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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教师修养的冲突与选择(1)

一、教师的责任:应该怎么做

朱永新教授曾这样说:“理想的教师,应该是一个关注人类命运,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教师。”教师职业理当成为一个富于责任感的事业,教师的责任乃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认识教师责任,乃作为教师的基本需要。教师的责任应包括教育的责任和社会的责任。教育责任,集中体现在学生身上,教师对学生的负责,就是对社会、民族、对未来的负责。教师的社会责任,是指教师作为社会成员所承担的基本责任,即教师在传承社会文明、引领学生精神世界、纯化学校内外风气所担负的责任。这就要求教师必须担当起保护学生的责任,自觉抵制一切侵害学生的行为,为学生的健全发展提供良好的精神空间。

依法执教——学法、懂法、守法和护法

“依法执教”是法制社会对教师职业的必然要求,也是对传统师德的补充和完善。它要求教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言行。

爱岗敬业——把教育当做事业

热爱教育事业是从事教育工作的前提。它要求教师不仅对教育事业有一种炽热的情怀和神圣的使命感,而且还必须具备赤子之心和无私的奉献精神。此外,教师还必须履行教师聘约,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尽职尽责地完成本职工作。

热爱学生——严慈相济、爱之有度

爱是教育的基础,没有对学生深挚的爱,便不会有对教育工作无限的热情。但这种爱既不是溺爱,也不是偏爱,更不是放任。它基于教师的职责、良心以及学生的健康成长。因此,必须爱得真诚、爱得理智、爱得有度。它要求教师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和自尊心,在严格要求的基础上平等、公正地对待学生。既不能从心理上讽刺、挖苦和歧视学生,也不能于身体上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从而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地发展。

保护学生——儿童权利至上

中小学生是未成年人,无论是在学校还是社会,相对来说都属于弱势群体,都需要成人或社会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教师有义务或责任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团结协作——相互理解、求同存异

学生的健康成长不是某个教师单独教育的结果,而是众多教师集体劳动的结晶。因此,就人际交往而言,教师之间应该团结;从教育教学来说,教师之间必须协作。只有这样,才能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提高整体的教育效果。

严谨治学——与时俱进、锐意创新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德才兼备才能堪为人师。而要跟上时代的步伐,始终保持较高的教学质量,则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学习。特别是随着终身教育的兴起和学习型社会的到来,教师的进修、培训和提高就更显重要。因此,教师必须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教书育人——“人师”与“经师”相统一

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者,而且是学生思想品德及个性的培养者或塑造者,因此,教师不仅要教书,而且要育人,“教书育人”是教师的使命或天职。在进行各科教学和开展各种活动的过程中务必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教育,培养学生健全的个性。

为人师表——严于律己、谨言慎行

“师者,人之模范也”,而要成为他人的模范或表率,除了博学多才之外,还必须品行高洁。因此,作为教师,必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教师需要自律,对教育教学而言,这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个人能力。如果教师想要帮助学生养成自律的习惯,他们首先就必须成为自律的榜样。虽然极端的自律容易导致僵化或完美主义,会对自己和他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并试图过度地控制自己和他人的行为,而自律的缺乏则可能耽于安乐,生活没有目标和方向,工作上无组织、无纪律和玩忽职守,从而给学校和学生带来难以预测的后果。

廉洁从教——公正廉明、洁身自好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些不好的思想或倾向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功利主义”、“利益驱动”等也开始向教育领域渗透,并开始腐蚀或侵蚀教师的头脑,使教师感到困惑、茫然或无所适从,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腐败。因此,教师必须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尊重家长——换位思考、平等相待

随着大教育观的兴起,学校与社会的联系日益紧密。学校、社会、家庭只有形成合力,才能促进学生健康、和谐、全面地发展。因此,教师必须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争取支持与配合,并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在和学生家长进行交往时,既不能埋怨,也不能指责,更不能训斥,而要站在家长的角度,本着教育学生的目的,设身处地地进行平等的交流与沟通。

教师责任的中心就是引导并促进学生积极、健康、活泼地发展。但教师的责任并不只限于“应该怎样做”,其中还隐含着“不应该做什么”或“禁止做什么”,即法律上所说的“不作为”,这也应该属于教师责任的应有之义。如教师不能伤害学生的人格和自尊心、不准体罚学生、不可片面追求升学率、不得以权谋私等。

教师在日常教育工作中,必须坚持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对于道德和法律所规定的责任或义务,教师应当义无反顾地去履行,而对于其所禁止的行为,教师则不能越雷池半步。

