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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2006年联邦制改革

2006年是战后德国联邦制发展史上重要的一年。6月30日,联邦议院以2/3的多数通过《基本法》修正案和《联邦制改革法》;7月7日,联邦上院同样以2/3的多数通过了这两个法案。这两个法案的通过意味着自1969年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联邦制改革就此实现。

如前所述,无论在学术界和政界,尽管联邦制改革的必要性广受承认,但人们对于改革的具体内容则分歧重重。没有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没有政界和学术界的广泛讨论和舆论的推动,没有联邦和州政府经年累月的谈判以及双方达成妥协的意愿,改革的成功是难以想象的。因此,在分析这次来之不易的改革的主要内容之前,有必要回顾一下它所经历的漫长过程。

2006年联邦制改革的历程

早在1998年12月17日,联邦总理施罗德和16个州的总理在各州总理会议(MPK)上就将“以现代化为目标全面审查联邦国家制度”提上议事日程。他们作出决议,设立一个联邦和州的政府委员会,制定联邦国家现代化,特别是有关联邦和州职权划分以及财政制度新规定的方案。这种现代化应涉及联邦制的方方面面,既包括审核联邦和州任务的划分,立法和行政方面的去纠缠化,加强州的自主权,贯彻财政关联原则,廓清支出责任,重新理顺联邦国家的财政关系,也包括州在地域上的重组问题。联邦和各州总理会议提议的改革最终徒劳无功,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成为日后联邦上下两院组成的委员会讨论的基础。

2001年12月20日,联邦总理和各州总理达成一致,任命了联邦制改革领导委员会以及“财政”和“国内职权划分”两个工作小组,审核联邦和州任务履行的恰当性、效率以及政治责任的划分问题。领导委员会负责协调联邦和州政府的协商。其结果就是在2002年12月由联邦和州政府总理所批准的两份报告。报告分析了问题的情况,标明了现有的各种立法权、欧洲法律与德国法律的相互联系、种种混合出资的做法以及州现有的税种。

2002年3月,联邦上院作出决议,要求在2004年之后重新划分联邦制任务和财政关系的过程中,审核联邦和州之间“全国性的共同出资”问题。2002年10月16日和17日,联邦议院和上院分别通过决议,设立联邦制现代化联合委员会,目标是从根本上改革联邦制国家结构。联合委员会的任务是,审核联邦和州立法权的划分、各州在联邦立法中的权利和共决权以及联邦和州之间的财政关系(尤其是混合出资),在必要的地方为联邦议院和上院提出宪法改革的建议。委员会由时任巴伐利亚州总理的基社盟党人埃德蒙特·施托依伯和社会民主党联邦议院党团主席弗兰茨·明特费林担任主席,由32名全权代表组成,联邦议院和上院代表各占一半。委员会的成员还包括4名联邦政府代表,6名州议会代表,3名乡镇联合会代表,但他们只有发言权和提案权,没有表决权。此外,还有12名来自大学的学者作为专家。

从成立之日起,委员会共举行了11次会议。联邦制改革各个方面的问题分别由7个项目小组和两个工作小组进行讨论。按照规定的时间计划,委员会应在2004年12月11日提交其报告。如果它认为为了联邦国家制度的现代化有必要修改《基本法》,就必须向联邦上下两院提出详细的建议。就在期限快到的前几周,委员会成员就对外发表看法,认为所建议的方案很难取得修宪所必须的2/3多数的同意票。问题最大的领域是高校政策。

