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刀万剐是什么刑罚?
“千刀万剐”是凌迟的俗称。凌迟是在一人之身加施多种残酷惩罚手段,先残害人的肉体,然后再伤及其生命的极其残忍的刑罚,也叫脔割、剐、寸磔。之所以用凌迟作为刑名,是取其缓慢之义。这种残酷的刑罚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当时审犯人时,或用长钉刺人手足,或以短刀脔人肌肤,以致一连好几天,受刑人虽已活不成,但还未死去。宋真宗认为这个刑罚太过残忍,而予以禁止。到宋仁宗时,又提出对特别犯罪的首犯和主犯使用凌迟。不过,此刑并未在宋朝正式入律,而是在辽国成为法定的刑种,元明清各代均沿用,直至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才正式被废除。凌迟的具体行刑方式并不一致,有切八刀的,也有切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的,甚至有切上千刀的,最高纪录是刘瑾,共计割了四千七百刀。行刑顺序是先切脸面,次切手足,其次切胸腹,最后枭首。
徒刑的“徒”是什么意思?
徒刑是拘役迫使犯人服劳役。《周礼·秋官·司圆》:“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此即以后的徒刑。商周时期贵族出行都坐车,“徒”的本义是步行,因而衍生出地位卑贱的服役者的字义。前秦时犯罪人受刑后总称为“刑徒”,受肉刑后还要服苦役,男犯有“城旦”、“鬼薪”、“隶臣”、“司寇”等,女犯有“舂”、“白粲”、“隶妾”等苦役。汉文帝废除肉刑,将服苦役作为主刑使用,奠定了后世徒刑的基础。曹魏将这些苦役刑归纳为髡刑、完刑、作刑三类。五代后周时,法律正式将劳役刑定名为“徒刑”,隋代将徒刑定为五刑之一,历代相沿,犯罪人白天服役晚上关押的刑罚制度直到清末都未改变,但刑等、刑期以及执行细节历代有所不同。清末改革法律,采用了西方的徒刑制度,分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两种,但保留了徒刑分五等的传统。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典才废除了五等制度。
刺配属于什么刑罚?
流刑是将罪犯遣送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开始于秦汉时期。南朝时宋的“黥刖之制”是在犯人两颊刺墨“劫”字,切断其两脚筋,再流放到远州,实际把黥、刖、流三种刑罚都用了,这种制度发展到五代、宋、辽成为刺配刑。后晋天福年间开始的刺配,是用墨刺面并将犯人流放。
宋代将刺配的内容和规定加以固定,将决杖、刺面、配役三刑合一。被刺配者,首先要被脊杖二十或四十,然后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把所犯事由、发配地名和劳役项目等内容刺在脸上,俗称“打金印”,最后由差人把罪犯押到几千里以外的牢城。起初刺配是作为对死刑的宽恕之法使用的,因为宋朝皇帝使用频繁而变成流刑的一种特殊形式。宋代把罪犯发配到军中或官办作坊、盐亭服劳役,叫充军。明朝时“流”有安置、迁徙、口外为民和充军,充军就是发配到边远驻军地服劳役,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明史·刑法志》)。
古代犯人的重体力劳动有哪些?
城旦是秦汉时一种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劳役刑。城旦所服劳役主要是“治城”,筑城、筑墙是城旦的主要事役,不过在汉代城旦刑并不一定就让犯罪的人修筑城,也可以是从事修陵墓,从事像筑墙一样繁重的活,还可以从事劳动强度低于治城的其他劳役。虽然名不副实,但汉代仍旧使用旧名。城旦服劳役一般是在拘系看押状态下进行的,穿红色囚衣,戴红色毡巾,还要戴木枷、黑索和胫钳等附加刑具。不过,城旦在“守署”或“为安事”时又是比较自由的。司空系统的官吏和城旦司寇负责看守城旦,因为需监管的城旦有二十人就要有一名城旦司寇,人手不够时那些已经服城旦劳役三年以上的犯人中胜任者可以经选拔担任。舂和城旦是同一种刑罚,是因受刑者性别不同而区分的,男为城旦女为舂,因为舂米对女子而言也是重体力劳动。
“斩”、“辗”、“磔”、“剐”、“绞”、“枭”等各有什么不同?
