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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自立自励(4)

爸爸妈妈经常对我说作人要说真话,做老实人不要撒谎,但我认为有时候说谎话比说真话要好。

【老师的提示】

说谎话有时候能够瞒天过海,获得一些好处或者逃避惩罚,但这样长期下去就会养成说谎话的坏习惯,带来意想不到的坏处,更糟糕的是,经常说谎话的孩子会得不到大家的信任,即使他不说谎话的时候,大家也不相信他。

【健康启示录】

说谎话的孩子被留级

9岁的洋洋,父母都是军人,他们经常外出工作,洋洋跟祖父母一起生活。有一次,洋洋把算术书和作业本都忘在教室课桌里,没有带回家。当时天下着雨,他懒得去学校取了,就对爷爷说:“算术题做完了。”爷爷相信了。第二天,他在上课前急急忙忙赶数学作业,没赶完,还做错了三道题,又受到老师的批评。坐在他后边的小勇说:“没做完作业,你就编一个理由别交作业了,干嘛自讨苦吃?我就不那么傻!”洋洋觉得小勇的主意真不错。以后有好几次没交作业,他就开始编瞎话,老师还真信了。以后,洋洋就经常说谎,学习成绩也越来越差,终于在五年级时留级了。

小中进了少管所

13岁的小中,有一次带50元钱去交书本费。走在上学路上,被几个坏孩子把钱劫走了。小中不敢告诉父母,就对父母说钱丢了。虽然爸爸说他“废物”,打了他几巴掌,但还是把钱又给他了。小中尝到了“甜头”,以后说各种谎话向父母要钱,还多次偷拿父母放在抽屉里的钱去买零食吃,有时也偷偷去电子游戏厅玩。他的举动引起社会上一些不良青少年的注意,他们就教小中去偷钱、骗钱,小中最后因偷窃罪被关进了少年管教所。

从以上两例可见,谎言是自欺欺人的,会造成像洋洋那样自己害自己的后果。同时,谎言也是心灵的腐蚀剂,小中就是由于不诚实,从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许多少年犯罪正是从一句谎言开始的。

【美德如金】

学校是讲究精神文明的圣地,是传播民族和世界优秀文化的科学殿堂。每一个中小学生都应该为校园文明做一些自己力所能及的事,大家齐心协力,让健康文化走进校园。有些同学做得较好,将自己家里培育的鲜花搬到校园里,又积极参加植树种花劳动,来美化环境;有的同学认真做好值日,及时清理了碎纸、杂物,使校园清洁美丽;还有的同学向周围的人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主动维护校园纪律等等。这样做都有利于创造一个文明、卫生、温暖、健康的校园环境,对师生的身心健康都是极有益处的。

可是在学校里,也有些令人痛心和不愉快的现象。例如,有少数学生爱说粗话、脏话,甚至是低级下流的淫秽语言。他们多是盲目地模仿家长或是社会上某些低素质、不文明的人的语言,以为这样能表现自己有派头、胆子大、比别人懂得多,却不懂得这是真正的愚昧和羞耻,严重“污染”了校园的精神环境。

在某些中小学校,还发现了另外一些不文明的表现,例如,有个别学生上课不专心听讲,用小刀在课桌上乱画乱刻。画一些不健康的画,或是刻上骂人的话;同样的内容还可能出现在厕所、教室、操场的墙壁上;还有些学生在学校阅览室里,不认真读书,却做了不该做的事,如撕坏书报,从书刊中撕下自己喜欢的内容,在图书上涂写、乱画等。这些行为不仅损毁了公共财物,而且极不文明、极不健康,违反了中小学生的行为规范。

粗野的语言,不文明的行为,是使人道德堕落的开始,会使人从小形成许多坏毛病,对中小学生的成长很不利。因为儿童少年心理上还不成熟,分辨是非的能力较差,很容易受到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和不文明语言与行为的影响。所以,要学会抵制淫秽语言,不学粗野、讲究文明,才是对自己心灵纯洁的最好保护。为此,应该努力这样去做:

1.以使用文明礼貌语言为荣,以使用不文明语言为耻。有些学校设立“红领巾文明岗”的做法很好,同学之间可以相互监督,提醒说脏话的同学尽快改正。在中小学生中提倡“人人做精神文明小使者”.

