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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我们所应秉承的十项基本原则

苑 利* 顾 军*

“非物质文化遗产”源自日语“无形文化财”一词的英译,有时也被直接写作“无形文化财”或“无形文化遗产”,泛指那些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科学价值、文化价值与艺术价值的民间文学、表演艺术、工艺技术、人生仪礼、岁时节日以及生产及生活知识等知识性、技艺性、技能性文化遗产。由于它平时“看不见,摸不着”,只是存在于艺人等传统文化传承人的头脑中,所以保护起来难度很大。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不可否认的是这其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如有些地方在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过程中,误将群众活动当遗产,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一些地方则由于政府的过多干预而将活生生的民俗变成了“官俗”;还有些地方由于没有弄清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类文化遗产在保护上的区别,而将需要活态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掐枝折叶,放进了博物馆的保险柜,将活民俗变成了死民俗;有些地方甚至为突出“文化遗产”而破坏了与文化遗产息息相关的生存环境;有些地方干脆认准了“遗产”,而“抛弃”了创造遗产的艺人。这些问题从表面上看似乎只是操作层面上的失误,但实际上是我们在理论层面上出了问题。这种现状如不能及时改变,不但会因观念的陈旧而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同时还会因为我们的无知而葬送了千百年传承下来的民族文化遗产。

在这篇短文中,笔者不想探讨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什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想集中笔墨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所必须秉承的十项基本原则。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物质化”原则

当下,仍然有许多人将物质类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为两种截然不同的事物,并将它们完全对立起来。其实,这是一种误读。在现实生活中,物质类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事物,而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即任何一种文化遗产———大到建筑,小到剪纸,都是由“物质”与“精神(非物质)”这样两个方面共同构成的。它们就像一枚金币的两个面一样,相互依凭,难解难分。所谓“物质类文化遗产”,就是通过艺人的表演或匠人的制作,将他们的智慧、经验与技艺“有形化”、“物质化”,这就是我们看到的建筑或剪纸;而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艺人在表演或是制作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技艺与技能。任何物质类文化遗产都具有“非物质”成分;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都具有“物质”成分。纯粹的“物质类文化遗产”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实生活中是根本不存在的。习惯上我们将文化遗产解构为“物质”与“非物质”,或是“有形”与“无形”,只是出于研究上的方便,而不是说文化遗产本身就是以这样两种完全不同的状态分别出现的,更不能以此为依据将文化遗产割裂开来并对它们实施分头保护。

因为技能与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看不见”、“摸不着”,所以保护难度很大。但是,既然我们搞清了物质类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那么,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我们则完全可以通过实物收藏的方式来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元保护。以实物收藏方式保护或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优势是记录方式的直观性与客观性、真实性与不可替代性。它的另一个长处是便于展示,而展示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其最大价值的主要手段。当然,征集到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后,对它们所实施的保护也开始由原来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转变为对物质类文化遗产的静态保护。无论是对民间绘画、镂刻、织艺、编艺、刺绣、挑花、印染、彩扎的保护,还是对雕塑、陶艺、磁艺、金属工艺的保护,都莫不如此。可以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物质化”实物保护,将会成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对工艺技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手段。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我们提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物质化”保护,但每位保护者都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说到底必须以活态保护为原则,任何一种因收藏实物而割断非物质文化遗产自主传承的做法都是不值得提倡的。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物质化”保护不应仅局限于实物收藏本身。如利用多媒体技术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将流动的技术与技能固定在多媒体的芯片中,也可视为对物质文化遗产“物质化”保护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记录方式在记录表演与工艺制作的时候非常有效。

众所周知,表演与工艺技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除道具、行头及布景外,并无多少“实物”可言。因此,实施“物质化”保护,至少不应成为保护这类遗产的主要模式。因为保护这类遗产的关键不是几件道具或行头,而是表演或制作的全过程。在没有声像设备的过去,人们通常是用笔录的方式来记载这一过程的。但这种记录很容易造成信息的缺失。录音机、照相机的出现虽然使历史再现成为可能,但这些记录毕竟不是全息的———照片只能记录瞬间的形态,录音只能记录单纯的声音,人们仍无法以全息的方式实录历史。摄像机的出现虽然还存在着诸如气味信息缺失等问题,但从总体上看,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信息,都会因录像设备的出现而得到较为全面的记录和保存。

