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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论继承人的归属(1)

古今中外,祸害人类,破坏城市,灭绝国家人口,以及破坏世界和平等绝大部分灾难的最大问题,不是世界上是否有权力存在,也不是权力的来源是什么,而是谁应当具有权力。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不亚于君主们的安全、以及君主领土和国家的和平幸福,因此在我们看来,一个政治学家在解决这个问题上应该特别下功夫,并且应该旗帜鲜明,因为,如果在这一点上还存在疑义,别的就毫无价值了。只是描述绝对君权所能带来的光荣和魅力而不说明应当是谁掌握这种权力,只会进一步刺激人们自然的野心--这种野心本身,原本就很容易走向极端--使人们更加醉心于权势的争夺,从而为无休止的斗争和骚乱埋下永远的祸根,再也不可能得到本属政府的任务和人类社会的目的的和平与安宁。

与普通人相比,我们的作者更有责任解决这一问题,因为他断言“国家权力出于神授”,这话意味着权力本身及其转移都是神圣的;所以无需任何考虑,也无需什么权力,就能够从根据神权而被授予了国家权力的人手中将这种权力夺走;别人也没有任何需要或办法能代替他。因为,如果“国家权力出于神授”,而亚当的“继承人”就是以这种方式“被授予”这种权力的,像我们的作者在前面一章告诉我们的那样,如果某个不是亚当嗣子的人登上了王位,就是对神圣的严重亵渎,其程度之深,如同在犹太人当中,一个不是亚伦的后裔的人当上了‘祭司’。因为“不仅”祭司的职权“一般是出自神意,而且,它的认定”只能由亚伦一族及其后裔所独享,这条规定,就使这职位不能被亚伦(11-1)的后代以外的任何人所占有或行使,所以,人们都慎重地遵守亚伦的后裔的继承这个惯例,因此,人们都能准确地知道谁有担任祭司的资格。

那么,让我们看一下,为了使我们知道谁是这个“根据神的旨意有权做全人类君主的继承人”,我们的作者到底花费了多少心思。我们所遇到的第一次有关记述是这样的:“子孙的从属因为是一切君权的基础,是上帝的意旨,所以国家的权力不仅一般出于神的旨意,而且特定地被指定授予最年长的双亲”。这种重大的事情应当表达得清晰易懂,以尽量减少令人怀疑或意义模糊不清之处;我认为,如果语言能够清楚明确地表达一种概念,则亲缘或血缘上程度不同的亲疏等等名词就是适用的语言之一。因此,我们的作者在这里要能用一种较为简单易懂的词句该有多好,那样我们便能更清楚地知道,谁是“神选的授予国家权力”的人;或者他至少应该对我们说清楚所谓“最年长的双亲”是什么含意;因为,我深信,如果土地已经被授予或赏赐给他和他家族中 “最年长的双亲”,他也会认为需要有人就这一名词向他作出解释,并且他如果想知道在他去世后土地的归属也很困难。

写作这种性质的论文时,合适的语言是必不可少的。在合适的语言中,“最年长的双亲”或者指年龄最大的生养过儿女的父亲和母亲,或者是指那些最早生育儿女的父亲和母亲,那我们作者的断言将是,活的最长或生儿育女最早的那些父母,“按照神的规定”有权掌握“国家权力”。如果这话有什么不妥之处,我们的作者难辞其咎;如果我误解了他的意思,那也只能怪他没把话说清楚。我相信,“双亲”不能是单指男性的后嗣,而“最年长的双亲”也不会是指一个婴儿,不过,如果仅有一个,他就有成为真正的继承人的可能。然而虽然有“神的授权”,我们仍然不知道国家权力应当归谁,就像全然没有过“授予”这回事,我们的作者也没有说过一样。“最年长的双亲”一词,使我们与那些从未听到过亚当的嗣子或继承(这个词总在我们的作者嘴上挂着)一类议论的人相比,更加的不明白倒底应是谁依据神的授权而拥有国家权力。虽然我们的作者主要的写作目的是教人要服从那些有权要求别人服从的人,而且他说这种权利是代代相传的,但是,谁才是拥有这种世袭权力的人这个问题的答案,任凭何人从他的着作中都找不出来,就好比是政治学中的“炼金术者的点金石”那样让人看得见却摸不着。

像罗伯特爵士这样一个出色的文学家,如果自己想要说什么却说不清楚的话,决不能批评他语言匮乏,因此我猜想是因为他体会到用神的意旨来决定继承的原则是多么困难,或者感到即使证实了这种传承的规则,对于达到他的目的,或者是对于搞清与肯定君主的地位上的作用也是微乎其微,所以宁愿使用这种笼统和模糊的名词,让人听起来不那么尖锐,并易于接受,也不提出任何有关亚当的这种“父权”传承的明确规则,让人们在心理上得到满足,并且知道谁是有资格掌握君权并要求他们服从的人。