2004年2月12日,委员会宣布谈判失败。主要的原因就是对教育政策无法达成妥协,具体地说,就是对《基本法》第91b条的“教育计划”这一共同任务的修改无法达成一致。州的代表要求获得教育领域的全部权力,坚持从共同任务中删去这一条。而联邦代表认为,鉴于《基本法》所确认的“同等价值的生活条件”的目标,联邦应继续参与教育任务的履行。更深层的原因可能还是在于政治体制本身。在委员会中,各方政治力量都有发言权,其中一些成员恰恰是政治纠缠的最大受惠者。重新联邦化中获益最大的是州议会,而不是各州总理,他们因此也不可能为此竭尽全力。尽管徒劳无功,但委员会并非一事无成。它深入地研究了联邦制改革的问题,对大多数问题领域提出了专业的改革建议,从而为未来的讨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05年3月17日,当时执政党社会民主党、绿党及反对党基民盟、基社盟的党主席格哈德·施罗德、约施卡·菲舍尔、安格拉·默克尔和埃德蒙特·施托依伯在“工作峰会(Jobgipfel)”上就重新展开改革达成协议。但时任联邦总理的施罗德在联盟党在多数州成为执政党、掌握联邦上院2/3多数席位的情况下出人意外地通过对自己的不信任案解散议院,提前举行大选。因此,改革并没有得以进行。

不过,联邦制改革也因联邦议院大选的结果而迎来转机。由于社会民主党和联盟党都没有在大选中取得单独组成政府所必须的议会席位,在面临两党组成大联合政府,还是两党之一与其他小党联合组成政府的选项中,两党最终选择了大联合的选项。

在2005年秋联盟党和社会民主党对组成大联合政府进行谈判的过程中,两党就达成一致,“在联邦制委员会的前期工作基础上”立刻实现德国联邦制度的现代化。在两党于2005年11月11日签署的联合执政协议中有一个附件,它几乎原封不动地袭用了明特费林和施托依伯在联邦制委员会建议的框架内写成的报告,包含了日后《基本法》改革的详细建议。

经过联邦政府内阁、联合党团以及2006年3月6日联邦和州政府总理会议的讨论之后,2006年3月10日,联邦政府将两份同样的宪法改革法律草案同时提交联邦上下两院,使联邦制改革方案进入法律程序。与提案从一个议院转到另一个议院的程序不同,这种程序使上下两院能同时进行讨论,加快了改革方案通过的速度。2006年5月15日—6月2日,联邦议院法律委员会与联邦上院联合举行公开听证会,征求专家对联邦制改革的意见。听证会并没有完全打消人们对改革的某些内容的顾虑,在对教育政策领域和钱款发放法的改革措施再次进行修改之后,2006年6月30日联邦议院对修宪草案进行表决。在592名代表中,428名代表同意,162票反对,3票弃权,《基本法修改法》和《联邦制改革法》以2/3的多数票通过。一周之后,联邦上院于2006年7月7日对此进行表决,在其69名代表中,62票赞同,梅克伦堡-前波美尼西亚州3票反对,石勒苏益格-霍尔斯泰因州4票弃权,同样以2/3的多数通过《基本法修改法》和《联邦制改革法》。

2006年8月28日,联邦总统签署了《基本法修改法》和《联邦制改革法》。两项法案于2006年8月31日在《联邦法律公报》上公布,并于次日,也就是2006年9月1日生效。

2006年联邦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2006年联邦制改革涉及的《基本法》条款多达25条。通过对《基本法》的修正所进行的改革应该“消除联邦与州之间妨碍民主和效率的纠缠,重新明确责任,使团结合作以及竞争这些联邦制成分之间实现平衡”。那么,它主要是通过哪些措施来实现这一目标呢?

首先,改革的第一方面措施是减少必须经联邦上院批准的联邦法律。

改革的中心任务是降低联邦和州之间在决策过程中互相阻挠的可能性,使联邦议院更少受制于联邦上院,加大反对党通过联邦上院阻挠政府立法的难度。因此,极大地减少必须由联邦上院批准的联邦法律数量,使之从现在的约60%减少到35%—40%左右,是改革的核心。此前,须经联邦上院批准的联邦法律主要源于《基本法》原第84条第1款的规定,也就是所谓“各州以自己的事务执行联邦法律时,对行政机关的设立和行政管理程序作出规定,经联邦上院批准的联邦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新的第84条以各州对这种法律的偏离权(Abweichungsrecht)取代了它经上院批准的必要性,联邦从此可以不经联邦上院批准,颁布有关机构设置或行政程序的联邦统一的法律,但各州可以通过自己的法律作出偏离联邦法律的规定。只有在例外情况下,联邦出于联邦统一规定的必要性可以规定不允许各州偏离的行政程序,这种情况下,其规定必须由联邦上院批准。