我们倡导以多媒体的方式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出于今后将全部普查成果进行网络化与数据化技术处理的需要。中国地大物博,遗产众多,但从目前的资金投入看,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所有普查成果都印制成书。这种传统做法不仅投入过大,而且还会给未来的检索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国家进行文化积累的终极目的,是要促进国家与民族自身文化的不断发展。因此,只有将实施本项目所取得的各项成果以便于利用的方式存储起来,才能达到我们的目的;否则,便是劳民伤财。”法国等西方国家数十年前都进行过卡片式记录,但最后均以失败告终,原因即是人们无法对调查上来的大量成果进行科学而有效的管理,更无法进行科学而有效的运用。这个事实告诉我们:走传统作业之路,只有死路一条。我们以为,就现有科技水平来看,文化遗产再现的最为简单、最为便捷的方式,莫过于数字化、网络化。

数字化、网络化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几乎不占用物理空间,或可忽略不计。

2.可以方便灵活地进行图文声像与数字信息的双向转换。

3.可以方便自如地对资料进行修改、编辑、排序、移位、备份、删除和增补。

4.可以高速、便捷地通过网络进行传输。

5.可以方便、迅速地进行检索、调用。

此外,一次性投入,投入产出比高,便于市场运作,也是文化遗产数据化、网络化的优势所在。通过兴建具有互动性与开放性的大型图、文、声、像文化遗产数据库,并以互联网的方式实现全球资源共享,也符合少花钱多办事的经营原则。如果这一设想能够顺利实施,该数据库必将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文化基础工程,并在教育、科研以及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中,在国际文化交流中发挥巨大作用。

同时,专用互联网站的建设也有利于各种调查表格和文件的上传下达,促进各地专家学者以及调查人员之间的学术交流,实现真正的互动。总之,“网络技术在项目实施中的运用,可以成倍地降低运作成本、节省投入资金、简化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是确保本项目高效率、高速度、高质量完成的有力工具。同时,网络技术也是数据库完成之后能够实现同时、异地、多用户(终端)资源共享不可或缺的技术环节之一”。 此外,“在本项目搜集到的各种资料中,图、文、声、像将占主要的比例,这些信息皆可以进行数字化处理。其次是实物资料,虽然实物资料本身无法转化为数字形式,只能以博物馆的形式加以收藏和展出,但实物的外观可以用图像来表现,其质量、质地、用途、历史沿革、文化含义等要素都是可以用图文加以描述的,这一部分信息则是能够进行数字化处理的。因此,除实物本身的保存外,数字化存储仍然是可行的最佳选择”。

如果再宽泛一点儿,以口述史学的方式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将艺人记忆中技艺、技能转化为看得见、摸得着的纸媒文字,也可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化”保护的一种特殊方式。

口述史学是指以访谈经历者来记录历史的一种田野调查方式。现代意义上的口述史学(OralHistory)虽然只有短短的60多年历史,但对于这一方法的利用则古已有之。譬如我们今天所看到的《史记》、《齐民要术》等古籍经典,有很多细节便来自当时的口述史料。例如《齐民要术》作者贾思勰在《齐民要术·自序》中就这样写道:本书“采捃经传,爰及歌谣,询之老成,验之行事”,然后写就。这就说明他在撰写《齐民要术》的过程中也同样采取了口述史学的办法。

用口述史学的方式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活史,在国外颇为流行。通过对民间艺人生活史的记录,不但可以使我们知道一种文化遗产的传承方式、制作方式、传统工艺,同时还可以使我们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深刻地了解到作为一个普通百姓的生活实情,他们的喜怒哀乐,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他们对文化遗产的看法。

口述史是在既定学术架构下进行的学术活动,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者完全可以在不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提出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多角度、多层面、多客体地获得相关史料。换一句话说,你想知道什么,就能知道什么。这种主动出击的采集方式,可使你所记录的遗产信息更加全面,更加丰富,更加科学,也更加富有人情味。

二、以人为本原则

从表现形式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就是它的“非物质”性。在成品形成之前,它通常只是作为一种知识、技艺或是技能存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的头脑中。只有这些匠人、艺人或是普通百姓在以不同方式将它们复述、表演或是制作出来时,人们才会感受到它的存在。因此,与物质类文化遗产相比,这类文化遗产的保护难度更大。然而,倘若我们换一种思维方式去把握这一问题,其中的许多难题也许就会迎刃而解———既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难度很大,我们何不干脆舍弃这“看不见”、“摸不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对这些文化遗产的持有人实施特别的保护呢?事实也一次次证明,只要保护好这些文化遗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会消失;只要激励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他们就会不断进取,产品也会越发精益求精;只要鼓励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继续招徒授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后继有人,绵延不绝。