2.对校园环境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和清理,将课桌、墙壁等修理、刷新,清除一切不文明的文字和图画,大家动手来美化校园。

3.学习《市民文明公约》等有关规定,向先进人物学习,在学校开展争当“文明标兵”的活动。

另外,诚实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父母和老师都教育我们要诚实,这是因为“德以诚为本”,没有诚实就谈不上品德好。人与人相处,只有诚实相待才能得到他人的信任和尊重,树立自己良好的公众形象。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诚实,就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可是,为什么有些孩子爱说谎?是他们天生就不诚实吗?当然不是。其实,儿童开始说谎时,常常是无意识的,因为分不清自己头脑中想象的事情和已经发生的事情,往往把事实和空想混为一谈。为了显示自己与众不同,有可能言过其实地“吹牛”,那是出于无知和幼稚的虚荣心。可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说谎变成了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因为开始说谎不为老师、家长所察觉;许多孩子又因说谎而避免了家长的打骂或老师的批评、惩罚,这样侥幸取胜的体验,就是对说谎行为的最好“奖励”.于是,以后一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就以搪塞、敷衍的假话、谎话作为“法宝”,久而久之,就养成了说谎的坏毛病。

三、学法用法,保护权利

当一个生命呱呱坠地的时候,我们是否意识到一个权利的主体已经诞生,他应当象成人一样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而在现实社会中,在保护儿童的面纱背面,家长、老师侵害孩子权利的事时有发生,骇人听闻的虐待儿童事件屡见不鲜。

少年儿童有哪些权利

【少儿内心独白】

从电视和收音机上看到和听到,不少小朋友被父母、老师和别的人虐待,挺可怜的。他们为什么那么老实,要是我,谁欺侮,我就跟他干到底。

【老师的提示】

少年儿童的合法权利确实应该得到保护,但并不是小朋友们自己去报复他人和社会,小朋友们要懂得自己的哪些权利应该得到保护,怎样才能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保护,否则,蛮干乱来,不仅得不到保护,还会受到更大的伤害。

【权利启示录】

小俞文向父母讨债

1995年春节,13岁的俞文拿出父亲给他的压岁钱买了一张彩券。真是无巧不成书,恰恰中了个大奖,得到一台洗衣机。父母兴高采烈地把洗衣机运回家中,马上就用了起来。俞文同学对父母说:“老师给我们讲过,国家规定,小孩子也有受奖的权利。洗衣机你们可以用,但要算钱给我。”家长一听十分恼火,父亲板着面孔训斥他:“你是我们养大的,买彩券的钱也是我给的,没有父母哪有你?不给压岁钱你能买采券吗?还要向我们算什么钱?”俞文嘴上讲不出什么道理,但内心不服;开学后,他就去问老师。老师帮他借了两本法律书,让他拿回家去给父母看看。父母读了法律书,才知道儿子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他是在依法保护自己的“受奖权”呢!他们非常高兴。父母亲把洗衣机款算给了俞文。俞文又把这笔钱存在父母处,作为以后他读书的学杂费。对此,同学们不理解,俞文却说:“我要父母亲算钱,是按国家规定办事,行使我的受奖权,并不是为了要钱乱花呀!”

俞文上述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俞文年幼,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他“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行为却不是“无效”的,所以,爸爸训斥他那一段话,从“人情”上看来好像也“合理”,但是不“合法”.

我要把爸爸送进牢里

对于湖南省长沙市11岁的女孩谭蕊来说,父亲如同恶魔。

谭蕊出生才几个月,父母就离婚了。曾犯盗窃罪被判刑两年的谭福林出狱后恶习不改,好逸恶劳,吸毒嫖赌,自己的两套住房都挥霍掉了,于是就打上了女儿的“主意”.谭蕊五六岁时,谭福林便要她到外面讨钱,每天最低限额从5元攀升到30元,完不成“任务”便挨打。

谭还宣称他也有“七情六欲”,经常带些不三不四的女人回“家”嫖宿,对相距咫尺的女儿全然不顾。乞钱无法满足谭福林日益膨胀的欲望,他又想出了新招儿--逼迫女儿在马路上故意撞车,以便敲诈车主钱财,名叫“杀猪”.