在草案进入立法程序之前不久,出现了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联合执政协议并没有规定偏离的可能性是仅仅涉及联邦制改革生效后的联邦法律,还是包括此前已经生效的联邦法律。按照联邦的理解,偏离权只对联邦新的行政规定有效,因为旧法规是在联邦上院的批准下通过的。而州则要求对旧的联邦法律也有作出偏离规定的权力。最后双方达成的妥协是,各州可对现有的关于机构设置的法律立即作出偏离规定,而众多关于行政程序的规定直到2008年12月31日前仍然生效。这样,联邦有时间对现有的行政规定进行审核,把有必要作联邦统一规定、不允许各州偏离的行政程序规定送联邦上院批准。

新的第84条第1款缩小了必须经联邦上院批准的联邦法律的范围,而新的第104a条第4款却规定,联邦法律规定给各州造成钱款发放、等值的专门给付(Sachleistung)或相应的服务(如儿童照管、语言课等)时,必须经联邦上院批准。各州在《基本法》修正案进入立法程序的过程中一再要求增加这条规定。这一条款的写入,保证了各州参与制定联邦法律中涉及州的财政义务的规定,使涉及州财政问题的法律仍然需要联邦上院的批准。它不仅涉及各州以自己事务执行的联邦法律,而且涉及联邦委托州执行的法律。

为了审查新规定是否能有效地实现限制联邦上院参与权的目标,联邦议院委托学术机构进行了一项研究,分析如果这一改革在1998年生效,必须经联邦上院批准的法律数目会有什么变化。该研究检查了第14和15届立法议会任期内通过的所有法律,结论是在第14届立法议会任期内共有55.2%的法律必须经联邦上院批准,按照新规定仅有25.8%的法律必须如此;而在第15届立法议会任期内共有51%的法律必须经联邦上院批准,按照新规定则仅有24%。尽管新增加钱款发放法为必须经联邦上院批准的法律,但这一研究结果还是增强了人们对消除决策阻碍的信心。

改革的另一个重点在于加强联邦在跨地区具有重大意义的领域之立法权以及州与地区相关的立法权。为此,竞合立法的内容部分被重新安排。框架立法被完全废除,归入此类别的立法项目或者成为新的竞合立法的项目,或者成为联邦或州的专属立法权。共计16项立法权成为州的专属立法权,6项成为联邦的专属立法权。宪法改革中划给州的重要立法权包括判决的执行、集会法、新闻法、旅店营业法、商店停止营业时间法、州和乡镇公务员的履职、薪酬和退休待遇法、养老院法以及绝大部分关于高校的法律。原计划将公证处法的立法权也交给州,但由于参加听证会的专家对此意见分歧较大,最终它成为联邦的专属立法权。州公务员一般法律关系的立法权(地位法和义务法除外)移交给各州的规定,一直到改革结束都存在争议。财力较弱的州担心在与财力较强的州竞争优秀行政人才时会因此处于劣势。此外,判决执行的立法权移交给州也并没有得到各州一致的欢迎。

武器和炸药法、户籍和证件制度、为和平目的生产和利用核能、战争损害和赔偿、公证法以及“保护德国文化财产不流出国外”等6项原竞合立法项目成为联邦的专属立法。此外,联邦就包括民法、刑法、劳动法以及环境法的某些方面在内的竞合立法项目进行立法时,不再需要依据《基本法》第72条第2款审查其作出统一规定的必要性。1994年修改后的第72条第2款这一所谓的必要性条款,被证明在这些普遍承认出于国家整体利益有必要制定联邦统一规定的领域具有阻碍作用,因此,联邦在这些领域行使竞合立法权的条件被放宽。

