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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工伤保险待遇(3)

5.职工因工作原因而下落不明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宣讲要点】

实际工作中,职工除了在本单位内工作外,由于工作需要,有时还必须到本单位以外去工作,这时如果职工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按照工伤保险的基本精神,也应该认定为工伤。同时,考虑到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如果遇到事故下落不明的,很难确定职工是在事故中死亡了,还是由于事故暂时无法与单位取得联系。本着尽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下落不明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外出”的含义:一种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另一种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

【典型案例】

王某丈夫孙某是某大型国有企业的一名采购人员。一次,他受单位委托,一个人去黑龙江省某市采购一批重要材料。可是,丈夫离开之后的第三天就跟王某失去联系。王某向他所在的单位反映情况。单位领导却说王某丈夫不可能发生什么事情,等等再说。在这将近1年的时间里,王某找过丈夫的单位,也找过公安局,都无法寻找到丈夫的下落。

前不久,一位远房亲戚来王某家做客时,问王某有没有拿到单位发的抚恤金。王某说丈夫单位一分钱都没有给王某。该亲戚说王某有权要求丈夫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支付给王某相应的费用。于是,王某来到丈夫单位,要求该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王某相应的保险费用。可是该单位负责人告诉王某,只有人民法院宣告孙某失踪,单位才可以按照规定支付各项保险费用。

【专家评析】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王某丈夫是因公出差而失踪的,并且失踪近一年之久。在这段时间里,王某都没有发现丈夫的下落。

第一,王某丈夫因工作原因而下落不明,应当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其中包括工伤保险。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伤害,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样可以减轻劳动者的家庭负担,使劳动者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对于职工失踪是否还属于这一范畴呢?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王某丈夫受单位委托,去外地采购材料而失踪,属于因工作原因而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第二,王某丈夫所在的某大型国有企业应该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支付给王某相应的费用。

本案中,当王某向丈夫所在单位反映情况后,该单位一拖再拖,对王某丈夫失踪之事置之不理,并没有给王某任何补偿。而实际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的规定,不仅要支付给王某前3个月的工资,从第4个月起,该企业应当向有关机关申请工伤鉴定,同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按月向王某支付抚恤金。对于这种补助,并不是以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为前提的,而是以事实的发生为前提条件。因此,该单位以王某没有宣告丈夫失踪为由是毫无法律依据的。如果在4年以后,王某的丈夫仍然没有消息,王某就可以申请宣告死亡,继承他遗产的同时,还应当按照他因公死亡的标准领取抚恤金等。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41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农村义务工在劳动中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宣讲要点】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而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即劳动者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致伤或患病。那么村民义务工在劳动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呢?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据此,村民是按上述规定为村里提供劳动,履行法定义务。村民在村委会的统一领导组织下为公共利益进行的劳动,双方不是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它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因而农村义务工在劳动中受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典型案例】

为了发展经济,建设新农村,加强与外界的联系,山西某村村委会决定用村民义务工把村上一条泥泞小道扩为村级公路。任务按户下达后,石某一家分到了靠山的一段路。就在他完成其中一路段时,不慎被山上滚下来的石头将腿骨砸断。虽经医院治疗,但小腿还是留下了残疾。于是石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村委会给予工伤待遇。村委会认为,石某属于义务劳动受到的伤害,应由自己负责,因此拒绝赔偿。

【专家评析】

本案中,石某在筑路劳动中致伤,不能以《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村委会确认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不过,如果农村义务工是为集体利益受伤的,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的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农民义务工在劳动中受伤,可要求村委会承担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也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此次劳动的受益人是全村农民,因此应当由他们的自治组织村委会给予石某适当的补偿。

【法条指引】

《劳动法》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10条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民劳动力每年承担五至十个农村义务工。因抢险救灾,需要增加农村义务工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7.因工伤无法再继续工作的,是否还能保留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待遇?

【宣讲要点】

因工伤无法再继续工作的劳动者,有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当然,劳动者伤残程度不同,是否保留劳动关系的条件也不同,相应待遇也有较大差别。比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在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如果要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则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当然,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也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典型案例】

梁某与某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梁某不慎受伤,经住院治疗结束后,鉴定为5级伤残。某公司为梁某申请工伤认定,并根据梁某的身体健康状况,安排其在传达室工作。但是梁某由于因工残废后行动不便,仍然不能胜任这项工作,给其他职工造成很多麻烦,于是要求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某公司不同意他的要求,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梁某则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经过仲裁委员会裁定,梁某保留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相应的伤残津贴。

【专家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劳动者有权要求保留劳动关系,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以获得一次性补偿。

本案中,虽然某公司再次为梁某安排工作,但是梁某还是因为身体状况不佳不能完全胜任工作。因此,梁某可以要求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伤残津贴待遇。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33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35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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