强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类文化遗产不同,物质类文化遗产通常都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破坏一个少一个,所以,无论是大型不可移动文化遗产,还是小型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重点都只有一个,即这些文化遗产本身。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此不同。它的出现打破了文化遗产不可再生的神话。这种可以不断再生型文化遗产不但可以随时复制,而且还可以不断创新。从这个角度来说,只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既有成品,已无法满足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更高需求。因为随着匠人手工艺水平的不断提高,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便会源源不断地涌现出来。而享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人类带来最新喜悦的最为简便的方式,便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实施全方位保护。无数事实告诉我们,有了人便有了一切,失去人便失去一切。那种只见“物”不见“人”的做法,至少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个问题上是舍本逐末的。

在世界各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国,通过保护艺人进而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已经成为学术界的普遍共识。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们一直以保护物质类文化遗产的方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以,要想从根本上扭转人们的保护理念并非易事,需要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观上进行一场深刻的观念上的革命。靳之林先生在谈及这个问题时,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问题,应首先着眼于人的抢救保护,而不只是让它进入历史典籍和博物馆。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物质的保护,作为精神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人的传承,是活态文化的传承。在这里,‘保护’二字的内涵就是传承,不能传承何谈保护?我们希望在亿万群众的社会生活中看到民族精神文化的传承发展。”

三、整体保护原则

我们所倡导的“整体保护”原则,是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我们应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及其生存空间这两个层面实施全方位保护。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整体保护

任何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由多种技术与技能共同构成的。以年画制作为例。制作一幅年画,至少需要掌握描图、刻板、印制、上色等多道工艺,如果是彩色套版,还需要多次套色印刷,工艺相当繁复。置其他技艺于不顾,只求保护住其中的某项技术,即使保护得再好,年画制作技术也不可能圆满地传承下来。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所说的“整体保护”,首先应该理解为对该工艺全部程序与技术的全面保护。

2.对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空间的整体保护

任何遗产都是特定环境的产物。抛开具体环境,文化遗产便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但尽管如此,“环境”之于物质类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影响程度还是有着相当大的区别的———对物质类文化遗产而言,缺乏整体性保护至多只是失去了解读该文化遗产的某些注脚;而对于那些具有活态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没有了包括文化生态环境在内的整体保护,便会像唱侗族大歌没有了鼓楼广场、端午竞渡没有了河床。没有对文化遗产生存空间的整体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只能是一句空话。

四、活态保护原则

俗话说,“活鱼要在水中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犹如池中养鱼,关键处是要为“鱼儿们”营造出一个适合于它们生长的客观环境。环境好,营养足,鱼儿自然生长迅速;如果两眼只盯着鱼而忘记为鱼儿们换水、放食,鱼儿就很可能会因缺氧、缺食而死亡。从这个角度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关键还是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那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营造出一个更加宽松,也更适合其成长的生态环境。随心所欲地改变原有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或是使传承人离开他所熟悉的原生环境,都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正面发挥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保护之前,必须首先在观念上进行一次彻底革命。我们需要建立这样一种观念:物质类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无论是自身状态还是保护方式都会有很大的不同。如果把“已经死去”的物质类文化遗产比作“鱼干”,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一条“活鱼”。前者的保护方式主要是防腐,而后者的保护方式主要是养生。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搜集并记录下来固然重要,但说到底,做成标本存入库房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我们的真正目的是想让这些活生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像水中之鱼一样,永远畅游在中国文化的海洋里,生生不息,永无穷尽。

五、民间事民间办与多方参与原则

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政府、学术界、商界、新闻媒体及各级文保组织的积极参与是十分重要的。没有上述组织的积极参与,特别是没有各级政府的积极组织、调动与引导,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很难进行。但是,如果上述各界在参与过程中忘掉了自己的身份而反客为主,势必化参与为“搀乎”,使文化遗产因我们的热情参与而遭遇保护性破坏。

那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政府、商界、学界以及新闻媒体究竟应以何种方式,做何等程度的介入呢?

