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儿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效,总结中医医院儿科建设与管理经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儿科管理者加强科室中医特色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儿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中医医院儿科应主要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应用药物和技术开展疾病诊疗工作,注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继承、创新和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不断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
第五条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院儿科的指导和监督,中医医院应当加强对儿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中医医院儿科应具备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诊疗工作有效开展。
第七条中医医院儿科应开设普通门诊,三级中医医院应设置急诊、有条件的可以开设专病门诊、中医健康咨询门诊、普通儿科病房、新生儿病室或病房、儿科ICU。
第八条中医医院儿科门诊应当设置候诊区(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儿童活动区域)、诊室、隔离诊室、中医外治室(推拿、针刺、灸疗、贴敷治疗、药浴等)、雾化吸入室等,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保护患者隐私。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根据儿童特点注意设施应该保护儿童安全。
儿科病房应当设置中医外治室。
第九条中医医院儿科应根据医疗需要及其工作量,合理配备不同类别与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中医医院儿科设备设施配置,应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在配备基本诊疗设备的同时,应配备中药雾化吸入仪、经络导平治疗仪、频谱治疗仪、电磁波治疗仪、小儿吸痰器等有助于提高中医诊疗水平的设备;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可配备儿童智能测量仪、经皮给药治疗仪、脉冲磁治疗仪等。
设置病房的,应当配备儿科专用急救设备及药品等。
第十一条中医医院儿科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诊疗规范与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
中医医院儿科开展小儿推拿、小儿针刺、小儿灸疗、中药敷胸、中药敷脐、中药熏洗等相关项目的,应当建立儿科常用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人员队伍
第十二条中医医院儿科医师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7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中医医院儿科具备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力求在不同年龄段均无人才断档现象。对于本科室的优势病种和重点病种,均有连续的人才梯队。
第十四条中医医院儿科医生均应接受过中医儿科专门训练,掌握中医学和儿科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住院医师经规范化培训后应熟练掌握本科室常见病种(病证)的诊断标准,掌握本科主要病种诊疗方案(规范、指南)和基本诊疗技能,熟悉300首方剂,重点掌握100首常用方剂(见附件),掌握儿科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应在达到住院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对部分病种具有较高的中医诊疗水平,对临床常见的疑难病形成系统的中医诊疗思路,具备常见儿科危重症处理能力,并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中医诊疗工作。
中医类别副主任以上医师应在达到主治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具有较高的中医理论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对少见儿科疾病的中医诊断和应用中医方法处理疑难、危重病儿的能力,具备对本科室重要中医诊断和治疗方案作出最终决策的能力。
第十五条中医医院儿科住院医师应在完成规范化培训中的转科后,在儿科上级医师指导下,重点培训儿科常见病的诊断标准、本科主要病种的诊疗方案(规范、指南)和基本诊疗方法、儿科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主要通过参加学习班、进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疑难病的中、西医诊疗技术方法、新技术、新方法、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等,明确个人专业发展方向,并具有一项以上中医儿科专病或证的诊疗专长。
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主要通过参加高级研修班、学术会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少见儿科病和疑难、危重病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掌握中医儿科学新进展。
第十六条中医医院儿科主任应具有从事儿科专业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二级中医医院儿科主任应由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系统接收过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2年或以上)的其他类别执业医师担任,三级中医医院儿科主任应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系统接收过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2年或以上)的其他类别执业医师担任。
第十七条执业医师人数在8人以上的中医医院儿科,应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应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儿科专业临床工作20年以上。学术带头人负责指导本科室中医特色的传承和创新工作,为组织、制定与实施重点项目提供决策,把握本科室的发展方向。
第十八条中医医院儿科的学术继承人,应有从事中医儿科专业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级中医医院儿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儿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学术继承人培养应充分利用本科室、本院以及本地区的资源,通过跟师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方式,着重进行中医理论素养、老专家独特经验、中医儿科病学新进展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中医医院儿科应当做好本科室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采取师带徒、名医讲堂、老专家工作室等方式,整理、传承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
第二十条中医医院儿科护理人员应系统接受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西医院校毕业的护士三年内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第二十一条中医医院儿科护士应掌握中医药治疗常见儿科病的基本知识,掌握儿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护理知识和方法,掌握儿科中医护理常规和儿科中医特色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儿科病康复和健康指导,应当按医嘱执行中医儿科外治治疗。
第二十二条中医医院儿科护士长是儿科护理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二级中医医院护士长应具备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3年以上儿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三级中医医院护士长应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5年以上儿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三条中医医院儿科鼓励应用中医药方法,促进中医诊疗水平的提高。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辨证论治优良率、中成药辨证使用率、中医治疗率、门诊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急诊应用中医诊疗技术、急重症中医参与率、治愈好转率等纳入医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四、服务技术
第二十四条中医医院儿科应注重继承创新中医传统诊疗技术,在保证医疗安全和患者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中医诊疗新技术。
第二十五条中医医院儿科应当具备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诊治的能力,二级中医院应能开展儿童肺系、脾胃系等常见病证的诊疗。三级中医医院应当在二级中医医院服务能力基础上,开展疑难及急危重症的儿科病的诊疗工作。
第二十六条中医医院儿科应开展雾化吸入、针灸、推拿、刮痧、拔罐、穴位贴敷、耳压、熏洗、外敷等中医特色服务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中药灌肠、平衡针、浅针、热敏灸、雷火灸等中医外治服务项目。
第二十七条中医医院儿科应当制定常见儿科病及本科室重点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规范、指南),诊疗方案应包括规范的中西医病名、诊断、治疗、难点分析、疗效评价等。难点指临床上需要解决的有针对性的实际问题,通过中医治疗方法的改进有解决的可能。要定期对诊疗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以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为目的,不断优化诊疗方案(规范、指南)。
第二十八条不断提高中医诊疗水平。上级医师正确指导下级医师进行中医药诊治工作。使用中医药治疗的,辨证准确、理法方药一致。手术病例能正确配合使用中医药治疗。及时开展病例讨论,提高中医诊治急危重症、疑难病的水平。
第二十九条中医医院儿科应当根据发展方向和建设规划,注重引进吸收新的诊疗技术,并以临床为基础、疗效为核心,在中医理论、技术方法、药物研发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五、环境形象
第三十条中医医院儿科应根据本单位和本科室的实际情况,在环境形象建设上注重体现中医药特色并适合儿童特点。
第三十一条中医医院儿科环境形象建设的重点应包括门诊走廊和候诊区、病房走廊、治疗室等区域。
第三十二条中医医院儿科的环境形象建设,应通过内部装饰,重点传播中医药防治儿科病的理念,宣传中医药防治儿科病的知识,介绍中医药防治儿科病的方法及专家特长,彰显中医药特别是本科室防治儿科病的特色和优势,营造良好的中医药文化氛围。
宣传知识、介绍方法和彰显中医特色的具体内容,应依据季节及突发流行疾病的变化而及时调整。
第三十三条中医医院儿科的内部装饰,根据不同的区域、内容,可以采用适合儿童特点的有关中医儿科历史人物、典故、漫画、卡通画、橱窗展柜、实物、触摸屏、视频网络、宣传折页等方法,内容注重突出中医科普知识。
六、附则
第三十四条中医医院儿科开展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以儿科病诊疗为特色的,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民族医医院儿科建设与管理相关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本指南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