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世记》第三章第十六节,我们发现,我们的作者还以它作为他的亚当君权说的根据,原文写道:“你必恋慕你的丈夫,你的丈夫必管辖你。”作者说:“这里,我们有了政府的第一次授予”,在那一页的下面,他就由此作出结论:“最高的权力在于父亲的身份,它限于一种形式的政府,即君主制。”无论他的前提是什么,结论只有这一个;只要任何经文一出现“统治”,便马上根据神权建立起“绝对君主制”。任何一个人只要好好看看我们的作者基于这些话的推论,并且考察一下,他在其他一些问题中加进去的“亚当的支脉和后代”这句话,就会发现,要弄明白他所说的意思是有一些困难的;但是我们现在先暂时抛开他特殊的写作方式,先考察一下手头经文的确切意义。经文上的这些话是上帝在诅咒女人,因为她是最早又最激烈地违反意旨的人。这里,让我们思考一下上帝对我们初祖说话的前提--因为他们的不服从行为,他宣布了他的判决和表达了对他们两人的愤怒--我们就不能假想上帝这时是给亚当特权和特许、授予他尊严和权威,提高他以拥有统治权和君权;因为即使夏娃作为诱惑者和违规的同谋被置于亚当之下,而亚当由于她受到较重的惩罚才偶然地取得了优越于她的地位;但是他在“堕落”,即原罪中也难逃其责,下面的经文也告诉我们他的地位也是被贬低了的;所以,难以想象上帝竟然会在使他成为全人类的普遍君主的同时,又使他成为终生的劳动者;把他赶出乐园去“耕种土地”,而同时又给他王位和绝对权威的所有特权与舒适生活,会有这种事吗?(5-1)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亚当是不可能希望被他激怒了的创造者给他任何恩宠和任何特权的。即使像我们的作者告诉我们的那样,这就是“最初的政府的授予”,而亚当变成了罗伯特爵士让他成为的那种君主,那也很明显,上帝仅仅只是让他成为一个可怜巴巴的君主,一个连我们的作者自己也不会看作有什么大的特权的君主。上帝吩咐他去做工来维持生活,似乎也只是交给他一把锄头去征服土地,而不是交给他一个节杖去治理地上的居民。上帝对他说:“你定汗流满面才得糊口。”也许会有人回答说,这是无法避免的,因为当时他还没有臣民,没有人为他工作;但是后来他活了九百多年后,应该有了足够的民众,他可以命令他们为他工作了,然而上帝这样说:“不,除了你的妻以外没有别人帮助你,而且你只要活在世上,你就要靠自己的劳动生活”,“你必汗流满面才能糊口,直到你归了土,因为你来自于土,你本是尘土,仍要归于尘土。”也许又有人支持我们的作者而回答说,这些话并非对亚当个人说的,而是把他看作全人类的代表,这是上帝对人类的惩罚,人类因为堕落(原罪)而得到了这种惩罚。
我相信上帝讲话不同于人类,因为他讲话更富于哲理,更为真实;但当他愿意对人类说话时,我认为他不会说不同于人类的话从而破坏人类习惯上使用的的语言规则。如果他屈尊对他们这样讲话,也不会使他的理解能力降低到如人类一般低微,而是因为他不用这种方式说话,人们就不能理解。不过,如果一定要为支持我们作者的学说而把对《圣经》所做的注解当作正确,我们便只得承认上帝是这么讲话的,因为依照语言的惯用规则,我们很难理解上帝所说的是什么--如果他在这儿用单数对亚当说的话,一定要理解成是对全人类说的;用复数说的话,一定要理解成是对亚当一个人说的,不包括其他所有人;而他对诺亚及其儿子们说的话,又一定要理解成是只对诺亚一个人说的。
需要进一步注意的是,这里所引用的《创世记》第三章第十节的话,即我们的作者视为对亚当讲的“最初的政府的授予”的这些话,并不是对亚当说的,也没有授予亚当任何特许的意思,而只是对夏娃的一种惩罚。假如我们把它理解为是专门对夏娃所说的话,或对以她为代表的所有其他女人所说的话,那么它们最多也只是与女性有关,其中所含之意也无外乎女人们通常应有的对丈大的服从,但是如果她的条件,或她与丈夫的契约使她从这种服从中解脱出来,那就不能说这里有强迫妇女接受这种服从的律令,就好像如有避免生育儿女痛苦的办法,也不会有什么法令强迫她一定要接受这种痛苦,而这一点也是降临于她的同一诅咒的一个部分。原文整个一节是这样的,“又对女人说,我必多多加重你怀胎的苦楚,你生产儿女必多受苦楚,你必恋慕你的丈夫,你的丈夫必统辖你。”我相信要想从这些话中找出许给“亚当以君主制政府”的授权,除了我们的作者之外,无人能够做到,因为这话既不是对亚当说的,也不是说他的。我猜想,也没有谁会根据这些话认为女性因为一项法律而应当服从这话中所包含的诅咒,从而使她们有不去努力避免痛苦的义务。是否有谁会说,如果夏娃或别的任何一个妇女在产床上没有遭受上帝在这里威吓她的那多种多样的痛苦,就是犯罪呢?或者,如果我们的女王玛丽或伊丽莎白(5-2)同她们的某一个臣民结婚,根据这段《圣经》的规定,她们在政治上就要服从他呢?或他因此就有对她的“君主的统治权”呢?在这段经文中,据我看来上帝并没有给予亚当任何支配夏娃的权威,也没有给予男人支配其妻子的权威,而只是预言了女人所应遭受的命运,也就是预言了根据天命她必须服从她的丈夫,正如我们人类的法律和各国的习惯,它们一般也都是这样规定的。我认为,这一点是具有某种自然的基础的。
例如,当上帝谈到雅各和以扫时说,“将来大的要服事侍小的,”没有谁以为上帝这样说是使雅各成为以扫的君主,而只是预告将来事实上要发生的情况罢了!