笔者以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真正的传承主体不是政府、商界、学界以及各类新闻媒体,而是那些深深植根于民间社会的文化遗产传承人。如果我们无视了这一点,并以自己的强势地位取代民间文化传承人的地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很可能会因外行的过度介入而变色、走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好日子也就走到了尽头。因此,民间事民间办这一充分肯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做法应该给予充分肯定。那么,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应该如何借助或调动民间社会,特别是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积极性来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呢?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民间事民间办的传统值得借鉴。

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历来存在有两套组织系统:一套是以村长、保长为代表的民事管理系统,即传统村落的行政管理系统。这套系统主要负责村落的行政管理,抓壮丁、派劳役、催公粮、缴杂税主要由这套系统负责。另一套是以社长或社首为代表的村落神事管理系统。这套系统主要负责村落神事活动,祭神、娱神、迎神、赛会等都是由这套系统来完成的。通常,这两套管理系统各行其是,虽彼此配合,但从不干预。而就民间神事活动而言,这种行政干预最小化原则的出现,却最大限度地调动了民间社会的积极性,不但节省了政府部门的行政开支,同时也在民间文化传承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护住了文化遗产的原有本色。通观中国民间文化发展史就会使我们看到,历史上,无论是陕北秧歌、安塞腰鼓,还是乐亭皮影、凤阳花鼓,基本上都是通过民间的力量自主传承的。

我们在充分肯定民间文化自主传承的同时,也并不排斥社会各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积极参与。我们只想说明一点的是,由于政府、学界、商界以及新闻媒体等毕竟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直接传承人,并不熟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规律,所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必须明确自己作为局外人的这样一种特殊身份,从局外人的角度,以自己的方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出自己的独特努力。

1.政府的职能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政府的职能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1)建立健全完善的政策体系;(2)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3)建立完善的基金运作体系;(4)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这四大体系的建立,是中央政府有效组织、规划、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政策基础、法律基础、经费基础及组织基础。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就像再好的领导也无法代替部下管理家务一样,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局外人,各级政府部门最忌讳的做法就是借助自己的权势,越俎代庖,以行政领导取代传统艺人,用行政体制取代传统管理模式和组织模式。这种不当介入不但会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环境,也会影响到民间文化的自主传承;不但会严重挫伤民间艺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同时也会因不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有的传承规律而将活生生的“民俗”变成千篇一律的“官俗”。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已经证明,各级政府的过度干预常常会造成大保护大破坏,小保护小破坏,不保护不破坏的尴尬局面。

2.学界的职能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学界虽无法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积极参与者,学术界所起的作用却是任何一方都无法代替的。在传统社会中,作为一种在自发状态下成长起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需借助学界的力量就可以实现自主传承的。如历史上传承下来的民歌、舞蹈、戏曲、曲艺,并没有经过哪位艺术大师的指点就可以自主传承下来。但是,如果由于社会转型等原因而使这些千百年传承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危机,而整个社会无法意识到其无可取替的重要价值时,学术界作为先知先觉者、宣教者和指导者的作用才会被凸现出来。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学界的作用不是自己亲自参与文化遗产的传承,而是通过深入细致的研究,从理论的高度,告诉每一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守望者们什么是文化遗产,为什么保护文化遗产和怎样保护文化遗产。这样说似乎有些好笑,但事实上在广大的民间社会中,人们并不知道经过他们的手传承了千百年之久的东西具有怎样的价值,更不知道面临社会转型之时,如何去保护这些文化遗产。而这所有的一切都需要学术界提供答案。此外,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后起国,要想迎头赶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国家的先进水平,积极引进国际社会的先进理念、先进做法,同样是学术界肩负的一项历史使命。

但遗憾的是,目前不知道这些文化遗产价值的远不止地处偏远的民间文化传承人,还包括我们整个的学术界。在许多学术同仁看来,民间文化是粗俗不堪的,学界所应致力的不是研究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的传承规律,而是应该按着精英文化的模式来解读传统、改造传统。用京剧模式改造侗戏,用美声唱法改造大歌,用苏绣的办法改造湘绣等“改造”之风的盛行,正是这种错误观念的必然产物。在此,有必要再一次告诫我们的学术同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这个问题上,学术界所做的工作不是以士大夫的心态与审美观对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改造,而是尽可能按其固有样子将它们有效地保护起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面前,政府也好,学术界也罢,至多只能说是个“管家”,而永远不可能成为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

3.商界的职能

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商界的贡献有目共睹。通观世界各国文化遗产保护史就会发现,许多国家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都是从商业运作、旅游开发开始的。在这一点上,商界的介入功不可没。

但在充分肯定商业介入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商界介入所存在的问题。商业社会的最大特点就是利益的最大化和利益的及时兑现。但文化遗产的最大价值并不是它的经济价值,更何况受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其经济价值也很难及时兑现。因此,只按经济规律而不按文化遗产保护规律对文化遗产所实施的产业化开发,肯定会给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带来安全隐患。泰山、黄山等自然及文化遗产所遭受到的种种破坏且不说,就是将各种非物质遗产艺术化、娱乐化、表演化、现代化,进而破坏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有本色的做法,大多也与过度的商业性开发有关。因此,对文化遗产实施产业化开发,法律制度的建设是问题的关键。