刑制中最重要的刑罚莫过于死刑。古代的死刑有“斩”、“辗”、“磔”、“剐”、“绞”、“枭”等各种不同的方式。
斩,最早见于《周礼·秋官·掌戮》:“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是以刀斧等利器将犯人脑袋砍下的刑罚。自周秦到明清,是历代王朝法律规定的死刑,汉、魏、晋和北魏均承秦腰斩之制,南北朝之后斩刑一般是断头,重者也斩腰。由于斩刑使人身首异处,如木之断而分异、殊绝,五代常以殊死指代斩刑,或将应受斩刑处罚的犯罪称殊死之罪。
辗,最早见于《左传·桓公十八年》:“而高渠弥”,也称车裂,俗称“五马分尸”,即将人体四肢和头部分别系于五辆车上,驱马分驰,撕裂尸体,此刑一直延续至南北朝。
磔,《汉书·景帝纪》注:“谓张其尸也”,是张裂犯人肢体,令其干枯,不得收,通行于秦和汉代前期,汉景帝中元二年改为“弃市”。
剐,开始于宋代,元、明、清三代沿用,是割肉离骨的酷刑。
绞,源自周秦,最早见于《左传·哀公二年》:“绞缢以戮。”古代将用帛、绳等勒死或吊死称为绞,汉以前不见绞罪之名,春秋时多称“缢”,北齐、北周时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隋开皇律将绞斩定为死罪二等,唐律将绞列入正刑,除元代有斩无绞外,其他各朝都把绞刑列入正刑,直到清末。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绞刑为以绳索束人脖颈而悬吊,使犯人窒息而死。明清时的绞不用悬吊,而是以人缚勒罪人之颈而使之死亡。
枭,最早见于《史记·秦始皇本纪》:“卫尉竭、内史肆、左弋竭、中大夫令齐等二十人皆枭首”,《史记集解》:“悬首于木上日枭”,即斩下被处刑的人头高挂在木杆上示众。汉代对谋反、大逆用枭首刑。隋唐宋律曾将枭首废除,但明清对强盗仍适用枭首。
盗窃就是偷东西吗?
窃,按《说文解字》的解说“盗自中出日窃”,盗与窃本义是相通的,窃也就是盗,因而逐渐形成了“盗窃”这个与“盗”和“窃”同义的双音节词。不过,古代“窃”是动词,不作名词使用。而盗即指盗窃行为,也称盗窃者,如“窃贿为盗”(《左传·文公十年》)、“窃货日盗”(《荀子·修身》),又如“郑国多盗”。盗是贪欲皿中之物而私取,窃是从穴中取米,早期的盗窃应是以偷窃食物为主要目标的。“偷”在先秦西汉并不作为“偷窃”用,原为“苟且”义,后来才有“窃取”的意思。
“狱”最初是指什么?监狱在古代有哪些名称?“狱”字最早出现在商朝末期,《周礼·秋官·大司寇》注:“狱谓相告以罪名者,狱从犬从言,两犬相啮必先相争,人之相争亦类是。故从犬犬相争必以言相争,而后有狱。”表示为防守因讼而被拘者之意。古代“狱”有时也用以表示诉讼,称狱是相告以罪名,或许诉讼后必有一方败诉被监禁,所以演化出这个意思。
夏的第七代帝王芬用土筑成圆形狱城“圜土”(《竹书纪年》),用以集中收押犯人。夏桀多次在“夏台”软禁商的首领(《史记·夏本纪》),因商汤地位显赫,本是在都城阳翟大飨诸侯的“钧台”成了夏囚禁犯人场所的代称。夏还有“牖里”、“念室”等土牢,但这些称谓并非通称。