不然,罗伯特爵士那么强调“传承”、“亚当的继承人”、“下一代的继承人”或“真正的继承人”这些名词,却从不界定“继承人”的含义,也不告诉我们确认谁是“下一代”或“真正的继承人”的办法,这怎么可能呢?我没发现他何时曾清晰地处理过这个问题,我只发现,在碰到这个问题时,他只是很小心翼翼地,又很犹豫地碰它一下;他这样做也是没有办法,不然,一切以他的那些原则为基础的政府和服从就都失去了意义;那个尽善尽美的“父权”也就没有任何用处了;所以,我们的作者对我们说,“权力的一般构成和权力被限定于一种类型的君主制,以及将权力归于亚当这一特定的个人及其后代,是上帝的三道法旨。无论夏娃本人还是她的子孙都不能限制亚当的权力,也不能把别人与他联系在一起。给予亚当的权利,是先授予他个人,再由他转交给他的后代。”我们的作者又在这里告知我们,“神的规定”限制亚当的君权传承。那究竟传给谁呢?我们的作者说,是“传给亚当的世系和后代”。这种限制真是特别,它是一种对全人类的限制。因为,如果我们的作者能找出一个人不属于亚当的“世系”或“后代”,这个人或许能告诉他谁是亚当的第二代继承人。但是,对我们来说,怎能把希望寄托于这种将亚当的帝国限定于他的一“系”或“后代”的办法?这种办法怎么可能会帮助我们找到“一个继承人”呢?对于那些想从兽类中找个“继承人”--如果其中有任何这么一个继承人--的人,我们作者的这种“限定”的确可以为其省些麻烦,但是这无助于在人类中发现“一个下一代继承人”。告诉我们说,亚当的世系和后代应享有君权,固然是解决亚当王位传袭问题的简单办法,这用易懂的话来说,就是所有人都可以有这种权力,因为,只要是个活人,就都具有亚当的“世系”或“后代”的身份,只要拥有这身份,他就属于我们作者所说的上帝规定的限制范围。的确,他对我们说过“这种继承人不仅是自己的子孙的主人,而且是自己兄弟们的主人”,这句话,以及后面的一些话(我们很快就要考察这一点)似乎是在暗示,长子就是继承人,但是,就我的发现,他不曾在任何一个地方直白地讲出来,不过据其后来举出的该隐和雅各的例子来看,我们可以认为这就是他关于继承人的意见,就是说,如果有许多儿子,那长子具有做嗣子的权利。然而,我们已经证明,长子继承制不能够给予任何父权资格;虽然我们也不否认,父亲可以有某种天赋的支配儿子的权利;但是如果要说长兄也具有支配他兄弟们的权利,则仍需进一步证明。据我所知,上帝或“自然”从未在任何地方把这种统治权赋予长子,理性也不可能在一群兄弟们之中发现这种天然优越性。摩西的法律规定长子可享有两倍的财产和物品,但是,我们无论在什么地方都没有发现他理所当然地或由上帝规定享有优越地位或支配权。我们作者所提供的例子只能微弱的证明长子有资格享有国家权力和支配权,但准确地说,他倒是更好地证明了相反的情况。(11-2)

下面这些话也是前面所引段落中的话:“因此,我们发现,关于他的兄弟亚伯,上帝曾告诉该隐说:‘他必恋慕你,你却要制服他。’”对于这个问题,我可以这样回答:首先,上帝对该隐所说的这些话,许多注释家有充分的理由从与我们作者完全不同的角度作出解释;

其次,无论这话的意思是什么,都不能解释成该隐因长兄的身分而有天赋的对亚伯的支配权,因为这句话是以“如果你能做好”为前提的,并且只是对该隐个人说,所以不管这些话的所指为谁,都要取决于该隐的行为,而不是根据他的天赋权利,因此,这些话决不能是一般地对长子支配权的确定。因为在说这话前,我们的作者曾经说过,亚伯已经“凭个人的支配权而有自己的土地”,如果“根据神的意旨”,该隐以继承人的资格应当继承他父亲的全部支配权,亚伯所拥有的“个人的支配权”就会侵害嗣子的权利;再次,如果上帝有意以此作为长子继承权的特许,并作为长兄们可以据继承权而取得支配权的承诺,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这必定包括他的一切兄弟们。因为我们有理由假定,当时亚当已经把人类繁衍起来,他们也已成人,而且生养的儿子比该隐和亚伯更多,而亚伯在《圣经》中仅是点到为止,原文中的词句,依照任何无误的结构,都很难适用于亚伯;最后,把那样举足轻重的学说建基于《圣经》中如此可疑和模糊的语句之上,未免过于莽撞了,因为这些语句可以很好地、甚至更贴切地作出一些完全不相同的解释,所以这只是一种拙劣的证据,与要用它来证明的事情同样可疑,特别是在《圣经》里或理性上都找不到别的支持和赞同这种说法的东西。