1997年10月的一天,郑老师上语文课时,看见谭蕊脸色苍白,耳朵布满血痂,趴在桌上一副很难受的样子。郑老师问她怎么回事,她只是一个劲地掉眼泪,再三询问,小谭蕊才吞吞吐吐地说:“昨晚爸爸说没钱用了,要我故意去撞摩托车’杀猪‘赚钱,我不肯,爸爸就要打我。后来我跟他来到离家很远的十字路口,看到来来往往的好多车子,我害怕,躲到爸爸身后,后来一辆摩托车开过来,爸爸狠劲推了我一把,我闭着眼迎了上去。我被撞倒在地,耳朵开了个口子,腰上也擦出了血,爸爸向那人要了1600块,然后带我到附近医院擦了点药水,送我回到家,他自己跑到外面玩去了。”

还有一次,郑老师正在宿舍批改学生作业,谭蕊跌跌撞撞闯了进来,脸颊红肿,右手绑着绷带,用一根绳子吊着。她眼泪汪汪地说:“昨天晚上我回家,爸爸又拉我去撞汽车,我怕死,拔腿就跑,爸爸抓住我右手往外拽,突然”咔嚓“一声,我的右手被他扭断了……”

1998年7月,长沙市芙蓉区妇联、都正街办事处联合向芙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起诉谭蕊之父谭福林虐待女儿的报告》,提供了谭蕊手书其父强迫她撞车的材料以及骨折X片。

芙蓉区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多次调查取证,并依法传讯了谭福林。该院石松林院长介绍,根据新刑事诉讼法,此类案件要求受害人自诉,并“公开审理,当庭指证”.谭蕊流着泪对记者说,她现在每天都很害怕,爸爸不是人,找到她后一定会杀死她,并表示愿意出庭作证,把爸爸关进牢里。7月初,法院已对此正式立案。

【少年儿童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内容,对少年儿童享有的权利都作了明文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少年儿童享有接受义务教育权

少年儿童上学接受义务教育,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剥夺他们的这种权利。我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被非法剥夺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少年儿童如果遇到父母或监护人反对自己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应该向父母或监护人宣传上述法律内容,促使他们转变态度。如果不能收效,应向老师、学校、村(居)委会干部、司法机关求助,让他们去做说服工作。如果因为家境贫困无钱上学,可以向地方政府或者“希望工程”求援。

接受义务教育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广大少年儿童应当高度珍惜,端正学习态度,奋发向上,努力学好文化知识,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今后投身“四化”建设大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青少年享有知识产权和荣誉权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6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这里讲的智力成果,指的是由人的思维活动产生的、以社会上的某种物质形式存在的一种信息。法律规定的、人们对于自己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称之为智力成果权,亦即知识产权。专利权、版权、发明权等等都属于知识产权。

倘若青少年学生有了新的发明创造,而且确有价值,发明者当然也拥有知识产权,并且可以向有关方面申请专利。在获得专利后的15年之内,如有厂家要利用这项发明付诸生产,就必须付给发明者一定的经济报酬,以补偿发明人所付出的劳动。如果厂方不照此办理,或者这项专利被他人冒充、否认,那么,拥有专利权的青少年学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使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青少年学生因自己的优秀品行和学业等而从社会获得的美名和嘉奖,也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这种美名和嘉奖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授予的某种光荣称号、奖章、奖金等。这些荣誉如被人非法剥夺和侵犯,被害学生也可以诉诸法庭,追究侵犯者的法律责任。

(三)青少年享有肖像权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的内容。人的肖像是人的客观形象的记录,象征着人的自身。包括广大青少年学生在内的每一个公民的肖像,他人都不得进行侮辱、丑化。在自己不知道或者不同意的情况下,自己的照片若被他人出于营利目的而用作广告、商标、橱窗装饰等,这就是你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这时,你可以而且应该(或者请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有关方面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四)青少年享有安全健康权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前面说过,遇到外界干扰教学秩序等情况,学校和学生们应该向教育、环保、工业等有关部门直至地方党委、政府反映情况,吁请社会各方予以重视,并帮助迅速改变现状。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应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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