在联邦行使竞合立法权的条件被放宽的同时,按照新的第72条第2款的规定,州在某些领域(如环境法的部分领域、高校入学许可和毕业规定等方面)有权偏离联邦在竞合立法框架内作出统一规定。是否行使这种偏离立法,是否允许偏离联邦的统一规定,则由州和联邦的立法者自行决定。对于这种偏离权,联邦和州同样产生了这样的争议,也就是它仅对联邦制改革生效后的法律生效,还是溯及既往。双方妥协的结果是,在一些政策领域各州可以立刻行使偏离权,而在另一些领域则实行过渡规定,在过渡期之内,联邦可以自行行使竞合立法权。对于各州在改革中获得偏离权的所有领域(包括行政程序的规定),在此范围内的联邦法律最快于公布六个月之后生效。这给各州有时间在其生效前及时作出决定,是否和怎样行使自己的偏离权。

改革的第三个重大举措是禁止联邦向乡镇转移任务。新修改的《基本法》第84条第1款规定,联邦不得通过制定各州以自己的事务执行的联邦法律,直接向乡镇转移任务。对于联邦委托行政也同样如此。这一对乡镇具有重大意义的修改意味着,在各州宪法中所规定的各州与乡镇的关联性(Konnexitt)未来将不受任何制约,它有助于加强各个政府层级的责任和自主权。

第四方面的改革措施针对联邦和州的财政关系。这方面的改革同样以消除纠缠、明确责任和行动自主为目标。在联邦制改革的这一阶段,它只局限于财政制度的几个主要方面。财政制度中最体现德国联邦制特色的财政平衡制度并没有被纳入联邦制委员会讨论的范围,因为它在2001年才刚刚进行了改革(见上),其措施被纳入的有效期一直到2019年的建设东德的《团结一揽子计划II》。关于联邦和州的财政关系的改革主要围绕如下四个方面。

1.混合出资的减少和修改。混合出资的目的在于,在各州由于不同的问题、负担、财力和政策优先目标自己很难保证某些领域的发展情况下,出于国家整体的利益对这些领域进行更多和更为均等的扶持。在联邦制委员会中,联邦和州几乎都一致认为,完全取消混合出资、全盘放弃联邦和州在计划和财政方面的合作是不可行的。同时,委员会也认为,混合出资中联邦向州的财政转移更多与某些任务联系起来的趋势是一种不好的做法,因此,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审查混合财政的状况,只有在它对统一的生活条件和整个国家的协调不可或缺的情况下才予以保留。

按照新修改的《基本法》第91b条第2款,共同任务中的教育计划被取消,代之以通过国际比较确定教育事业绩效能力(Leistungsfaeigkeit)以及提交有关的教育报告。根据新修改的《基本法》第91a条第1款第1项,共同任务中的高校建设也将在2006年12月31日前停止。共同任务中的科研扶持被修改(第91b条)。按照新规定,联邦和州继续共同扶持大学之外的科研机构和项目。它们也可以共同出资扶持大学科研项目和科研设施建设(包括大型设备)。联合宪法委员会原来提出的法律草案只规定了共同扶持“高校科研”这一共同任务,这在联邦上下两院共同举行的听证会中受到质疑,因此被再次修改。最后通过的新第91b条第1款第2项同样允许联邦和州在教学方面的合作。通过新规定,联邦对高校扶持的参与得到保证。为了限制这一条款赋予联邦的广泛参与权,有关高校科研项目的共同扶持协议必须经各州一致批准。

在联邦的财政帮助方面,住房建设扶持和乡镇交通道路共同筹资的规定被废除,因为这两项措施已经不存在联邦统一行动的需要。此外,根据新补充的第104b条,联邦提供财政帮助的条件受到进一步的限制。援助资金的提供必须规定时限,并定期检查其使用状况。由于联邦不再能给属于各州专属立法权范围的任务提供财政援助,因此,全日小学等联邦扶持的项目未来将不再可能。

