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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有偿新闻:新闻的变种媒体的软肋(1)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广告已成了媒体重要的收入来源。而资讯泛滥的现代社会,企业除了大打广告战之外,希望能用更有效的方式、更好的版面进行宣传,更好地让公众关注和接受自己的品牌。

与此同时,一些新闻媒体和从业者也一味地追求金钱,搞“有偿新闻”,不仅腐蚀新闻队伍,而且败坏了党的新闻事业的声誉。

“有偿新闻”是以新闻报道权同金钱及各种物化形态进行交换,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的行为,这种新闻实际上是“软新闻”,有时很难分辨。如何减少并抵制“有偿新闻”,关键在于新闻工作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观,自觉抵制拜金主义,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关键在于各个新闻单位的领导,一定要讲政治、讲正气,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旗帜鲜明地反对“有偿新闻”,把禁止“有偿新闻”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如何处理“有偿新闻”

我国一些法律对新闻记者及新闻单位的“有偿新闻”作出了规定。

1.《刑法》

《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显然,新闻记者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新闻记者的活动是建立在国家赋予新闻单位报道权上的。

《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对有偿新闻的讨论仍然停留在一个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层面,导致对制造有偿新闻的单位和个人仅以违纪违规处理。其实,好多有偿新闻的背后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根据《刑法》第386条和第83条规定,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数额、情节标准与贪污罪相同,即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以犯罪论处。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严重的,也应以犯罪论处。当新闻单位或记者收了被采访对象的钱财或者托请,写出了有偿新闻,如果有意帮助这些企业欺骗消费者,隐瞒事实真相,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犯罪。

2.《民法》

《民法》的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违法,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民法》这样规定了“行为违法”:除了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外,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也属于违法行为。

有偿新闻的出现,记者主观上肯定有过错,因为这些“新闻”不具有新闻性,按照正常渠道,不能够发表,于是便有了有偿新闻一说。

有偿新闻由于借助新闻的形式出现,相对于广告使受众更容易相信。如果有偿新闻宣传的产品带有夸大的一面,比如说是药品、保健品,受众有理由相信这种产品,并会购买,结果是买来的东西没有起到效果,财产受到损失。这家媒体侵犯了受众的权利,尽管面对的是不确定的人群,但是这种侵权是存在的,理应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读者因此而导致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失。

3.行业法规

我国已出台的《广告法》和《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就有偿新闻进行相关界定和处理。

《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48条规定,报社经营广告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报纸刊登任何形式的广告,均应在报纸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严禁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收取费用。

《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处罚”一章第49条规定:报社违反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除建议其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还可视其情节轻重,直接给予报社下列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停止出售、没收或销售报纸,(四)没收非法所得,(五)停止出版一至五期,(六)停业整顿一至三个月,(七)撤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3条规定:大众传媒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而典型的有偿新闻就是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第40条规定:发布言行违反本法第13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该指出,并不是所有的有偿新闻都违法,这其中有些是属于职业道德范畴的。有偿新闻实际上是新闻传播法治与自律两个方面的问题。因此,应当从行业自律和追究媒体乃至个人法律责任两个方面同时着手进行,才能有效遏制有偿新闻,净化新闻空间。

把广告进行软新闻包装:有偿新闻的潜规则

有些报社采用新闻报道形式为客户刊发广告,在版面或栏目中,出现了一些冠以“企业形象”“企业形象策划”“专版”“专刊”“企业专访”等版名或栏目名的广告。这些广告是以几千字的一篇篇完整的文章介绍一些企业的经营规模、管理经验、质量意识、精神文明建设等,表面看很像某一题材的“典型报道”。这些广告文章的标题往往采用新闻标题制作方法,有主题、副题、肩题等,有的采用侧记、纪事和来自某某的报告,或者对某某的访谈等新闻形式。更有甚者,在文章中出现“本报讯”“采访札记”“答记者问”“某企业纪实”等典型的新闻形式。这些报纸将广告作如上处理,混淆了广告与新闻的区别,对读者易造成误导。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报纸管理暂行规定》中“严禁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收取费用”的规定,也不符合《广告法》中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和“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规定。

为了制止上述一些报纸故意模糊广告与新闻的区别,搞有偿新闻的做法,应该禁止如下:

1.不得用“企业形象”“企业形象策划”“专版”“专刊”等概念不清的词语作为广告版面或栏目的名称,必须在这些名称的前或后有“广告”二字,使之具有可识别性,使读者不致产生误解。

2.禁止在广告的标题中出现“访”“记”“报告”“专访”“访谈录”“侧记”及其他可能使读者把广告误为新闻的字眼。严格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本报讯”“采访札记”“答记者问”等欺骗读者的词句。

3.对以新闻形式发布广告,或既无明显的广告形式,又不明确地标明广告的,应按有偿新闻处理,没收报社的非法所得;对直接参与拉广告、从事广告写作的记者编辑,应收缴其记者证。

