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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伊斯兰法哲学概论(3)

归结起来,伊斯兰法的起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济根源。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私有观念随之产生且愈益蔓延。同时,交换的发展、贸易的兴起,人们的生产、分配、交换等经济活动不断发展变化,从前不曾有过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严重对立和新的经济生活,都需要在原有“逊奈”和道德的基础上创制新的行为规范,从而规制日常生产、分配和交换活动。这既是伊斯兰教产生的经济根源,也是伊斯兰法产生的经济根源。二是阶级根源。

在麦加,氏族贵族利用手中的权力积聚大量财富,大放高利贷,氏族成员经济地位急剧下降,加剧了贫富两极分化。这样,社会上出现了贵族和平民、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两大对立的阶级,用怎样的新的行为规则体现平民和被剥削者的意志,来调整和处理不同的阶级关系,成为情势所迫的当务之急。这既是伊斯兰教产生的阶级根源,也是伊斯兰法产生的阶级根源。三是其他根源。除了经济根源、阶级根源直接导致伊斯兰教及其组织“乌玛”和伊斯兰法的产生之外,诸如道德信仰危机、血缘关系松弛等等也都需要新的行为规则,规定人们应做什么,不应做什么,可以做什么,并且用宗教的和“乌玛”的即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得以实行,使人们的行为符合社会发展的新秩序。

所谓新的行为规则,就是伊斯兰教教义、教法和教德,其中教法就是伊斯兰法。

回溯伊斯兰法的起源,它经历了由氏族习惯即“逊奈”到“逊奈”法,又由“逊奈”法到不成文教法,再由不成文教法到经文(成文)教法,又以经文(成文)教法为根据,扩展成为包括经训、公议、类比和习惯在内的庞大法律体系这样一个发展过程。这个发展过程受到伊斯兰教的决定性影响。

2.伊斯兰法的本质观

由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法的渊源的多样性,法的本质在不同国家和不同的法中,有着不同的表现。而且,法的本质并不都是公开的表现出来的。我们认为,对伊斯兰法的本质或根本属性作哲学探讨,需要有正确的方法和视角:首先,要充分注意具体的伊斯兰法与一般的伊斯兰法的区分和统一;其次,要有效廓清真实的伊斯兰法与理想的伊斯兰法之问的界限;再次,要全面把握伊斯兰法的内涵和伊斯兰法的外延,亦即完整的伊斯兰法与局部的伊斯兰法的问题;最后,要全面把握伊斯兰法的本质或根本属性。

(1)具体的伊斯兰法与一般的伊斯兰法

伊斯兰法首先是具体的。对不同的穆斯林个人来说,伊斯兰法是不同的事物或现象。在有的穆斯林心里,伊斯兰法就是《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和习惯;在有的穆斯林眼里,伊斯兰法就是先知、哈里发、法学家、卡迪;在有的穆斯林看来,伊斯兰法就是婚约、三次休妻宣布;等等。这些事物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都体现着伊斯兰法,抑或都可以指称伊斯兰法——具体的伊斯兰法。要认识伊斯兰法的本质,需要深入研究这些具体意义上的伊斯兰法,认清它们所蕴涵的种种成分。不深入了解和理解具体意义上的伊斯兰法,对伊斯兰法没有真真切切的感受和经验,而只有雾里看花的朦胧印象,就想对伊斯兰法的本质或根本属性作出判断,其结果很可能是玄虚而不切实际的。

但是,我们不能停留在对具体的伊斯兰法的研究这一层面上。

伊斯兰法的本质或根本属性是隐藏在具体的伊斯兰法背后的东西,是具体的伊斯兰法的根本性质及其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要认识伊斯兰法的本质或根本属性,更需要用联系观点和发展观点来研究作为具体的伊斯兰法的总和而存在的一般的伊斯兰法,需要跳出具体的伊斯兰法的圈子,而抓住它们所折射出来的带有普遍意义的东西。

如,伊斯兰法究竟是真主的意志,还是人的意志?是穆斯林民众的意志,还是政教合一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是伊斯兰法的阶级性问题。又如,伊斯兰法究竟是社会现象,还是超社会现象、超自然现象,这是伊斯兰法的社会性问题。再如,伊斯兰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两者之间又是怎样的一种关系,等等。只有深入研究这些问题,才能真正揭示伊斯兰法的本质或根本属性。因此,对于伊斯兰法的本质或根本属性的把握,必须抓住一般的伊斯兰法。

