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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26)

二、行政处罚

本条规定的处罚种类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拘留三类。

1.罚款。对个人违反本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数额。对单位违反本条规定,在罚款数额方面较之个人违法行为的标准有所提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所以对单位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行为规定较高的处罚标准主要是因为单位的行为是一种有组织的行为,性质比较严重,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范围比较大,因此必须要对他们进行一个比较重的处罚,不然难以达到预防和惩戒的作用。对罚款的具体数额由执法机关根据违法人员的情节轻重自行决定。

2.拘留并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如协助多个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人员逃避检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拘留与罚款是并列的,处罚是同时进行的,即在处拘留处罚的同时一并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指通过实施本条所列的违法行为,获得的金钱、有价证券、物品等物质利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单位承担。同时,为了有效地防止单位违法,除了必须追究单位的责任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必须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国人非法就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近年来,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问题比较突出,其中外国人非法就业是重灾区。如何有效打击外国人非法就业是本法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为此,本法重点从以下方面加以规范:提高签证签发质量,严把入口关;加强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完善证件办理、查验和住宿登记制度,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三非”问题的应及时报告;规范外国人在华工作管理,明确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并明确对非法就业的界定,规定认定非法就业不以是否取得劳动报酬为前提,只要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即是非法就业;加大了对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罚力度,即本条的规定。

现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该条第二款规定,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在终止其雇佣行为的同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佣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总的来看,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就业的法律责任规定偏轻,不能有效地起到震慑和惩戒作用。本条规定加大了对外国人非法就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以及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力度,体现在:一是提高了罚款数额,将非法就业外国人的处罚由原来的一千元以下提高到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二是增加规定了人身罚,明确外国人非法就业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是区分了外国人非法就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三种情况,分类更加科学、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四是过罚相当,设置了罚款上限,如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最高罚五万元。

第八十一条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关于限期出境

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事由”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重要方面,如果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就超出了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所允许活动的范围,不适宜再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应限期出境。另外,关于“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如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的,给予处罚,对于外国人,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限期出境并不是本法新创设的行政处罚,现行法律中即规定了限期出境。现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处罚。外国人有以上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还列举了适用限期出境的一些情形,包括违反居留证变更登记、迁移登记规定登记,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公安机关要求迁离其住所或办公处所,情节严重的;不按要求缴验居留证、不随身携带护照或者居留证件、拒绝民警查验,情节严重的;私自谋职,情节严重的。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根据公安部《关于调整限期出境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对外国人处以限期出境的,由公安部决定。但案情简单、证据确凿,依法应当限期出境的,限期出境处罚也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抄报公安部备案。根据《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被公安部处以限期出境的外国人,凭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处罚裁决书,由当地的公安机关执行。

二、关于驱逐出境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中,既有刑事责任中的驱逐出境,又有行政法律责任中的驱逐出境。前者如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后者如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处罚。外国人有以上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本条中的驱逐出境,是行政法律责任中的驱逐出境,而不是刑事责任中的驱逐出境。这是因为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且未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审判。(2)驱逐出境的决定主体是并且只能是公安部,其他任何行政机关包括除公安部外的任何级别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等都无权决定外国人驱逐出境。这是因为驱逐出境对外国人权益有较大影响,法律后果比较严重,处理起来应非常谨慎,由公安部决定是适宜的。(3)公安部的驱逐出境处罚决定是最终决定,外国人不得对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条第三款规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一般都严重违反了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危害了正常的出入境管理秩序,因此本法规定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适用要点】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了缩短停留期限和取消居留资格,即“对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国居留的资格”。本法取消了缩短停留期限和取消居留资格,将其合并到限期出境当中。而根据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因此,限期出境的决定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第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破坏口岸管理秩序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有本条违法情形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是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个别情况下,如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港口所在城市后又跑到其他城市,被其他城市的公安机关发现的,该市的公安机关也有权依照本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法律责任

本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口岸限定区域是指根据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监护、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在出入境口岸划定出一定的区域,是边防检查机关实施出入境管理的主要场所。

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出入境人员,应当服从边防检查机关的管理。例如出境入境人员都应当排队接受查验,如果某人不排队并拒不接受值勤人员的劝阻,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其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再如,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如果某个旅客拒不接受检查,边防检查机关也可以对其实施处罚。对擅自进入或者强行闯入口岸限定区域的人员,边防检查机关也可以对其进行处罚。此外,本条第二款对此种违法行为,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法律责任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港口所在城市的,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如果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擅自登陆或者强行登陆的,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法律责任

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对未办理登轮证件就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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