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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伊斯兰法中的婚姻、家庭伦理观(3)

女方如提出离婚叫“脱衣”,又称为“胡尔。《古兰经》曾称夫妇关系为“她们是你们的衣服,你们是她们的衣服”,如果女方不愿意做男方的衣服,可以拿出自己一定的财产(如原来的聘礼),向男方提出离婚的要求,这便叫做“脱衣”。如果男方同意,他们之间就不存在互为“衣服”的夫妻关系了。《古兰经》指出:“如果你们恐怕他们俩不能遵守真主韵法度,那么,她以财产赎身,对于他们俩是毫无罪过的。这是真主的法度,你们不要违犯它。”伊斯兰教还认为,丈夫如有严重生理缺陷,或无力赡养妻子,或虐待妻子,或无故遗弃妻子,或离开妻子一年以上,在这些情况下,妻子均有权提出离婚。至于夫妇关系决裂、离婚已成事实,在分室而居的情况下,应该等待四个月,即妻子经过三次经期之后,再最后正式脱离夫妻关系待婚期的重要意义。

在伊斯兰教产生前的阿拉伯部落社会里,家庭结构松散,两性关系极不稳定,婚姻关系通常是临时性的安排,女方本人是否同意无关紧要,男人则具有不受限制的休妻权。伊斯兰教产生后,为了稳定家庭关系,对休妻权有所限制,在离婚法规方面,《古兰经》最重要的革新在于引进了“待婚期”(伊达)的概念。待婚期的时间,一般是女子三次月经所持续的时间。《古兰经》将休妻权的法律效力,一直推迟到待婚期结束,即妻子三次经期结束之后。伊斯兰教所规定的待婚期,其积极意义在于:第一,《古兰经》规定:离婚妇女要守待婚期,但如果男方尚未同居即行休妻,即“在交接前休了她们,那么,她们不该为你们而守限期。”可见,这里对离婚的女子要守待婚期的规定,主要是防止带走丈夫的孩子,造成血统混乱,产生继承纠纷。第二,规定待婚期是为了证明妻子是否怀孕,如果有孕,待婚期还得延长,“以分娩为满期”,从而为夫妻之间重修旧好提供最后的机会。在三个月之内,丈夫如果回心转意,就可以召回准备离婚的妻子。这一点《古兰经》不仅是允许的,而且持赞成态度,它指出:“你所暂离的妻子,你想召回她,对于你是毫无罪过的。”第三,在待婚期间,妻子有权得到丈夫的给养,即“你们当依自己的能力而使她们住在你们所住的地方,你们不要妨害她们,而使她们烦闷。

如果她们有孕,你们就应当供给她们,直到她们分娩。如果她们为你们哺乳,你们应当报酬她们,并且应当依正义而相商。”另外,对待婚妇女男方不得“把她们从她们的房里驱逐出门”。第四,在待婚期内,其他男士可以向待婚期的妇女求婚,但不要与她们订密约,也不要缔结婚约。《古兰经》说:“你们用含蓄的言词,向待婚的妇女求婚,或将她们的意思隐藏在心里,对于你们都是毫无罪过的。真主已知道你们不久要向她们提及婚约,[故准你们对她们有所表示,]但不要与她们订密约,只可说合理的话,不要缔结婚约,直到守制期满。”这里所说的守制期,也就是待婚期。第五,在待婚期期间,丈夫要善待妻子或善意挽留,《古兰经》曾一再强调“善意”,警告存有“恶意”之人,指出这样的人是将“挽留”作为手段,目的是使妻子放弃财产。因为在他们看来,每休妻一次后,都要有三个月的待婚期,等“挽留”不久后再休,就会使得女方因不耐烦而及早解除无望的婚姻关系,从而放弃自己的那份财产。因此,《古兰经》对滥用权利的男人曾规劝“应当以善意挽留[她们],或以优礼解放[她们]。