我们的作者接着又讲:“因此,当雅各购买了他哥哥的名分,以撒就这样祝福他道:‘愿你做你的众弟兄的主人,你母亲的众儿子向你膜拜’”,我认为,这是我们的作者所提出的证明长子名分是支配权的基础的又一个例子,这个例子很值得称赞;因为,作为一个为君主的自然权利辩护,反对一切契约说的人,我们的作者举出来的涉及到一切权利的例证,按他自己的论述却全都是以契约为基础的,把帝国给予年幼的兄弟,除非买卖不算契约,否则,他的推理方法一定非同一般。因为我们的作者清楚地告诉我们说:“雅各购买了他哥哥以扫的长子名分”。但是,我们暂且存此不论,先来研究一下事件本身,看看我们的作者是怎样应用它的,我们就会发现以下的错误:

第一,我们的作者对这件事的叙述,给人的印像是,雅各买到“长子名分”以撒便马上对他祝福,因为他是这样说的:“当雅各购买了……”,“以撒祝福他……”,但是《圣经》所说显而易见与此不同,在两件事之间,实际上还有一段时间距离,考察一下这故事的情节顺序,可以发现时间的距离还挺长。以撒在基拉耳居住的整个时期,他与亚比米勒王交涉,那时以撒之妻利百加还很年轻美丽;但是当以撒祝福雅各时,以撒已经老了。而且以扫还抱怨过雅各,说他曾经“两次”欺骗他;以扫说,“他从前夺走了我的长子名分”,“他现在又夺走了我的福分”,我认为这些话是表明了时间距离和两件不同的行为。

第二,我们的作者的另一个谬误是,他认为以撒给雅各“福分”和让他做“他的弟兄的主人”,是因为他取得了“长子名分”;我们的作者想以此证明,只要有“长子名分”,就有权做“弟兄们的主人”;但是,《圣经》中的叙述非常清楚地表明,以撒绝没有想到雅各曾买了长子名分,因为,当他祝福雅各时,他没当他是雅各,仍然当他是以扫;以扫也没把“长子名分”和“福分”两者看作有这样的关联;因为他抱怨:“他骗了我两次;他从前夺走了我的长子名分,他现在又夺走了我的福分”;如果“做他的兄弟们的主人”这种“福分”是属于“长子名分”的,以扫就不应该抱怨说有两桩欺骗,因为雅各所得到的,只是以扫在卖掉自己的“长子名分”时所卖给他的罢了。所以,支配权--如果上面说的指的就是这个--不能被看作属于“长子名分”,这是显而易见的。

在那些先祖生活的时代,支配权并不被认为是继承人的权利,而只是指对较大部分财产的支配,这一点在《创世记》二十一章第十节里反映得很明白;撒拉(11-3)(亚伯拉罕之妻)选择以撒作嗣子,她对阿伯拉罕说,“你把这使女和他的儿子(即以实玛利)赶出去,因为这使女的儿子不可与我的儿子以撒一同继承产业”,这句话意指使女之子在他父亲去世后没有同等的权利继承父亲的产业,应该现在就分得他那一份儿,到别的地方去。因此,我们便看到这样的记叙:“亚伯拉罕把一切都传给了以撒,只把一部分财物分给了他庶出的众子,并在自己还活着时,让他们离开了他的嗣子以撒。”就是说亚伯拉罕将部分财物分给他其他的儿子们,让他们到别处去,他所保留的财物占他产业的绝大部分,由他的继承人以撒在他身后继承;但以撒并没有因为做了继承人而获得“做他的兄弟们的主人”的权利,如果他有权这样做,那为什么撒拉要赶走庶出的众子,这样岂不是夺去了他的臣民和奴隶?

那么,和一般的法律规定一样,“长子名分”的特权也只不过是双份的财产,所以,我们发现,在摩西以前的先祖时代--我们的作者经常自吹自擂说他是从这个时代发现他的模式的--根本没有人知道或想到长子名分会使人得到统治权或王位,会使任何人有父权或君权支配他们的兄弟;如果以撒和以实玛利的故事还不足以证明这种情况,希望读者去看看《历代志》第五章第一和第二节,里面有这样的记载:“以色列的长子本是流便,因为他玷污了父亲的床,他的长子名分就归了约瑟,但按家谱他不是长子;犹大胜过一切兄弟,君王也是从他而出,而长子名分却归约瑟,”什么是这个长子名分呢?雅各对约瑟祝福时,讲了这么一段话:“我从前用弓和刀从亚摩利人之手夺得的那块地,现在都赐给你,让你比众弟兄多得一份”。这里说得很清楚,长子名分只不过是双份家产。显然,《历代志》的记载与我们的作者的论调不一致,这说明支配权不属于长子名分的内容,因为它说得很明确,虽然长子名分归约瑟所有,但支配权却属于犹大。既然我们的作者以雅各和以扫为例来证明支配权是嗣子支配他的兄弟的权力,那我们只能认为他是很欣赏“长子名分”这个名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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