可是,如果这里对夏娃讲的这些话,一定要理解为是一条法律,用以束缚她和其他所有女人而使其处于从属地位,那这种从属不是别的而只能是每个妻子对于她丈夫的服从。假如这就是“最初政府的授予”和“君权的根据”,那么,世界上有多少丈夫就会有多少君主。所以,如果说这些话给予了亚当什么权力的话,那只能是一种婚姻上的权力,而不是政治权力,这种婚姻权力就是:作为财产和土地的所有者,丈夫有权在家庭中处理有关的私人事务,在所有关系到他们共同利益的事情上,丈夫的意志比妻子的意志优先;但是,这种权力绝不是那种对妻子有生杀之权的政治权力,就更谈不上对其他人的权力了。
以上观点的论述,我十分自信。如果我们的作者要使这段原文成为一种“授予,最初政府的授予”,一种政治性质的政府,那他应该以更充分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而不能只是简单地说,“你必恋慕你的丈夫”这句话就是一条法律,如果依据这条法律,夏娃和她生出的一切人都应服从亚当和他的继承人的绝对君权。“你必恋慕你的丈夫”一语,意义是那样含糊,《圣经》注解者们的解释是那样不尽相同,以至不能当作可靠的根据,在一个如此重大并关乎全局的事情上更应谨慎从事。但是,我们的作者根据他的写作方法,只要一提出原文,就不假思索地断定原文的意义就是如此,恰如他所论证的那样;只要一出现“治理”或“臣民”这些字眼,不论其在正文里或是在页边上,那它的意思马上就变成了臣民对其君主的义务,关系也为之改变了;虽然上帝说的是“丈夫”,罗伯特爵士却偏偏要把它说成是“君主”。尽管《圣经》一字未提,我们的作者也没有拿出任何证据,但是亚当却马上有了对于夏娃“绝对的君权”,而且不单单是对于夏娃,甚至对于“由她生养的一切人”,也有了这种君权。不管怎样,亚当都必须是一个绝对君主,从第一章直到本章末尾都是这种说法。因为经文中非但未提到“君主”,也从未提到“人民”,除了夏娃的从属即一个妻子对她的丈夫的从属外,一字未提什么“绝对的”或“君主的”权力,所以我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我所说的这段经文并没有给予亚当那种我们的作者所设想的那种“绝对君主权”,我希望读者自己思考一下,我的简要的叙述是否已经足以摧毁我们的作者用他的简单断语所树立的那种权力。尽管有人能够简短和充分地回答他所写下的绝大部分根据,并且用纯粹的否认就足以把他驳倒,但他还是会采取我的上述方法的;对于没有根据的断言,不举出理由加以否定,就是充分的答复:因此如果我什么都不说,而只是简单地否认我们的作者明显在同一页书中由这些话得出的结论,即根据《圣经》原文,上帝自己已经把“最高权力”授予和建立在父亲的身份上,规定其为君权,并将它赐给了亚当本人及其继承人,那么这已经是一种充分的回答。如果我请求任何一个头脑清楚的读者读读原文,并考虑一下,这些话是对谁和在什么场合讲的,他一定会觉得奇怪,我们的作者要不是具有超常的能力,能够从不能指给别人看的地方自己找出来,那他又怎么能从里面找出绝对君权来呢。到此为止,我们已仔细考察了《圣经》的两处原文,那是我所能记起的、我们的作者用来证明那种“最高地位”的两处,他说,这种权力“应当由亚当无限制地使用,并且应该大到任凭他的意志来决定,这是上帝的决定”。实际上,这两处原文,其中一处只是指人类对低级动物的统治,另一处则是指丈夫对妻子的支配,这两个地方与政治社会中君主对臣民的统治比起来,是何其遥远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