4.新闻媒体的职能

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新闻媒体既不是工程的组织者,也不是工程的规划者,但它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却不容低估。国内外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告诉我们,没有新闻媒体的介入,政府的意志、学界的想法就不可能深入人心。因此,如何发挥出新闻媒体的作用,是各国政府都十分关注的问题。当然,新闻媒体要想发挥出政府与学界的喉舌作用,就必须使自己先成为内行。否则,就很容易在纷纭复杂的操作过程中,因概念不清、理念滞后而对文化遗产及其保护方法做出价值误判,给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总之,作为文化遗产保护队伍的重要一员,无论是指挥这一工程的政府部门,还是参与决策、实施及宣传工作的知识阶层、商界同仁、新闻媒体,大家都有责任、有义务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来。但我们的介入原则只有一个———利用自己的优势,来帮助、鼓励、推动民间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主传承,而不是越俎代庖,亲自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自主传承的工作中去,这一点非常重要。

六、原真性保护原则

根据文化现象所表现出的某些基本形态,我们大致可将文化区分为“原生态文化”与“次生态文化”两类。所谓“原生态文化”,就是指历史上创造并流传或保存至今的未经任何刻意改变的传统文化;所谓“次生态文化”则是指那些在传统的、在原生文化基础上创造出来的新兴文化。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要重点保护的正是这种未经“污染”的原生态文化,特别是其中的佼佼者。

从本质上说,“原生态文化”与“次生态文化”并没有高下之分,优劣之别。我们之所以强调“原生态文化”,特别是“原生态文化”中的精品———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是因为随着时光的流逝,这种千百年来传承下来的原型文化越来越少,而这种被称之为“原生态文化”的历经千百年历练并存活下来的传统文化,特别是其中的文化精华,就像是发面时使用的碱,酿酒时使用的曲一样,在创建新文化的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华文化要想长盛不衰,就必须保护好这些古朴的原生文化,否则,新文化的创造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国家文化安全就会失去起码的保障。

从某种角度上说,文化遗产保护与生物学家所倡导的保护野生物种多样性的观念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以水稻为例,目前中国杂交水稻技术居世界领先水平,人们在培育水稻新品种时,所选用的稻种无论是父系还是母系,都不是现有的人工稻中的最好品种。反而是那些生长在荒郊野外的野生稻,具有极强的抗拒自然灾害能力,故有着在植物生长过程中所应具备的多种优秀品质。我国的育种专家们看重的正是这一点。他们将不同种系的野生稻品种进行人工杂交,并成功地将这些不同品种野生稻中的最优秀的基因复制到人工品种上来,从而实现了增产增收。同样,近年来兴起的转基因技术也是在利用野生物种原有基因的基础上大获成功的。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意识到保护野生物种的重要性,并加紧国有物种基因库的建设。同样,我们在此反复强调对传统文化遗产实施全方位保护,目的就是想在大开发到来之前建立起这样一个传统文化基因库,将那些具有原生态性质的传统文化遗产保存下来,为未来新文化的创造,保留更多的种源。

但是,由于有些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对传统文化资源的不可再生性认识不足,我们在保护传统文化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阻力是相当大的。有人认为,依我们现有的科技水平,文物没了可以复制,为什么一定要因保留这些残破建筑而掣肘社会发展呢?为什么不尊重客观规律,任其自生自灭呢?我们并不否认文物可以复制,但复制得再多也不会成为真的文物,这是由文物的唯一性决定的。有人将文物比喻成老奶奶,说,奶奶死了没关系,我们还可以让巩俐来扮演。但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巩俐即使再漂亮,也永远成不了你奶奶。因为在她身上不可能有你奶奶那样丰富而独特的阅历,从奶奶那儿能得到的,在巩俐这儿永远得不到。这就是奶奶的价值,这就是传统文化的价值或是文化遗产的价值。

相对于物质类文化遗产而言,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保护,就是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原生状态下,按其原有方式进行自主传承。那种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随意改变其周边环境的做法,那种为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传承而随意更换其传承空间的做法都是不值得提倡的。

七、保护文化多样性原则

文化系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特定生活方式与生产方式。由于每个民族历史传统不同、生存空间不同,他们所创造的文化事象也会有所差异,从而形成了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与各种保护动植物国际公约中所规定的保护动植物原产地原则不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人们在保护原产地文化的同时,也应注意到对因流动与变异而衍生出来的各种亚文化类型的保护。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保护文化多样性原则。

