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的任命应该经过怎样的程序?怎样报?怎样批?有没有民主参与机制?如果有,是否是真民主?免校长(包括其他领导),应该经过哪些程序?怎样免?免的标准是什么?任命和罢免有没有监督机制?有没有任期和任免时间的科学选择?校长是否实行职级制?
现在存在一种怪现象,校长可以选择教师,教师却无力对是否聘任某个校长发表有影响的意见;校长有负责办学的重大责任,却没有对副校长或中层领导的提名推荐权,在人事权上,学校的各级领导甚至连教师都已经由上级安排好了,校长只负责提高质量,成功了是大家的功劳,失败了是校长的责任。还有一种现象,校长专司“政务”,教师只问“业务”。学校最本质的、本该由校长视作重中之重的工作——教育和教学,都以“业务”为名分派给教师和中层领导。同时,还责令其承担工作不力的全部后果!而校长——几乎疏于从事一线教育教学工作,甚至如同没有这回事一样,校长俨然只是一个专职搞建筑、赴宴会、采购教学设施设备和出席各种会议以及考核教师工作的“专家”!甚至有些校长满脑子的“政治”,对上级甚至包括对其亲属的“服务”和“关心”,惟恐有半点疏漏,对学校内部工作则可以十天半月也不“光临”一次,这些现象肯定与体制有关。
有没有必要明确校长、书记的职责关系?学校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该不该设书记?符合不符合有关政策?设了书记对校长工作是促进还是阻碍?是多了一个矛盾的生发点,还是多了一个促进工作动力源?书记的权力和职责应该由谁授予?是校长授予呢?(多数是校长授予的)书记自己定呢?还是由上级授予呢?(其实多数是出于对人的照顾,实际是有岗无位或者有位无业)其实,根据国家的体制,学校作为一个业务部门,没有必要设书记。如果确实因人或其他原因设了书记,那么书记和校长又各应该有怎样的政治待遇?在排位上校长在前,书记在后,在礼仪上校长书记并列,在权力上一实一虚。是不是有把书记连一般普通教师都不当的情况存在?至少,我认为,不要把书记搞成一个人们形容“党”的靶子,这样有损于党的形象。
学校的行政常务会议应当由哪些人组成?行政常务会议主要讨论哪些事情?哪些事情非经过会议讨论不可?学校的校务委员应当由哪些人组成?应不应当有个原则性的规定?校务会议审议哪些事情?哪些事情不经过学校行政会议决策或校务会议审议就不能实施?如果没有这方面规定的话,就等于失去了制约和监督,学校很有可能成为私人为所欲为的场所,有可能成为校长独断专行、惟我独尊,满足私欲的场所,乃至犯错误,不利于办好学校。尽管中小学是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绝不是私人负责,而是责任更大、担子更重了,是为集体利益负责,校长所办的事情必须是符合学校利益、集体利益和教师群体利益的事情。
还要讨论,在校长负责制下,校长应当既是一校之长,又是一班之长。那么没有“班”,哪能称班长?校长怎样行使职权?受不受监督?怎样实现监督?权责是否对应?校长工作中是通过正规班子工作还是通过私人班子工作?这些都需要体制规范和监督,缺乏有效的监督必然导致腐败。
校长对教育教学工作负有何责任?对他们的工作评估不评估、考核不考核、指标标准是什么,考核结果如何处理。如果教育教学质量连年下降,校长是不是还要照当不误,甚至是不是有提拔重用的可能?现在有一种怪现象,教师反对的领导总是提拔重用,教师拥护的,却往往得不到领导的重视。
在学校内部权力体系当中,校长权力缺乏有效监督。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学校内部的权力体系安排秉承了教育行政权力的层级制安排,校长权力处于学校权力体系的最顶端,学校内部的其他行政权力来自于校长的授权,而并不是来自于教育行政权力的授权,也就是说校长的权力是正统的行政权力,是行政角色,而其他行政权力是相对于学校内部而言的行政权力,并不是真正的行政权力。这样的一种学校内部行政权力体系,导致校长权力处于无权力可监督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下级行政权力不能监督校长权力。
在学校与社会的权力交换体系中,校长权力同样缺乏有效监督。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社会越来越多地参与学校事务,学校也越来越独立地与社会进行着各种利益交换,市场在学校与社会的资源交换与配置中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学校作为教育利益和数育资源的集中池,它以教育利益和教育资源与社会进行着各种各样的利益和资源的交换,包括政治、文化、经济等利益和资源,形成了非常复杂的权力交换体系,在这样一个权力交换体系中,校长作为学校的代言人,作为权力的代行者,与社会各方也进行着各种各样的权力交换?由于制度上未对这种权力交换体系进行明确的规定,很多交换是一种个人代行的权力对个人代行权力的交换,校长在这种权力交换体系中的行为更多的是个人性质、私人性质或是小集团性质,而并不一定是代表或维护学校利益的交换,并不一定是代表或维护举办者利益的交换。由于这种交换的非公开性、非制度性等待点,交换本身还缺少正式的制度安排,更缺少对参加交换的权力的监督安排,从而使得校长权力在其中缺少监督,更缺少有效的监督。
