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协调电影摄制活动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为合法的电影摄制活动开展提供便利,一方面又要加强在特定区域、环境下开展电影摄制活动的规范要求,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五条进行了专门规范。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设立统一服务窗口、建立联席机制、特定项目具体协调等协调方式,协调公安、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宗教事务等部门,对合法电影摄制活动提供必要便利和帮助。例如,为了落实《关于促进上海电影发展的若干政策》中“建立和完善上海电影摄制服务机制”的要求,2014年10月27日,上海市成立了上海影视摄制服务机构,为各类主体来沪拍摄影视剧提供包括政策信息咨询、政府沟通、拍摄协调、信息服务、人才中介、宣传推广等方面的服务。其中,对在上海摄制影视剧时涉及政府管理的事项,如设备入关、交通管制、烟火及爆炸品、枪支弹药租赁、运输等方面的事务,上海影视摄制服务机构都可以出面帮助摄制机构与相关政府部门联络。
二是电影摄制主体要认真遵守和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文物保护法、安全生产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管理的通知》,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进行拍摄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严格限制拍摄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上述限制类区域内搭建和设置布景棚、拍摄营地、舞台等临时性构筑物的,电影摄制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拍摄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搭建和设置的布景棚、营地等构筑物,对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并由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电影摄制主体在其他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处进行拍摄活动,也要做好保护和恢复工作。另外,电影摄制主体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常规摄制活动以及采取烟火、爆破、高空威亚、飞车追逐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作业中,加强安全方面的保护、防护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避免生命财产损失。