中国是个多民族国家,民族的多样性为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的创造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历史上,有些人一直将多元文化视为政治一元化的障碍,其实,这种观点是要不得的。正如动植物学家强调物种多样性一样,文化的多样性对于人类来说亦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多元一体的文化构成,可以为中华新文化创造提供更多的源泉。对此,我们必须百般关爱,并把它认真地保护起来,而不是将其轻易同化。文化的同化不但有碍民族感情,有违民族政策,同时,对我们多民族的文化建构也将有百害而无一益!历史上曾误入种族歧视歧途的美国,在1976年1月2日颁布的《民俗保护法案》中这样写道:“美国民俗所固有的多样性对丰富国家的文化做出了巨大贡献,并培育了美国人民的个性与特性”,“美国的历史有力地证明了建设一个强国不需要牺牲文化间的差异”。“对联邦政府而言,支持研究和探讨美国民俗对理解城乡美国人民的基本思想、信仰及观念等复杂问题十分适合且十分必要”,“保存、支持、复兴并传播美国的民俗传统和艺术是美国民众的根本利益之所在”。“鼓励并支持美国民俗”,是“联邦政府的应尽之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在第31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也认为“文化在不同的时空中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多样性的表现形式构成了各人类群体所具有的独特性与多样性。文化的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对人类来说,保护它就像保护生物多样性进而维持生物平衡一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

八、精品保护原则

文化遗产与普通的文化事象不同,它是一个民族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所创造并传承下来的文化精品。保护文化遗产,说到底不是保护一个民族传统文化的全部,而是一个民族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并传承下来的文化精华。判断一个文化事象是否有资格成为文化遗产,主要看它是否具有以下四方面价值:

1.历史价值

历史价值是文化遗产在帮助我们认识历史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认识价值。文化遗产的历史认识价值主要表现为证史价值、正史价值及补史价值三个方面。所谓证史价值就是利用那些产生于各个历史时期的文化遗产———包括地下文物、地上文物,甚至包括流传至今的工艺技术、艺能表演等,去印证那些已经变得十分模糊的历史。例如,中国上古史的复原,基本上就是通过地下出土文物、民间传说、神话等物质类及非物质类文化遗产来实现的。在人类历史上从古至今记录历史的主要方式都是以纸媒为介质的历史文献。这些文献固然有其重要的历史认识价值,但由于历史的、观念的、情感的以及阶级的局限性,其中难免有不实之处。而在历史上创造并传承或保存至今的文化遗产,很容易以其事件“当事人”身份来印证某段历史。文化遗产的正史价值是指文化遗产在纠正历史偏谬过程中所具有的独特价值。人类自进入文字社会以来,一直以文字记录的方式转述历史。由于统治阶层对文字的垄断以及录史者本身所固有的阶级偏见,史书与史实之间难免会出现较大差异。即或录史过程充满科学精神,人们在转述这些史料的过程中也会因转述者个人素质的不同,对史料进行程度不同的改造,从而造成历史文献的失真。在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通过历史上传承下来的各种文化遗产纠正录史者的偏颇,并还历史以本来面目。文化遗产的补史价值是指文化遗产在补充、丰富历史文献的过程中所具有的独特价值。中国自春秋以来即有完整的录史传统。一部二十四史,将中国数千年的历史连续不断地记录了下来,这在世界上并不多见。但是,由于录史权主要掌握在统治阶级手中,因此,流传至今的史料也主要以记录帝王史、政治史、经济史等为主,而广大民间社会,特别是他们的文化生活,很少得到记录,从而造成民间文化史记录的空白。这也是迄今为止中国农业史、畜牧史、科技史、工艺史、体育史、艺术史、建筑史等诸多与文化遗产有关之专门史不甚发达的主要原因。国外经验已经证明,只要深入发掘,文化遗产往往会在历史的重构,特别是在文化史的重构中,发挥重要作用。

2.艺术价值

艺术价值是指文化遗产所呈现给我们的认识各种艺术发展规律的独特价值。艺术价值不一定为所有文化遗产所必备,但在通常情况下,大多数文化遗产———如物质类文化遗产中的历史建筑、绘画、雕刻、工艺品、书法作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音乐、舞蹈、口头文学、表演艺术等,都因为具有独特的艺术价值而步入人类文化遗产行列。

