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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工伤保险待遇(6)

同时,工伤职工本人有权提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无权提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经工伤职工本人自愿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实行这些补助,是为了使工伤职工在寻找到新的工作以前,基本生活开支有必要的保障,并有能力医治疾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将五、六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增加2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另外,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新条例将第2款中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从而适度降低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典型案例】

秦某是某市某摩托维修公司的一名维修工,上班的地方是改装的车库,夏天因为通风不良又闷又热。一起修车的伙计热昏了头,拆旧零件时眼一花抡起的锤子砸在秦某的左手腕处,致使腕部骨头碎裂,伤到了筋,左手腕完全无法活动了。之后的伤残鉴定结果是五级。秦某的手几乎没法再修车了,打算辞职换一个工作。请问秦某这种情况可以辞职吗,能一次性拿到多少补助呢?

【专家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规定,秦某可以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给秦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上述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按照《**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为1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lO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秦某之前未领取伤残津贴,且距离退休还有10年以上的时间,因此应按该标准全额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另外,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秦某应将《工伤证》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符合失业保险规定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36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5.工伤七至十级伤残应享受什么待遇?

【宣讲要点】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以往被称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于这部分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鉴于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仍具有大部分劳动能力,可以通过劳动自食其力,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者视客观情况依法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并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这些待遇是正常职工享受不到的。这是因为,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伤病治愈或医疗终结后,有可能伤病发生变化需要治疗,而且可能会在今后的求职就业中与非工伤人员相比存在一定的困难。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的较大差异,决定了医疗消费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差异,《工伤保险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新条例将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增加1个月,分别为七级13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典型案例】

皮鞋厂的女工小王跟厂里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小王去年在车间操作时被机械扎伤手指,评了八级伤残。她本以为可以回家休息拿津贴。结果八级伤残没有津贴可拿,也不能保留劳动关系在家休养,于是就很不情愿地上班,整日消极怠工。今年年初合同到期时,皮鞋厂决定给她一次性补助后,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小王倒是不干了,理由是“我上班遭工伤现在手不方便了,工作不好找,单位理应养着我!”

【专家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对于七至十级工伤的待遇规定,八级工伤除了领取相当于11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确实不享受伤残津贴的待遇。

另外,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兄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除了该支付义务外,并无与该工伤职工续签合同的义务。因此小王所在皮鞋厂的做法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反,小王的说法却只是个人的想法,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站不住脚的。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6.因公外出致七级伤残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宣讲要点】

在大家通常的观念里,只有在工作时间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发生损害才属于工伤,这种看法是片面的。但按照法律规定,另有其他情形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此,职工因工作需要按照工作计划或者上级安排到工作区域以外的地方执行工作任务期间,负伤、残废、死亡,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七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所谓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职工在因工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同时,仍然保留可以从事适当工作或轻便工作的劳动能力的情形。一般来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往往被认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七级伤残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13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典型案例】

12月,张某受单位指派到某城市出差。在返回途中,乘坐的长途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右腿残疾,经劳动部门鉴定为伤残7级。事故发生后,张某向所在单位提出享受工伤待遇。而用人单位非但没有为他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反而认为,张某已经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不再适合原岗位的工作,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只发给一次性再就业补助金。

【专家评析】

本案中,张某在出差返回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属于工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张某的伤残程度为七级,而且愿意在原单位工作,所以企业应安排给他适当的工作,并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张某13个月的工资)等。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7.职工因工死亡,家属有权享受哪些待遇?

【宣讲要点】

职工因工死亡,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职业中毒直接导致的死亡,经抢救治疗无效后的死亡,以及在停工留薪期内治疗中的死亡。死亡职工家属应当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近亲属,包括近血亲和近姻亲。近血亲是指有直系血缘联系的亲属,是指己身所出或从己身所出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长辈和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近姻亲是指与自己的近血亲有婚姻关系的亲属,包括近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近血亲,如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等。《社会保险法》第49条进一步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2)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0%,即配偶每月5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40%。但是在初次核定时,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工亡职工的本人工资。在以后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时,不受此限制。

供养亲属,是指完全或者大部分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包括血亲也包括姻亲,既包括近亲属也包括旁系亲属,既包括生理血亲也包括拟制血亲。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供养亲属的人数和一定比例发放。该项待遇为长期待遇,供养亲属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或者供养亲属死亡时,供养亲属抚恤金停止发放。供养抚恤金标准,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当因工死亡的工亡职工有数个近亲属时,应当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进行分配,工亡职工生前,对其尽了较多照顾义务的近亲属,如长期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应当予以照顾。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相类似,都是一次性待遇,其计发标准也相似,所以对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后死亡的,工伤保险条例只规定其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而没有规定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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