2007—2019年,因某些共同任务和财政帮助的取消,联邦每年从其财政中给各州予以补偿(《基本法》第143c条)。2013年之前,补偿金金额按2008—2009年间联邦对相关共同任务出资金额的平均值计算。联邦每年支付固定金额的补偿金,金额按各州从2000年到2003年的平均值计算,其目的只能用于此前混合出资的任务领域。到2013年之前,联邦和州共同审查出对于州的任务履行,资金额应为多少才是“合适和必要”的。从2014年1月起,用于某些州的特别任务的财政帮助取消,而用于投资的部分予以保留。这一补偿规定不涉及《团结一揽子协议II》中的协定。

2.联邦与州财政责任承担的规定。在这方面的改革中,联邦的主要目标是使各州也受到欧盟《稳定与增长公约》中的财政纪律的约束。新写入《基本法》的第109条第5款规定,一切公共财政预算都应避免欧盟的制裁,在违反“马斯特里赫特标准”的情况下,联邦和各州分别承担罚款的65%和35%。各州承担罚款的比例按照财政赤字(65%)和居民人数(35%)混合计算。此外,新补充的第104a条第6款对违反跨国组织和国际法义务时联邦与州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规定。按照这条规定,违反这种义务所造成的负担原则上由联邦和州依据国内的职权和任务划分来承担。无疑,这两条规定有助于加强联邦和州对自己的财政负责。

3.税收管理效率的改进。改革对财政管理法作出修改,采取了一些有利于提高效率的重大措施。根据原《基本法》第108条第3款,州财税行政机关管理的赋税全部或部分归联邦所有时,该州财税机关即受联邦委托予以管理。16个独立的州税收管理机构在税收执行时出现了不少问题。在联邦政府看来,根源在于税收管理的联邦制结构。在联邦制改革谈判过程中,联邦原先的首要目标是为联合税设立一个联邦税收管理机构,也就是把个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的行政管理权移交给联邦,这一建议遭到各州的反对。因此,联邦的地位只是在税收的委托行政领域得到加强,不过,作为提高税收执行效率的第一步,这为未来建立一个联邦范围的行政监督机构、在税收领域使用联邦统一的IT技术以及加强联邦税务局的权力奠定了基础。

4.各州自行决定土地购置税税率。按照新补充入《基本法》的第105条第2a款第2句,各州获得了规定土地购置税税率的税收立法权。这一新规定迈出了加强州的税收自主权的第一步。土地购置税之所以尤其适于作为州的税种移交给各州,是因为土地不能移动,因此,人们很难借此避税,也不用担心各州之间可能产生破坏效果的降税竞争。在各州拥有制定税率权力的同时,确定统一的课税估算基础的权力仍然由联邦掌握。这样,人们可以对各州之间的财政平衡作出新的规定,使各州由于土地购置税变化新增的财政收入留在自己手中,而不用通过财政平衡在各州之间进行分配。

此外,《基本法》新增的首都条款和对德国驻欧盟代表的新规定也是联邦制改革的重要措施。

新写入《基本法》的第22条第1款规定,柏林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首都。由于两德统一之后德国首都已经从波恩迁往柏林,这一规定与其说是改革措施,不如说是对现状的一种承认。

对于有关德国驻欧盟代表规定的《基本法》第23条,联邦和各州的意见分歧较大。联邦希望取消各州分级的参与权,只保留各州的知情权和对联邦没有约束力的意见权。因此,它要求废除第23条第3—6款。这样,它可以在布鲁塞尔单独代表德国,其立场在国内也不必需要联邦上院的同意。而州则要求按照比利时的模式实现立法权的完全分立,在属于各州管辖的事务上由各州单独代表德国。

最终,联合宪法委员会对于各州在欧盟事务方面的参与权没有达成任何实质性的妥协。联邦政府全面加强联邦作为整体国家的代表在欧盟代表德国利益的要求未能实现。得到修改的第23条第6款只是部分加强了州在其专属立法领域的代表权——将来在中小学教育、文化和广播方面,州的代表在部长理事会中代表德国。不过,《基本法》第23条第6款的修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各州在欧盟事务方面的参与权尽可能与改革前一样。通过本次联邦制改革,各州在内政方面获得了不少新的立法权。未来可能受欧盟法律影响的领域扩大。如果《基本法》第23条的分级的参与权,特别是第6款中的规定保持开放,各州在国内获得的新权力就会导致它们对欧盟事务参与权的扩大。这样,国内消除纠缠的改革反而会导致在欧盟事务上的进一步纠缠化。第23条第6款的这种限制使各州尽管在联邦制改革中获得更多的权力,但在欧盟事务方面仍保持现状。