优越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应当赋予校长充分的办学自主权。校长有职有权,能够安于其位,并能自主地按照教育规律治校办学,积极性能够得到极大地发挥,办学的稳定性就有了保证。当然校长必须是专家型的,办学有思想,管理有办法。
优越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应当体现民主管理,建立监督机制,营造民主、和谐、规范的管理环境。再好的校长,失去监督也会出问题。学校要建立行政会议制度,凡重大事情必须通过行政会议讨论。学校要建立校务会议制度,重大事情除了行政会议研究外,还要通过校务会议民主审议。学校要建立教师代表大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例会,对学校的工作做出评价、提出建议或意见,同时对事关教师个人的事或教师群体的事由教师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日常情况下的工会)讨论,上报校务会议和行政会议审议解决学校重大事情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报、请示。学校还要建立议事制度,有些事情充分发扬民主,倾听教职工的意见,认真思考,反复论证后再付之于决策,避免因校长个人独断专行而出现失误。
优越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要精简机构,一人多职。要建立决策、实施执行、检查、反馈的信息畅通机制,使整个管理处于环状封闭状态,以避免校长权力过大而形成自上而下的单向管理。
优越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要建立高效的用人机制。要建立因岗用人,以情待人,以考认人,以绩论人的制度,使学校的教职员工工作有序,管理有责,成绩有据,奖罚有章,形成良好、愉快、轻松、进取的人际环境,工作有干头,优劣有说头,事业有奔头,晋升有盼头。
优越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应当稳定学校管理队伍。天天换人,人人有山头,学校无山头。特别高层管理人员的稳定,能够使教职员工适应工作,自觉地把个人发展与学校发展融为一体,以时间出效益,最终使学校得到健康、持续、有效地发展。
优越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应当对体制有所研究,既然优越,就有利于发展,就能看到发展,就能体现出它的优越性。
优越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应当产生放大的效应、创新的效应、组织的效应和协调的增值效应。学校的发展关键在于创新,根本在于质量,目标在于在竞争中跑得更快,在于永远充满生命活力。
推进办学形式改革,促进办学形式的多样化。有没有必要探讨分校区办学、分点(一校区一个年级)办学、联合办学、成立教育集团(如一中教育集团,二中教育集团,有些学校直接并入一中或二中来办)以大带小,以名校带动社会力量办学以及单独社会力量办学等。
积极推进新教育秩序的改革。新的教育秩序不再充当维护师道尊严的工具,而是作为“人”的教师和作为“人”的学生之间在教学这一特殊情景中本应当有的正常而和谐关系的多维体现。新秩序更关注和维护学生人格尊严和心理感受,保护学生富有个性的学习愿望,鼓励学生体验、感悟、交流。
新秩序不再单纯是为了让教师的教育得以顺顺当当地执行和实施,更是为了促成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能俯下身来,倾听学生的问题与心声,珍视学生的愿望与要求。
新秩序更关注师生在教学过程中创造价值的实现。师生只要有思想的奇迹,学校的管理方式就要随之改变,这会成为建立新秩序的思想火花或突破性的成果,至少能在新秩序里得到应有的地位和毋庸置疑的肯定。
学习方式的改变成为新秩序建立的动力。合作学习,探究学习,在实践中学习,应该得到应有的地位和毋庸置疑的肯定。学生在体验、感悟中学习,在对话、交流与知识碰撞中学习,就必然能够推动新的学习方式与活动秩序的建立。
民主和谐意识成为新秩序建立的保证。只有在民主、平等、宽松、和谐的氛围中学习,学生的潜能才能得到多向地、有效地开发,学生的人格、身心也才能得到活泼而健康地发展。
(五)积极推进民办教育体制改革
积极鼓励支持民办教育。新一轮《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指出:“注重体制创新,多种形式创办民办教育。”要认真落实政府负责制。政府的责任就是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到民办学校上学也是孩子们的一种选择。社会力量办学是新兴教育形式,如何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有没有必要对社会力量办学建立一套资格准入制度、审批制度、定期检查督导制度、考核验收制度以及支持、扶持、促进制度?民办学校应设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校长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董事长可以不是教育方面的专家,但一般得有校长,校长必须是教育方面的专家,实行“投资者办学、专家治校”或称“老板办学,专家治校”的组织管理体制,这些基本要求是否得到了贯彻落实?如果得不到落实,就要考查学校的工作是否符合教育规律,教育质量是否有保证,否则会耽误孩子?