4.国家权威机构定期开展“公平、公正、公开”媒体公信力评选活动。全面利用平面、电视、网络等多方面平台,深入调查。对于评选结果高调宣传,引起广大公众的关注,将媒体运营透明化。

5.建立专业的监测机制。由国家权威部门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开辟多种信息收集渠道,广泛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公众的投诉与建议。

6.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逐步解决公众与媒体信息不对称的社会状况。

“有偿新闻”为何屡禁不止

“从根本上遏制有偿新闻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监督者也要被监督,新闻出版等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机构,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下,查处新闻从业人员的各种腐败行为。”2008年11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副司长朱伟峰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王俊秀和实习生朱慧灵采访时说。

朱伟峰分析了有偿新闻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一是新闻的特殊地位,注定了这个行业不断受到金钱的诱惑,而特殊的舆论监督环境造成了对舆论监督的腐蚀和瓦解。“新闻媒体具有诸多公权机关所没有的特有权力——监督报道权,以及由此给公众带来的广泛知情权而产生的巨大能量。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家越来越看重新闻所带来的公信力和美誉度,千方百计在新闻报道中宣传自己的企业和产品;而一些官员和企事业单位管理者把‘见报’‘出镜’‘上广播’当作沽名钓誉、升官晋级的资本。两者均借助金钱和物质利益,使少数新闻从业人员甚至媒体本身拱手交出了新闻报道权,少数新闻工作者丧失了起码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在社会不良风气和丑恶现象面前败下阵来,这样的教训值得整个新闻界高度重视和警惕。”

二是一些新闻单位在经营压力下,默许有偿新闻的存在。朱伟峰说,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新闻媒体开始独立自主,自负盈亏,一些新闻单位在谋求经济利益过程中,没有处理好新闻宣传业务与企业化经营创收之间的关系,一些广告经营人员打着新闻采访的旗号进行经营创收工作,其所在的新闻单位放松管理,为有偿新闻大开方便之门,甚至给采编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从而使有偿新闻成为经营创收的手段。

朱伟峰坦承,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实体法中缺乏有偿新闻的现成条文,对有偿新闻目前较多的还只是采用道德劝诫和行政处罚,打击力度不够。“从根本上遏制有偿新闻需要全社会的监督,需要新闻工作者的自律,更需要法律调整来规范。”朱伟峰说。

朱伟峰认为,要加速法制建设和强化法制教育,将对新闻记者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完善现有法规、文件中关于有偿新闻的条款,尽可能地做到详细、具体,并提高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完善有关惩治新闻腐败的相关条例,强化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

【附录1】

《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

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中宣发[199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厅(局)、新闻出版局、记协、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严格禁止有偿新闻、买卖书号、无理索取高额报酬。”为贯彻落实《决议》精神,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维护新闻工作的信誉和新闻队伍的良好形象,树立敬业奉献、清正廉洁的行业新风,根据******、新闻出版署颁布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形势,重申并制定如下规定:

一、新闻单位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钱物,不得接受采访报道对象以任何名义提供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

二、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借用、试用车辆、住房、家用电器、通讯工具等物品。

三、新闻工作者参加新闻发布会和企业开业、产品上市以及其他庆典活动,不得索取和接受各种形式的礼金。

四、新闻单位在职记者、编辑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以获取报酬;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受聘担任其他新闻单位的兼职记者、特约记者或特约撰稿人。

五、新闻工作者个人不得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报道活动。

六、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活动中不得提出工作以外个人生活方面的特殊要求,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

七、新闻工作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要求他人为自己办私事,严禁采取“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方式要挟他人以达到个人目的。

八、新闻报道与广告必须严格区别,新闻报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凡收取费用的专版、专刊、专页、专栏、节目等,均属广告,必须有广告标识,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

九、新闻报道与赞助必须严格区分,不得利用采访和发表新闻报道拉赞助。新闻单位必须把各种形式的赞助费,或因举办“征文”“竞赛”“专题节目”等得到的“协办经费”,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定期审计。在得到赞助或协办的栏目、节目中,只可刊播赞助或协办单位的名称,不得以文字、语言、图像等形式宣传赞助或协办单位的形象和产品。

十、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必须严格分开。新闻单位应由专职人员从事广告等经营业务,不得向编采部门下达经营创收任务。记者、编辑不得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

各新闻单位要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发挥纪检、监察部门作用,确保规定落到实处。要接受社会监督,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各新闻单位要分别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确定专人负责,认真受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由新闻单位和主管部门没收其违规收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单位,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新闻出版署给予行政处罚。要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报道,推动禁止有偿新闻的工作深入持久地进行,务求取得实效。

【附录2】

江苏********:机关禁政绩广告媒体禁有偿新闻

2004年12月29日来源:《新京报》记者吴学军

针对新华社记者批评江苏部分厅局级机关排队刊登“政绩广告”,记者此前在南京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地市级政府机关在媒体上刊登专题报道的现象比较明显,而省级部门的类似专版数量并不多,但却是今年的新现象。

业内人士介绍,政府单位的形象广告多以专版、特刊形式出现,基本不考虑读者的接受度,刊登单位自己看得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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