殷商的监狱叫“繇里”,还设有“冰圉”、“艾圉”、“戈”、“旁方”、“东对”等监狱,史书上有称为“动止”的,但商朝因袭夏制把监狱仍称为“圜土”。
西周时期有了一定规模的监狱体系,还建立了短期监禁的“嘉石”制度,“囹圄”是囚禁罪犯并强制进行教育使之改过的“通常之狱”,而关押有罪但够不上肉刑的轻犯人“罢民”的狱城仍叫“圜土”,地方的监狱称为“狴”或“犴狱”,暂时羁留嫌疑犯的场所叫“稽留”。监狱名称和设置的变化,可以看出狱制的发展和完善。
战国时期沿用周制称监狱为“囹圄”,宫中所设狱名为“永巷”。秦时监狱也称“囹圄”,中央设有廷尉狱(也叫咸阳狱)。
从汉代开始,监狱始称为“狱”,一直使用到元朝。到明朝时,始称狱为“监”,取其监察之意,清代以后才合称为“监狱”,成为一个固定的名词,民间俗称则是“监牢”。中国近代有集中营、反省院、罪犯习艺所、劳动感化院、自新学艺所等称谓。新中国成立初期有看守所、拘役所、劳改队、劳动改造机关等称呼。
诏狱是什么狱?
诏狱之名始见于《汉书·文帝纪》,汉文帝四年,“绛侯周勃有罪,逮诣廷尉诏狱”。大概下廷尉治罪的都称为诏狱,汉代大臣周勃、周亚夫、赵广汉等人都曾下廷尉诏狱。诏狱是由皇帝直接掌握的监狱,是奉皇帝诏令拘系王公、将相大臣、后妃以及宫内女宦、皇族等朝廷钦犯的特殊牢狱。诏狱与一般监狱的区别,一是关押的都是犯了罪的朝廷大臣、皇亲国戚和重要案犯,二是诏狱实际是法外之狱,是由皇帝掌握的,皇帝亲自处理案犯,不受当时法律的限制,往往一张诏书可以决定案犯生死。汉时诏狱数量较多,有廷尉诏狱和中都官诏狱之分,中都官诏狱有上林狱(囚禁管理皇帝花苑中禽兽宫馆失职致罪的人员)、若卢狱(囚禁将相大臣)、左右都司空狱(囚禁列侯二千石犯罪的官员)、掖庭狱(囚禁宫中女犯)、都船狱(囚禁官署士卒)等,与廷尉诏狱不同,中都官诏狱不设专职刑官,而是由各官署长官监理刑狱。因为皇帝的诏敕都出于近侍之手,诏狱为宦官、奸臣、酷吏迫害异己提供了条件,汉代的若卢诏狱、上林诏狱、宋的诏狱以及明代锦衣卫典诏狱,多是宦官滥用皇帝的诏敕而兴,实际上并不是诏狱。汉杜周为廷尉时,“廷尉及中都官诏狱逮至六七万人”(《汉书·杜周传》)。明中期以后,锦衣卫附于厂,诏狱审案多视太监旨意,任意创制、使用酷刑,甚至私毙犯人,如天启时,许显纯掌镇抚司,依附魏忠贤,理汪文言及东林党入狱,常令犯人受尽“全刑”而杀。
三字狱是怎么来的?三字狱作为妄告诬陷的代称,有何来历?三字狱就是“莫须有”三字,是秦桧诬陷岳飞时讲的话,语出《宋史·岳飞传》(卷三六五)。当时岳飞志在抗金,收复河山,而秦桧专权卖国,于公元1141年10月用十二道金牌调岳飞回京城,并诬陷岳飞有谋反之心,将岳飞和其子岳云投入监狱,最后在风波亭将岳飞父子缢死。韩世忠感到气愤不平,亲自质问秦桧:岳飞父子犯有什么罪?秦桧以“莫须有”三个字做了回答。后人因此说岳飞的冤狱是“三字狱”,并用“莫须有”表示凭空捏造。后遂以“莫须有”代称被妄告诬陷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