怎样建立正确的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校(园)长有没有必要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批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如何招聘?如何建设?怎样具体地支持民办教育。民办教育也是社会公益事业,在民办学校上学的孩子同公办学校的孩子是平等的,不应当受到歧视或接受较差的教育,人为地制造不均衡。民办教育机构、学校属于哪一级管理,是属于县直学校?还是属于乡(镇)学校?教师有没有资格参加职称评定?学校参不参加评级、评等、评类等?如何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它们有没有资格、以怎样的身份由谁来参加或不参加县上的各种教育会议?应当履行怎样的教育职责和义务?如何取得合理回报?民办教育机构、学校教师的工资待遇应当执行何种标准?有没有最低工资标准、课时费标准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如何考虑?民办学校的收费如何确定?民办学校的校(园)长参不参加校(园)长培训,要不要持证上岗?参不参加上级、县上及其他部门组织的相应的培训?教师参加不参加培训?有没有基本的符合教育规律和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等?教科书怎样选择?县上备不备案?甚至民办教育董(理)事会有哪些人组成?法人代表是谁,怎样确定?这些备不备案?学校行政会议、校务会议怎样组成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怎样处理、一般情况下这些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都要有利于民办学校的发展。
我主张民办校(园)长也要参加培训,持证上岗,民办学校的教师也要参加培训,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等,也要参加继续教育,不能放任自流,贻误子孙后代。
关于民办学校审批和准入制度,教育部最近有新的规定:从2004年9月1日起启用新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代替原来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规定指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县级以上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备案。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要在许可证副本中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六)积极推进教育投入体制改革
新一轮《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指出:“教育是政府一项最重要的工作,教育投入是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必须强化各级政府对教育的投入责任,以更大的精力、更多的财力发展教育。”要研究教育投入体制,政府应当在有限的财力情况下,首先考虑教育投入,因为教育投入是公共财政投入,而且在一个县是最大的公共财政。其他有些建设则应当采取市场化运作等方式。教育无论贯彻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结合一个县的实际、还是按公共财政投入的原则,都应当放在首位。公共财政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它的“公共性”,而与市场经济中的盈利性、竞争性相区别。公共财政具有满足公共需要的功能,即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或以整个社会为单位而提出的需要,具有非盈利性和非竞争性,同时也区别于个人或集体性消费。“公共财政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主要是为全社会提供包括教育在内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体现整体公共利益。这就是说,凡是市场经济完全能够调节的地方,财政一般不得介入,以免妨碍公平竞争,浪费国家财力;只有在市场机制调节不到或调节不好而影响社会整体利益的地方,财政才有介入的必要。”(《李岚清教育访谈录》)政府投资于教育,是满足公共性需求的最重要的领域之一。
(七)积极推进名师名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