你们已经给过她们的财产,丝毫不得取回”。“即使你们已给过前妻一千两黄金,你们也不要取回一丝毫。”所以作出这些规定,完全是出于尊重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实际上是保护妇女经济权益的一种措施。第六,在待婚期内,夫妻双方可以复婚,重修旧好,这是以两次夫妻和好为限,若第三次休妻,就受待婚期的限制。在这里,“休妻是两次”,就限制了丈夫与同一妇女多次离婚的权利,从而对有的男人的反复无常设置了障碍。在这一点上,也要求穆斯林对离婚采取“审慎”态度,不能把婚姻当儿戏。那种把妻子呼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做法,是对妇女人格上的歧视和侮辱,是应该予以制止的。

二、伊斯兰法中的家庭伦理观

(一)继承关系中的家庭伦理观

1.伊斯兰教法中关于家庭继承法的若干规定伊斯兰教的继承法,主要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1)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取得遗产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是被继承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订立的,伊斯兰教法对遗嘱的订立有一定的要求。首先,要求所立遗嘱必须公正和公平,不得妨害继承人的权利。遗嘱人所立遗嘱,必须经过作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古兰经》规定:“你们当中,若有人在临死的时候,还有遗产,那么,应当为双亲和至亲而秉公遗嘱。这已成你们的定制,这是敬畏者应尽的义务。”“留遗嘱的时候,不得妨害继承人的权利。”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古兰经》还规定,在订遗嘱的时候,必须要有证人作证。《古兰经》说:“信道的人们啊!当你们中有人临终作遗嘱的时候,你们之间的作证,是你们[教胞]中两个公正人的作证,或别的两个外[教]人的作证。”其次,遗嘱涉及的财产只能是全部遗产的三分之一,当可以被继承的遗产范围确定以后,方可认定被继承人的遗嘱为有效遗嘱,便可以根据遗嘱内容,由继承人接受遗嘱中授予的遗产份额。

(2)法定继承

伊斯兰教的法定继承,是由伊斯兰教法所确定的法定继承人,依照教法规定的继承顺序,取得法定的应继份额遗产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定继承是《古兰经》立法韵产物,体现了古代阿拉伯部落继承习惯同新的继承制度的合二而一。法定继承在伊斯兰教所确定的继承中,占有较重要的地位。‘为了尊重死者的生前意志和利益考虑在执行完遗嘱继承之后,才执行法定遗嘱。

伊期兰教法对法定继承人及其应继份额规定得比较详细,一般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是很广泛的,而且不受代数限制。伊斯兰教法承认胎儿的继承权,承认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问的继承权,还规定盟友之间也可以继承,但规定非穆斯林无权继承穆斯林的遗产,故意杀害或过失杀害被继承人者无权继承遗产,奴隶无权继承遗产,私生子无权继承遗产。如果死者无继承人时,那么,他的遗产则由公共财库继承。同样,在有继承人继承后尚有剩余遗产时,那么,剩余遗产也由公共财库继承。另外,贫穷的监护人可以从遗产中取得合理的生活费。《古兰经》规定在“析产的时候,如有亲戚、孤儿、贫民在场,你们当以一部分遗产周济他们”。

关于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古兰经》规定得比较详细和具体。通常情况下,继承人的所继承份额受继承人的身份、性别、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以及参加继承人的多少等因素的影响。对此,《古兰经》在多处作了明确规定,如:“一个男子,得两个女子的分子。如果亡人有两个以上的女子,那么,她们共得遗产的三分之二;如果只有一个女子,那末,她得二分之一。如果亡人有子女,那么,亡人的父母各得遗产的六分之一。如果他没有子女,只有父母承受遗产,那么,他母亲得三分之一。如果他有几个兄弟姐妹,那么,他母亲得六分之一。”“如果你们的妻室没有子女,那么,你们得受她们的遗产的二分之一。如果她们有子女,那么,你们得受她们的遗产的四分之一。

[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嘱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