一部人类文化遗产保护史告诉我们,许多国家对文化遗产实施保护,几乎都是从对艺术品的保护开始的。进入各国文化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在相当程度上也都与该遗产是否具有艺术价值有关。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十分重视文化遗产的艺术价值。《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明确规定:凡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方可获得批准。其中便包括“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和“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大影响”的艺术作品。

艺术价值这一文化遗产入选标准的设定反映了人类社会对于审美世界的特别需求。在文化遗产代表作评选过程中,对其审美特性的关注主要源于这些遗产所富含的人类社会不同历史时期或是不同地域的独特的审美需求,这对于研究人类社会在不同时空环境下审美观念的变迁,都是相当重要的。

3.科学价值

保护传统文化的目的之一,是保护人类历史上所创造出来的一切文化精华。而保护这一精华的最经济、最快捷、最科学的手段莫过于对优秀文化遗产的保护。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世界文化及自然遗产公约》中,对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诸项目,除强调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外,还对入选项目提出了科学价值方面的诸多要求。如该《公约》认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各项目应该“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的作品”。也就是说,能够代表一个时代独特成就或最高技术成就的文化事象,方可进入《世界遗产名录》。这也反映出人类对文化遗产所具有的科学价值的高度重视。

在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中,超凡脱俗的艺术精品往往同时也代表着该时代或该地域的最高技术水平。美的历程告诉我们:任何一种审美对象的产生,都是从实用开始的。早期的玉饰、项链、戒指等艺术品之所以价值连城,不仅仅因为原料获取的困难,更为重要的是加工技术与加工工艺的繁复。因此,一件件艺术品在代表时尚的同时,也代表着一种超前的科技水平和不可企及的加工能力。透过它们,现代人类不但可以清晰地了解到各个时代、各个地域的审美情趣,同时也可以从中得知当时当地人类加工技术的最高水平。某种织物、食品、建筑遗址、车具马具的出土,也都可以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各个历史时期各种生产技术的发展脉动与发展水平,并为我们研究人类社会科学技术发展史提供更为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4.纪念价值

在文化遗产中,有些文化遗产所赋予我们的单项价值———如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或是科学价值并不突出,但从整体上看却仍有重要的认识价值,对于这些文化遗产,人们通常以“具有重要的纪念价值”而列入《文化遗产名录》。文化遗产纪念价值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也就是说,“纪念性”与其说是文化遗产本身所具有的某种属性,不如说是人类所赋予它的一个“主观看法”———尽管说遗产的“纪念价值”不可能与遗产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或是“科学价值”而相背独存,这也是我们在理解文化遗产“纪念价值”时所必须意识到的。

总之,以上四个价值是我们判定一文化事象是否具有文化遗产资质的重要标准。而在具体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我们也会根据文化遗产价值的高低,将文化遗产分为世界级、国家级、省区级及县市级文化遗产,并施以不同等级的保护。

九、濒危遗产的优先保护原则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保护精品是我们永远的追求。文化遗产保护说到底就是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将人类历史上创造并传承至今的一切优秀文化遗产都尽可能全面地保护起来,传承下去。但依据我国现有国力,我们还不可能将所有文化遗产都一股脑地保护起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分清轻重缓急,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将那些已经处于濒危状态的文化遗产及时而有效地抢救下来,为今后人类新文化的创造保留下更多的思路、更多的选择、更多的参考和更多的资料。

追溯世界各国文化遗产保护史就会使我们看到,世界各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启动,几乎都与外来文化渗入或是以旧城改造为中心的现代化城市建设对传统文化造成严重冲击这样一个大致相同的历史背景有关。 而始于21世纪初期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同样发轫于这样一个历史背景之下。