“教育是被公认以信任和责任而授予的职业,它需要职业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具备最高的思想典范”。教师的责任由于直接关系到对学生精神世界的引领而往往表现出必要的理想品格,它更多地侧重于道德责任而非法律义务,而道德方面又更趋向于“高尚道德”而非“基本道德”,这实际上代表了人们对教师职业的一种期许或希冀。也正因为如此,教师职业才显得神圣而又崇高,并被誉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

二、教师的权利:可以做什么

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它一般由三方面构成:请求权,即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做出肯定行为的权利,即教师可以有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要求主管机关保护其权,利即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教师有权诉诸法律,要求国家机关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从事教育教学——最基本的权利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育教学既是教师的职责,也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行使这一权利。但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不得享有这项权利。已取得教师资格,而尚未受聘或已被解聘的人员,此项权利的行使处于停顿状态,待任用时方能行使这一权利。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属于侵犯教师权利的行为。

如某校教师李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李某的教师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李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该校领导的行为就侵犯了教师李某的教育教学权,因为李某是因正当行为遭学校报复而被非法解除教育教学权的。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如学校领导出于私怨故意不安排教师上课、总是让某教师上“差班”的课并因学生成绩差而责罚教师、虽聘用教师却限制其才干的发挥、压制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探索;行政或文教干部利用手中权力无偿调用教师以谋私利、干扰教学秩序、侵犯教师教育教学权利;乡村干部让学校教师停课带学生一起去收割庄稼、上山采茶、站岗放哨、充填会场等。

进行科学研究——自我实现的需要,教学质量的保证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争鸣。而且随着教师角色由继承型、接受型向创造型、研究型角色转换,科学研究不仅只是教师的权利,而且逐渐演变成为教师的职责或义务。

管理学生——容易滥用或错用的权利

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教师,有权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文体活动、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获取报酬待遇——教师生存和教师队伍稳定的重要保障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也是将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劳动权和休息权的具体化。作为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任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教师的报酬待遇却很难达到规定的标准,从而使相关的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时至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已近14年,虽然教师的社会地位有了很大提高,但其物质待遇并没有较大的实质性的改善,更不用说达到甚至超越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只要观察一下现在的公务员和教师的招聘就可略见一斑:每年都有不少“三高”(高水平、高学历、高职称)教师应聘公务员,却鲜有公务员应聘教师的。人们的择业意向多少反映了各种职业的收入水平。教师空有一身美丽的光环,虽肩负教书育人、提高民族素质的崇高使命,却很难享有名实相符的物质待遇。因此,要使教师的职业权利真正落到实处,还有待全社会和教师自己不懈的努力。

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的体现、主体的表征

这是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体现。作为教师,有权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参加进修培训——是权利,亦是义务

这是教师享有的继续教育的权利。作为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方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

可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激励措施或有效的评价和制约机制,很多教师往往放弃了这种权利。当“敷衍”也可“了事”、平庸亦可过关、“做好做坏一个样”、评价不以业绩或能力为主时,又有多少人会费心尽力地去进修提高、为难自己呢?

著名作家马克·吐温有次被问到“什么是人最重要的信条”时说:毫无疑问,是成长。我们必须不断地改变自己,一直到生命的结束。成长,能让一个人挣脱丑陋的茧。可惜的是,我们并不是植物,一生下来就开始成长,永不停歇,直到死亡。我们可以在很年轻时停止成长,把生命剩下的所有时间用来美化那层丑陋的茧。正如我们有些教师,毕业以后再也没买过书,家里可能什么电器都有,就是没有像样的书架,上学时积存的“一桶水”(可能还是半桶水)年年卖、月月卖、天天卖,不知还剩几何?

教师的职业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侵犯。但同时,教师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亦必须遵守法律,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尤为重要的是不能滥用权利,如在行使管理权时体罚学生、拆看学生信件;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随意发表不利于社会稳定或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过程中不遵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等。“教师应该避免使用自己的权利以恶意的方式对待学生,这是学生的权利,操纵、唆使或嘲弄学生的教师是在将他们的权利发挥到极致,这是不负责任的行为。轻视、刁难和胁迫学生就是在心理上伤害了他们,因此教师应该避免这样的行为。能够负责任地、有道德地对待权利是教书的先决条件,任何对权利的错用都能伤害学生的自尊。”

作为教师,应该尊重与自己的职位随之而来的权利,并应该十分小心地不要滥用或错用这种权利。

教师的权利需要教师自身慎重对待,积极维护,不能轻言放弃。因为有些权利同时又表现为一种职责或义务,如教育教学、管理学生、进修培训等,如放弃则为“失职”或“玩忽职守”,并可能因此招致较为严重的后果。如在组织学生郊游、社会实践、游泳、体育比赛或课外活动中疏于监管,就有可能给学生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学生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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