当然,这也意味着联邦和各州在欧盟事务上的纠缠将继续保持下去,特别在第6款所规定的领域,由于州的代表将一直在欧盟代表德国,这就要求联邦和各州有必要对此不断进行协调和合作(见第7章)。

2006年改革的得失

2006年《基本法》改革是联邦德国自建国以来涉及面最广的一次宪法修正,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联邦制改革。无论从其内容还是影响看,它对德国联邦制发展的意义丝毫不亚于1969年同样由联盟党和社会民主党大联合政府所进行的改革。

对于这样一次涉及面甚广的改革,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所作出的评价自然是不同的。改革的推进者大联合政府以及联邦和州的多数代表认为它总的看来是一次卓有成效的改革——尤其是以消除政治纠缠的目标来衡量。而不少人认为改革实际并未成功——如果以扩大联邦和州实际上的行动空间的目标来衡量。

倾向于中央集权的人士认为它终结了德国联邦制的团结原则,联邦将某些职权交还给州,只有利于财力雄厚的州,必将导致各州之间的激烈竞争。由于联邦在极大程度上从教育政策领域中退出,放弃对公职人员薪酬和退休待遇以及商店歇业时间的统一规定,实际上也放弃了其社会义务,只会有利于邦国主义。各州为最低成本进行竞争,而学生、科研机构以及公职人员的利益将受到损害。

环保人士和民权学者担心,环境保护和判决执行的立法权归各州会导致各州竞相降低标准,使欧盟环境法指令的执行出现问题。强制性的欧盟指令不是由一个立法机关(联邦),而是由16个州的立法机关分别立法贯彻,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不难想象。此外,刑法的制定与以此为基础对判决的执行方式作出规定的权力相互分离,同样也是成问题的。

还有批评者认为,由于关于州的偏离权的规定相当复杂,让民众分清政府责任的改革目标几乎没有实现。与从前相比,市民将更难以分辨何处适用联邦法律、何处适用州的法律。

联邦主义者则认为,联邦在不少领域还没有将实质性的权力移交给各州。例如,原框架立法中的狩猎法成为联邦的竞合立法权,而不是成为州的专属立法权。而且,联邦和州相互阻拦的情况也不会因这次《基本法》改革而消除。州政府依旧可以通过联邦上院参与联邦立法;联邦政策仍旧没有给各州留下广泛的立法空间,使它们获得真正的自主权,在相互竞争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而从这次联邦制改革的多个方面来看,正反两个方面的评价实际上都未必完全妥当。

应该承认,这次联邦制改革部分消除了联邦和各州在立法、计划以及政策执行方面的相互纠缠。联邦框架立法的废除以及竞合立法的重新安排对此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而1994年宪法改革中补充入《基本法》的“必要性条款”(第72条)已经缩小了竞合立法的行使范围。此外,各州在某些政策领域获得了偏离立法权,在判决执行、大部分高校法、部分环境法、州公职人员的薪酬和退休待遇等方面都获得了自主权。在这些领域,州无疑赢得了权力,而联邦则失去了原来的影响力。

不过,联邦的权力也随着框架立法的废除和竞合立法的重组而有所扩大。在财政制度方面也进行了两项重要改革,取消了一部分混合出资的做法,实行全国性的《稳定与增长公约》,使各州必须分担违反欧盟《稳定与增长公约》以及跨国组织和国际法义务所导致的罚款。而且,联邦上院的参与权也被削弱,必须经上院批准的联邦法律的数量减少,尽管其否决联邦给各州带来财政负担的法律的权力得到加强。高校建设的共同任务被废除,是因为各州财政已经相当紧张,没有太多的余力与联邦一起对此共同出资。科研促进成为共同任务对于研究人员来说则是好事。