目前,许多国家已经意识到了保护濒危遗产的重要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也已经成为许多国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的共识。为保护好这些濒危性文化遗产,日本率先在保护物质类文化遗产方面提出了“临时性指定制度”。在1919年颁布的《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中明文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地方政府在没有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复的情况下,有权对那些面临破坏威胁的文物古迹实施临时性指定措施(即临时性指定某文物古迹为国家重要文化遗产),使该文物免遭某些突如其来的破坏,并为上级主管部门的进一步甄别提供时间上的保障。据有关资料显示,从1920年(大正九年)开始,直至1950年(昭和二十五年)《文化财保护法》颁布,由日本政府指定的名胜古迹及天然纪念物就有1580处,其中部分名胜古迹都是在推土机的推铲下抢救和保护下来的。而在这个过程中,《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中“在紧急情况下,地方长官可对文物进行临时性指定”的法律条文,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与物质类文化遗产一样,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会因传承人的病危或是周边环境的改变而成为濒危遗产。譬如我们所熟知的《二泉映月》等一系列由著名民间艺人演奏的民乐,就是在艺人阿炳病重的情况下,由我国著名音乐家杨荫浏等学者抢救下来的。 当时,这种抢救只是出于学者们的学术自觉,尚没有上升到制度层面。如果我们有意识地设立一套切实可行的“临时性指定制度”,许多濒危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至少会在其濒临消失之前被科学地记录下来,而不会因申报过程的漫长而失去最佳抢救时机。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濒危性遗产保护必须以制度建设为前提。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临时性指定制度”虽无前车之鉴,但确有其制定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当然,“临时性指定制度”并不是乱指定,它必须以学者的科学论证为前提。而“临时性制定制度”的实施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因传承人病危而可能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时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活态载体,而这些传承载体又多由年事已高的耄耋老人构成。因此,附着于这些传承人身上的文化遗产本身便具有非常强烈的濒危色彩。由于观念、制度、体制等多方面原因,加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刚刚启动,这些才艺卓著的耄耋老人很难进入有关政府部门的视野。如果我们按部就班地通过层层申报使这些耄耋老人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并对其技能或技艺实施抢救性整理,许多文化遗产都会随着这些老艺人们的离世而成为永久遗憾。如果通过科学论证,确认他们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确有价值,我们完全可以作为“特例”,通过临时指定的方式,将这些濒危老人及其作品同时指定为临时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将这些老艺人传承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完整地记录下来,传承下去。

2.因文化遗产传承环境的改变而可能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时

任何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具体人文环境与自然环境的产物,如果因自然或人文环境发生改变而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时,我们便可通过“临时性指定制度”的实施将那些传承于具体环境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并保护下来。否则,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随着社会转型、自然环境发生重大改变等客观原因而彻底消失。

十、保护与利用并举原则

在确保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前提下,科学而有效地利用好这些珍贵遗产并使之造福当代,是每个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必须思考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许多文化遗产保护国已经做出了成功尝试,这对于我们这个刚刚起步的文化遗产大国来说,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历史上,许多国家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律进行过多方尝试。实践证明:单纯的保护不仅因为经济方面的原因很难实现,文化遗产的社会价值也很难在完全封闭的状态下完全展示出来。而在确保文物安全的情况下将这些遗产推向市场,不仅可以解决文化遗产的保护费用,同时也会在最大限度上凸现出文化遗产的社会价值,并力争实现我们利用遗产保存历史、教育后人的最终目的。

对文化遗产实施产业化经营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对那些作者已经去世、作品已成绝版的出土文物、历史上流传下来的各种民间工艺品,甚至是历史上传承下来的各种民具,都可以通过展览、展示或是仿制等方式满足社会需求,而对于那些具有较高审美价值、科学价值、文化价值与历史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名村、名镇、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等大型物质类文化遗产,则可以通过观光旅游展示这类文化遗产的特殊价值。

与物质类文化遗产不同,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施以何种保护,至今仍很陌生,对这类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也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通常,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经营一般都是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物化”的方式来实现的。而能否将民间艺人、匠人手中的绝技发掘出来,便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开发的关键。目前,人们对工艺技术类文化遗产的开发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如许多传统玩具、民间剪纸、木板画、布贴画、泥塑、面塑、木雕、角雕、刺绣等传统工艺技术都已通过产业化的方式步入市场,并取得不俗成绩。歌舞等表演类文化遗产、神话史诗等民间文学类文化遗产、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类文化遗产以及传统医药术、针灸术、冶金术、食品制作术等知识经验类文化遗产,也已步入市场,并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开始了它们的产业化经营。在这个过程中,文化遗产的持有者不但从遗产产业化经营中获取了高额回报,同时还在经营过程中弘扬了本民族的优秀文化以及附着于这些文化产品之上的民族精神。

当前,中国文化遗产产业化经营刚刚起步,由于我们对物质类文化遗产不可再生性认识不足,加之理论陈旧、金钱利诱等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许多文化遗产都在开发过程中遭到人为毁坏。非物质文化遗产虽无不可再生规律的桎梏,但行政及商业力量的过度干预,也常常使很多独具特色的民俗变成千人一面的官俗,真民俗变成伪民俗。此外,在自然遗产的开发过程中,我们同样存在着因利益驱动而导致的错位开发问题。上述事实已经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要想保护好文化遗产,就必须深入研究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问题,深入细致地探讨文化遗产的利用规律,并从法律法规入手,从法制的高度确保文化遗产的永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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