(2)真实的伊斯兰法与理想的伊斯兰法

真实的伊斯兰法与理想的伊斯兰法,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伊斯兰法是什么?这一问题就是真实的伊斯兰法的问题,也就是认识和解说实际生活中真实的伊斯兰法究竟是什么模样的问题。

这个问题虽然由于伊斯兰法无限神圣、非常复杂而较难回答,但总是可以给出一个明确、具体的答案。因为这种伊斯兰法是真实的,可以看得见的,无论是“乌玛”(伊斯兰社会共同体)还是哈里发帝国,也无论是人治的伊斯兰国家还是法治的伊斯兰国家,伊斯兰法都存在并发挥着作用。正是通过伊斯兰法的作用,穆斯林的社会行为才得以遵循他们所处的那个国家、社会所选择的社会秩序,并且,那个国家、社会也才能正常、长久的运转。

什么是伊斯兰法?这一问题就是理想的伊斯兰法的问题,也就是希望和追求在伊斯兰国家、社会生活中发生重要作用的伊斯兰法,应该是什么模样的问题。由于这种伊斯兰法虽然源于实际生活,但却借用神意——真主的意志,因而称为神圣法律或启示法律。也因此,人们难以对这种伊斯兰法给出一个大家都能认同的定义。所谓“伊斯兰法是真主的全部诫命”,这一界说,是理想主义、神秘主义、宗教主义的观点。当然,这一观点适合说明观点持有者、拥护者所欲追求的教法,但是,不适合说明实际生活中真实的伊斯兰法。因为伊斯兰法中不但有《古兰经》、圣训,而且还有公议、类比和习惯,另外还有大量的政府政令。然而,按照10世纪形成的所谓古典伊斯兰教法学理论,教法是无始无终、永无谬误、亘古长存的;世人只有了解、遵循神圣指令的义务,没有怀疑、违抗神圣指令的权利。显然,这些解说并没有真正揭示伊斯兰法的本质或根本属性。其实。任何一部神圣法律,同时又都是一部人定法律。被称为神圣法律或启示法律的伊斯兰法,也不例外。理论上,伊斯兰法是真主意志的完美的表达,实际上则是由中世纪的法学家们所规定。因此,要认识伊斯兰法的本质或根本属性,就得着眼于真实的伊斯兰法。

(3)完整的伊斯兰法与局部的伊斯兰法

完整的伊斯兰法与局部的伊斯兰法,注意这一问题对于正确认识伊斯兰法的本质或根本属性也很重要。

伊斯兰法的外延有多大?这一问题就是局部的伊斯兰法的问题。也就是哪些对象适合于伊斯兰法这一概念的问题。如前所述,伊斯兰法也有发生、发展的过程。在“乌玛”时期,伊斯兰法主要是不成文教法;哈里发国家初期,亦然。《古兰经》正式刊行颁布,伊斯兰法才有经文(成文)教法。尔后,才有圣训、公议、类比等渊源。为了伊斯兰国家、社会的正常、长久运转,后来又出现了大量的行政法规。

至于伊斯兰法的现代化所吸收的外来法律,只要移植成功的法的形式,包括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也都应属伊斯兰法的外延的范围。不注意伊斯兰世界各地、各国、各时期伊斯兰法的共同特征,而只注意某地、某国、某时期伊斯兰法的特征,不可能真正地认识伊斯兰法的本质或根本属性。

伊斯兰法的内涵有多少?这一问题就是完整的伊斯兰法的问题,也就是哪些属性反映于伊斯兰法的概念中的问题。这些属性应是伊斯兰法的本质或根本属性的总和。为此,需要有科学的历史的眼光,用联系观点和发展观点,全面认识局部的伊斯兰法,从而得出完整的伊斯兰法。因此,认识伊斯兰法的本质或根本属性,必须着眼于完整的伊斯兰法。

(4)伊斯兰法的本质

根据上述探讨问题的方法和视角,可以得出伊斯兰法的本质或根本属性。这就是伊斯兰法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并最终决定于伊斯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这一本质或根本属性体现了伊斯兰法的阶级性、社会性和客观性。