如果你们没有子女,那么,你们的妻室得你们遗产的四分之一。如果你们有子女,那么,她们得你们遗产的八分之一。……如果被继承的男子或女子,上无父母,下无子女,只有[同母异父的]一个弟兄和一个姐妹,那么,他和她,各得遗产的六分之一。如果被继承者有[同母异父的]更多的兄弟和姐妹,那么,他们和她们,均分遗产的三分之一。”《古兰经》同时指出,以上这些遗产的分配,“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进行。

2.重视妇女继承的伦理观

伊斯兰教法对男女继承权的规定,既不像犹太法及中国的一些古代法规定的那样,只承认男子的继承权,而否认女子的继承权,也不像罗马法和法兰西法那样,赋予男女继承人以绝对平等的权利,而是处于这两者之间,承认男女都有继承权,但男子的继承权要优于女子的继承权。《古兰经》云:“我为男女所遗的每一份财产而规定继承人,即父母和至亲,以及你们曾与她们缔结婚约的人,你们应当把这些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交给他们。”又说:“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在继承份额上,《古兰经》规定:“如果你们的妻室没有子女,那么,你们得受她们的遗产的二分之一。如果她们有子女,那么,你们得受她们的遗产的四分之一。……如果你们没有子女,那么,你们的妻室得你们遗产的四分之一。如果你们有子女,那么,她们得你们遗产的八分之一。”

《古兰经》还规定,处于同一等级序列的继承人中,男子有权得到两倍于女子的份额。这些规定肯定了女子有一定份额的继承权,这在当时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据记载,在伊斯兰教产生之前的父系制氏族社会下,只有父系男性亲属有继承权,女子和未成年者都没有继承权。伊斯兰教产生后,《古兰经》打破了女子不得继承遗产的惯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女子的继承权,尽管在具体分配的份额上,男子的继承份额是同序列女子份额的两倍,这是由历史条件决定的。在伊斯兰教看来,男子除了负担自身事务外,还要负担家庭中的妻子儿女的生活,而女子在婚后,经济上一般都要依赖丈夫,也不用负担家庭中子女们的生活费用及其他开支。在夫权制社会的家庭里,丈夫在家庭中居于主导地位,这种地位决定了丈夫在经济上有控制权。因此,从被继承者的愿望来看,被继承者愿意把较多的财产留给儿子而不愿留给女儿,以免自己的财产随着女儿的出嫁而转给外族人,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古兰经》关于财产继承份额的规定,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按需分配的成分,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是男女不平等发展史上的一个历史性变革。

3.兄弟平等的继承观

伊期兰教继承法授予妇女以继承权,但没有像中世纪西欧和古代中国那样确立长子继承权。一般情况下,在封建制国家的继承中,通常都实行长子继承制,赋予长子较优越的继承权,以继承较多的财产,从而使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保持必要的生产条件和家长地位。与此不同的是,伊斯兰教法却没有规定长子继承权,而是授予同一继承序列中的数个儿子以同等继承权,从而显示了该法的独特性。

这种独特性,体现了伊斯兰教法对儿子平等的继承原则。在早期阿拉伯的父系制社会下,儿子的继承权是非常重要的,这种继承制在伊斯兰教法中不能不有所反映。按照逊尼派的继承原则,直系男性卑亲属优于尊亲属,即是说,死者的儿子和父亲同在时,儿子则排除了父亲的继承权。那么,如果一个死者留下许多儿子,该如何继承遗产呢?如果分配不公,则必然导致各种问题产生,有时数个儿子为争夺遗产小则发生争吵,大则可能导致相互残杀,这在中国和其他封建制国家的家庭是司空见惯的事,这也许是由于长子继承权造成的。而伊斯兰继承法,正是为了避免种种不良后果,没有规定长子继承权,而是赋予每个儿子以均等的继承权,这不仅对于保持家庭中各个成员之间的互爱互敬,对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也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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