当然,确实如某些批评者所指出的那样,2006年联邦制改革之后德国联邦制中的政治未必会更简单,联邦和州两个国家层级之间的责任未必会更分明。尤其是各州的偏离立法权,更容易使人们无法分清联邦和州两级的责任。

如果以这次改革所追求的最高目标——走出“政治纠缠困境”、为联邦和州创造充分的自主空间或者说引入更有弹性的政治纠缠形式——来衡量,联邦制改革的结果离这个目标还很远,国内和欧盟事务方面的纠缠结构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如前所述,在联邦德国的政治纠缠体制下,任何激进或根本的联邦制改革方案事实上都无法实现,只有各方利益都得到照顾的妥协方案才有实现的可能。1994年的宪法改革如此,2006年的宪法改革尽管涉及面很广,但也同样如此。

与多年以来对联邦和州的关系不予触动的做法相比,2006年的联邦制改革已经包含了一种值得重视的范式转换,已经触及联邦制的目标、工具以及治理哲学。一方面,联邦制改革减少了一些政策领域的政治纠缠,对州的行动空间的扩大绝不仅仅限于某些批评者所说的“细枝末节”;另一方面,联邦制改革使联邦和州都受到了欧盟《稳定与增长公约》的约束,尽管这姗姗来迟,但意义重大。尽管联邦和州都没有在联邦制改革中实现其最高要求,但是,通过这一在多年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一揽子改革方案,联邦和州还是迈出了“加强德国改革能力的重要一步”。

2006年改革的重大意义还在于,它的成功说明在特定的政治条件下以及在许多领域,走出“政治纠缠困境”或者说避开这种困境是完全可能的。事实反驳了“改革阻塞”或者说德国联邦制失去行动能力的论点。

当然,人们也应该看到,2006年联邦制改革同样深受德国政治中一些突出问题之累。改革需要长期的讨价还价,没有第二次大联合政府的建立,很难想象它能够得以实现。此外,2006年改革只解决了德国联邦制一部分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它从一开始就把财政制度以及州的重新划分问题排除在外,因此说它只是“半程的改革”(Schmidt,2007:219),也并不为过。

不过,正因为它是“半程的改革”,大联合政府在《基本法》修正案生效三个月后,就确定了联邦制改革的第二步目标:根据改变了的框架条件改革财政制度,以加强联邦和各州的自我责任以及保证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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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茫茫沧海桑田,世间万物,我亦身在其中,都说当局者迷,即然出不了这个局,那就是个永远解不开的迷,何必费心费力,深究它的所属。万物皆为我所用,俗话说不用白不用,这多么有豪情!李纤柔没有轻言放弃、没有过分执着,她只听从心灵的指引,在完全懵懂的仗剑江湖世界,做着她认为该做的事,爱着她想爱的人。(本文纯属虚构,请勿模仿。)
  • 洪荒之媳妇救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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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霄师姐、琼宵师姐、碧宵师姐,你们别来了,放师弟一条生路!”“慈航师姐请留步,师弟要回洞府歇息,实在是一点气运都没有了!”“玄都师兄你再过来我喊师父了啊,你说了不进……一步的!”穿越成伏羲之子,自己霉运盖顶却能福泽别人。结果所有人都凑来蹭机缘。是可忍,孰不可忍!伏波赶紧跑到道侣孔萱身边,扯着嗓子嚎叫:“媳妇救命!”孔萱双眼一亮:“伏郎,来,过来给娘子我薅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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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称“北辰骑神”的天才玩家以自创的“牧马冲锋流”战术击败了国服第一弓手北冥雪,被誉为天纵战榜第一骑士的他,却受到小人排挤,最终离开了效力已久的银狐俱乐部。是沉沦,还是再次崛起?恰逢其时,月恒集团第四款游戏“天行”正式上线,虚拟世界再起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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