改道,但是只要天气、风向和其他情况许可,他会又立即坚决向原道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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