伊斯兰法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所有宗教规范都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为己任,而社会关系在阶级社会则有阶级性。也因此,宗教规范在阶级社会便有阶级性。宗教规范并不是单一的,往往有宗教道德、宗教戒律等等。教德、教义等在同一阶级社会中可为各阶级所有,而教法这种宗教规范并非各阶级都可拥有。同样的,伊斯兰教规范包括伊斯兰教教义、教法和教德,其中教义和教德在同一伊斯兰社会中各阶级都可拥有,而教法这种宗教规范并非各阶级都可拥有。伊斯兰法从产生的那一天起,都是执政阶级制定、认可和运用宗教的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它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的意志。这是伊斯兰法的本质尤为突出的表现。当然,这里的伊斯兰法是指一般的、真实的、完整的伊斯兰法,而不是具体的、理想的、局部的伊斯兰法。伊斯兰法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这一本质是从一般的、真实的、完整的伊斯兰法中表现出来的。但是,伊斯兰法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具有阶级性,并非意味着伊斯兰法不具有社会性,伊斯兰法也具有社会性,而且,比起其他法来具有更广泛的社会性。

因为伊斯兰法是一种社会现象,不是超社会的、从来就有的、永恒不灭的自然现象;因为伊斯兰法是一种普遍性的社会规范,一般说,它约束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与全社会所有成员都打交道;因为伊斯兰法既要服务于一定阶级的政治统治,执行政治职能,又要处理社会公共事务,执行社会职能;因为伊斯兰法与宗教道德和教义往往三位一体,也使它增强了社会性。伊斯兰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两者是统一的。任何法都有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这两种职能,伊斯兰法显得更不能例外。

伊斯兰法最终决定于伊斯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从具体的、理想的和局部的伊斯兰法中是难以发现伊斯兰法这一本质属性的,但是从一般的、真实的和完整的伊斯兰法中就可以得出这一本质属性。

这是伊斯兰法具有的客观性。伊斯兰法体现执政阶级、宗教统治者的意志,但执政阶级、宗教统治者意志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由执政阶级、宗教统治者生活在其中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产生。意志作为一种有目的的意识,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是物质关系的反映,而一定社会的物质关系则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构成的。因此,同其他任何法一样,伊斯兰法便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如,真实的伊斯兰法,最初有《古兰经》,继之有圣训,而后又有公议、类比等包括大量的在社会生活中实际运转的行政法规,何时产生并怎样发展,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真主及其使者以及使者的继承人哈里发、法学家、卡迪等并不能随心所欲地立法,并不能随心所欲地公议法律和类推法律,所谓完美无缺的天启法律应当是对当时或现存社会关系——归根结底是对现存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记载、认可、登记、宣布。伊斯兰法当然也要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发生反作用,而不是消极地反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但不论发生怎样的反作用,它终究是围绕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发生作用的,因而它归根结底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伊斯兰法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个侧面如阿拉伯半岛上的游牧的物质生产方式、干燥炎热的地理环境、重视语言的节奏、韵律和音调的民族素质等,对伊斯兰法的产生和发展都具有作用,其中游牧的物质生产方式具有决定性作用,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和民族素质等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伊斯兰法的诸多侧面,如伊斯兰法的产生、特征、本质、作用、价值、发展等许多环节,都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伊斯兰法除却归根结底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以外,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制于其他一些因素,如历史传统、“乌玛”和哈里发国家形式、道德、宗教、政治观念、风俗习惯以至国际环境等,都对伊斯兰法发生重大影响,其中尤其是伊斯兰教对伊斯兰法作用更是其他民族、国家的法所罕见。

(二)伊斯兰法内部关系中的法哲学观点

前面已经指出,法律现象内部的理论问题,是指法的概念(法的定义、本质和属性)、法律制度(法的现象、部门、律条)、法的意识(法的观念、精神和意志)等问题。那么,伊斯兰法的现象内部也存在这些理论问题。对伊斯兰法的起源和本质或根本属性的问题,已进行了分析和论证。但是,要弄清伊斯兰法的内部关系,就得进一步研究伊斯兰法律制度和伊斯兰法的意识这些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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